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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卫生局文档格式.docx

(11)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文件;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1天)-卫生监督所受理审核科现场审核(4天)-监督所领导审批、制证(1天)-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结、通知(1天)(不包括听证和法定送达时间)。

(行政许可类)

1-2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

(8)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3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企业)

(4)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

(5)加工、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6)加工、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各操作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7)清洗、消毒和冷藏等设施设备清单;

(8)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

(9)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10)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工商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相关证明资料(若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不提交);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5)工艺流程图、单位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注各功能区面积);

(6)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7)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现场检测报告(检测机构须有相应资质);

(9)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0)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工商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

(3)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资料;

(4)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5)生产工艺流程图(采用城市供水网的二次供水单位不提供)、平面布局图;

(6)水源防护资料、源水水质检测报告(采用城市供水网的二次供水单位不提供);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批件;

(8)水质检测报告(采用城市供水网的二次供水单位不提供);

(9)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资料;

(10)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1、《传染病防治法》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5)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7)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卫生许可证变更

1-1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1、卫生许可证件变更申请;

2、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4、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委托代理只需提供承诺书)。

受理(1天)、审核(4天)、审批、制证(1天)、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结、通知(1天)(不包括听证和法定送达时间)。

1-2卫生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变更证明材料;

3、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5、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委托代理只需提供承诺书)。

1-3卫生许可证变更

(单位地址变生产经营地不变)

5、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委托代理只需提供承诺书)

卫生许可证注销

1、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注销证明材料(工商部门注销证明、现场核查材料等)

4、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委托代理只需提供承诺书)

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竣工达标验收

1-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

1、项目批文;

2、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申请书;

3、设计图纸;

4、设计说明及卫生设施说明;

5、工业企业可研阶段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食品卫生法》

2、《职业病防治法》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传染病防治法》

8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1天)-卫生监督所受理审核科现场审核、图纸审核(5天)-监督所领导审批、制作认可书(1天)-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结、通知(1天)(不包括听证和法定送达时间)。

1-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5、工业企业竣工验收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3)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2份);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职业病防治法》

1、一般程序:

受理(1天)、审核(4天)、审批(1天)、办结、通知(1天)(不包括听证和法定送达时间)。

2、备案程序:

2个工作日

1-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文书(复印件);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受理(1天)、审核(4天)、审批(1天)、办结、通知(1天)(不包括专家评审、听证和法定送达时间)。

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见附件3);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文书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文书(复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1-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名称申核定表

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的内容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十一条

3)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

45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5天)→审查(35个工作日)→决定(4个工作日)→送达(1天)

1-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内容完整,书写工整,日期正确,签字盖章符合形式要求。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在有效期内。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符合法律规定。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直观反映科室设置。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有合法机构出具,与设置时的数额相一致。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相关制度齐全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的履历表、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按设置科室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9)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清单:

设备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0)环保、消防验收合格证:

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提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0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5天)→审查(20个工作日)→决定(4个工作日)→送达(1天)

1-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项目有关的证明文件、材料,如:

(1)变更名称:

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的批准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需提供由该医疗机构的上级行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3)变更注册资金:

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4)变更诊疗科目:

新增诊疗科目的要出具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标明新增科目所在位置)、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新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情况;

涉及需要另行批准的诊疗科目,应提供相关批文或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床位(牙椅)数;

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6)凡涉及到医疗机构新迁址、扩建项目的必须按新设置医疗机构程序办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30日

无收费

窗口受理(5天)→审查(局医政处)(20天)→决定(4天)→送达(1天)

1-4医疗机构注销

(1)书面申请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4)医疗机构注销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20日

窗口受理(1天)→审批(局医政处)(15天)→分管领导批准(3天)→核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通知(1天)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1.申请书;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2、3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八、九、十条(《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99项)

窗口受理(1天→材料审核(局医政处)(20天)→审批(局医政处)(7天)→核发《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2天)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5、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5天

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1天)→现场审核(2天)→领导审批、制证(1天)→送证(1天)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1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婚前医学检查技术)(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以及复印件(1份);

(3)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婚前医学检查技术)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5)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清单(1份)

(1)《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

(3)《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7号)附件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

18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1天)→基妇处审查(13天)→分管领导批准(2天)→发证(2天)

1-2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助产技术服务)(2份);

(3)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服务)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5)助产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清单(1份)

1、《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

3、《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7号)附件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

窗口受理(1天)→基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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