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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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那么的制定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构建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体系,为优化工程建设出让用地治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出让用地治理适用本细那么。

本细那么所称工程建设出让用地,是指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分为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和一般性出让用地〔包括不带任何方案出让用地、带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外的其他方案出让用地,以下统称“一般性出让用地”〕两类。

其中,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分为工业用途用地和非工业用途用地。

【编制说明】依照《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明确本细那么的适用范围,稳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

第三条〔差不多原那么〕

工程建设项目出让用地治理应当遵循“协同办公、流程精简、高效便民”的原那么。

【编制说明】依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治理需遵循的差不多原那么。

第二章一般性出让用地治理

第四条〔“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确定〕

土地储备机构在申请项目用地出让前,应完成土地的前期普查、规整和区域评估评价协同等工作,制定“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提早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提交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相关指标和要求,如有调整修改意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那么上应一次性告知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意见统筹各职能部门机构完成调整修改,形成稳定的“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

【编制说明】依照《实施方案》第三条“要紧任务”第一部分第二点有关项目治理的要求,“项目意向确定后,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自然资源治理部门统一牵头收集评估评价和现状普查的资料,由进展改革、招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结合以上资料共同制定‘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汇总技术操纵指标和要求”。

第五条〔用地出让申请〕

土地储备机构在申请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将稳定的“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一并提交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说明】依照《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部分第五点“构建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有关要求,明确在土地出让前,有关部门机构应将稳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会同‘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提交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第六条〔土地出让方案制定及托付交易〕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称出让合同〕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纳入出让合同附件中,一并报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托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文件应包含“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意向受让人。

【编制说明】依照《实施方案》第三条“要紧任务”第一部分第五点“构建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有关要求,“关于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操纵,在用地出让前,各职能部门机构须对用地指标要求进行细化分解,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

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后,竞得人须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编制说明】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依照《实施方案》第三条“要紧任务”第一部分第五点“构建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有关要求,“在用地出让前,各职能部门机构须对用地指标要求进行细化分解,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建设单位;

公开出让用地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独立申请办理的事项,与土地出让合同一并核发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后续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依据〕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人防、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应当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作为要紧依据,依法进行后续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行政治理审批和技术审查。

【编制说明】依照《实施方案》第三条“要紧任务”第一部分第二点“多评合一,推行趋于评估”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土地出让或实施划拨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并交付项目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后续行政治理、技术审查的要紧依据”。

第三章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治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方案、海绵城市设计等内容。

有关部门机构可结合地区和项目地块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一十条〔带方案出让治理规范〕

工业用途的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治理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非工业用途的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以及带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外的其他方案出让用地,可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一条〔“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确定〕

第一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制定〕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结合“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的指标操纵要求,采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方案的技术审查等技术服务,形成初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负责购买上述服务的部门机构可通过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相关经费。

【编制说明】1、依照《实施方案》第三条“要紧任务”第一部分“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统筹全市项目治理”第五点“构建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的有关要求,鼓舞有条件的地区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指定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方案的技术审查等技术服务,明确在土地出让前,应将稳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纳入带方案出让项目用地的出让合同附件。

2、依照《实施方案》第五条“保障措施”第二点有关“完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的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各项改革任务建设经费及下达工作。

第一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或发文形式选择相关部门机构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联审决策工作,统一征询发改、招商、自然资源〔国土、规划〕、交通、工信、生态环境、水务、文物、住建、人防、安监、卫生、国安、轨道治理等部门机构意见,按需征询教育、民政、交通、机场治理、环卫、电力、燃气、文化、经信等部门机构意见。

各部门机构按各自职能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反馈,如有调整修改意见原那么上应一次性告知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调整修改后形成稳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编制说明】依照《佛山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那么》〔佛政务〔2019〕1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服务协同”有关项规定,“社会投资类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建议可启动条件协同服务、方案协同服务、视条件成熟情况启动多评合一服务”;

“方案协同服务针对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前,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现建设方案比选、联合评审、方案决策。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的前期研究、方案编制、方案比选和联审决策工作,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选择相关部门参加建设方案的联审决策工作,相关部门按职能对建设方案提出意见。

方案稳定后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中”。

第一十四条〔批前公示〕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需要公示的如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等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机构按规定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各部门机构应及时调整修改相关事项并反馈至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部门机构应及时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

【编制说明】经与相关业务科室沟通了解,各主管部门对公示有不同规定,因此,本条款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需要公示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机构按现行规定进行公示。

第一十五条〔用地出让申请〕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在申请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出让时,应将稳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公示结果材料,以及稳定的“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一并提交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说明】依照《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部分第五点“构建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有关要求,明确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前,有关部门机构应将稳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会同‘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提交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第一十六条〔土地出让方案制定及托付交易〕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时,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一并纳入出让合同附件中,报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托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文件应包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意向受让人。

【编制说明】依照《实施方案》第三条“要紧任务”第一部分第五点“构建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有关要求,明确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用地,在申请土地公开出让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建设单位。

第一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

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

竞得人在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制说明】依照《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部分第五点“构建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有关要求,“鼓舞有条件的地区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指定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方案的技术审查等技术服务,在土地出让前将稳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会同‘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提交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须依据约定按附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明确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项目由于已将规划总平面、单体、海绵城市等方案的设计编制和审批工作前移至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可直截了当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约定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一十九条〔开发建设标准〕

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出让后,相关职能部门机构不再对该地块项目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竞得人应依据出让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编制说明】依照《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部分第五点“构建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有关要求,明确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应将稳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须依据约定按附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第二十条〔后续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依据〕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人防、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应当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和经联审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要紧依据,依法进行后续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环节的行政治理审批和技术审查。

第四章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应积极配合审批改革工作,依照本细那么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需制订有关配套文件和办事指引,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问责、约谈,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进行通报批判。

【编制说明】1、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实施方案》第一条“要紧目标”、第三条“要紧任务”等相关要求,强调各部门应履行职责,协同推进构建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

2、依照《实施方案》第五条“保障措施”的第三部分关于“健全监督考核,强化刚性问责”的规定,“建立‘一把手’工程督查督办机制,由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府办公室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查督办。

强化改革刚性,将该项改革纳入年度督查工作重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启动问责、约谈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进行通报批判”。

第二十二条〔竞得人责任〕

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土地资源和技术操纵指标清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编制说明】依照《实施方案》和第三条“要紧任务”的第三部分有关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要求,“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那么,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控。

第二十三条〔解释单位〕

本细那么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编制说明】依据《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本细那么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有效期〕

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编制说明】依据《实施方案》工作要求,配合工程建设审批改革工作,规定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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