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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7000

室内装潢

10000

室内财产

附加险

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

5000

室内约定承保的管道突然破裂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

保险单载明的住所、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盗抢保险

8000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

家用电器

合计保额

80000

市场价格

100

团购B方案:

团购方案B

150

70000

20000

18000

15000

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

2000

现金、金银珠宝

155000

190

团购C方案:

团购方案C

200

100000

30000

3000

17000

240000

260

七、投保所需材料

填写附表中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地址、选择团购方案)。

客户有多套房产,需办理家财险的,可逐条填写信息。

八、理赔服务

(一)轻松四步,理赔无忧

1、报案:

出险莫惊慌,拨打95518,人保客服全解答。

2、联系查勘:

出险后,人保客服人员会及时联系您,与您确认现场查勘时间。

3、查勘与定损:

人保的工作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对损失现场进行查勘,共同确认损失情况,并收集相关单据。

4、支付赔款:

十个工作日内,人保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赔款支付到您的制定账户

(二)常见情形,家财险理赔提示

1、遇到火灾怎么办?

灾害发生先报警,自身安全放第一;

索取事故认定书,保单、证件要齐全;

火灾如因第三方,保留索赔的权益。

2、遇到盗抢该怎么办?

出险马上先报警,索要回执或证明;

拨打95518,保护现场先拍照,等待人保来查勘。

3、管道破裂,把家淹了怎么办?

自身安全放第一,拨打95518别忘记;

保护现场很重要,如要清理先拍照;

备好保单证件齐,快速理赔必须的。

(三)家财理赔需提供手续

1、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

我司现场查勘人员将指导您在我司标准表格上填写。

2、保单或保险凭证

我司现场核对并拍照。

3、受损财产购买维修发票

作为损失核定依据,请您注意保存。

4、事故证明材料

对盗窃、火灾、自然灾害等,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5、身份证、户口簿、房屋财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我司现场核对并拍照

6、现场照片或录像

若您需要在我司查勘前清理现场,需要实现获得我公司确认,并保留现场照片或录像。

7、其他材料

(四)家财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障客户权益:

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客户的权益。

在客户未能足额投保的情况下,让客户获得最大保障,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12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四)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

(三)日用消耗品、机动车、商业性养殖及种植物;

(四)仅用于生产和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屋及其它财产;

(五)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

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

(六)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五)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其中: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

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

(三)农机具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四)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

(二)财产损失清单;

(三)发票、费用单据;

(四)有关部门的证明。

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

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

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

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2012版)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在主险保险标的范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盗抢(指盗窃或抢劫,下同),并已经公安部门确认为盗抢行为所致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主险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盗抢证明材料后,方可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六、其他事项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

保险条款(2012版)

凡投保主险并附加盗抢保险且附加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房屋内的现金、金银珠宝(包括首饰、贵金属)。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盗抢(指盗窃或抢劫,下同),并已经公安部门确认为盗抢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

(二)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其他事项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被保险人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合同中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其他事项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

水渍保险条款(2012版)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及公共区域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致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12版)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及雇员)在保险单载明的住所,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六)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七)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九)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十)各种间接损失;

(十一)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是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下责任限额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相应的责任限额,则该保险责任即行中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责任限额时,投保人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相应的责任限额,其有效责任限额应是责任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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