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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三德、三礼”教育活动。

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教育广大村民,以礼貌、礼仪、礼节为主要内容,搞好村民行为的养成教育,继续开展好群众性评选活动,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抓好实践活动,整合教育资源,开办文明村民学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镇成立创建文明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要按照镇统一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觉服从镇文明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指挥,做到步调一致,通力协作,层层分解指标,认真抓好落实。

(二)广泛宣传,全民动员。

利用一切宣传阵地,运用一切宣传手段,强劲造势,积极营造起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通过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投身文明创建工作,真正形成上下重视,各方支持,人人参与的创建格局。

(三)签订责任状,对照文明创建目标要求,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责任人与镇政府签订责任状。

(四)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将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纳入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选评优的重要依据。

钱字[2011]26号

钱桥镇创建“美丽钱桥镇,可爱钱桥人”

活动实施方案

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集镇品味,构建物质丰裕、精神奋发、政治民主、生态环保、社会和谐、美丽可爱的新钱桥,促进钱桥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实现“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制定创建“美丽钱桥镇,可爱钱桥人”活动实施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变,坚持强力招商、工业兴镇不动摇,坚持重民生、办实事不动摇,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创建“美丽钱桥镇、可爱钱桥人”活动,大力推进“环境提升”、“产业提升”、“服务提升”和“素质提升”四大工程,实现人居环境、自然生态、产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民素质和精神文明的全面提升,把我镇建设成产业发展、环境优美、生活甜美、社会和美的美丽钱桥镇。

三、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

(一)大力推进“环境提升工程”,强化生态建设,实现环境优美。

1、提升主要干道。

做好庐十路改建和钱白路建设的各项工作,积极实施通组道路硬化工程,切实改善交通状况。

2、提升整体环境。

一是推进村庄环境提升工程;

二是抓好美丽家庭创建工程;

三是抓好沿路、沿线、沿河的违章建筑的拆除和环境整治,提升建设品位;

四是坚持完善村庄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巩固环境质量,做到建管并举,不断提升美丽钱桥镇的建设水平,树立钱桥的新形象。

3、提升基础设施水平。

一是建立综合文化站;

二是搞好大塘土地综治的完善扫尾工作,继续争取和实施一批土地整治项目,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三是整治水库,加大用电、用水等公共设施的投入,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四是建立朝阳垃圾运转站一座,加大生活垃圾管理力度,切实改善生活环境。

(二)大力推进“产业提升工程”,强化产业带动,实现家家创业。

一是完善政策,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搞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是立足钱桥实际,切实搞好经果林基地、姚湾大棚蔬菜基地、邹姚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寻求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三是按照一村一品的发展要求,搞好专业合作社、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市场连锁化经营程度;

四是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搞好实用技术普及推广工作,提高专技人员指导、示范,带动农民增收闯市场的能力。

(三)大力推进“服务提升工程”,强化公共服务,实现社会和谐。

1、加快集镇建设步伐,辐射带动农村发展。

要立足边贸重镇、繁荣集镇的高标准,致力于集镇功能的改造,完善清扫保洁制度,完善灯饰工程管理,实现集镇美化、亮化目标,大力吸纳农民到集镇建、购房和就业。

要加强农村中心村建设规划,构建城乡统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集镇规模和农房改造的同步发展。

2、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完成示范点任务。

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继续搞好钱桥镇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建设,抓好项目,增加农民收入,搞好村镇规划,注重培训教育,培育新型农民,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塑造新风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建村级好班子。

要引导各村因地制宜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优势产业,逐步实现“四化、五通、六有”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要求每个村建好一个示范点,在适当时间进行检查评比。

3、巩固扶贫开发成果,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要继续围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事业等重点扶贫工作的需要,积极争取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实施乡村道路建设、人畜饮水工程、种养基地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项目,切实改善贫困程度,消除特困现象。

要加快民政事业发展,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广泛开展捐赠活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活,认真落实优抚政策,深入开展双拥工作,按照“为民解困”的目标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安全稳定。

要切实加强社会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把矛盾控制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安全监管到基层,把民心稳定在基层。

要认真开展“六五”普法的各项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理,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力打击“黑恶”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着力排查调处纠纷,及时化解民间矛盾。

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能作用,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和监管责任,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要加大信访事项的办理力度,认真接待和处置群众来信来访,确保全镇和谐稳定发展。

(四)大力推进“素质提升工程”,强化文明建设,实现人人幸福。

加大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提升村民的文化素养,进一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一是抓好农村文化设施建设。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村为重点,以农户为对象,发展镇、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高效利用村老年活动室、党员活动室,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使之成为村民们学习科技文化的课堂、娱乐的场所,进一步丰富广大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是组织各种类型的培训,积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化新型农民。

三是继续开展“十佳好媳妇、十佳好公婆、十佳孝子、十佳文明家庭”等评比活动,在全镇树立文明新风尚,优化家庭细胞,使群众学有目标,赶有榜样,促进良好民风的形成,继续开展创建“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倡树婚育新风。

四是结合建党90年周年开展评先评优活动。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3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2011年6月)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1年7月—2012年4月)

五、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创建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一是成立组织。

成立钱桥镇创建“美丽钱桥镇,可爱钱桥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各村、镇直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宣传发动。

加大宣传力度,统一创建思想,树立创建信心,不断提高群众对此次创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文明创建氛围。

三是落实责任。

各村、镇直单位要自觉把本次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要根据全镇的总体部署和任务要求,结合本村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措施,责任到人。

四是健全体制。

健全检查督查机制,各村、镇直单位对照目标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创建进展和提升创建质量,切实避免搞形式、走过场,同时要保证必要的创建经费的投入,推进创建工作有理有序开展。

五是形成合力。

各村、镇直单位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形成活力,齐抓共管,以创先争优为契机,全力推进“美丽钱桥镇,可爱钱桥人”活动,要自觉服从镇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切实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对创建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镇党委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而影响创建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教育限期整改,以确保创建“美丽钱桥镇,可爱钱桥人”活动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共钱桥镇委员会

钱桥镇人民政府

2011年4月11日

钱政字[2012]4号

钱桥镇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钱桥集镇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建设行为,明确镇村各自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枞阳县钱桥镇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规划范围:

南起十字路,北至官青叉路,该路段两侧500米。

二、镇建设办负责规划建设的业务工作,核发“一书二证”或“一书一证”。

所涉村负责前期准备工作,全力配合镇政府实施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未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四、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前,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五、建设工程经过开工放线、规划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合格后,并向建设办提交建设档案,方可交付使用。

六、建设项目包括:

新建、扩建、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供电、电信、电视,给排水等架空或埋地管线管道的铺设和改造。

七、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构建物属违章建筑,国土所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使用证,违章建筑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八、凡过去有关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建设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元月五日

钱政字[2012]53号

钱桥镇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钱桥镇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卫生镇,优化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钱桥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由镇市容所执行落实。

第三条集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全面规划,政府领导,村委会主管,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的原则,形成共创、共建、共管的格局。

第四条镇辖各单位要加强对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第五条镇市容所和所涉及村委会具体划分落实集镇卫生区域责任制。

村委会负责集镇居民创卫意识的教育,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门内达标(卫生达标)责任制”;

镇市容所负责组织专人处理街道及周围垃圾并做好保洁。

第六条镇辖各单位(含企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镇容和环境卫生意识,自觉遵守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集镇市容

第七条集镇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集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未经批准不得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集镇道路、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雨阳棚或其它设施。

因特殊需要,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期限,期满应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貌。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护栏、档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材料、器具堆放整齐,废渣及时清除,废水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不得影响原设施的畅通和阻碍交通。

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清理。

施工垃圾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规定设置的广告牌(栏)、招牌、标牌、橱窗等设施,应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

第十二条禁止在过境街道和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禁止在临街道面垒炉烧灶,焚烧树叶、废塑料、废橡胶等。

第十三条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和行道树上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挂,经批准悬挂的宣传标语、宣传画等,期满应及时自行清理。

第十四条进入集镇区域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冲洗,归点停放;

车辆行驶时,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运载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要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飞扬、渣漏。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河道,不准毁坏河道设施。

禁止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禁止在河道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第三章清扫与保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叶痰、便溺;

(二)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塑料)瓶等废弃物;

(三)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四)不准向街面和人行道倾倒污水、污物;

(五)不准在集镇街道、人行道等地乱停、乱放和冲洗、修理各种车辆;

(六)不准在集镇道路及公共地段堆晒物品;

(七)不准损坏集镇区域花草树木;

(八)不准敞放和沿街圈养家禽家畜。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各种办法控制和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无主地段由镇政府组织专人定期消杀,把除“四害”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十八条集镇街道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理,由镇政府对外承包,另行签订清洁卫生承包协议。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店铺、街坊、居民区等地段要自行清扫保洁,镇市容所和村委会实地进行划分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责任制。

第四章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十九条集镇生活垃圾必需按规定倒入垃圾桶或指定地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置垃圾池,解决自产垃圾的容装。

第二十条各医疗、企业、屠场等单位主产的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动物尸体和有害物等,应按环保、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收集、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从事主产、经营活动所生产的废物、建筑和经营性垃圾等,应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地点或委托清运。

第二十二条集镇区一切单位的职工住宅、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自运到垃圾池。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市容所按本规定监督检查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罚款。

(一)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区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品的,罚款50元。

(二)在集镇建筑物,市政设施以及花草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50元;

(三)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的,罚款100元;

(四)在规定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100元;

(五)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和乱丢烟头的,罚款50元。

(六)运输货物液体、散装货物不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撒落、飞扬的,罚款500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拦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1000元;

(八)未自行保洁、清运垃圾,又未委托保洁、清运垃圾的单位,罚款2000元;

(九)未按规定除“四害”的,除责令先期除“四害”外,罚款500元;

(十)在街道和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焚烧、弃土、抛撒纸物、堆晒物品、倾倒污水、乱停乱放和洗修车辆的,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罚款。

(一)损坏花草树木的,罚款200元,损坏名贵花木的照价赔偿。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罚款500元。

(三)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搭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镇容的,罚款50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500元。

(五)在城区河道堆放污染物,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罚500元。

第二十六条凡不符合集镇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且未经批准的,由镇市容所组织强制拆除,并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对拒不缴纳卫生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市容所进行批评教育,仍不缴纳的,由镇人民政府决定其垃圾自行处理,也不自行处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由市容所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钱桥镇辖区内企业的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市容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自2012年3月12日起执行。

钱政字[2012]21号

钱桥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切实落实钱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特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以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一、全镇基本农田情况

依据钱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本规划年度内,划定全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613.2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不低于88%。

全镇设立1个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钱桥村、大塘村、邹姚村、新埠村、兴旺村、朝阳村、洪湾村、高丰村、石马村、宣庄村、马塘村11基本农田保护片。

各基本农田保护片区埋设界址桩。

二、保护措施

1、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工作副镇长为副组长,国土、农业、水利、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切实履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职责。

2、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方针。

各村民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或乡规民约。

3、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各村民委员会要与各村民组集体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村民组集体与承包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各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基本农田保护第一责任人。

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人。

4、按照上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要求,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牌、标语、界碑、界桩)。

5、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三禁止一鼓励”,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渔;

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鼓励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土地整理。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方可用地。

同时按照“先补充、后占用、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6、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

乡村、城镇建设要充分利用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土地和空闲地、荒废地。

设立功能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7、镇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全镇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国土所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巡查工作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占用与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8、探索建立地方补偿制度,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农田水利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相结合,逐步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9、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各村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三、奖励与惩罚

1、对管理和保护基本农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以设施农用地名义骗取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3、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及时查处并上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或农田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由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四、其它事项

本实施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钱政字[2012]34号

钱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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