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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赁物是进口设备,应当通过承租人提供的进口设备报关相关材料,包括设备采购合同、关税和增值税的完税/免税凭证、发票的复印件等审查租赁物是否处于海关监管期。

3、尽职调查中的租赁物确权落实租赁物:

1)协助对租赁物确权,核实是否被抵押等级;

2)对租赁物牌照、标注铭牌等;

3)获取与租赁物相关的法律文件。

4、登记1)不动产:

所有权、抵押权。

2)船舶、航空器:

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

3)上牌机动车:

4)其他动产:

融资租赁登记。

三、项目风险性审查-期限

给予承租人最长融资租赁期限,等于宽限期加租赁期,并按租期分别收取租赁利息和本息。

规定如下:

1、融资期融资期原则上由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商谈确定,但必须满足年度还租覆盖率建议边界,对于风险较高或年度还租覆盖率较高项目,评审可建议缩短融资期。

2、宽限期宽限期为租赁公司仅收取租赁利息的期限,期限长度与承租人工程进度匹配,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期。

回租项目原则上不设置宽限期,但回租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除外。

3、租赁期租赁期为租赁公司收取租赁本息的期限。

从正式起租后起算。

4、租赁期次租赁期次为租赁内收取租金的期次,以租期计算。

租期一般为月或季度。

具有典型现金流特征的承租人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的租期。

四、项目风险性审查-租金收取

租金收取一般按等额月末、等额季末、等额半年末、不等额。

违约罚息利率统一设定为日息0.05%。

五、项目风险性审查-担保与风险

1、担保对租赁方案中的担保结构进行明确和评审。

2、保险租赁物投保方式分为强制投保和客户自行投保。

保险内容包括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在建工程险及其它特殊险种。

原则上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投保,并将保险受益人设定或变更为租赁公司。

六、项目风险性审查-租赁物

1、资金用途租赁方案中必须对资金用途、承租人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监管要求、资金受付银行进行明确。

2、投放与起租

1)资金投放按照资金投放批次分为分批投放及一次性投放,投放必须满足投放条件。

投放条件一般为收到手续费、全额保证金,也可设置其它投放条件。

2)起租方式一般与投放方式相同起租条件可设定为投放起租、租赁物交付起租、租赁物验收起租或其它起租方式。

七、租后管理

放款后,就租赁物方面的租后管理:

租赁公司需要不断更新二手市场的价格。

租赁公司会强调定期到县城检查机器是否存在和正常运作中。

然而个别的租赁公司则认为,只要借款人每月按时付款,或者每月向供应商支付保养费,可以假设借款人运营正常;

需要和承租人所处的行业的其它借款人及其租赁物的情况,及早了解借款人出现财务恶化,避免出现借款人先变卖租赁物而租赁公司被蒙在鼓里。

通道业务指资金方借助通道机构的牌照功能向资产方发放融资款项,或者资产方借助通道机构的牌照优势向资金方获得融资的业务。

第一种是指对银行来讲,一般意义上的通道业务是指银信或者银证信业务,即银行为了规避信贷规模占用,用自营资金或者理财资金通过券商资管计划(或基子)投资信托专项计划(或委托贷款)向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的业务。

本文所指的融资租赁通道业。

资金需要在通道业务中的所有参与方过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资金和融资客户都来源于银行,通道仅仅利用牌照过桥。

这也是通道机构与资金掮客(即资金中介)的本质区别。

一、银行为什么要做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的优势五花八门,银行选择通道业务而非传统信贷业务的目的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规避信贷规模占用很多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经营机构信贷规模非常紧张,没有足够的贷款额度向大金额融资客户发放贷款,利用上述银证信或者本文的融资租赁通道可以在不占用信贷规模的情况下向客户融资。

(二)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某些纯内资客户无任何进出口业务和国际贸易背景,没有国家批复的外债额度,无法便利地向境外融资。

此种情况可以借助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向境外融取低成本的资金。

(三)扩大银行资金的投向银行的理财资金是不可以直接投向股市的,而上半年股市中配资业务的资金又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这里面就是因为通道业务。

银行通过受让券商两融受益权、投资券商发行的收益凭证、股票质押式回购、单一结构化配资、伞形信托、结构化定向增发、打新基金、FOFMOM等等形式间接进入股市。

二、融资租赁通道业务是怎么回事?

大部分的融资租赁通道业务都是建立在售后回租和保理这两个业务的基础上的,总体来讲相当于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承租人发放了一笔融资,从而形成应收租金,这是资产端。

融资租赁公司用这笔应收租金再向银行做保理融资或其他应收账款类融资,这是资金端。

从一方获得资金再投入另一方的资产,这就是个通道。

三、融资租赁通道的几种模式

(一)保理模式

1、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2、租赁公司取得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产权、应收租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后即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无追索保理,以保理价款支付设备的全部购买款项;

3、租赁公司将已取得产权的租赁物件抵押给保理银行,作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银行的权益;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均在保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银行按期代为划扣租金及其他费用等款项,亦可改变租金支付路径,直接向保理银行支付租金。

该模式资金来源和方式的不同进行区分,下面我们主要分析境内买断型保理、跨境双保理、内保外贷三个模式。

1、境内买断型保理境内买断型保理一般还是要占用保理银行的规模,当然银行有一种业务叫再保理,不过大部分的银行只能做回购型保理业务的再保理。

1.1、业务简介买断型保理又称为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Factoring),对相关应收账款承担全部或部分买方商业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责任时,银行也必须按其确认的保理额度向卖方支付全额保理款项。

2、跨境双保理

这种模式只有拥有离岸牌照的部分银行才能办理,是目前跨境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最优模式。

3、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介绍

3.1、基本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租赁通道业务,是基于外资租赁公司拥有外债指标、承租人低成本融资需求而形成的租赁业务,故业务可划分为两部分:

境外融资+境内租赁。

(备注:

因租赁外债业务需向租赁公司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登记,故需要承租人提供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配合此次租赁业务,流程中以承租人提供的资产设备作为标的物。

3.1.1、境外融资流程

流程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以人民币为单位的《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额、租赁标的物、手续费率、租赁利率(视境外行贷款利率)等要素进行约定;

②承租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包含受益人为境外银行,被担保人为租赁公司;

③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该融资性保函;

④租赁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以外币为单位的《贷款合同》,合同价款以即期汇率与租赁融资额匹配;

⑤境外银行向租赁公司在出具保函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发放贷款;

⑥租赁公司将外币结汇至三方监管账户,并向承租人在银行的其他账户汇入该笔款项,作为融资租赁款。

3.1.2、境内租赁流程

①租赁公司通过三方监管账户,向承租人发放以人民币计价的融资租赁款;

②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以人民币计价的租金,直至合同结束;

③租赁公司以人民币购汇,通过外债专户向境外银行归还贷款。

(二)银行理财资金对接私募应收租金资产证券化(三)银行理财资金通过结构化安排受让应收租金受益权

四、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现状

据媒体消息,一份兴业银行下发于2015年12月15日的内部文件显示,为切实防控目前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通道类业务存在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暂停各分行与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不包括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各类型通道类银租业务合作。

另有一家股份制银行也在去年12月底要求各分行严禁与民营及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往来,已有授信和通道类合作尽快压缩退出。

央企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则纳入央企的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据多名银行业内人士证实,至少已有5家银行全面收紧、甚至暂停类似业务的银行。

同时,穿透融资租赁通道,涉及异地授信,审批权限被上收总行。

去年12月,E租宝涉嫌非法经营被调查。

据接近此事件的相关机构人士介绍,其关联公司,同集团旗下的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因E租宝网贷平台出现资金问题,资产也遭到冻结,其中包括承租人的租赁物。

这就涉及到融资租赁业的特性。

传统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向厂商购买设备,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但实际上,租赁公司往往不要设备,承租人将进行回购,具体方式则是向融资租赁公司按月支付本息,到期后获得设备所有权。

本来融资租赁公司只是个通道,但是法律关系和实际上,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它那边,银行是针对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款发放保理资金,所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冻结这块资产。

上述知情人士称。

2014年以来,以融资租赁为通道的业务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且有银行在内部文件中指出,已有部分客户暴露风险。

有沪上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在这类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中,银行找的几乎都是民营融资租赁公司,这也是为什么有银行总行明确禁止和民营租赁公司合作的前因。

有熟悉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银行人士表示,在设计该业务之初,就银行、租赁公司和融资方(承租人)三方,银行更多考虑的是融资方的还款能力,而忽视了作为通道的租赁公司的风险点。

所有趋势性征兆事件或许表明,中国融资租赁在通道业务方向的发展路径正在发生深刻的修整,随着政策及法规的越趋完善,我们也一起期待行业能走向更好的未来。

通常人们以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已经拥有租赁资产的债权和物权,因此不需要担保。

其实融资租赁从生到完结始终离不开担保。

为了让人们了解担保在融资租赁中的重要性,本文专门讨论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担保问题。

融资租赁涉及的担保一共有四大类:

采购担保、租赁担保、融资担保、司法担保。

他们和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有着紧密的联系,是风险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下面就逐步分析其内在作用。

一、采购担保

对于大型设备,租赁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给供货厂商,通常采用三个以上的支付阶段,即:

预付货款、阶段付款(可分多阶段)和尾款。

预付货款通常有两个作用。

1.确定这笔供货交易购买人不得反悔,一旦反悔,损失自负;

2.厂商购买原材料开始生产。

如果厂商信用良好,不需要这样的担保。

如果厂商与潜在的承租人恶意欺骗租赁公司,那么问题就大了。

为此,在风险预测中首先要对厂商的信用进行预测评估。

其次就是在风险预防上采取有效措施,即:

让厂商提供银行出具的120%违约担保,一旦厂商违约,银行按预付金的120%退还给融资租赁公司。

超出部分实际上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一是利率损失,二是汇率损失。

对于用人民币结算的采购,因为没有汇率问题,补偿比例可以相对降低。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租赁公司在没有拿到银行担保时,不应该将预付款付给信用不够的供货商。

二、租赁担保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

有人说租赁物件都属于租赁公司,相当于抵押贷款;

可是从法律角度看,它比抵押贷款更安全,为什么还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偿还信用担保?

主要原因是:

融资租赁在中国(包括亚洲地区)因法律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发达,加上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贷款做,不考虑物权退出问题。

因此在做租赁时让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的租金偿还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实质上在变相做设备贷款。

从风险控制的方式来说,这种做法叫转移风险。

从风险的管理来说,在承租人没有提供租赁担保时,所有与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

这种担保通常出现在简单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大都是没有处理租赁物件能力的金融机构,他们有自己信任的担保机构,操作起来比较简单。

因有担保,租赁公司的审查就简单的多,因此也简化了操作程序。

其他类别融资租赁公司更愿意用不要担保获取更多的服务利润。

(二)销售性担保

融资租赁公司在帮助厂商的信用销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为了解决物权退出的问题,需要厂商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提供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

这种担保不是租金偿还过程中的担保,而是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租赁公司收回租赁资产时需要保证租赁资产能及时处置的担保。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因为部分风险转移给供货厂商,因此实现了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作用。

厂商提供的担保有两种:

一是物件处置保证,即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件后,厂商保证收购。

这种做法司法风险还在租赁公司身上。

只有债权回购担保,厂商才真正承担了项目的风险。

从管理的角度上,厂商承诺的担保不仅有书面文件,还要和采购时支付的尾款捆绑在一起,真正地将风险转移给厂商。

租赁公司实际上就是在用厂商信用为租赁项目融资。

厂商借助融资租赁提供这样的服务只是为了割断法律和财会方面的风险。

三、融资担保

至今还有许多人认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融资便利。

实质上需要融资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多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操作中不但得不到钱,反而要向租赁公司不断的付款。

既然是租赁公司融资,需要担保的事情就不可避免。

(一)股东信用融资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筹措资金最有效的保障是股东提供贷款。

由于有些股东不是金融机构,虽然从信用和能力上都具备给投资企业贷款,但不具备放款资格(只有银行才可以给企业贷款),因此都是以股东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租赁公司到银行贷款的方式做租赁项目。

这种方式风险全部压在股东身上,主要靠股东对项目的风险控制能力来判定是否给租赁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只是简单执行和日常管理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进入中国初期就采用这种方式,到目前为止,依然是凭股东信用做租赁的企业经营能力在行业中表现比较优秀,尤其是股东具有控股金融机构背景的厂商租赁公司。

(二)保理融资

融资租赁公司在完成租赁交易后,为了盘活租赁资产,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通常以保理(应收债权销售)的方式将租赁资产售出。

这是银行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另一种安全模式。

银行安全了,风险一定是在租赁公司身上。

因此保理业务只是解决资金问题,风险并没有因此转移,除非这种保理是非追索权的保理,否则租赁公司要向保理单位提供债权回购担保。

只有银行提供无追索保理服务时,租赁公司才真正地将风险全部转移给银行。

这种项目通常体现在银行的优质客户身上。

四、司法担保

为了制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当承租人严重拖欠租金时,租赁公司应采取财产保全司法行动,中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件权益的继续损害。

但在办理保全过程中,司法部门要求租赁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意思是说如果保全的不是租赁公司资产,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担保人承担。

从风险控制来说,应该预测到承租人有这样的风险。

从风险预防来说,应该让承租人提供这样的担保。

从风险管理上来说承租人没有提供这样的担保前,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应该生效。

担保不仅是一种安全保障,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同时是交易结构设计的关键环节。

租赁的交易结构设计的越安全,租赁资金退出越容易。

因此担保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如何科学加以利用的问题。

融资租赁兼具买卖、信贷和租赁的属性,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发展迅猛,被公认为朝阳产业,已成为与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

不过,融资租赁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其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量相当大,难免会伴生风险。

融资租赁的各方当事人为了降低、分散这些风险,往往为合同标的设定担保。

但是担保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事项,处理不当也会引发纠纷。

(摘自:

融资租赁及金融租赁信息平台作者:

李鑫)

第二部分:

中国融资租赁的11种模式

直接融资租赁(又叫:

简单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物件给承租人使用。

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出租人对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

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售后回租(又叫:

返还式租赁)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

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

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或者银行的抵押贷款。

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

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

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也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

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

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

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一般在国际间进行。

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

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

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

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

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

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风险租赁

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

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

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

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

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

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捆绑式融资租赁

捆绑式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

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融资性经营租赁

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

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项目融资租赁

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

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

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是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

主要特点是:

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

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

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

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

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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