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区域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下载.docx
《餐饮连锁区域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餐饮连锁区域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签订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许可的权利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开展业务,以经营“_____________”餐饮连锁。
第六条使用方式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以以下两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设立直接投资的直营店;
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第七条许可形式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
甲方: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许经营权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本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本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服务。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市场开发计划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开拓本区域市场时,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或许可其他第三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第九条权利的限制
甲方对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如下限制:
一、乙方在开设加盟店之前,至少已经开设了1家直营店;
二、乙方在本区域内开设的加盟店数量第一年不得少于10家。
三、在本合同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区域外其他区域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
第十条特许区域
甲方许可乙方开发的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区域的范围以双方签约时的行政区划为准,包括该区域所辖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
乙方开发本区域的初始区域为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同的期限及续约
第十一条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______月_____日。
如果乙方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可在本合同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给予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要求续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较好的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同意甲方提出的续约费用。
第四章培训
第十三条初始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的地点及时间由甲方安排。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甲方审核批准。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术知识;
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三、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后续培训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乙方的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_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调整经营策略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乙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加盟店的培训
对本区域内加盟店经理、财务人员的初始培训、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培训的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培训费用
根据本规定由甲方组织的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乙方要求甲方进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培训费的收取标准由甲方制定。
(详见附1特许经营合同)
第五章支持
第十八条前期支持
在乙方开设建立第一家直营店时,甲方应提供如下支持:
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
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
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
3.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
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2、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开幕期间派驻人员车费、住宿、餐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详见附1特许经营合同)
三、人员帮助
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1、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
2、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
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3、开店组人员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
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餐(甲方将按照每人10元/天的标准收取餐费),住宿、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乙方开店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
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可应乙方要求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人员在乙方店内协助乙方工作,支持时间为____天,该部分员工的薪资由乙方先行支付。
第十九条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给予乙方以下支持;
一、人员的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或其加盟店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其调配人员,但乙方或其加盟店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
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或其加盟店承担。
同样如乙方或其加盟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乙方或其加盟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其加盟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二、协助乙方建立本区域内的培训体系,以满足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发展的需求;
及时为乙方提供与特许经营系统及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乙方参加定期的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季定期指派代表检查乙方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条工作指令
甲方有权不定时向乙方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当遵循甲方的工作指定行事。
甲方工作指令限于与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甲方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该区域的风俗习惯,乙方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向甲方提出暂停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甲方审查不成立的,乙方应当执行。
因甲方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导致乙方或其加盟店受到处罚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的支持外,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因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和其他服务。
第六章统一形象
第二十二条统一配置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对特许经营系统的要求,统一配置乙方及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装潢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装潢图纸设计方案(以上图纸设计仅为平面图纸设计,图纸设计时间一般为十天,如乙方要求提供效果图,则须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设计费,并按照甲方指定之装修标准进行装潢)。
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修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设备与物品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直营店及其特许加盟店内之厨房设备、桌椅、餐具、员工服装、财务软件及其他开业货品等向甲方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加盟店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二十五条形象之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须遵守以下几点:
一、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
二、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三、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
四、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五、客诉发生不得影响甲方整体形象;
六、不得从事其他足以影响经营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
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违约金,若在___天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第七章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
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限制与保留
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的权利作出如下限制和保留:
一、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二、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不得以与本合同及发展特许经营系统相违背的方式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更不得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公司商标”。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装、容器、包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终止合同。
四、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五、由甲方或甲方许可的第三方在该本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公益活动或为宣传“公司形象”、“某餐饮公司”品牌形象而参加的各类展会,乙方不得干涉。
六、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七、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公司商标”与品牌。
第二十八条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一、乙方或其加盟商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或擅自复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技术资料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下同)
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两年内,乙方或其加盟商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形态餐饮业。
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内)。
三、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甲方。
四、乙方应与其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五、乙方之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请求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义务
乙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保护甲方许可其使用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乙方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甲方知识产权行为,负有主要职责,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
第三十条广告(促销)义务
甲方、乙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公司商标”,并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费用。
甲方负责系统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乙方实施本区域的广告计划和广告发布。
第三十一条广告(促销)控制
甲方对特许经营系统的广告享有控制权,乙方及其特许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对广告的控制,按照甲方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
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制定的广告计划与广告策略,不得违反甲方的规定在本区域发布广告,乙方在本区域内发布的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三十二条广告(促销)费用
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或与其特许店共同承担;
二、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甲方及其相关代理商、加盟店共同承担。
第九章特许经营费用
第三十三条区域代理费
区域代理费用为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区域代理费用的10%,余款在五日内全部付清。
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区域代理费。
第三十四条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一、对于乙方所开设直营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1800元/年;
二、对于乙方所招募的加盟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900元/年。
乙方其加盟店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乙方仍须按照以上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并不影响乙方特许店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
第十章分特许
第三十五条分特许权
乙方在本区域内寻求符合条件的加盟商,授权其设立加盟店,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建立区域内的特许经营系统。
乙方行使分特许权,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甲方的规定,不得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三十六条加盟商和加盟店
乙方可在本区域内招募适合的加盟商,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商即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企业法人。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规定对特许店的选址进行调查与评估,其营业面积应该在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之间,特许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一般不应少于1000米。
特许店应当按照甲方的图纸设计及装修标准进行装潢,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分特许合同
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的分特许合同及合同附件,应当使用甲方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十八条合同审查
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及合同附件副本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甲方审查备案。
甲方在收到该材料日内做出决定。
经审查合格,甲方将委托“公司商标”持有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送达乙方,分特许合同自“公司商标”持有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生效。
如“公司商标”持有人不予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分特许合同不生效。
甲方对乙方与加盟商之间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审查备案,并不表示甲方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对加盟商承担任何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加盟店的申诉
加盟店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有权直接向甲方提出申诉。
对乙方终止、解除加盟店合同及其他严重影响到加盟店正常营业的申诉,甲方应当在收到申诉5日内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的申诉,甲方保留作出决定的权利。
甲方在处理加盟店的申诉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公正处理决定,乙方及加盟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决定并按照该决定执行。
但甲方该决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服,均可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分特许合同的规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四十条直营店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当在该区域注册设立餐饮有限公司,但不得将“公司商标”作为其餐饮公司的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
乙方设立的直营店应当作为该餐饮公司的分支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乙方应当按照管理加盟店的要求对其直营店进行统一的管理,不得对直营店给予特殊的优惠或方便。
第四十一条安排
本合同无论任何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本区域内的分特许合同亦相应终止。
不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合同,加盟店在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公司商标”,以保证加盟店的继续经营,但每家加盟店必须每月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特许权使用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加盟店停止使用甲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不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合同,加盟店的继续营业行为必须符合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如有损害到甲方或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可按照该合同的规定直接行使该合同中乙方应行使的权利,对加盟店行使各项权利。
第四十二条告知
乙方在同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将本合同中有关涉及到加盟商或加盟店的条款告知加盟商,不得隐瞒或欺骗,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承担
在乙方区域内的加盟店与直营店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消费者索赔事宜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章合同的转让
第四十四条合同转让的定义
本章所称的合同转让是指甲方或乙方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甲方或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十五条甲方转让合同
乙方承诺,甲方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须在转让时取得乙方同意,但甲方须保证受让方必须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并将受让方的情况通知乙方。
第四十六条乙方转让合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乙方要求转让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的情况等报告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
第十二章系统变更
第四十七条系统变更的定义与职责
系统变更是指对系统经营模式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的改进,这种改进可以直接导致公众对对系统感受的差异,具体到本特许经营系统,则是指甲方对其“某餐饮公司”餐饮经营模式、装潢设计以及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的改进、更换。
甲方有权进行善意系统变更,乙方及其特许店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配合,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推动系统变革。
第四十八条系统变革的原则
甲乙方一致认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双方的共同目的。
甲方对系统的变革,应在保持系统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系统的经营效益、提高系统的市场竞争力为原则,以达到更好地实现特许经营之目的。
第四十九条变革的实施
甲方在实施系统变革前,应当在其直营店或同意进行试验的加盟店进行试验,经实践证明符合系统变革的要求,达到预期目的,方可正式推行。
同时应将变革的方案、意图、可行性、试营状况等提前30日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本区域内按照甲方的规定实施系统变革,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甲方。
乙方实施系统变革所需要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章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五十条合同的变更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五十一条合同的正常终止
一、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
二、合同到期,乙方无意续约的;
三、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四、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五、70%特许店连续两年发生经营亏损;
六、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终止合同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七、法院、政府行为要求乙方终止营业的;
八、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被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宣判解除本合同的;
九、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继续履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方可终止合同。
第五十二条甲方的解除权
乙方有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任何费。
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__元:
一、未能完成市场开发计划的;
二、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三、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本合同或转让其股权的;
四、未经甲方同意分立、合并或股权变动的;
五、未经甲方同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转移经营权的;
六、故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重大商业秘密的;
七、逾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超过三个月的;
八、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
九、私自在本区域外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
十、没有忠实实施甲方为改善其营运状况而提出的劝告指导,导致影响到公司形象的;
十一、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者;
十二、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十三、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
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合同权利的一切行为;
十四、
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五、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十六、其他违背本合同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