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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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申报条件:

(一)无营业用房或面积小影响业务发展的;

(二)经有权质检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地处险区的;

(三)被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含因部分拆迁而需改建的);

(四)其他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建和装修的。

第七条购置业务用车和运钞车的申报条件:

(一)无法满足运钞或管理需要的;

(二)业务用车配置不足的;

(三)现有车辆超过使用年限,或严重损毁无法使用被有权部门鉴定为报废的。

第八条购建其他固定资产的申报条件:

(一)拓展业务、提高和改善服务水平而必须购置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等;

(二)安全防范需要必须配备的;

(三)职工教育、培训或提高办公效率所必须的;

(四)符合统一规划要求的;

(五)其他因业务开展所需要购置的。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与审批

第九条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项目均需总行审批购建。

报批程序为立项申报,立项回复,正式申报,正式批复。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建立项:

(一)固定资产购建必须坚持“效益优先、总量控制、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购建(含房屋装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应于年初的1月15日前上报总行。

支行上报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是总行安排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依据,凡年初未向总行申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相应的当年投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立项审批。

支行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经总行财务预算部初审,提交财务审批小组审核,经财务管理委员会或行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于3月底前将立项批复各支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应控制在年初核准的立项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支、超范围,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投资或增加项目的应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建实施。

支行在实施固定资产购建前,应根据年初立项向总行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正式申报,经总行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购建。

第四章购建标准

第十四条总行本级购建营业用房、业务用车、运钞用车按省联社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支行因业务发展确需配备业务用车的,一般控制为1辆,标准控制在20万元/车以内,由总行统一安排购置。

第十六条支行及所辖分支机构营业用房购建根据业务开展需要,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支行总部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2000平方米以下;

(二)支行所辖分理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1000平方米以下;

(三)储蓄所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200平方米以下。

支行总部及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大,且存在因业务发展需要而设置自助银行等客观因素的,购建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十七条营业用房再装修间隔时间5年以上,办公用房再装修间隔时间8年以上。

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重点在外墙和营业厅;

内部装修要本着节约的原则,量力而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购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分级使用保管维护”。

第十九条统一购建。

支行购建、装修营业办公用房,购置业务用车及运钞车、电子机具设备等固定资产,需根据年初立项书面报告总行,并附详细的购置申请表。

经批准后,由总行通过“集中采购”形式统一购置或组织实施。

(一)购建、装饰营业用房,必须统一格局、统一门面。

具体由总行根据支行业务发展需要,按“五定”要求组织施工,即定地址、定面积、定结构、定图纸、定投资。

(二)电子机具设备购置。

根据支行现有器具实际使用年限、损耗情况、业务需要,由总行确定型号,统一购置或组织实施。

(三)业务用车和运钞车辆购置。

总行根据支行业务发展需要,实行统一购置、调配。

第二十条统一核算。

固定资产由总行财务预算部集中核算,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由总行统一拨付。

第二十一条统一管理。

固定资产购建资料由总行财务预算部统一管理,包括房屋购建或装修施工资料、核算凭据、购置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分级使用保管维护。

固定资产的实物实行分级使用、分级保管、分级维护。

(一)分级使用。

固定资产实物由属地支行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

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支行分管负责人为使用管理责任人,实际使用者负直接使用保管责任。

(二)分级保管。

支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设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落实使用保管责任人,责任人员变动办理移交手续。

(三)分级维护。

固定资产实物由属地支行负责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用在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由支行据实列支。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坚持账物分管、账实相符、账卡(簿)一致的原则。

固定资产出现增减变动,要及时建账,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归类正确。

第二十四条租入(出)固定资产应事先报经总行批准,由支行与出租(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

租入(出)的固定资产,总行财务预算部和支行应分别设立备查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年终决算前支行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打印清单与总行财务预算部核对,确保账、卡(簿)、物相符。

如发生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审批表”报总行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支行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对闲置或无法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由责任人、支行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审批。

(一)闲置固定资产实行系统内无偿调剂,由财务预算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并相应调整使用行的账、卡(簿)。

(二)闲置且一时无法调剂的固定资产,支行应积极采取出租、拍卖、转让等方式盘活资产。

出租、拍卖和转让固定资产要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1、房屋和汽车等固定资产拍卖,由总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拍卖。

2、经总行同意出租的固定资产,由支行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

(三)无法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作报损处理。

尚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应积极变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以下行为属固定资产购建违规行为:

(一)未经批准购建固定资产;

(二)虽经批准,但擅自改变购建型号、超面积、超标准、超规模的;

(三)虚报、假报、瞒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以上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未经批准或超过规定标准购置的固定资产一律封存,采取出售、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限期收回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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