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电业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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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电业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八条局长工作部要认真组织专职司机学习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知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违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安全教育培训,杜绝违章驾驶行为。

第九条安全监察部要加强对设备缺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情况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条安全监察部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和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督查,认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扎实开展反违章纠察活动,严肃查处各类习惯性违章行为,并全局通报。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百日安全奖”管理办法。

每个安全生产百日长周期内,安全监察部要及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核算,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依据。

第四章两票管理

第十一条各个生产单位要按照程序申请办理工作票、标准化作业卡,认真使用标准化作业软件,严把两票审核关,办票(卡)率、合格率要达100%。

1.正确履行工作票、操作票流程,认真落实到岗到位制度,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2.严格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票填写标准。

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办理必须依照《安规》规定,电气设备发生故障24小时后,禁止办理事故应急抢修单,必须办理工作票。

3.每月10日前,调度运行中心、市场营销部、农电管理中心、修试工区、配电检修中心要将上月两票审查整理后交安全监察部抽查审核。

4.配电检修分中心、城乡供电所办理的应急事故抢修单、低压工作票必须由农电管理中心、配电检修中心统一审核,安全监察部进行抽查。

5.变电站办理的事故应急抢修单、变电第二种工作票必须由调度运行中心统一审核,安全监察部进行抽查。

第五章线路跳闸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按照规程要求,定期对所辖电力线路通道进行巡检,发现违章树木、建筑物等及时清理,加强线路联防,确保电力通道安全畅通无障碍。

1.加强对电力线路、设备的安全巡视。

农电管理中心(供电所)、配电检修中心(分中心)、修试工区、市场营销部等要加大抽查力度(每月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巡视记录;

2.要加强变电站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避免因保护定值不合格、检修不彻底或由于误触、误碰、误接线等问题造成主变及开关跳闸影响安全供电;

3.产权属客户专有的线路,供电管辖单位应督促客户做好线路维护工作,若发生故障跳闸,该线路的跳闸责任由供电管辖单位承担;

4.线路管理单位在发生线路跳闸恢复运行3日内,写出跳闸原因分析报告并上报局安全监察部。

对于一条线路连续出现同一种原因引起的线路跳闸,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调运中心、修试工区、配电检修中心等单位进行专题分析,由责任单位写出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线路跳闸管理考核标准:

1.10千伏线路:

(1)长度在1公里及以下的,每条线路每年跳闸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2)长度在1公里以上10公里及以下的,每条线路每年跳闸次数不能超过二次;

(3)长度在10公里以上20公里及以下的,每条线路每年跳闸次数不能超过三次;

(4)长度在20公里以上30公里及以下的,每条线路每年跳闸次数不能超过四次;

(5)长度在30公里以上40公里及以下的,每条线路每年跳闸次数不能超过五次;

(6)长度在40公里以上的,每条线路每年跳闸次数不能超过六次。

2.所有35千伏线路全年总跳闸次数不能超过六次。

第六章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十四条交纳的范围和原则:

1.局主业在岗的全体职工(不包括内退职工和农村电工);

2.全员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数量、奖罚标准由安全监察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安全责任大小进行确认;

3.员工如因岗位发生变动,本人必须按照变动后的标准到财务工作部补齐(或退还)相应的差额部分;

4.新调入人员,不论何时调入,都必须按标准交纳;

5.参加全脱产学历教育人员、军培生、外借人员(系统外)、新上岗人员实习期内等不参加本年度安全风险抵押;

内退人员不参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十五条交纳标准:

安全险抵押金基数1500元/人.年,交纳金额等于系数乘以基数。

单位

系数

备注

领导班成员

局长、书记

4

 

副局长、纪检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

3.2

副总

2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修试工区、农电管理中心、电网发展部、市场营销部、抄表中心,科技信息部、工程建设管理部、用电稽查中心、配电检修中心

正职

1.8

副职

1.6

安全专责

1.5

安全员

1.4

职工

1.2

调度运行中心

调度班长、站长

正值

1.3

副值及其他人员

其它部室

1.7

司机

1

供电所

所长

副所长

第十六条考核周期: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第十七条考核要求:

1.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出勤情况的考核,每季度将人员出勤考核情况报安全监察部;

2.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目标考核完成情况,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考核结果,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考核奖励办法

1.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由局安全监察部负责实施。

年底对各个单位进行考核,全年圆满完成全局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全额进行奖励。

2.在考核周期内,若是发生事故或严重违章影响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扣除全局所有人员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责任人当年不再享受其它各类奖励,并重新补交安全风险抵押金;

发生隐瞒人身轻伤事故及一般责任事故,扣发事故责任单位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凡是受到安全通报批评者,一次扣发当事人2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病、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不享受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七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标准

第十九条设立百日安全无事故奖

安全生产每满100天将对全局职工进行一次奖励,第三个100天考核到年底,详细情况如下:

1.奖励范围:

局主业从事电力生产的在岗人员(包括返聘人员),离退、离岗、内退及外借人员(系统外)不享受百日安全奖。

2.奖励标准:

全局实现一个百日安全长周期按基数200元/人进行全员奖励;

连续实现两个百日安全长周期按基数400元/人全员奖励;

连续实现三个百日安全长周期按基数600元/人进行全员奖励。

奖励系数如下:

(1)副总:

1.6;

(2)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修试工区、农电管理中心(供电所)、调度运行中心(变电站)、电网发展部、市场营销部、抄表中心(分中心)、配电检修中心(分中心)、科技信息部、工程建设管理部、用电稽查中心:

正职(所长)1.5,副职(变电站站长、调度班长、副所长、分中心主任)1.4,变电站正值1.2,其他人员1.1;

(3)安全专责1.3,专兼职安全员1.25;

(4)其它单位:

正职1.4,副职1.3,司机1.2,其他人员1.0。

各生产单位应根据岗位和个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拉开档次,二次分配到人,经主管领导批准,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条设立千次操作无差错奖:

经考核变电站操作无差错人员(千次操作必须按天统计),

每人每千次奖励100元。

调度员全年调度无失误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设立合格工作票奖:

办理一张合格的工作票奖励签发人5元,奖励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各3元。

审核变电第一种工作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奖励2元。

第二十二条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条件:

凡是有效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和工程、设备重大事故的;

凡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检验成效突出的;

视其情节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办法:

对于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特殊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向安全监察部申请,经核实后报请局安委会批准,给予300-5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设立安全生产标杆单位、标杆班组及安全生产标兵

根据年终安全考核情况,结合平时抽查,每年评出安全生产标杆单位3个、安全生产标杆班组10个及安全生产标兵25名。

标杆单位、标杆班组发放荣誉证书和奖牌;

安全生产标兵发放荣誉证书及奖金800元/人。

第二十四条设立线路跳闸管理先进奖:

1.10千伏线路每年少跳闸一次奖励100元;

2.全年不出现线路跳闸的另给予奖励:

线路长度在10公里及以下的奖100元,线路长度在10公里以上30公里及以下的奖200元,线路长度在30公里以上40公里及以下的奖300元,线路长度在40公里以上的奖500元;

3.35千伏线路全年不出现线路跳闸,奖励修试工区5000元,跳闸次数全年三次及以下,奖励修试工区3000元;

全年不超过四次,奖励修试工区2000元;

全年不超过五次奖励修试工区1000元。

第二十五条车辆安全运行考核奖惩标准:

1.车队司机每人连续安全行车一万公里奖100元。

2.若是发生交通事故,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含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扣发季度百日安全奖。

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不含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对责任人按照车辆损失金额的30%进行罚款,并扣发责任人全年百日安全奖;

另对责任单位领导(局长工作部主任、车队队长、安全员)处300元罚款;

并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3.对于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并扣考核分5分,若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出车责任人承担一切事故经济责任,并扣发责任人年度百日安全奖及个人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六条供电责任事故处罚标准:

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每死亡一人罚责任单位5000元,两人以上事故罚责任单位10000元,扣发该单位所有人员年度百日安全奖及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安全先进评选资格。

凡管辖区域内发生社会触电伤亡事件,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3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并取消该单位安全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产被盗处罚标准:

每发生一起企财被盗案件,单位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罚台区责任人300元,

并扣发该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单位损失10000元以上的,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单位负责人300元,罚台区负责人500元,并扣发全体人员5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并全局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单位变压器烧毁处罚标准:

管理单位凡是烧毁一台变压器,必须承担30%的维修费用,并扣单位考核分20分;

烧毁两台变压器,承担60%的维修费用,扣单位考核分50分,并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扣发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烧毁三台及以上变压器,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取消单位年度安全先进班组评选资格,并扣发单位全体人员5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第二十九条供电所、配网检修中心、变电站若发生误操作事故,每发生一起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主管单位1000元,并各扣考核分100分,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调度员误调度一次,罚当值调度员800元(正值500元、副值300元),调度班长500元,主管单位1000元,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5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因发生事故造成社会重大影响、重大损失的,扣发责任单位人员全部所在百日安全奖,并扣发其管理单位全体人员3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同时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各单位在变压器台架及以上部分的电气工作,无论是否需要停电,都必须于该项工作的前一天(18时前)把施工任务、时间、地点及工作负责人等内容一并上报至安全监察部。

一次不报罚款200元,扣考核分5分。

安全监察部对每项工作都要组织反违章纠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一次不检查罚安全监察部200元,检查不认真纠察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事故抢修执行双许可制度,即调度许可,同时报安全监察部主任许可。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形成报告。

不执行双许可制度、不按规定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

第三十二条班前班后会必须有录音,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不准代签。

执行不到位,每项罚工作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三条凡是施工单位无票工作,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人1000元,并扣发该单位全体人员5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变电站无票工作、无票操作、未经许可直接用万能钥匙操作,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人1000元,并扣发全体人员5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第三十四条发现习惯性违章一次,罚当事人500-1000元,对工作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安全员各罚款500-1000元,对所有工作班成员各罚款100-500元,扣单位考核分10分,主管部室(中心)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扣发责任人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对集体违章者每人罚款500-1000元,扣发全体人员3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对一月内出现两次习惯性违章者待岗学习三个月,罚款1000-2000元,主管部室(中心)负责人罚款2000-5000元,扣发当事人全部所在百日安全奖,并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3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取消该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管理评先资格。

第三十五条工作票签发人每签发一张不合格的工作票罚款500-1000元,扣单位考核分20分,扣发其5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变电运行人员、调度人员每受理一张不合格的工作票对受理人(正值)罚100-500元,扣发当事人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在工作票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负责人、变电值班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责任而造成工作票不合格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扣单位考核分20分,扣发当事人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市公司及以上安全检查或抽查,每查出一张不合格的第一、二种工作票、应急抢修单、操作票等,对上述责任人加倍罚款,并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第三十六条综合操作命令票、工作票、倒闸操作票及有关记录代签名者(规定内除外)一次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扣发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每张不合格的综合操作命令票、操作票罚有关人员各100-500元,扣发责任人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第三十七条在市公司及以上进行的反违章纠察及例行检查中,若查出违章行为,除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罚款外,根据违章情况实行连带责任,分别对主管单位、安全监察部、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有关单位两票审查整理后,按时上交安全

监察部,晚交一天者罚责任单位10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5分。

第三十九条安全活动、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记录少一次各罚款5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5分,有造假现象者按同等款额处罚。

第四十条线路跳闸处罚:

1.10千伏线路:

跳闸按规定超一次罚200元,每超一次扣除单位考核分10分;

跳闸每次恢复时间在一小时以上,每一小时罚款100元(一小时以上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算)。

2.35千伏线路跳闸每超1次罚款50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20分。

3.在农忙期间或重要节日(春节、五一、十一、元旦)及国家各级政府重大活动期间线路跳闸的加倍处罚。

4.非线路管辖单位责任原因引起的跳闸(保护定值修改,CT变比更换等原因),线路管辖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免予考核。

5.外力破坏引起跳闸:

线路管辖单位应加强巡视检查,发现或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抢修,恢复正常供电。

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局领导审查批准的免予考核处罚。

6.由于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引起线路跳闸,线路管辖单位应加强巡视检查,经局领导审查批准的免予考核处罚。

7.线路跳闸若重合闸重合不成功,跳闸次数记为两次,线路管辖单位要认真巡检线路,原因不查明禁止试送线路。

8.线路跳闸后,管理单位必须对跳闸原因进行调查分析,3日内将调查分析报告报送安全监察部。

一次不报罚款100元,扣考核分5分。

9.凡因原因不明引起的线路跳闸,一次加罚管理单位100元。

线路跳闸原因弄虚作假者一次加罚200元,并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10.线路跳闸处罚按年目标每年考核兑现一次。

第四十一条重大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显而易见或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巡视)未能及时发现,对设备管理人或单位罚款500元,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并扣单位考核分50分;

二类缺陷及以下未能及时发现罚款10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10分,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3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

1.凡对于应付本局及上级安全检查,不积极落实检查内容,不按时上报自查总结,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2.凡本局或上级安全检查工作反馈的问题未按期限整改者,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扣单位考核分5分,并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3.对已确定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造成生产设备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有关领导加重处罚;

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全部所在百日安全奖。

4.在半年内重复发生性质相同的生产设备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领导加倍处罚,并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年度全部百日安全奖。

第四十三条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或隐患整改通知书,一项未按要求整改或通知书不按时签字返回,一次罚款100元,并扣管理单位考核分5分,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再次通知,限期内仍不能完成的,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5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并全局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临时用电安装:

必须按照电气规程技术标准安装、签订安全协议,安装剩余漏电动作保护器,严禁地爬线、挂钩线,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主要责任人5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5分,扣发主要责任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第四十五条凡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一处台区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私自退出运行或损坏未修理者,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台区负责人100元,并扣责任单位及管理单位考核分5分,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第四十六条安全工器具、消防器材:

1.丢失除照价赔偿外,另罚使用单位20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20分;

2.对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坏又不及时上报者或漏试验、试验标签和试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每项罚责任单位5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5分;

3.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对使用人罚款100-500元,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第四十七条凡不能贯彻学习落实安全文件、会议精神、通报、规程的,发现一次(以会议记录为准)罚款5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5分。

凡上级开展的专项活动中,不认真落实、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有关内容,给予责任单位全局通报批评,扣除单位考核分20分,并扣发责任单位全体人员20%的所在百日安全奖。

第四十八条各种安全规程、规定考核考试不及格者罚款100元,对于在岗职工补考仍不及格者,待岗学习三个月并罚款300元,三个月后考试仍不及格者下岗。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不及格处理,并罚款200元,扣除单位考核分5分/人。

第四十九条凡是进入生产现场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的,发

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运行值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5分。

第五十条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月报表及上级安排的临时安全生产任务不及时准确上报者,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5分。

第五十一条非值班人员不得无故在调度、变电运行值班室停留,发现一人次罚当值人员每人10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5分。

第五十二条对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而擅自招雇用工(从事电气作业)和对“三工”不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单位和个人,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5分;

不论被雇用人员(天工、临时工、短工)发生任何问题(如致伤、致残或死亡等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或其它纠纷等)和后果,均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对于供电所、配电检修分中心、抄表分中心、变电站,要根据年终安全考核情况进行排名,对于后三名(农电800分以下、变电900分以下,以低分排序)的单位全局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旧办法废止。

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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