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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固定资产的经济效能随着精度的下降呈现递减趋势。
固定资产的经济效能是使用效能的价值表现,因而,经济效能前期高,后期低的表现态势,客观上要求实行开始时多提,后来逐渐少提的加速折旧法。
2、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综合考虑了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固定资产有形损耗应计提折旧不难理解。
至于无形损耗,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有过精辟的论述:
“机器除了有形损耗外,还有无形损耗。
只要同样结构的机器能够更便宜地再生产出来,或者出现更好的机器同原有的机器相竞争,原有的机器的交换价值就会受到损失。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致使生产同样结构和性能的机器设备价值相应降低;
另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创造出新的、效率更高的机器设备,因而相应地降低了机器设备的交换价值。
无论是哪种原因引起的无形损耗,都不是就质量形态损耗而言,而是固定资产相对于新固定资产和更便宜的固定资产出现后发生的价值变化。
换言之,从新固定资产方面说,两种因素引起的无形损耗都是生产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带来的相对于旧固定资产的效率的提高。
这里“损耗”和“效益”是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的表述。
确定无形损耗该不该得到补偿,只能看此价值是不是由于生产技术的发展所必然发生的,如果是就必须补偿。
事实上,两种形式引起的无形损耗都是科学技术进步条件下社会生产必要损耗的一部分,理应从折旧中取得补偿。
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技术进步速度的加快,对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速度远远大于有形损耗速度,它们的使用年限基本取决于经济寿命而不是自然寿命。
将经济年限作为折旧年限,就应实行加速折旧法模式来计提折旧。
3、加速固定资产折旧考虑了物价的不断变动和货币的时间价值问题,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多次论述到成本补偿问题。
在价值不变时,提到过原始价值补偿,然而,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马克思阐述了他的实物补偿观点,提出:
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产品价值的一个较小部分,就能够在实物形式上全部补偿不变的部分”,如果生产要素的价值提高了,用原始价值补偿生产要素就不够了,“必须有追加的资本,资本货币就被束缚起来”。
可见,只要承认商品的价格是在不断变动的,只要承认劳动生产率事在变化的,那么,在成本问题上就会接受实物补偿观点。
按照马克思的实物补偿观点,既然计提折旧时“补偿原来投下的资本的价值”表现为更大的货币额时,就应当按照增大的货币额——原始价值的现时价格计提折旧,所以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当前物价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应实行加速折旧法与之适应。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
这种方法是以各年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为基础,乘以事先确定的相等的折旧率,得出各年的折旧额。
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a/折旧年限*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前净值*年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
它是以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为基础,采用逐年递减的分数作为各年的折旧率来计提折旧的,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数/固定资产使用年数总和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残值)*年折旧率
我们利用一个具体的例子来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分析。
设企业有一个机器设备,原值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8年,预计净残值率4%,现企业拟用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8*100%=25%
年折旧额如表:
年份
年初账面净值
年折旧率
年折旧额
第一年
200000
25%
500000
第二年
150000
37500
第三年
112500
28125
第四年
84375
21093.75
第五年
63281.25
15820.31
第六年
47460.94
11865.24
第七年
35595.70
50%
13797.85注
第八年
21797.85
100%
13797.85
预计残值
8000
合计
注: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其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上表计算表示:
固定资产在新的、效能较好的时候,提取了较多的折旧。
(2)、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8-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固定资产净值
22.22%
19200
42662.4
19.44%
37324.8
16.67%
32006.4
13.89%
26668.8
11.11%
21331.2
8.83%
15993.6
5.56%
10675.2
2.78%
5337.6
上表计算表明:
各年的折旧率是逐年递减的,也是固定资产在新的,性能较好的时候提取了较多的折旧。
以上两张表的计算结果表明:
第一,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作为加速折旧的方法,其特点是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计提这就多,以后逐年减少,前四年提取的折旧额合计占全部折旧额的比例分别为68.36%和72.22%,企业可以通过加速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就提取了折旧的大部分,有利于设备的更替;
第二,双倍余额递减法前三年多提的折旧43625元正好是后五年少提的折旧35625元和预计净残值8000元之和,年数总和法前四年多提折旧42662.40元也正好是后四年少提的折旧42662.40元。
其他费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企业由于加速折旧而引起的利润减少,可以在后期少提折旧而引起的利润增加弥补回来。
因此税法规定,企业由于加速折旧而超过原折旧额的部分仍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国家财政就不会因此而减少当年的收入,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经批准实行加速折旧,这就是会计所得同纳税所得的时间性差异。
这个做法可以缓解加速折旧会影响财政收入的矛盾。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影响因素
1、折旧的基数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一般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企业在具体计算折旧时,一般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依据。
2、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以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净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二、我国实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固定资产折旧的现状
折旧率是固定资产每年应折旧额对固定资产价值的比率,其值得高低取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而折旧年限又取决固定资产的正常经济使用年限。
我国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明显大于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年限,折旧率普遍较低。
到90年代机器设备最高年折旧率为6%~8%、房屋建筑为5%,折旧年限为15年。
这种情况造成企业成本不实、虚盈实亏。
使生产性补偿基金变为消耗基金,或者变为非生产性投资基金。
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近年来在不断地提高折旧率,90年代起规定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10年,机器设备为7年,运输工具只有3年~4年,大大低于我国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率尤其是机器设备折旧率大大高于我国。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的必要性
根据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和对我国目前企业实际情况的调查分析表明,在我国实行加速折旧法很有必要。
第一,单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严重影响了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因而有必要改变折旧的集体方法,实行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使用周期过长(平均25年),折旧率偏低,企业无力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生产需要,这已成了绝大多数企业的呼声。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动的经济政策,依靠这些陈旧、落后的生产手段,很难适应当前国内、国际市场的需要。
为了满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需要,实现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有必要实行与生产价值转移速度基本适应的快速折旧法。
第二,当年物价上涨,使固定资产的原值脱离实际,客观要求实行加速折旧法。
我国当前物价变动呈现两种趋势:
一方面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旧机器的价值不断贬值;
另一方面我国物价指数近年来不断上升。
由于国家赋予企业更多的定价权和调价权,使“需要拉动”和“成本推进”两因素结合起来,造成了工业品物价全面上浮。
就拿物价指数最低的1997年来讲,也达到2.8%。
由于价格大幅度上浮,使固定资产原值严重脱离实际,折旧额提取不足,固定资产净值不准确的情况更为突出。
因此,为了减少价格变动的影响,有必要实行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转移速度相适应的加速折旧法。
第三,直线法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变化,客观上要求实行加速折旧法。
直线折旧法是建立在一种生产资料多少价值付给或转移到它帮助形成的产品中去,要根据平均计算来决定,即根据它执行职能的平均持续时间来计量。
这段话作为直线法的理论依据似乎正确,但固定资产磨损三因素(自然损耗,使用损耗,无形损耗)之后,又可以从假设它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只能用六日,它就会在每个劳动日平均消耗它的使用价值的六分之一,并从而把它的使用价值的六分之一转移到每日的产品中去。
在无形损耗不明显的情况下,直线折旧法有其核算简便易行的优点。
但我们现在正处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新时代,无形损耗日趋严重,而且根据以往的经验可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速度进行估算,故仍以直线法提取折旧已失去其意义。
第四,从我国当前改革的实践看,也需实行递减折旧法。
纵观会计史上的三大革命可知,每当人类历史上一次政治、经济大革命后,必将引起人类会计发展史上的深刻革命。
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培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将对我国会计制度产生强大的冲击。
因而,我国传统会计必须要进行一系列重大变革。
从市场经济对我国成本核算的要求看,成本计算方法应解决成本补偿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会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引起技术的不断进步。
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加快了,尤其是在能源、原材料和某些产品紧缺的情况下,提前报废并更新那些耗能高、效率低、废品产量多的旧机器设备是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
而且当今世界处于知识爆炸,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根据我国目前的资金、技术条件,适当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更新旧的、增添新的更好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对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竞争能力是极为重要的。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的可行性
第一,企业要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
加速折旧对企业有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能够提前收回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步伐,提高经济效益,也可以减少和较快地弥补企业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发生的价值损失。
二是在最初几年提取折旧较多,必然使产品成本升高,利润相对减少,使企业短期内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总的来说,我国企业具备了实行加速折旧所要求的条件:
1、三资企业的经济效益较高,社会负担较少,对于加速折旧具有较强的承受能力。
而且这类企业重视技术进步及设备更新,因而欢迎实施加速折旧。
2、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城市中的集体企业也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承受加速折旧带来的负担,也乐于接受加速折旧。
3、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种不同情况,一是盈利者经济效益较好,他们具有实施加速折旧的承受能力:
二是基本上不亏不盈的企业只能维持目前状况,表面似乎没有承受加速折旧的能力,其实一旦实行,使设备尽快更新,很可能使企业走出困境中:
三是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者,这类企业暂时无法承受加速折旧的压力。
他们在国有企业中存在较多,但在全国企业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
所以,从这些条件来看,绝大多数企业具备了加速折旧的条件。
因此应力争尽快在更多的企业中试行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还要求国家财政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因为实施加速折旧使企业在短期内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从而减少了上缴税额,影响企业与国家当期利润分配关系。
从短期看,可能会减少眼前几年的财政收入,但从长远看,培养了税源。
这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问题。
实行加速折旧,将形成缩短折旧率年限→增加设备投资→保证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这一良性循环,是使财政走出困境的一条重要出路。
三、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采用加速折旧法,无论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还是促进企业发展、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然而,我国企业当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业务中采用折旧方法的状况是:
大部分企业习惯于或者说更愿意采用直线法,而不愿意采用加速折旧法;
采用折旧方法的随意性大,企业一般不是以特定固定资产寿命期规律、技术更新趋势、价格变化情况为依据,而是以会计利润指标或眼前利益的需要为依据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中选择,或者在不同的加速折旧法中选择。
这种状况的存在,必然要导致会计、经济两方面的后果。
会计方面,除导致少计费用虚增利润外,还会使各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经营期间的资产、费用、利润数据不可比,从而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经济方面,由于物价持续上涨,加上技术进步加快,采用直线法将使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总额远低于其实物更新所需货币资金,对于企业而言,将直接制约其提高生产能力,对于社会来说,将影响新的生产手段的市场需要,从而制约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
(二)原因分析
当前,企业一般选择直线法、随意选择折旧方法问题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企业现代管理意识的不强、不同企业的企业价值观和经营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等。
但企业的任何行为都是制度框架内的行为,因此,导致问题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现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缺陷,包括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缺陷。
会计制度方面。
我国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有三项:
其一,企业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自主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其中加速折旧法又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其二,企业定期评估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当确定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发生变化时,调整折旧方法;
其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由于一个国家的企业各有行业特点,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因此,在制度上安排多种折旧方法的选择是必要的。
然而,一种特定的折旧方法只有用于适用的固定资产才是合理的。
而折旧方法直接影响会计数据,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种“天性”。
基于此,明确各种固定资产与折旧方法的适用关系,并保证有效执行,应该是制度的必要功能。
而事实上,现行制度不仅完全把选择折旧方法的权利赋予了企业,而且还进一步允许企业定期调整折旧方法。
尤其在可选择的加速折旧法中,又规定了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而这两种方法也有不同的核算结果。
综合这些,可以说现行会计制度为每一个企业自由选择折旧方法提供了一个极大的空间。
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制度空间,当治理结构不完善,美化业绩成为普遍需要时,就有了一般不愿意选择加速折旧法或随意选择折旧方法的现象出现。
从以往的会计舞弊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折旧方法也是会计信息舞弊的常用手段。
税收制度方面。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3号),从税收征管角度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做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下列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科技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该《通知》还规定,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可见,目前国家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采取的是一种限制性政策,而“限制”加速折旧从根本上说是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考虑。
从前文可知,加速折旧法有可以使企业的成本费用合理配比、及时更新企业固定资产、加快社会的科技进步以及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等优点。
因此,对加速折旧法采用的限制性政策具有很大的弊端。
四、完善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调整税收政策。
其一,调整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加速折旧。
静态地看,允许企业采用加折旧法计提折旧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只影响所得税的期间分布,而不会使所得税总额发生减少。
动态地看,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必将不断扩大税基,将更有利于形成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的良性循环。
所以,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看,加速折旧法对政府税收的影响是积极的。
从国外看,目前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固定资产折旧大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基于此,应将税收政策由限制加速折旧改为鼓励加速折旧。
具体来说,应将目前限定“允许加速折旧范围”变更为限定“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范围”。
其二,调整分类标准,区分技术性分类与财政扶持性分类。
当前关于是否允许加速折旧的界限划分也考虑了技术和财政扶持两方面因素,但标准体系不完善,尤其技术性分类不科学。
目前,按行业划定可加速折旧范围,但规定行业中确实有相当部分机器设备的无形损耗较大,应实行加速折旧,但这些行业也还存在着更新换代较慢或其技术更新对生产发展影响不大的固定资产,而规定范围之外的行业也有需要加速更新的固定资产。
因此,加速折旧法适用范围的划定应打破行业、企业的界限,可将固定资产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科学技术进步较快的,应实行加速折旧;
一类是科学技术进步较慢的,实行直线法折旧。
(二)完善会计制度。
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刚性不够,为企业随意选择折旧方法提供了太大的空间。
因此,应当建立全社会统一的、详细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和折旧方法对照标准,建立对“固定资产预期实现经济利益方式发生变更”的专门机构鉴证制度,并将折旧方法变更时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
此外,为节约会计成本并增强制度刚性,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上述会计标准可考虑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适度统一,同时应简化加速折旧方法,将目前双倍余额法、年数总和法两种方法并存改为只采用其中某一种方法。
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专门的固定资产折旧准则。
目前,我国用于规范固定资产折旧核算的会计制度是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缺乏单独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当前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折旧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资产减值。
因此,建议构建一个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独立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专用于规范与固定资产折旧有关的各种技术标准,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类标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标准、固定资产预期实现经济利益方式及其变更的确定标准、固定资产折旧信息披露等。
参考文献
[1]张永风.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及实行加速折旧的探讨[J]新疆有色金属,2002年第2期
[2]贺彩虹.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探讨[J]事业财会,2001年第2期
[3]钟雪飞.固定资产核算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第15期
[4]方勤.浅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J]江西财税与会计,1999年第2期
[5]刘向荣.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有关问题的探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6]屈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改进/培训与研究[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7]吴云清.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有关问题的探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年第11期
[8]姜太碧.建议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J]上海会计,1997年第14期
[9]何梅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重新认识[J]广东职业学院,1998年10期
[10]康广平,张洪阳,金东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作用与对策[J]黑龙江财会,199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