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版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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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拟从2012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四、质量标准
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5)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6)专用条款;
(7)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施工图设计
(10)合同附件(承诺书、机械及人员表等)
(11)工程管理办法有关文件
(12)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公章)
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承包人: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3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办人: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包括邮政快递)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1)适用法律和法规
■按通用条款第4.2款
(2)适用标准、规范:
■按通用条款第4.3款
5.施工设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开工前
(2)提供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四套(不含标准图集)。
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
6.通讯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通讯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31号2楼
收件人:
510405
监理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7.工程分包
7.2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7.4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3.交通运输
13.1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造价工程师:
(3)建造师:
19.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时间:
开工前。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开工前,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6)现场交验的时间:
(7)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如有则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10)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9.4支付款项
(1)工程款支付期限
■按专用条款第81.3款规定期限支付。
□另作约定:
(2)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另作约定:
每月的20日至25日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核后支付申请和工程款请款资料,逾期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6)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约定:
按照广州市建委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办理,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
(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广州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通用条款第82款规定提交。
补充以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进场时,如没有临时施工用电或已有用电条件不能满足施工需求,承包人应考虑投入发电措施实施施工,不能因此理由拒绝或推迟开工,承包人所投入的发电机功率应满足施工的需求。
(2)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承包人必须完成进场工作。
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场日期迟于计划进场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66.2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
(3)承包人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
(4)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否则,应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
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
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
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
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
(6)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7)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8)承包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加强巡查,落实安全责任。
对于搭建外墙排栅施工工程,要切实保障施工范围内住户或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
若因承包人配备安保人员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引起入室盗窃,住户或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因而遭受侵害的,所发生的各类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
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须承担连带责任。
(10)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身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但这种协调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11)承包人必须按照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穗建筑〔2006〕635号】、【穗建筑[2006]668号】文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平安卡;
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安全教育和现场出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655号】的规定,加强对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进出工地管理。
A、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未经承包人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未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将不确认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资格;
施工使用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确认的作业人员、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已进场的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B、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411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等的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车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
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或不良的影响。
(12)本合同被解除时,承包人应将全部场地清理干净退还发包人并将与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文件等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人。
(13)承包人负责协调办理工程竣工后涉及设施的养护移交工作。
(14)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切实规范用工制度。
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
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单位工程款而引起的劳务单位滋事或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其它赔偿金)。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按通用条款规定。
21.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
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
22.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23.监理工程师
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造价工程师
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5.承包人代表
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代表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
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书面批准,报发包人备案,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代表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跟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26.指定分包人
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
28.工程担保
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
(大写)(中标价款的10%)(小写)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本款不适用
(1)支付担保的金额:
(大写)/(小写/)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3)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
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履约担保(中标价款的10%)。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退回履约担保。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红色暴雨警告信号或红色台风警告信号的恶劣气候,直接影响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可列入不可抗力的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可列入不可抗力、并直接影响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形。
32.保险
32.1发包人办理保险:
合同价款已经包含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
(1)、
(2)、(3)、(4)项内容,承包人负责办理上述四项保险业务,发包人提供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2.8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33.3款执行。
34.开工
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签发开工令。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1)(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2)(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38.竣工日期
38.1计划竣工日期:
42.质量标准
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5.安全文明施工
45.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
按广州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5.5治安管理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46.测量放线
46.1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发包人开工前7天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
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按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范执行。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简称“甲供”),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供材料设备所需的检验或试验费用(如有)及其管理费、保管费等其它一切与之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8.3补充: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卸货、堆放由承包人负责。
48.5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发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直接结算。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49.2承包人供货要求:
按通用条款
49.8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按通用条款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
按广州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另作约定:
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予以协助。
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52工程质量检查
52.2本条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关键工序和隐蔽部位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典型阶段进行拍照留存。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发包人完整提供每一个施工对象的同一角度、同一位置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彩色对比照片(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中间验收的部位有:
按现行验收规范实施。
53.2参加验收的限制改为: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监理工程师应予承认。
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的,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
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监理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53.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55.工程试车
55.1试车内容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56.工程变更
56.3工程变更程序:
按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相关规定执行。
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57、竣工验收条件
57.1补充:
(6)竣工资料
按《城市建设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