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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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2.转租合同(原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注:
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许昌路1150号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65858533九、收费标准:
无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站()或者市民政局站()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托书格式今委托XXX(身份证号:
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
委托人:
XXX身份证号:
XXX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
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注:
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
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
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收原件)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
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
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
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
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二: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修改版)
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死亡证明不再受理)
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
(房东注意:
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将等原合同到期后再行办理)
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图
二、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书是指《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下资料可作为判断房屋合法权属或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
1.《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接管房地产通知书》(直管房提供);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单位通知被拆迁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5.《临时建筑同意保留使用证明》;
6.《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7.开发商出租新建房屋,合法权属资料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4)《产权具结书》。
8.《宅基地证》;
9.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共有房屋的,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转租房屋的,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必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只提供原件核对,无需复印件)
1.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2.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3.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三)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租赁当事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存一份。
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需要提供一式四份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和工商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1.租赁当事人可签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租赁当事人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纸张使用A4纸),但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证件号码;
②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
③房屋用途;
④租赁期限;
⑤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⑥房屋维修责任;
⑦转租的约定;
⑧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
⑨违约责任;
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3.租赁军队房地产的,租赁当事人须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二、管理机构租赁登记备案审查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租赁所)、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后,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指租赁的房屋是否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是否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
(一)审查内容
1.审查房屋产权、共有等情况:
按照本程序第一部分第
(一)点所列资料进行审查。
2.审查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房屋是否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情况。
(二)注记内容
区、县级市租赁所审查上述内容后,并视不同情况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记。
1.不需注记的情况:
租赁房屋不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已经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房屋租赁合同给予登记备案,并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2.需要注记的情况:
租赁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该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给予登记备案的同时加以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X条第X项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第X条第X款义务,予以注记”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3.注销注记的情况:
经租赁当事人整改后,租赁的房屋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给予注销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