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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十干十二支
天地之间,一气而已。
惟有动静,遂分阴阳。
有老少,遂分四象。
老者极动静之时,是为太阳太阴;
少者初动初静之际,是为少阴少阳。
有是四象,而五行具于其中矣。
水者,太阴也;
火者,太阳也;
木者,少阳也;
金者,少阴也;
土者,阴阳老少、木火金水冲气所结也。
有是五行,何以又有十干十二支乎?
盖有阴阳,因生五行,而五行之中,各有阴阳。
即以木论,甲乙者,木之阴阳也。
甲者,乙之气;
乙者,甲之质。
在天为生气,而流行于万物者,甲也;
在地为万物,而承兹生气者,乙也。
又细分之,生气之散布者,甲之甲,而生气之凝成者,甲之乙;
万木之所以有枝叶者,乙之甲,而万木之枝枝叶叶者,乙之乙也。
方其为甲,而乙之气已备;
及其为乙,而甲之质乃坚。
有是甲乙,而木之阴阳具矣。
何以复有寅卯者,又与甲乙分阴阳天地而言之者也。
以甲乙而分阴阳,则甲为阳,乙为阴,木之行于天而为阴阳者也。
以寅卯而阴阳,则寅为阳,卯为阴,木之存乎地而为阴阳者也。
以甲乙寅卯而统分阴阳,则甲乙为阳寅卯为阴,木之在天成象而在地成形者也。
甲乙行乎天,而寅卯受之;
寅卯存乎也,而甲乙施焉。
是故甲乙如官长,寅卯如该管地方。
甲禄于寅,乙禄于卯,如府官之在郡,县官之在邑,而各司一月之令也。
甲乙在天,故动而不居。
建寅之月,岂必当甲?
建卯之月,岂必当乙?
寅卯在地,故止而不迁。
甲虽递易,月必建寅;
乙虽递易,月必建卯。
以气而论,甲旺于乙;
以质而论,乙坚于甲。
而俗书谬论,以甲为大林,盛而宜斩,乙为微苗,脆而莫伤,可为不知阴阳之理者矣。
以木类推,余者可知,惟土为木火金水冲气,故寄旺于四时,而阴阳气质之理,亦同此论。
欲学命者,必须先知干支之说,然后可以入门。
二、论阴阳生克
四时之运,相生而成,故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复生木,即相生之序,循环迭运,而时行不匮。
然而有生又必有克,生而不克,则四时亦不成矣。
克者,所以节而止之,使之收敛,以为发泄之机,故曰“天地节而四时成”。
即以木论,木盛于夏,杀于秋,杀者,使发泄于外者藏收内,是杀正所以为生,大易以收剑为性情之实,以兑为万物所说,至哉言乎!
譬如人之养生,固以饮食为生,然使时时饮食,而不使稍饥以待将来,人寿其能久乎?
是以四时之运,生与克同用,克与生同功。
然以五行而统论之,则水木相生,金木相克。
以五行之阴阳而分配之,则生克之中,又有异同。
此所以水同生木,而印有偏正;
金同克木,而局有官煞也。
印绶之中,偏正相似,生克之殊,可置勿论;
而相克之内,一官一煞,淑慝判然,其理不可不细详也。
即以甲乙庚辛言之。
甲者,阳木也,木之生气也;
乙者,阴木也,木之形质也。
庚者,阳金也,秋天肃杀之气也;
辛者,阴金也,人间五金之质也。
木之生气,寄于木而行于天,故逢秋天为官,而乙则反是,庚官而辛杀也。
又以丙丁庚辛言之。
丙者,阳火也,融和之气也;
丁者,阴火也,薪传之火也。
秋天肃杀之气,逢阳和而克去,而人间之金,不畏阳和,此庚以丙为杀,而辛以丙为官也。
人间金铁之质,逢薪传之火而立化,而肃杀之气,不畏薪传之火。
此所以辛以丁为杀,而庚以丁为官也。
即此以推,而余者以相克可知矣。
三、论阴阳生死
五行干支之说,已详论于干支篇。
干动而不息,支静而有常。
以每干流行于十二支之月,而生旺墓绝系焉。
阳主聚,以进为进,故主顺;
阴主散,以退为退,故主逆。
此生沐浴等项,所以有阳顺阴逆之殊也。
四时之运,功成者去,等用者进,故每流行于十二支之月,而生旺墓绝,又有一定。
阳之所生,即阴之所死,彼此互换,自然之运也。
即以甲乙论,甲为木之阳,木之枝枝叶叶,受天生气,己收藏饱足,可以为来克发泄之机,此其所以生于亥也。
木当午月,正枝叶繁盛之候,而甲何以死?
却不是外虽繁盛,而内之生气发泄已尽,此其所以死于午也。
乙木反是,午月枝叶繁盛,即为之生,亥月枝叶剥落,即为之死。
以质而论,自与气殊也。
以甲乙为例,余可知矣。
支有十二月,故每干长生至胎养,亦分十二位。
气之由盛而衰,衰而复盛,逐节细分,遂成十二。
而长生沐浴等名,则假借形容之词也。
长生者,犹人之初生也。
沐浴者,犹人既生之后,而沐浴以去垢;
如果核既为苗,则前之青壳,洗而去之矣。
冠带者,形气渐长,犹人之年长而冠带也。
临官者,由长而壮,犹人之可以出仕也。
帝旺者,壮盛之极,犹人之可以辅帝而大有为也。
衰者,盛极而衰,物之初变也。
病者,衰之甚也。
死者,气之尽而无余也。
墓者,造化收藏,犹人之埋于土者也。
绝者,前之气已绝,后之气将续也。
胎者,后之气续而结聚成胎也。
养者,如人养母腹也。
自是而后,长生循环无端矣。
人之日主,不必生逢禄旺,即月令休囚,而年日时中,得长禄旺,便不为弱,就使逢库,亦为有根。
时产谓投库而必冲者,俗书之谬也,但阳长生有力,而阴长生不甚有力,然亦不弱。
若是逢库,则阳为有根,而阴为无用。
盖阳大阴小,阳得兼阴,阴不能兼阳,自然之理也。
四、论十干配合性情
合化之义,以十干阴阳相配而成。
河图之数,以一二三四五配六七八十,先天之道也。
故始于太阴之水,而终于冲气之土,以气而语其生之序也。
盖未有五行之先,必先有阴阳老少,而后冲气,故生以土。
终之既有五行,则万物又生于土,而水火木金,亦寄质焉,故以土先之。
是以甲己相合之始,则化为土;
土则生金,故乙庚化金次之;
金生水,故丙辛化水又次之;
水生木,故丁壬化木又次之;
木生火,故戊癸化火又次之,而五行遍焉。
先之以土,相生之序,自然如此。
此十干合化之义也。
其性情何也?
盖既有配合,必有向背。
如甲用辛官,透丙作合,而官非其官;
甲用癸印,透戊作合,而印非其印;
甲用己财,己与别位之甲作合,而财非其财。
如年己月甲,年上之财,被月合去,而日主之甲乙无分;
年甲月己,月上之财,被年合去,而日主之甲乙不与是也。
甲用丙食与辛作合,而非其食,此四喜神因合而无用者也。
又如甲逢庚为煞,与乙作合,而煞不攻身;
甲逢乙为劫财,甲逢丁为伤,与壬作合,而丁不为伤官;
甲逢壬为枭,与丁作合,而壬不夺食。
此四忌神因合化吉者也。
盖有所合则有所忌,逢吉不为吉,逢凶不为凶。
即以六亲言之,如男以财为妻,而被别干合去,财妻岂能亲其夫乎?
女以官为夫,而被他干合去,官夫岂能爱其妻乎?
此谓配合之性情,因向背而殊也。
五、论十干合而不合
十干化合之义,前篇既明之矣,然而亦有合而不合者,何也?
盖隔于有所间也,譬如人彼此相好,而有人从中间之,则交必不能成。
譬如甲与己合,而甲己中间,以庚间隔之,则甲岂能越克我之庚而合己?
此制于势然也,合而不敢合也,有若无也。
又有隔位太远,如甲在年干,己在时上,心虽相契,地则相远,如人天南地北,不能相合一般。
然于有所制而不敢合者,亦稍有差,合而不能合也,半合也,其为祸福得十之二三而已。
又有合而无伤于合者,何也?
如甲生寅卯,月时两透辛官,以年丙合月辛,是为合一留一,官星反轻。
甲逢月刃,庚辛并透,丙与辛合,是为合官留煞,而煞刃依然成格,皆无伤于合也。
又有合而不以合论者,何也?
本身之合也。
盖五阳逢财,五阴遇官,俱是作合,惟是本身十干合之,不为合去。
假如乙用庚官,日干之乙,与庚作合,是我之官,是我合之。
何为合去?
若庚在年上,乙在月上,则月上之乙,先去合庚,而日干反不能合,是为合去也。
又如女以官为夫,丁日逢壬,是我之夫,是我合之,正如夫妻相亲,其情愈密。
惟壬在月上,而年丁合之,日干之丁,反不能合,是以己之夫星,被姊妹合去,夫星透而不透矣。
然又有争合妒合之说,何也?
如两辛合丙,两丁合壬之类,一夫不娶二妻,一女不配二夫,所以有争合妒合之说。
然到底终有合意,但情不专耳。
若以两合一而隔位,则全无争妒。
如庚午、乙酉、甲子、乙亥,两乙合庚,甲日隔之,此高太尉命,仍作合煞留官,无减福也。
化气有真有假。
上两造为化气之真者,亦有化气有余,而日带根苗劫印者;
有日主无根,而化神不足者;
更有合化虽真,而闲神来伤化气者,皆为假化。
六、论十干得时不旺失时不弱
书云,得时俱为旺论,失时便作衰看,虽是至理,亦死法也。
然亦可活看。
夫五行之气,流行四时,虽日干各有专令,而其实专令之中,亦有并存者在。
假若春木司令,甲乙虽旺,而此时休囚之戊己,亦尝艳于天地也。
特时当退避,不能争先,而其实春土何尝不生万物,冬日何尝不照万国乎?
况八字虽以月令为重,而旺相休囚,年月日时,亦有损益之权,故生月即不值令,而年时如值禄旺,岂便为衰?
不可执一而论。
犹如春木虽强,金太重而木亦危。
干庚辛而支酉丑,无火制而晃富,逢土生而必夭,是以得时而不旺也。
秋木虽弱,木根深而木亦强。
干甲乙而支寅卯,遇官透而能受,逢水生而太过,是失时不弱也。
是故十干不论月令休囚,只要四柱有根,便能受财官食神而当伤官七煞。
长生禄旺,根之重者也;
墓库余气,根之轻者也。
得一比肩,不如得支中一墓库,如甲逢未、丙逢戌之类。
乙逢戌、丁逢丑、不作此论,以戌中无藏木,丑中无藏火也。
得二比肩,不如得一余气,如乙逢辰、丁逢未之类。
得三比肩,不如得一长生禄刃,如甲逢亥子寅卯之类。
阴长生不作此论,如乙逢午、丁逢酉之类,然亦为明根,比得一余气。
盖比劫如朋友之相扶,通根如室家之可住;
干多不如根重,理固然也。
今人不知命理,见夏水冬火,不问有无通根,便为之弱。
更有阳干逢库,如壬逢辰、丙坐戌之类,不以为水火通根身库,甚至求刑冲开之。
此种谬论,必宜一切扫除也。
七、论刑冲会合解法
刑者,三刑也,子卯巳申子类是也。
冲者,六冲也,子午卯酉之类是也,会者,三会也,申子辰之类是也。
合者,六合也,子与丑合之类是也。
此皆以地支宫分而言,系对射之意也。
三方为会,朋友之意也。
并对为合,比邻之意也。
至于三刑取庑,姑且阙疑,虽不知其所以然,于命理亦无害也。
八字支中,刑冲俱非美事,而三合六合,可以解之。
假如甲生酉月,逢卯则冲,而或支中有戌,则卯与戌合而不冲;
有辰,则酉与辰合而不冲;
有亥与未,则卯与亥未会而不冲;
有巳与丑,则酉与巳丑会而不冲。
是会合可以解冲也。
又如丙生子月,逢卯则刑,而或支中有戌,则与戌合而不刑;
有丑,则子与丑合而不刑;
有亥与未,则卯与亥未会而不刑;
有申与辰,则子与申辰会而不刑。
是会合可以解刑也。
又有因解而反得刑冲者,何也?
假如甲生子月,支逢二卯相并,二卯不刑一子,而支又逢戌,戌与卯合,本为解刑,而合去其一,则一合而一刑,是因解而反得刑冲也。
又有刑冲而会合不能解者,何也?
假如子年午月,日坐丑位,丑与子合,可以解冲,而时逢巳酉,则丑与巳酉会,而子复冲午;
子年卯月,日坐戌位,戌与卯合,可以解刑,而或时逢寅午,则戌与寅午会,而卯复刑子。
是会合而不能解刑冲也。
更有刑冲而可以解刑者,何也?
盖四柱之中,刑冲俱不为美,而刑冲用神,尤为破格,不如以另位之刑冲,解月令之刑冲矣。
假如丙生子月,卯以刑子,而支又逢酉,则又与酉冲不刑月令之官。
甲生酉月,卯日冲之,而时逢子立,则卯与子刑,而月令官星,冲之无力,虽于别宫刑冲,六亲不无刑克,而月官犹在,其格不破。
是所谓以刑冲而解刑冲也。
如此之类,在人之变化而己。
八、论用神
八字用神,专求月令,以日干配月令地支,而生克不同,格局分焉。
财官印食,此用神之善而顺用之者也;
煞伤劫刃,用神之不善而逆用之者也。
当顺而顺,当逆而逆,配合得宜,皆为贵格。
是以善而顺用之,则财喜食神以相生,生官以护财;
官喜透财以相生,生印以护官;
印喜官煞以相生,劫才以护印;
食喜身旺以相生,生财以护食。
不善而逆用之,则七煞喜食神以制伏,忌财印以资扶;
伤官喜佩印以制伏,生财以化伤;
阳刃喜官煞以制伏,忌官煞之俱无;
月劫喜透官以制伏,利用财而透食以化劫。
此顺逆之大路也。
今人不知专主提纲,然后将四柱干支,字字统归月令,以观喜忌,甚至见正官佩印,则以为官印双全,与印绶用官者同论;
见财透食神,不以为财逢食生,而以为食神生财,与食神生财同论;
见偏印透食,不以为泄身之秀,而以为枭神夺食,宜用财制,与食神逢枭同论;
见煞逢食制而露印者,不为去食护煞,而以为煞印相生,与印绶逢煞者同论;
更有煞格逢刃,不以为刃可帮身制煞,而以为七煞制刃,与阳刃露煞者同论。
此皆由不知月令而妄论之故也。
然亦有月令无用神者,将若之何?
如木生寅卯,日与月同,本身不可为用,必看四柱有无财官煞食透干会支,另取用神;
然终以月令为主,然后寻用,是建禄月劫之格,非用而即用神也。
九、论用神成败救应
用神专寻月令,以四柱配之,必有成败。
何谓成?
如官逢财印,又无刑冲破害,官格成也。
财生官旺,或财逢食生而身强带比,或财格透印而位置妥贴,两不相克,财格成也。
印轻逢煞,或官印双全,或身印两旺而用食伤泄气,或印多逢财而财透根轻,印格成也。
食神生财,或食带煞而无财,弃食就煞而透印,食格成也。
身强七煞逢制,煞格成也。
伤官生财,或伤官佩印而伤官旺,印有根,或伤官旺、身主弱而透煞印,或伤官带煞而无财,伤官格成也。
阳刃透官煞而露财印,不见伤官,阳刃格成也。
建禄月劫,透官而逢财印,透财而逢食伤,透煞而遇制伏,建禄月劫之格成也。
何谓败?
官逢伤克刑冲,官格败也;
财轻比重,财透七煞,财格败也;
印轻逢财,或身强印重而透煞,印格败也;
食神逢枭,或生财露煞,食神格败也;
七煞逢财无制,七煞格败也;
伤官非金水而见官,或生财生带煞,或佩印而伤轻身旺,伤官格败也;
阳刃无官煞,刃格败也;
建禄月劫,无财官,透煞印,建禄月劫之格败也。
成中有败,必是带忌;
败中有成,全凭救应。
何谓带忌?
如正官逢财而又逢伤;
透官而又逢合;
财旺生官而又逢伤逢合;
印透食以泄气,而又遇财露;
透煞以生印,而又透财,以去印存煞;
食神带煞印而又逢财;
七煞逢食制而又逢印;
伤官生财而财又逢合;
佩印而印又遭伤,透财而逢煞,是皆谓之带忌也。
何谓救应?
如官逢伤而透印以解之,杂煞而合煞以清之,刑冲而会合以解之;
财逢劫而透食以化之,生官以制之,逢煞而食神制煞以生财,或存财而合煞;
印逢财而劫财以解之,或合财而存印;
食逢枭而就煞以成格,或生财以护食;
煞逢食制,印来护煞,而逢财以去印存食;
伤官生财透煞而煞逢合;
阳刃用官煞带伤食,而重印以护之;
建禄月劫用官,遇伤而伤被合,用财带煞而煞被合,是谓之救应也。
八字妙用,全在成败救应,其中权轻权重,甚是活泼。
学者从此留心,能于万变中融以一理,则于命之一道,其庶几乎!
十、论用神变化
用神既主月令矣,然月令所藏不一,而用神遂有变化。
如十二支中,除子午卯酉外,余皆有藏,不必四库也。
即以寅论,甲为本主,如郡之有府,丙其长生,如郡之有同知,戊亦长生,如郡之有通判;
假使寅月为提,不透甲而透丙,则如知府不临郡,而同知得以作主。
此变化之由也。
故若丁生亥月,本为正官,支全卯未,则化为印。
己生申月,本属伤官。
藏庚透壬,则化为财。
凡此之类皆用神之变化也。
变之而善,其格愈美;
变之不善,其格遂坏,何谓变之而善?
如辛生寅月,逢丙而化财为官;
壬生戌月逢辛而化煞为印。
癸生寅月,不专以煞论。
此二者以透出而变化者也。
癸生寅月,月令伤官秉令,藏甲透丙,会午会戌,则寅午戌三合,伤化为财;
加以丙火透出,完全作为财论,即使不透丙而透戊土,亦作财旺生官论。
盖寅午戌三合变化在前,不作伤官见官论也。
乙生寅月,月劫秉令,会午会戌,则劫化为食伤,透戊则为食伤生财,不作比劫争财论。
此二者因会合而变化者。
因变化而忌化为喜,为变之善者。
何谓变之而不善?
如丙生寅月,本为印绶,甲不透干而会午会戌,则化为劫。
丙生申月,本属偏财,藏庚透壬,会子会辰,则化为煞。
如此之类亦多,皆变之不善者也。
又有变之而不失本格者。
如辛生寅月,透丙化官,而又透甲,格成正财,正官乃其兼格也。
乙生申月,透壬化印,而又透戊,则财能生官,印逢财而退位,虽通月令,格成伤官,百戊官忌见。
丙生寅月,午戌会劫,而又或透甲,或透壬,则仍为印而格不破。
丙生申月,逢壬化煞,而又透戊,则食神能制煞生财,仍为财格,不失富贵。
如此之类甚多,是皆变而不失本格者也。
是故八字非用神不立,用神非变化不灵,善观命者,必于此细详之。
十一、论用神纯杂
用神既有变化,则变化之中,遂分纯、杂。
纯者吉,杂者凶。
何谓纯?
互用而两相得者是也。
如辛生寅月,甲丙并透,财与官相生,两相得也。
戊生申月,庚壬并透,财与食相生,两相得也。
癸生未月,乙己并透,煞与食相克,相克而得其当,亦两相得也。
如此之类,皆用神之纯者。
何谓杂?
互用而两不相谋者是也。
如壬生未月,乙己并透,官与伤相克,两不相谋也。
甲也辰月,戊壬并透,印与财相克,亦两不相谋也。
如此之类,皆用之杂者也。
纯杂之理,不出变化,分而疏之,其理愈明,学命者不可不知也。
十二、论用神格局高低
八字既有用神,必有格局,有格局必有高低,财官印食煞伤劫刃,何格无贵?
何格无贱?
由极贵而至极贱,万有不齐,其变千状,岂可言传?
然其理之大纲,亦在有情、有力无力之间而已。
如正官佩印,不如透财,而四柱带伤,反推佩印。
故甲透酉官,透丁合壬,是谓合伤存官,遂成贵格,以其有情也。
财忌比劫,而与煞作合,劫反为用。
故甲生辰月,透戊成格,遇乙为劫,逢庚为煞,二者相合,皆得其用,遂成贵格,亦以其有情也。
身强煞露而食神又旺,如乙生酉月,辛金透,丁火刚,秋木盛,三者皆备,极等之贵,以其有力也。
官强财透,身逢禄刃,如丙生子月,癸水透,庚金露,而坐寅午,三者皆均,遂成大贵,亦以其有力也。
又有有情而兼有力,有力而兼有情者。
如甲用酉官,壬合丁以清官,而壬水根深,是有情而兼有力者也。
乙用酉煞,辛逢丁制,而辛之禄即丁之长生,同根月令,是有力而兼有情者也。
是皆格之最高者也。
如甲用酉官,透丁逢癸,癸克不如壬合,是有情而非情之至。
乙逢酉逢煞,透丁以制,而或煞强而丁稍弱,丁旺而煞不昂,又或辛丁并旺而乙根不甚深,是有力而非力之全,格之高而次者也。
至如印用七煞,本为贵格,而身强印旺,透煞孤贫,盖身旺不劳印生,印旺何劳煞助?
偏之又偏,以其无情也。
伤官佩印,本秀而贵,而身主甚旺,伤官甚浅,印又太重,不贵不秀,盖欲助身则身强,制伤则伤浅,要此重印何用?
是亦无情也。
又如煞强食旺而身无根,身强比重而财无气,或夭或贫,以其无力也。
是皆格之低而无用者也。
然其中高低之故,变化甚微,或一字而有千钧之力,或半字而败全局之美,随时观理,难以拟议,此特大略而已。
十三、论用神因成得败因败得成
八字之中,变化不一,遂分成败;
而成败之中,又变化不测,遂有因成得败,因败得成之奇。
是故化伤为财,格之成也,然辛生亥月,透丁为用,卯未会财,乃以党煞,因成得败矣。
印用七煞,格之成也,然癸生申月,秋金重重,略带财以损太过,逢煞则煞印忌财,因成得败也。
如此之类,不可胜数,皆因成得败之例也。
官印逢伤,格之败也,然辛生戊戌月,年丙时壬,壬不能越戊克丙,而反能泄身为秀,是因败得成矣。
煞刃逢食,格之败也,然庚生酉月,年丙月丁,时上逢壬,则食神合官留煞,而官煞不杂,煞刃局清,是因败得成矣。
如此之类,亦不可胜数,皆因败得成之例也。
其间奇奇怪怪,变幼无穷,惟以理权衡之,随在观理,因时运化,由他奇奇怪怪,自有一种至当不易不论。
观命者毋眩而无主、执而不化也。
论命惟以月令用神为主,然亦须配气候而互参之。
譬如英雄豪杰,生得其时,自然事半功倍;
遭时不顺,虽有奇才,成功不易。
是以印绶遇官,此谓官印双全,无人不贵。
而冬木逢水,虽透官星,亦难必贵,盖金寒而水益冻,冻水不能生木,其理然也。
身印两旺,透食则贵,凡印格皆然。
而用之冬木,尤为秀气,以冬木逢火,不惟可以泄身,而即可以调候也。
伤官见官,为祸百端,而金水见之,反为秀气。
非官之不畏夫伤,而调候为急,权而用之也。
伤官带煞,随时可用,而用之冬金,其秀百倍。
伤官佩印,随时可用,而用之夏木,其秀百倍,火济水,水济火也。
伤官用财,本为贵格,而用之冬水,即使小富,亦多不贵,冻水不能生木也。
伤官用财,即为秀气,而用之夏木,贵而不甚秀,燥土不甚灵秀也。
春木逢火,则为木为通明,而夏木不作此论;
秋金遇水,则为金水相涵,而冬金不作此论。
气有衰旺,取用不同也。
春木逢火,木火通明,不利见官;
而秋金遇水,金水相涵,见官无碍。
假如庚生申月,而支中或子或辰,会成水局,天干透丁,以为官星,只要壬癸不透露干头,便为贵格,与食神伤官喜见官之说同论,亦调候之道也。
食神虽逢正印,亦谓夺食,而夏木火盛,轻用之亦秀而贵,与木火伤官喜见水同论,亦调候之谓也。
此类甚多,不能悉述,在学者引伸触类,神而明之而已。
十五、论相神紧要
月令既得用神,则别位亦必有相,若君之有相,辅者是也。
如官逢财生,则官为用,财为相;
财旺生官,则财为用,官为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