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费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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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所办理的业务;

(四)无有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应执业证书的人员所经办的保险中介业务;

(五)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承办的业务或在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执业承办的业务;

(六)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七)被保险人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对其进行诽谤;

(八)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面下沉下陷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九)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盗窃、抢劫;

(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二)被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注销、撤回、吊销期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也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六)委托人非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法律)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七)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至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十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诉讼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申请书。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其正式聘用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名单及聘用证明提交本公司。

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发生变动,被保险人应在三个月之内将人员变动的名单提供给本公司。

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由国家法定部门认定。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引起索赔的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副本;

(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与索赔有关的委托合同;

(五)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申请书;

(六)可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其它有关单证。

第十九条发生任何本合同项下的索赔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承诺、出价、付款、约定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如被保险人提供的年业务收入低于其投保前12个月业务收入总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将按比例赔偿;

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其成立时间不足12个月,年业务收入总额由双方协商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被保险人开业已达12个月且头12个月业务收入总额已超过约定的年业务收入总额,本公司将按发生保险事故当时的约定年业务收入总额与实际已发生的头12个月业务收入总额进行比例赔偿。

第二十二条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一次事故的赔偿数额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本公司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数额的比例赔付诉讼费用,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得到本公司赔偿后,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已赔偿部分的保险费,可以将当年累计赔偿限额及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恢复。

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定义:

【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保险代理】是指保险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保险经纪】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原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公司的利益,为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委托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保险代理机构时,委托人指委托被保险人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保险经纪机构时,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投保人或原保险公司。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出现的一种心理状态。

【追溯期】是指为确定本公司承保的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平安保险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

一、基本费率表

1.基本费率表一—保险代理机构适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100

200

300

400

500

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

1000

保险费率

1.20%

1.40%

1.58%

1.70%

1.80%

2.00%

最低保险费(元)

12000

14000

15800

17000

18000

20000

2.基本费率表二—保险经纪机构适用

800

2000

4000

2.50%

2.65%

2.73%

2.93%

3.10%

3.35%

25000

26500

27300

29300

31000

33500

3.基本保费=营业收入×

4.基本保费不能低于最低保险费。

二、风险调整系数

风险因素

调整因子

被保险人资本金的大小

0.9~1.1

被保险人经营地域的大小(是否在全国经营)

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比例

被保险人业务构成的复杂性

风险调整系数等于上表中四个调整因子的乘积。

三、最终保费

最终保费=基本保费×

风险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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