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屠宰兽医卫生检验规程草拟稿》等三个规程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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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鸡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4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5是否如实记录待宰鸡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5鸡屠宰

2.5.1屠宰生产

2.5.1.1是否按照待宰、挂禽、致昏、放血、沥血、浸烫、脱毛、掏膛、冷却顺序进行屠宰操作。

2.51.2是否如实、完整填写屠宰记录。

2.5.2兽医卫生检验

2.5.2.1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胴体、内脏进行检验。

2.5.2.2是否对检验合格的鸡产品出具兽医卫生检验产品合格证明。

2.5.2.3是否如实完整记录兽医卫生检验、违禁物质等检验结果。

2.6无害化处理

2.6.1是否对待宰死亡鸡、检验检疫不合格鸡或者鸡产品,以及召回鸡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6.2是否采用密闭容器运输病害鸡或鸡产品。

2.6.3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鸡或鸡产品数量,以及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

2.7出场鸡产品

2.7.1出场鸡产品是否附有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和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7.2经包装鸡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施检疫标志。

2.7.3是否如实记录出场鸡产品规格、数量、兽医卫生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8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8.1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2.8.2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

2.9消毒

2.9.1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消毒池设置与门同宽,池内是否有有效浓度的消毒液。

2.9.2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2.9.3屠宰间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2.9.4加工原毛的,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2.9.5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2.10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鸡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宰前巡查制度、鸡屠宰和兽医卫生检验制度、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鸡屠宰场证(章、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鸡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等。

2.11信息报送

2.11.1是否按要求报告动物疫情信息。

2.11.2是否按照国家《鸡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2.11.3是否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2.12档案管理

是否及时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记录、待宰巡查记录、兽医卫生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鸡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设施

设备检验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

3.监督检查要求

3.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鸡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或者《鸡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经鸡屠宰厂(场)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字后将监督检查记录现场交给鸡屠宰厂(场)。

3.2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3.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3.4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移送给有关部门。

4.监督检查频次

4.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鸡屠宰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鸡屠宰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调。

4.3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或者存在鸡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特定条件下,应当增加对鸡屠宰厂(场)监督检查的频次。

5.监督检查档案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鸡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实行一厂(场)一档,全面记录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做到痕迹化管理,并分年归档。

6.实验室检测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附表:

1.鸡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

2.鸡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表1

鸡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

屠宰厂(场)名称:

负责人:

地址: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检查依据

检查

结果

备注

一、

屠宰

资质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

是□

否□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上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

相符□

不符□

2.鸡屠宰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资质证书

是否取得省级政府要求的鸡屠宰相关资质证书。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屠宰许可证书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

二、

布局及设

设备

1.布局

厂区是否划分为生产区和非

生产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

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生产区是否设置活鸡与废弃物出入口。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规范》(SBJ15-2008)

生产区是否设置人员和鸡产品出入口。

是否设置鸡产品通道与鸡、废弃物在场内通道。

活鸡进厂入口是否设置车轮

消毒池

2.设施设备

是否按设计屠宰能力配备屠宰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行。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检疫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转。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SB/T10571-2010)

是否配备急宰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清洗消毒设备及场所并正常运转。

规范》(SBJ15-2008

是否有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

规范》

是否有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

三、

进场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药记录。

是否对进场鸡进行临床健康

检查。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家

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鸡是否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鸡兽医卫生检验规程》

随机抽取进场记录和检疫申报单存根,是否按规定进行宰前检查和检疫申报。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是否如实记录待宰鸡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四、

1.屠宰生产

是否按待宰、挂禽、致昏(按宗教习惯要求的除外)、放血、

浸烫、脱毛、掏膛、冷却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是否完整真实填写屠宰记录。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2.兽医卫生检验

是否按照兽医卫生检验规程对体表、内脏、胴体进行检验。

是否对检验合格的鸡产品出具《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

是否如实完整记录兽医卫生检验结果。

五、

无害

化处理

是否对待宰死亡鸡、检验检疫不合格鸡或者鸡产品,以及召回鸡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是否采用密闭容器运输病害鸡或鸡产品。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鸡或鸡产品数量、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

六、

产品出场

出场鸡产品是否附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包装鸡产品是否附具检验

合格标志和检疫标志

是否如实记录出场鸡产品规格、数量、兽医卫生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法》、《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

八、

消毒

是否在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

辆清洗、消毒设备。

是否在屠宰间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且正常使用。

加工原毛、绒的,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4-1990)

九、

管理

制度

是否建立鸡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待宰巡查制度,执行良好。

是否建立鸡屠宰和兽医卫生检验制度,执行良好。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是否建立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良好。

是否建立鸡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执行良好。

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执行良好。

(GB12694-1990)、《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是否建立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执行良好。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三条

是否建立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执行良好。

十、

信息

报送

是否按要求报告动物疫情信息。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是否按照国家《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是否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

附表2

负责人:

鸡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内容

检查结果

设施

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能□

2.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3.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是否对进场鸡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5.是否对供应商和销售商进行备案管理。

6.是否对异常鸡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7.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8.是否如实记录待宰鸡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9.是否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10.是否按照检验规程进行兽医卫生检验。

11.是否对检验合格的鸡产品出具“产品自检合格报告”。

12.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13.是否如实完整记录兽医卫生等检验结果。

无害化

14.是否对待宰死亡鸡、检验检疫不合格鸡或者鸡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理

15.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鸡或者鸡产品数量、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

16.出场肉类是否附有“产品自检合格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出场

17.经包装鸡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

18.是否如实记录出场鸡产品规格、数量、兽医卫生检验证号、动

鸡产品

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人员

19.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条件

20.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

21.是否按要求报告动物疫情。

22.是否按照国家《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23.是否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档案

24.是否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待宰、兽医卫生检验、无害化处理、

消毒、鸡来源和产品流向、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

其他

(各地可结合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监督检查内容。

对上述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应当在

前整

意见

改。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厂方负责人员(签字):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

附件2

鸡屠宰兽医卫生检验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鸡屠宰兽医卫生检验的范围、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任职条件、入厂(场)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宰后检验、实验室检测、检疫检验证明的签发、无害化处理和检验记录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的屠宰兽医卫生检验。

2.检验范围鸡检疫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鸡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兽药残留等。

鸡卫生检验包括胴体体表菌落总数等。

3.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任职条件鸡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品质管理、动物检疫或卫生检验1年以上工作经验,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兽医卫生检验员资格证书》。

4.进厂(场)查验

4.1入厂(场)查验

4.1.1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厂(场)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查验入厂(场)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合格证明和到场鸡数量情况。

4.1.2询问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向承运人了解鸡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1.3临床检查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检查鸡的健康状况。

4.2结果处理

4.2.1合格

入厂(场)鸡附有产地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相符、临床检查未发现异常的,准予入场。

4.2.2不合格

4.2.2.1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证物不符的,禁止入场,并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和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进一步处理。

4.2.2.2发现疑似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或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2.2.3发现本规程规定以外动物疫病的,入场后作进一步隔离观察。

4.3入厂(场)查验记录

4.3.1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做好鸡入厂(场)查验记录。

4.3.2鸡入厂(场)查验记录应包括鸡入厂(场)时间、批次号、货主、产地、运输车号、检疫证编号、检疫证数量、实际到场数量、入厂(场)查验情况、查验人员签字等。

5.检疫申报

5.1申报

5.1.1检疫申报时限

屠宰厂(场)应在屠宰前6小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5.1.2检疫申报材料。

屠宰厂(场)在检疫申报时,应提交以下

材料:

5.1.2.1检疫申报单;

5.1.2.2鸡入厂(场)查验记录;

5.1.2.3鸡入厂(场)时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1.2.4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2受理

5.2.1申报点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应核对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回收入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签发《检疫申报受理单》,实施检疫监管。

5.2.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签发《检疫申报受理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6.宰前检查

6.1临床检查

6.1.1鸡屠宰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对待宰鸡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6.1.2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

6.1.3个体检查。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

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的鸡应实施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6.2结果处理

6.2.1确认健康的,按预定时间屠宰。

6.2.2发现疑似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或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2.3发现本规程规定以外动物疫病的,患病鸡应当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6.3宰前检查记录

6.3.1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做好宰前检查记录。

6.3.2宰前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验时间、批次号、数量、宰前检查情况、处理数量、送宰数量、检查人员签字等。

7.宰后检验

7.1屠体检查

7.1.1体表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7.1.2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7.1.3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7.1.4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7.1.5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7.2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

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7.2.1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7.2.2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7.2.3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7.2.4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7.2.5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7.2.6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7.2.7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7.2.8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7.2.9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

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

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7.2.10肠道检查浆膜有无异常。

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7.2.11肝脏和胆囊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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