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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的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序有影响的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

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该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

B反对特权,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惩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1、含义: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基本要求:

(1)立法要求,即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2)司法要求:

A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B纠正重刑主义的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C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

1、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

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5、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刑罚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即“从旧”。

但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

此即从轻原则。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 

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13、什么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

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

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关系:

(一)二者的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

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

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 

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内在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并非每一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

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什么是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

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分类和意义: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

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

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

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

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

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

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

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

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

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

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6、中断的因果关系。

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

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一.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二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表现在:

(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年龄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裁;

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

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三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

但是,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

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一.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因醉酒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应当预见或已有预见酒后的行为;

醉酒是了于人为的等原因.所以,对生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6、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

(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

第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第二,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三,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

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

第二,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第三,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27、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8、什么是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

二者有哪些区别?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

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

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

希望"

)或("

放任"

)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的意志因素. 

二.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

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必然"

可能"

)发生危害祔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

)危害结果发生.这是其必要特征. 

三.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特征为: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

)危害结果发生.

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9、什么是犯罪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

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

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应当预见。

30、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

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

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31、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一.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与没有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在司法实践中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必须以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是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 

等的;

三.在财产权益,价值高的高于价值低的.

33、什么是紧急避险?

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

(一) 

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二) 

危险正在发生(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四) 

具有避险意识(五)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限度: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

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3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

第一,目的相同。

第二,前提相同。

第三,责任相同。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

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

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

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

35、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

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结果犯:

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

行为加结果。

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行为犯:

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

行为达到一定程度。

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

  危险犯:

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

行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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