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标钢产品一般交货技术条件翻译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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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36B-1050ruedeStassart

内容

序言3

1、范围4

2、参照标准4

3、条款和定义4

4、购买方提供的信息6

5、生产工艺6

6、中间商供货6

7、要求7

7.1、概述7

7.2、化学成份7

7.3、机械性能7

7.4、表面和内部质量7

7.4.1、概述7

7.4.2、探伤7

7.4.3、切除7

7.4.4、焊接修补8

8、检查8

8.1检查文献类型和检查类型8

8.2常规检查8

8.3特殊检查8

8.3.1概述8

8.3.2测试频率9

8.3.3取样条件和测试数量9

8.3.4测试步骤10

8.4无效的测试结果11

8.5机械和化学测试结果的舍入11

9、储存和回收11

10、打号12

11、协议12

参考文献17

这文献(EN10021:

2006)由ECISS/TC9"

质量控制和交货技术条件"

技术委员会起草,被IBN/BIN保存在该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

此欧标应与国家标准具有同样的地位,同样或被签署的两者任意一版本最迟于2007年6月前出版,并与国家标准相冲突的条款于2007年6月前进行取消.

根据CEN/CENELEC国际规则,以下标准组织有义务执行该欧洲标准:

澳大利亚,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普鲁斯,丹麦,埃萨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大不列颠共和国.

1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EN10079中除钢铸件和粉末制品以外的其他所有钢铁产品的一般交货技术要求。

当订单中的交货要求或具体产品的要求与此欧洲标准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不一致时,以前者为准。

注释:

检测文件包含在EN10168和EN10204中。

2、参考标准

以下参考文件是本标准不可缺少的。

对于过时的参考资料而言,仅仅该版本适用。

对于没有过时的文件,引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正版)。

CR10261,信息循环11-钢铁-化学分析可行方法评析

EN10020:

2000,钢种的分类和定义

EN10052-1993,铁制品的热处理术语词汇表

EN10079:

1992,钢铁产品的定义

EN10204:

2004,金属产品–检查文献的类型

ENISO377,钢和钢产品-用于机械测试的试样的准备和定位(ISO377:

1997)

ISO31-0:

1992,数量与单位–0部分:

一般原理

3、术语与定义

对于此文献的目的,术语与定义已在EN10020:

2000,EN10052:

1993,EN10079:

1992andEN10204:

2004给出并应用如下。

3.1、熔炼(热)分析

炼钢工作人员以自己的选择决定熔炼(热)的化学成分分析

3.2、检验

通过观察和配合适当的测量,实验或计算作出一定的判断。

3.3、检验代理

符合下面一种情况的一个或多个人

a)官方制定的检验员

b)制造商认可的独立于生产部门的检验代理

c)买方认可的检验代理

注释1本文中提到a)和c)中的检验代理作为外部检验代理。

注释2检验代理确认检验和试验结果生效。

也可由生产部门进行检验和测试。

3.4、一般检验

由制造商根据自己的程序进行的评价根据相同的生产要求和生产程序生产的产品是否满足订单要求的检验

检验产品不必要是实际供货产品。

3.5、产品分析

对产品的样品进行的化学分析

3.6、毛试样

为制造试样经过成形和/或加工,然后经合适的热处理的样品(见图一)

3.7、样品

为制造一个或多个试样而从取样产品上取下的足量的材料(见图1)

注释在某些情况下,样品有可能就是取样产品本身或毛样品。

3.8、取样产品

为获得试样而从测试组件中挑选的项目(如板)(见图1)

注释在某些情况下,取样产品有可能就是样品本身。

3.9、连续测试

一组或一系列测试,通过这些测试的平均或单个结果可以证明满足订单和/或产品标准的要求。

3.10、特殊检验

在交货以前根据要提供的产品或试验组件的产品标准进行的证明产品满足订单要求的检验

3.11、测试

根据一种程序确定一个或多个性能

3.12、试样

具有标称尺寸,经过机加工或未经机加工,用于在要求条件下进行指定试验的试样的一部分(见图1)

注释在某些情况下,试样有可能就是样品本身或毛样品。

3.13、测试单元

根据产品标准或订单要求的,以测试为基础,一起被接收或拒收的数件或大量产品

4、需由买方提供的信息

4.1、买方选择钢的牌号,产品形状和尺寸,并说明用途和使用工艺。

在做决定时他可能听取制造商的意见。

订单中需提供产品需要的所有必要信息及产品特征和包括交货在内的细节,例如:

a)质量,长度,面积和件数;

b)产品外形(例如可能是例图);

c)名义/详细尺寸;

d)a),b),c)中特征的公差;

e)钢的用途

f)交货条件(热处理方式,表面处理等);

g)表面质量和/或内部质量的具体要求(见7.4)

h)检验文件的类型(见EN10204)如果需要;

i)在产品标准里没有说明检验要求(见条款8);

j)标记,包装和装载的要求;

k)任何可选择的(补充的)要求

4.2、在规定4.1中的信息时可以参考一个或多个标准或当没有相关标准时,以特征要求和条件为约束。

如果订单中指定标准的参考文献没有规定出版日期,该文献理解为下订单时的最新版本。

5、生产工艺

生产工艺将留给制造商自主决定,除非在询问时和订单中达成一致或者产品标准中特别规定。

注释生产工艺包括产品交货前的所有操作。

6、中间商提供的信息

当产品是由中间商提供时,他需向买方提交没有任何改动的制造商的文件。

为了确保在产品和文件之间的跟踪,制造商发出的文件需有跟踪产品的合适的方法(见条款10)。

如果中间商改变了产品尺寸,他需提供跟新情况一致的附加说明。

这同样适用于生产商的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订单中的所有的特殊要求。

注释在生产过程改变产品金属状态的任何组织可作为产品或材料生产商。

7要求

7.1概述

产品需符合订单的要求,因此,生产商需采取合适的工艺控制和检验来保证交货满足订单要求,不管检验文件要求的类型(见条款8)。

注释系统质量管理的例子可以在相关文件中找到,例如,ENISO9001。

7.2化学成分

关于化学成分的要求一般认为指的是铸件(熔炼)分析,除非特别指明为产品分析。

7.3力学性能

7.3.1在产品标准中,当力学性能有尺寸范畴(如厚度、直径)说明时,尺寸被认为是在给定位置取样进行力学试验时的产品的名义/特殊的尺寸。

7.3.2在订单和产品标准中没有任何特殊说明时,力学性能和产品交货条件有关。

7.3.3当单个冲击能量值没有更多的说明时理解为可以代表试验的平均值,如8.3.4.2中的描述去评价。

7.4表面和内部质量

7.4.1概述

所有的产品应该有一个合适的生产路线。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可能出现的表面和内部小的瑕疵不作为拒绝接收的条件。

关于表面和内部质量的详细要求应该通过参考欧洲标准或如果不存在欧洲标准时,参考其他相关标准在询问和订单时达成共识

7.4.2裂痕探伤

当要求采用特殊技术(X光探测,超声波,磁性检测等)进行裂痕探伤时,试验频率和接收标准需在产品标准中详细说明或在询问和订单时达成共识。

7.4.3除痕

假如产品尺寸和性能保持在订单,产品说明,尺寸标准或表面质量标准的限度之内,表面裂痕可以通过合适的方法去除。

7.4.4焊接修补

如果产品标准或订单中没有相关条款时,检验代理可允许进行局部焊接修补。

这一协议不仅适用于整体发货也适用于部分发货,并且可以有焊接过程说明。

8检验

8.1检验文件的类型及检验方式

8.2一般检验

当买方要求提供根据EN10204:

2004中的2.2的试验报告时,如果产品标准不包括这些细节,他需说明哪些产品特征值需包含在此文件中。

8.3特殊检验

8.3.1概述

8.3.1.1需提供的信息

当买方规定了和订单要求一致的特殊检验时,订单需包含要求文件的类型,例如,检验证明书3.1或3.2(见EN10204:

2004),和以下条款,如果在产品标准中没有详细说明:

——试验频率(见8.3.2);

——取样和准备样品和试样的要求(见8.3.3);

——试验方法(见8.3.4);

——测试组件的识别,如果需要。

在检验文件类型3.2的情况(见EN10204:

2004),外部检验代理的接触细节需在订单中给出。

8.3.1.2特殊检测的地点

通常,检验在生产厂进行。

如果生产厂不具备必须的设备,检验需在双方都同意的另外的地点或在公认的机构进行。

在后一种情况下,厂家在接收到实验结果以前不能发货。

8.3.1.3外部检验代理的检测提交

在3.2类型的检验文件情况下,生产商或其代理需通知外部检验代理用于特殊检验的部分或全部可用寄托物的日期。

参考资料需附在订单中

为了避免影响工厂正常的生产,生产商和外部检验代理将对检验的日期和时间达成一致。

如果买方或其代理在规定日期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参加检验,生产商可以继续检验过程并发表3.1文件。

涉及交货或部分交货的提交记录,需在检验开始以前提交给外部检验代理。

8.3.1.4外部检验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完成议定的检验,外部检验代理应自由在约定的时间进入检验产品生产和储存的地方。

他有权在产品筛选和取样时出现在现场并观测试验。

他将观察生产厂的所有使用的相关设备,特别是安全条例。

工厂有权派代表在厂中陪同其活动。

按程序执行检验以使对正常生产的干扰降到最小

8.3.1.5试验中的追踪

在试验进行中,制造商需确保对取样产品,样品,毛试样(如果可用),试样和试验组件的追踪。

8.3.2试验频率

8.3.2.1试验组件的形成

对各种类型的试验,试验组件应在产品标准或订单中详细说明。

这些说明基本上以试验组件是否以下组成为基础。

——相同铸件(熔炼),

——相同浇次,

——相同轧机

——相同的热处理条件或热处理批次,

——相同的产品形状,

——相同的厚度范围

或者其中两项或以上的组合以及测试组件的最大型号是否受试样重量或数量的限制。

在一定情况下试验组件可由单个产品组成。

8.3.2.2取样产品,样品及试样的数量

对每种类型的测试,从每个测试组件取样产品的数量,从每个取样产品获取样品的数量,从每个样品获取试样的数量需在产品标准或订单中详细说明。

8.3.3取样条件及试样

ENISO377和产品标准或订单需规定取样的位置,方向和样品准备和试样。

8.3.4试验步骤

8.3.4.1试验方法和设备

需按照相关欧洲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交结果,如果没有相关欧洲标准时需在询问或订单时就试验方法达成一致并作说明(见4.1i)。

所有。

8.3.4.2连续试验结果的评定

一些结果的评定是以连续的方式进行(见3.13和8.3.4.3.3)。

下面是冲击试验的例子。

a)一组三个试样的平均值应达到规定值,单个值可能低于规定值,但只要不低于规定值的70%。

b)如果a)中的条件不满足,生产商可从同一样品上另取三个试样并进行测试。

考虑到试验组件的一致性,第二次测试后,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ⅰ)六个试样的平均值需达到规定值;

ⅱ)六个值中不超过两个值低于规定值;

ⅲ)六个值中不超过一个低于规定值的70%。

c)如果这些条件仍不满足,该取样产品报废并在剩余的试样组件中进行复验(见8.3.4.3.3)

其他试验的评定,如关于厚度方向的拉伸试验与上述方法大致相同。

8.3.4.3复验

8.3.4.3.1概述

如果一个或多个试验结果不满足要求,生产商可以撤回测试组件或要求根据8.3.4.3.2和8.3.4.3.3.的步骤进行复验。

如果试验结构严重背离供货钢的规定要求以至怀疑产品有所混合时,执行第9条款的程序。

8.3.4.3.2非连续试验

当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来自于没有平均值只有单个值的试验时(例如,拉伸试验或末端淬透性试验),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测试组件是一个单独的部件(见图2),如果一个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进行两个同类型的试验,且新试验的结果需同时满足要求,否则,该产品将被拒收。

b)测试组件为多部件(见图3),如通过铸造或热处理条件。

生产商可以依照自己的见解保留测试元件中产生不符合要求的试验结果的取样产品。

ⅰ)如果取样产品已从测试组件中剔除,检验代理商应从相同测试组件中选取另外两个产品。

然后在与第一次试验相同的条件下对从每一个取样产品上选定的试样进行同类型的试验。

新试验应给出符合要求的结果。

ⅱ)如果取样产品保留在测试组件上,步骤和i)中的一样但其中新试样中的一个需从保留在测试组件上的取样产品上选取。

所有新试验应给出符合要求的结果。

8.3.4.3.3连续试验

如果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是由8.3.4.2中定义的连续方法(见图4)引起的,应执行下列步骤。

正如8.3.4.3.2中规定的,没有给出符合要求的结果的取样产品应予以拒收。

和8.3.4.3.2b)中步骤一样,但不是进行新的试验,而是从测试组件剩余部分选取两个不同产品进行新的全套三项试验,且都应给出符合要求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8.3.4.3.2b)将不再适用。

8.4试验结果的失效

错误取样或错误的试样准备或错误试验产生的结果均应视为无效。

8.5力学和化学试验的结果的有效位数

除非在订单或产品标准中另有说明,为了确定试验结果是否达到规定值,或如果需要,力学或化学试验的结果可按试验标准中规定的条款或ISO31-0:

1992,附件B,条款B中的要求,化整为有相同有效数字的值。

注释当使用数字显示测量仪时,显示的数值小数位数可能超过测试装置或测试方法的精度。

9、分选和再加工

制造商有权在复验前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分选和再加工(如热处理、加工、轧制、车削),并根据8.3.2提交这些产品作为新的测试单元。

当不进行再加工,仅仅分选,根据要求应采用与第一次检测不同的新的检测方法,制造商应给出分选用的代表的检测方法。

10、打号

制造商应根据产品标准或订货协议对产品打号标识或交货单元进行交货确认。

如果没有如此要求,制造商应根据下列选择鉴定方法:

a)、当特殊检验被规定后,这交货单元或产品应作出标记,以致可以根据这些和检测文献类型3.1或3.2间的联系,确保追朔性。

b)、在其他情况下,交货单元或产品应被标记以致至少可以追朔到生产商和钢牌号。

11、讨论

假设取样条件和测试方法出现争议,应根据EN10021:

2006(E)8.3.3和8.3.4条款的规定评议此争议。

关键词:

A测试单元

B产品试样

C样本

D毛样

E测试件

图1—条款3中规定的术语

图表2---仅适用于由单一试样组成的测试单元的试验与复验测试结果评估流程图

表3---仅适用于由多个试样组成的测试单元的试验与复验测试结果评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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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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