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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及权利主体?
18、见义勇为者遭受人身损害,受益人承担朴偿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19、对于共同侵权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如何追加被告?
20、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2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二、交通事故赔偿篇
1、《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哪些修改?
2、2004年5月1日后t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条件有何变化?
3,因乘坐承运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乘客,在主张自身权利时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方式?
4、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是什么?
5、如何确定机动车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6、如何确定雇员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7、如何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8、如何确定机动车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9、如何确定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以及分期付款购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10、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他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对于机动车实行租赁、承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发包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他人保管、修理,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如果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在高速公路上运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16、因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存在维护、管理瑕疵导致交通事故的,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7、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18、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及第七十六条关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问题的规定?
19、如何把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20、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2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是否机动车?
22、车主将车辆交由车行出租.承租人租车后肇事致人损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2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因变通事故受到伤害,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赔偿权利人能否再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三、医疗损害赔偿篇
1、涉及医疗行为的民事纠纷主要有哪些类型?
2、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主体?
3、如何正确理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责任?
4、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存有疑问时应如何处理?
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启动鉴定程序?
6、患方与医疗机构就选择鉴定问题产生分歧,法院应如何处理?
7、当事人对已作出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如何掌握?
8、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9、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10、输血与新染疾病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11、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2、在医疗纠纷中,患方诉前与医疗机构就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1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14、如何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四、婚姻家庭篇
1、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在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如何把握亲子鉴定问题?
3、离婚时.如何确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抚养权?
4、夫妻分居后一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导致子女生活困难的.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5、离婚案件中对探视权问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6、如何处理同居关系的案件?
7、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该同居期间能否连续计算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8、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履行忠实义务,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该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否支持?
9、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不睦期间,为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所达成的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偿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认定该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10、夫妻一方赠与他人巨额财产,其配偶是否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11、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再婚后用原配偶的工龄购买了原单位公房的产权,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何认定?
12、享受本人工龄和巳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夫妻一方婚前以支付部分房款的方式按揭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离婚时.所涉房屋应如何处理?
14、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15、以夫妻双方或一方承租的房屋参加房改后,没有取得房产证明的,在离婚之诉中,如何对房屋定性?
16、离婚时夫妻双方要求分割“小产权房”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7、一方婚后所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费、辞职补偿费、失业救济金、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8、如何认定军人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的性质?
19、如何处理军人复员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与其离婚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20、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如何处理?
21、在离婚之诉中,如何分割“夫妻公司”财产?
22.在离婚之诉中,处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什么?
23,如何处理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24、婚姻关系解除对夫妻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有影响?
25、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26、审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在审判程序上如何把握?
28、离婚案件中,被告能否提出离婚反诉?
29、判决离婚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死亡的.应适用什么程序?
30、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其配偶欲再婚.应否提起离婚诉讼?
五、继承篇
1、继承纠纷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如何处理?
………
2、继承纠纷中,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应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
若追加为共同原告,该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能否按撤回起诉处理?
3、监护人为继承纠纷的被告,被监护人作为继承人之一未参加诉讼,法院若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之规定追加被监护人参加诉讼,可列其为原告吗?
4、审理继承案件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权分得遗产的人未参加诉讼的如何处理?
5、成年继子女长期赡养继父母,可否继承其遗产?
6、继承人可否部分放弃继承份额?
7、抚恤金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8、对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何处理?
9、关于代书遗嘱,继承法规定的是由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捺印是否可以?
10、遗嘱继承案件涉及的公证遗嘱存在瑕疵,法院应如何处理?
11、可否采取口头方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12、在以房屋为继承标的物的继承案件中,占绝大部分份额的继承人要求法院以折价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并已申请法院委托评估.但占有少数份额的继承人不同意实物分割,要求法院确定份额后按份共有,如何处理?
13、对遗嘱继承中涉及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应如何掌握?
14、法院以法定继承为案由判决各继承人对房屋按份共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的,如何处理?
六、物权篇
1、物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法院可否受理?
2、按份共有人以给予其他共有人经济补偿为条件要求将物全部判归自己所有,能否支持?
3、未婚同居一方擅自出卖同居期问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给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4、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另外一方对该房屋享有“永久的居住权”,离婚后,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迁出房屋?
5、相邻关系权利主体范围如何确定?
6、如何理解相邻关系中的“相邻”?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占用公共部位的行为如何处理?
8、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形下,建筑物共有部分遭受侵害的,部分业主能否起诉?
9、分家析产案件中如何分割拆迁安置房屋?
lO、对婚前一方审批宅基地使用权、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1、城镇户口居民能否继承分割农村住宅?
12、分家单记载的所有权人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能否以分家单记载的权利对抗登记权利人?
13、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与房产证明登记不一致,当事人要求确权的怎么处理?
14、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杈之债中是否适用留置权的规定?
15、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债务人的动产"
范围?
16、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受赠人死亡的,赠与的财产能否作为受赠人遗产继承?
17、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人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18、公有住房承租权利能否继承?
19、部分集体组织成员起诉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与他人间的转让集体财产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的,法院能否受理?
20、采光权纠纷中,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七、房地产篇
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是否调整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他房屋买卖纠纷?
2、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注意哪些问题?
3、如何处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广告行为?
4、如何处理当事人因对“房屋交付使用”有不同理解而发生的纠纷?
5、如何确认一房数卖合同的效力?
6、一房数卖的数个合同均为有效情形下,如何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
7、如何确定分期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8、如何确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私有房屋和“小产权房"
的效力问题?
9、租赁合同许可证办理与否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10、如何认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
L1、如何处理房屋拆迁纠纷?
12、关于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否受理的问题?
1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资格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14、如何认定房、地分别抵押或单独抵押时的合同效力?
15、如何认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人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
16、如何认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
17、因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土地使用权解释》?
18、如何处理“一地数转合同”纠纷?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能否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3、对发、转、分包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4、什么是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的效力如何确定?
5、如何认定非法转包?
6、发、承、转、分包人及实际施工人之间发生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7、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是何种性质的责任?
8、如何区分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
9、如何处理“黑白”合同?
10、法院能否处理一方提出的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等税务方面的纠纷?
11、如何区分“挂靠”与企业内部承包?
12、农村建房、建海参池、鲍鱼池、塑料大棚、成规模养殖的鸡舍、猪圈等对承包人的资质有何要求?
13、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否有效?
14、允许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15、不允许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16、发包人收到决算书,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的,该决算书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17、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
18、如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
19、工程质量有瑕疵,如何支付工程款?
20、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发生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21、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教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
26、在发包人与总包人约定的付款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否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27、装饰装修工程对承包人有无资质要求,如何确定该类纠纷的案由?
28、建筑公司承接工程所需的资质等级应由建设部或建筑工程管理局认定颁发证书.而审判中有“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效力如何确认?
29、如何认定把握鉴定机构“鉴定资质”的合法性问题?
九、劳动争议篇
1、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2、目前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纠纷案件的范围?
3、商业性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邮政局与邮政代理从业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发生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4、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或与劳动者签订的欠款协议直接起诉的.法院可否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7、当事人提出其在仲裁中未提出的新的请求.一审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8、法院是否可直接将未参加仲裁审理的用人单位确定为当事人?
9、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
10、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制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1、劳动者的辞职权及其违约金问题?
1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问题?
13、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问题?
14、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的计算问题?
15、《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问题?
16、个体工商户与发生工伤的雇工之间的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审理?
17、5-6级伤残职工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其待遇问题?
18、7—10级伤残职工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其待遇问题?
19、《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并被评定为5一lO级的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劳动争议案件中支付令的有关规定?
21、劳务派遣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有哪些?
2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2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24、试用期问题?
25、《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其计算方式?
26、法律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特殊规定?
27、我市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十、证据规则篇
1、民事案件申请回避是否必须举证?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是否可以口头方式通知?
3、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鉴定可否允准?
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5、如何理解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时限?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法院行使释明权后.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如何处理?
7、如何理解举证期限的两种形式?
8、如何理解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
9,如何理解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10、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1l、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是否重新确定?
12、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案件,举证期限如何起算?
13、举证最后期限与证据交换的时间不一致如何处理?
14、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15、如何认定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中的“客观原因”?
16、判断新证据的标准是什么?
17、二审期间.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鉴定结果能否作为新的证据?
18、如何认定妨碍举证及其法律后果?
19、如何理解“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
的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
20、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21、自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22、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的,法院对原告证据的审查结果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3、一审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能否作为其原委托人的证人出庭?
十一、诉讼时效篇
1、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
2、当事人可否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对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5、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有无限制?
6、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如何确认无困管理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8、在“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下,如何把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形式?
9、在“提起诉讼"
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中断?
10、因原告非适格主体而由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原告的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l、当事人撤诉或困未缴纳诉讼费用被按撤诉处理的,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1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后又撤回请求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3、对连带之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是否及于连带之债中的其他人?
14、如何把握相邻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15、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6、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7、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8、雇主行使追偿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篇
1、因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
答: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历来为理论界争论的热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既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作为未出生的生物体,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鉴于我国民事基本法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因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来出生的胎儿不享有赔偿请求权。
但孕妇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其在精神损害、护理等方面遭受的损失,赔偿时,应当予以倾斜。
2、如何理解《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数行为直接结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范畴内合理扩张了我国共同侵权成立要件,在肯定共同故意、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也规定为共同侵权。
对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成立共同侵权的认定比较明确。
而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这种特殊的侵权形式,目前制定法尚未有规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范和扩张性解释.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所谓共同侵权中加害行为直接结台就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
其构成要件包括:
(1)各行为人都有积极的加害,共同侵权行为被称为共同加害行为,就要求各行为人都有积极、直接的加害行为,如果有一方加害行为是消极的,往往属于多因一果,不构成直接结合;
(2)它的损害结果是一个整体,也就是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
(3)各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就是原因行为直接引起损害结果,不存在中间媒介的传递。
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直接结合.
3、如何理解《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数行为间接结台的规定?
“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中某个或某些行为只是为另一个或另一些行为或原因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间接结合"
是一种原因与条件的结台。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对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
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首次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确立了原因与条件的结合为间接结合,并且依法应承担按份责任。
《解释》第六条针对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对相关设施、设备等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或因第三人在上述场所介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案件这两种情形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同的侵权责任,旨在解丧安全保障义务人疏于该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问题.对该条的正确理解.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1)关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受害人举证。
但是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这种要求不能过于严格,只要有“表面证据”就可以,然后反驳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安全保障人方。
当然,表面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
(2)在审判实践中,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标准有二,一为义务人的行为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及操作规程的规定,这就是“不法性”的原则;
二为义务人对危险的预见程度,也就是对于损害结果的预见能力和回避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构成了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但是要注意不同的行业对注意义务的要求是不同的.如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饭店、商店的安全保障义务;
(3)关于第三人介入侵权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问题。
对于过错问题的判断实质上是一个控制危险责任的范围问题,也就是判断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效履行;
(4)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