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审查工作指引审议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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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审查工作指引审议稿Word格式.docx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授信审查部可要求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调查或补充有关资料:

一、调查方法和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缺少基本信贷资料或信贷资料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的;

二、存在主要调查内容事实不清或评估调查分析认证过程存在明显缺陷的;

三、调查报告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

四、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未形成明确调查结论的;

五、其他情况。

第九条授信审查部门审查过程中或评审会审议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实地核查调查资料真实性的,经评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派人独立或与客户部门一起到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平行作业工作机制执行。

第十条授信审查工作的一般方法包括: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间接调查等。

第十一条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程序和要求。

尽职审查应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间接审查方法,以书面审查为主,实地核查、间接调查为辅。

第十二条书面审查程序。

书面审查是指授信审查人员根据《项目受理资料清单目录》和《项目审查意见表》审核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资料,并对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安全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分析,提出审查意见。

书面审查的工作程序包括:

内部操作合规性及合法性审查→完整及有效性审查→表面真实性及合理性审查→财务及非财务因素审查→可行性审查→部门合议→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程序。

详见《授信审查部项目平行调查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间接调查程序。

下述间接调查中第一、二点授信审查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并对重要的相关信息了解原因和基本情况。

一、征信查询。

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

二、公信机构信息查询。

通过查询法院执行网站、行政机关信,了解客户的诉讼等其他重要资信情况。

对公证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证明书、信函等原件可直接采信;

对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方可采信。

三、其他预警信息查询。

如有必要,针对项目情况还可以通过到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或索取相关资料,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通过对客户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侧面了解客户和保证人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状况;

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有关客户及保证人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授信审查的内容及要点

第十五条合法、合规性审查。

指审查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和公司授信政策指引,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公司授信对象标准,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

一、审查内部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包括:

(一)业务部分部部长或部门经理(含副经理)是否按要求与被调查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过访谈;

(二)客户经理是否对被调查单位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了查询;

(三)客户经理是否按公司相关规定全面收集了资料;

(四)客户经理撰写的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和要求;

(五)客户经理所做的各项分析是否全面、合理;

(六)业务部门是否按公司规定程序对项目进行了初审和部门合议;

(七)客户经理及部门提出的方案是否可行;

(八)项目情况是否按公司规定录入了管理信息系统,流程节点是否已经提交到授信审查部;

(九)复议项目的复议程序是否合规。

二、审查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授信政策

(一)审查项目在公司历史合作情况和业务类型,是否为新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业务是否为存量续授信或增量授信(含初次授信)。

(二)审查核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授信指引、行业投向、了解项目背景、分析其真实的借款原因及其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主要审查依据包括:

1、根据公司授信政策指引,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行业动态、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合作银行的信贷方针,可大体判断客户是否符合公司的授信标准。

2、结合调查报告,审查企业贷款用途是否明确。

3、结合企业财务相关数据,审查贷款行为是否合理、可信。

4、对存量项目应先查询前期合作情况并重点分析最近一次授信批复内容(批复时间、批复条件、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和贷后检查信息,了解在授信后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5、复议项目了解复议的原因、上次批复的内容

第十六条完整性审查。

审查人员根据《项目受理资料清单目录》和《项目审查意见表》对项目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分析。

一、完整性审查。

根据《项目受理资料清单目录》,审查项目各类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关附件是否提供,包括项目申请书、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企业及股东的资信资料、财务资料和担保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证明资料等;

重要资料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业务审验章。

二、有效性审查。

根据《项目审查意见表》审核项目资质等相关证照等是否合法有效,资信、财务资料是否与报告信息披露一致,担保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一)经营证照。

审查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是否在经营期内并通过年检;

企业实际开展业务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二)特种行业资质证书。

从事特殊行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经国家有权机构审批的文件(如食品安全许可证、行业资质等),审查是否在经营期限内并通过年检;

企业经营的业务是否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按规定须取得环保许可证的,应审查是否有环保许可证明。

(三)验资报告。

审查申请人的历次出资、增资情况,是否真实出资;

出资方式、出资股东和分期出资是否与章程一致。

对大额现金出资,须关注出资金额是否符合出资人的出资能力,结合申请人财务报表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明细科目变化情况关注有无抽逃出资情况

(四)企业章程。

审查是否与工商查询和验资报告股东一致;

股东是否签名;

借款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企业简介。

审查是否国家相关规定,业务表述是否清晰。

(六)企业工商查询信息。

审查是否为完整版工商查询信息(应包括股权质押情况),工商查询信息是否与企业的沿革一致,公司的股权是否质押。

(七)企业信贷记录。

审查是否为完整版近期的贷款卡查询记录(应包括贷款、承兑、保理和对外担保及明细信息);

与报告披露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有不良贷款。

(八)股东及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

是否提供近期的信贷记录;

是否有个人负债;

与报告披露是否一致;

是否有逾期记录。

(九)其他信息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的涉讼情况等其他信息的核查。

第十七条表面真实性及合理性审查。

根据项目收集的经营资料,审查经营数据的表面真实性及合理性。

一、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了解报表核算口径是否前后一致,报表;

审计报告与调查报告披露是否相符;

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大额、重要科目明细是否详细披露;

变化较大的科目是否披露原因和依据。

二、纳税资料。

核对同期纳税申报表、缴税记录,是否与报告批露、报表、银行对账单信息一致;

对报税收入与实际收入规模差异较大的或税负水平明显偏低的,应根据其行业、经营模式和客户结构分析其真实性及合理性。

三、经营合同。

审查是否提供了主要客户的购销合同,结算条款是否与报告披露一致;

合同表面上是否真实;

是否已经或正在执行;

是否在调查报告上有所反映并与财务相关数据表面上相符。

四、其他经营凭证。

审查工资发放表、水电缴费单、结算单、报关单等经营单据,是否与经营规模大致相符;

是否能印证相关财务数据波动。

五、银行对账单。

审查是否按要求提供了连续期间主要结算账户和个人卡流水;

审查报告期的对账单是否与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一致;

核打银行流水是否与报告披露的回款基本相符。

第十八条财务及非财务因素审查

根据项目报告、材料和其他渠道信息,各类资料和信息的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相互印证结果,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情况、行业及市场、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非财务因素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分析。

一、非财务因素审查

(一)基本情况分析

审查企业的历史沿革(与工商查是否一致)、股权结构(落实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企业(是否披露完整)等基本信息,分析申贷客户主体的合法性以及客户特殊行业经营的合法性。

对多元化经营企业及拟转型企业应重点关注,关注其转型的背景及真实动机。

(二)管理情况分析

审查企业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关系及稳定性和制度建设情况,分析评判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管理能力和从业经验、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制度建设是否健全。

(三)行业及市场分析

根据不同行业市场和竞争情况,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国家行业政策、所处区域的区域经济政策、区域信用环境、所处行业的供求关系状况及变化趋势;

宏观政策、金融政策及技术因素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的竞争优势及市场竞争程度。

(四)经营状况分析

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从以下方面分析客户的经营状况:

1、行业地位:

分析企业规模水平属于当地的行业龙头、中型还是小企业。

2、产品销售:

分析企业是否具备稳定的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根据主要下游客户、销售网络及近年销售变化,分析市场渠道的稳定性,当年及未来一段时期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等。

3、原料供应:

根据主要供应商及进货周期,分析原材料供应是否充足、价格走势如何;

分析购货渠道的稳定性、可靠性。

4、产品技术:

结合生产设备和产品工艺分析其设备自动化程度、产品技术的先进性。

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产品市场供求状况、产品定位和市场细分是否符合实际。

(五)企业资信

1、审核企业的贷款卡信息和股东家庭的个人征信,重点关注逾期记录、不良记录等异常信息和对外担保记录。

2、应登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网站查询企业、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诉讼情况,如有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对以前使用过的名称也应查询。

二、财务因素审查

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根据企业近期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进行分析评价,从而推断客户发展趋势和未来成长性,重点评估其偿债能力。

(一)分析性复核。

根据企业连续二年一期的报表和财务指标,通过横向纵向数据比较分析,验证客户行业地位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客观合理性,找到关键点和重点分析因素。

1、对变化较大的科目波动和较大的往来余额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进行交叉验证(如根据行业结算惯例是判断账面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的合理性),要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对客户经营的影响。

2、对毛利率、应收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关键财务指标的波动进行分析,明显偏离同业水准的异常因素应进一步核查。

3、分析生产规模、设备产能与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4、分析货币资金余额水平与企业销售是否匹配。

5、分析财务费用水平与企业银行借款规模是否相对应。

(二)收入现金流审核

1、通过上述分析性复核,初步判断收入规模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2、了解收入的确认方式和依据,并根据报告披露和经营资料审查客户经理收入核实过程及交叉验证的结果。

3、对提供的主要回款银行对账单和个人卡流水进行核打(至少核打连续3个月),对回款不清晰的项目要求客户经理提供银行、现金日记账和应收账款、收入明细账进行进一步核实。

4、核实企业固定资产支出如工资、水电费、税费、租金、运费、采购原材料等的变化情况,分析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稳定性,印证收入变动趋势是否合理。

(三)资产情况审查。

对以下科目进行重点审查:

1、货币资金:

审查货币资金的余额及构成,其中保证金金额是否与应付票据披露的保证金核对一致;

分析货币资金的余额水平是否合理。

2、应收账款:

审查应收账款的客户结构和账龄,通过收入结构、合同及对账单等资料,交叉核实企业往来状况;

核查应收账款中是否存在关联企业虚增销售额情况;

结合销售收入、结算账期分析应收账款余额的合理性。

3、存货:

审查存货的结构、流动性及抵押状况,核对其数量价值是否与盘点表一致,结合成本、采购周期和结算方式分析存货的周转是否正常,了解存货的保险情况。

4、其他应收款:

审查其他应收款的性质和账龄,核查是否存在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往来;

是否长期挂账;

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

5、固定资产:

审查固定资产明细、购置年限及抵押状况,通过对固定资产的分析,判断其生产能力,对自有厂房应查看其权属证明。

6、其它:

结合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财产线索,综合评判客户的资产实力。

(四)负债情况审查。

主要是银行负债完整性的审查。

1、审查企业的贷款卡、股东家庭信用记录和报告披露,落实企业的借款余额、期限和担保方式;

结合查询的诉讼信息,核实企业的或有负债情况。

2、审查企业的总体贷款规模与收入和现金流相比,是否增长过快、是否过度举债、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短贷长用现象。

3、结合财务费用支出审查银行负债是否明显低估。

通过上述对企业财务因素的审查,核实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分析企业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的稳定性,分析客户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与前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外过度担保的问题;

分析未来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可行性分析审查

在上述审查基础上,综合分析申请额度、期限、(反)担保措施等方案设计是否合理;

提示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授信用途审查

主要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认定,包括审查认定授信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范围;

用信人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授信使用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全;

客户授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真正用于该授信企业或该授信项目;

用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

票据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等。

主要的授信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季节性销售循环:

应根据客户产品销售变化规律作出初步判断:

一是销售是否存在显著的季节化特点;

二是对两年以上的销售和营运投资月度或季度数据的统计分析,寻找有规律的营运投资旺季和淡季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就是合理的向银行申请授信的金额,也作为季节性的还贷能力。

(二)长期销售增长导致营运投资变化;

(三)盈利能力下降:

资产周转率的下降、长期销售的增长和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引起的贷款原因,运用三年以上财务数据分析。

(四)长期投资支出;

(五)分配红利;

(六)偿还债务;

(七)经营转型导致销售多元化;

(八)其他原因。

二、额度和期限审查

(一)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理论值。

对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并能提供2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或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经客户经理调查核实并编制(调整)形成完整财务表的企业,采用银监部门公式进行测算,并对测算结果进行说明。

(二)测算企业授信理论值后,应根据企业销售收入增长情况、经营计划、管理水平等因素来判断企业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合理、审查测算额度与客户的生产经营实际需求是否匹配;

贷款期限是否与客户的营业周期、现金流相适应。

三、还款来源审查

通过对申请人财务状况分析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分析还款来源的具体渠道和可靠性,包括经营还款、再融资还款和股东借款等。

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授信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这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

对项目贷,要根据项目经营期内预计经济效益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偿债能力。

四、(反)担保方案审查

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审查(反)担保方措施是否具有约束力。

1、反担保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保法、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2、分析保证人与借款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密切的经济关系以及保证人提供保证的经济动机。

3、抵(质)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

主要包括抵押资产、出质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属是否清晰,权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效法律手续;

抵(质)押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质)押率是否恰当,抵(质)押资产是否易于变现;

设定抵押之前,抵押物有无出租,租赁条款是否会对抵押权益构成不利影响,是否重复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无拖欠工程款;

保证金来源是否清晰,质押的票据、存款等是否真实等。

4、结合客户经理的(反)担保方案,分析担保措施的风险敞口和控制约束力,若风险敞较大,是否需补充其他的控制措施。

(四)风险点分析。

审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是否正确。

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理。

结合项目调查报告、资料和其他渠道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后,对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点进行识别,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授信审查意见撰写

第二十条授信审查结束后按规定填制审查意见表,形成授信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授信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贷事项。

二、内部程序执行情况。

三、客户(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客户客户经营管理、财务情况、在各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和非财务因素的审查情况。

四、授信可行性分析。

包括贷款用途、额度、费率、期限、还款来源、(反)担保措施、授信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分析。

五、审查结论、限制性条款及管理要求。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针对揭示的风险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授信是否实施的审查意见以及授信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反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管理要求等。

六、授信审查报告应由审查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六章授信审查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审查义务,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查效率,项目上会前完成接受的审查任务。

第二十三条审查人员应按照审查流程和相关制度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充分挖掘信息数据,本着公正、客观、高度的责任感,如实、全面反映授信业务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查人员应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授信品种的风险特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结合公司的授信指引,有针对地分析授信业务的关键点和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审查人员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或报告。

审查意见或报告应明确授信方案的可行性,经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要提示授信业务风险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查意见应真实、简洁、明晰。

项目审查意见出具后,原则上不得在原稿上作更改;

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并立即向公司评审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按相关规定由授信审查部参与了平行作业的调查项目,审查人员在评审会上应补充说明相关参与情况。

第二十八条授信业务审查原则上应该按照业务受理时间顺序进行审查后上报公司评审会;

对紧急、重要的授信业务,经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优先审查。

第七章授信审查尽职评价

第二十九条内控合规部门负责组织对授信审查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即采取评审会对审查报告的评价情况统计以及问卷调查的方式,综合分析授信审查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从事授信尽职评价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按照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授信审查各环节工作的尽职情况进行调查;

(二)对授信审查人员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评价;

(三)对授信风险责任进行确认;

(四)提出完善授信审查尽职内容和尽职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报告尽职评价情况;

(六)对不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授信审查工作尽职评价每半年至少要组织对授信审查人员尽职情况进行一次抽样调查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对授信审查人员尽职评价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对调查人员提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及运作程序合规性进行了合理的分析与判断。

(二)是否对客户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进行客观、合理的复核及分析;

是否按照规定对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财务、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三)是否针对不同行业信贷客户和不同信贷产品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有效识别行业、产品风险。

(四)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未达到公司相关信贷政策要求的授信业务,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

(六)是否在信贷审查报告及相关审查表充分揭示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提出了明确的审查意见,分析评价内容能否有力支持审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对授信审查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发现的问题,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和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应责成相关授信审查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三十四条实行授信审查工作尽职问责制度。

对违法、违规以及不符合授信审查工作尽职要求造成授信风险的有关责任人按照《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于授信审查出现问题或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为难以合理预测的政策、市场、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授信审查人员无主观故意,不存在道德风险,且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操作,并按本指引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可视情况免除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由公司授权授信审查部负责解释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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