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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震措施和构造措施的区别,可仔细阅读抗震规范第2.1.9和第2.1.10条;
2.地震作用是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地震作用计算的内容见抗震规范第5.1~5.3节;
3.应该说抗震等级分抗震措施的抗震等级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两部分,按抗震措施确定的抗震等级只用在抗震措施规定的计算中,而按构造措施确定的抗震等级只用在构造措施规定的设计中。
问:
抗规6.4.11条,顶层连梁的纵向钢筋锚固长度范围内,应设置箍筋。
如果不是顶层,中间层连梁钢筋在两端墙内的锚固有可靠保证。
2.36、关于内框架房屋
对多层内框架房屋,规范没有规定要对抗震墙内力进行调整,但从结构体系看,有条件时,可借鉴抗震规范第7.2.4中第3款的规定,由抗震墙承担全部地震剪力。
柱内力要调整,抗震规范7.2.6条有具体规定,按规定计算就可以。
抗规第5.2.3边榀增大系数对砌体结构、单层钢结构厂房、多层钢框架是是适用的,但是否要采用5.2.3条的系数,则要根据具体规定来确定,边榀放大不一定非要通过计算手段来实现,合理的构造措施也是概念设计的重要内容。
抗规3.4.3薄弱层增大系数1.15,是仅对薄弱层才增大吗?
对竖向不规则但不是薄弱层要乘此系数吗?
如:
底框砖房底层要乘此系数1.15吗?
《高规》第10章复杂高层建筑加强层要乘此系数1.15吗?
答:
竖向不规则时,规范没有规定要乘薄弱层增大系数1.15,对底框砖房的底层及复杂高层建筑的转换层,因已采取了相应的结构措施,所以也不再放大。
2.37、关于地震倾覆力矩
对框架-剪力墙结构中:
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按照框架结构采用。
2.38、关于重力荷载设计值
《混凝土高规》中验算高层建筑的稳定性时用到的公式中“Gi”指的是“重力荷载设计值”;
《抗震规范》第11页提到重力二阶效应问题,在第208页条文说明中指出“Gi”是“重力荷载计算值”。
问以上关于重力荷载的两种说法与我们常说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是何种关系?
查《荷载规范》第3页条文说明“荷载设计值”是指“荷载代表指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是否意味着“重力荷载设计值”=1.2x“重力荷载代表值”?
另外“重力荷载计算值”是否就是“重力荷载设计值”?
“重力荷载计算值”和“重力荷载设计值”是一回事,规范应统一。
“重力荷载设计值”=1.2x“重力荷载代表值”
关于混凝土高规
3.1、关于附录D
高规附录D中,作用于墙顶的竖向均布荷载设计值,是否可以只考虑竖向荷载组合?
因为墙的轴压比计算中为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向力设计值。
不可,应取各种工况(包括竖向荷载、地震作用等)组合的最大墙顶轴力设计值,并根据墙肢的长度,将其等效为墙顶均布荷载q=N/h。
此处,是墙肢的稳定计算,属于构件抗力计算的内容;
而轴压比计算,只是结构构造设计的辅助指标,不是结构计算本身,主要作用是通过轴压比数值的大致划分,确定结构构件的相应构造措施标准。
3.4、关于地下室的抗震等级
地下室的抗震等级分别对应上部结构的抗震等级确定,即:
地下室的框架对应地上的框架、地下室的剪力墙对应地上的剪力墙。
3.5、关于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
高规7.2.2第六款中公式左边的Vw在符号说明中说是剪力设计值,并应符合7.2.10条的规定。
但是在7.2.10条中,Vw代表计算值,V才是设计值。
是不是7.2.2中的Vw写错了,因为从此式的右边来看,各项指标都对应的是设计值,所以我想7.2.2中的Vw应是设计值,此处的Vw就是7.2.10中的V。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可参考抗震规范第6.2.8条和混凝土规范第11.7.3条,但各规范均有表述不清之处,注意区分。
3.7、关于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高度取值问题
3.8、关于乙类建筑Ⅲ、Ⅳ类场地时的抗震等级确定问题
对于高规4.8.4条的理解:
对于甲、乙类建筑,根据4.8.1条,其抗震措施已按提高一度考虑,如果此时,当建筑物又刚好位于Ⅲ、Ⅳ类场地时,有资料介绍是这样处理的:
先将7度0.15g和8度0.30g分别提高到8度和9度确定抗震等级,再分别采取比8度更高或9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即提高了再提高,这样理解正确吗?
或者是4.8.4条仅针对丙类建筑才有实际意义,对甲、乙类建筑仅执行4.8.1条(实际上已包含了4.8.4条的内容),可不再另外提高,哪种理解正确?
“先将7度0.15g和8度0.30g分别提高到8度和9度确定抗震等级,再分别采取比8度更高或9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即提高了再提高”的理解正确,这是多种不利情形同时出现的情况,应分别执行不同的规定,这里是两层关系:
对甲、乙类建筑的提高是结构重要性要求导致的提高;
7度0.15g和8度0.30gⅢ、Ⅳ类场地时,是场地和地震作用与7度0.1g和8度0.2g设防标准的不同而要求的提高。
3.9、关于转换层上下刚度比的问题
3.10、关于楼层侧向刚度比问题
高规第4.4.2条规定:
楼层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70%,而附录E中对转换层位于三层或三层以上时,要求楼层侧向刚度比不应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60%,分析二者,其实是一直的,但是好像对普遍意义的规定比对转换结构的来的严格,当然注意到而且措词的不同,前者为“不宜”,后者为“不应”,但总感觉前后规定有重复,不是太通顺,是否对后者应当补充:
不宜小于70%,不应小于60%为妥,以便引起设计者的注意。
高规4.4.2条对应的是判断竖向规则与否的问题,也就是当符合规定时可判定为规则。
而附录E则是对特殊结构,其竖向已不规则的结构提出的限制要求。
即结构侧向刚度差别的底线。
两者规定不重复,也合理。
3.13、关于墙和柱体积配箍率中的fc取值问题
高规的体积配箍率7.2.16条中fc应该不考虑大于等于C35吧,如C30就按C30取,而6.4.7应该考虑如C30就按C35取fc。
3.15、连梁的计算问题
连梁的跨高比很小,正截面受弯计算是考虑深梁计算,还是分框架梁和高规的连梁计算啊,为什么?
比如bXh=160mmX900mm,净跨是900mm。
连梁与混凝土规范中说的深梁受力情况大不相同,一个以水平荷载为主,一个以竖向荷载为主,因此对于跨高比很小的连梁,其正截面受弯按连梁计算,配筋设计时可适当考虑其钢筋的分布范围,宜配置在0.2h范围内。
3.17、关于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层高度问题
《高规》第10.2.4条,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混规》第11.1.5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和落地剪力墙总高度的1/8中的较大值,但不大于15m;
其他结构的剪力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高度中的较大值,但不大于15m。
《抗规》第6.1.10条,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请问当结构底部框支3层,每层高4.5m,框支以上每层3.9m,共16层(楼高=3×
4.5+13×
3.9=64.2m)。
底部加强部位应为多高,应执行哪条规范?
三本规范对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高度问题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其中有些规定是明显不合理的,如限制总高15m的要求。
3.21、暗梁设置问题
不是所有的剪力墙都需要在楼层处设置边框梁(或暗梁),只有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才需要设置,其目的为使剪力墙与其周边的边框梁和边框柱一起成为带边框的剪力墙,提高剪力墙的抗震性能。
暗梁的设置要求见高规第8.2.2条。
3.32、连梁纵筋的最小配筋率问题
连梁构造配筋按框架梁要求取值应该是合理的,控制连梁受剪承载力不小于抗弯承载力的关键在于计算取用的梁截面的合理性,要求梁的计算截面不宜太小,若梁的计算截面太小,则可能造成连梁抗剪承载力与抗弯承载力的比例关系失衡。
3.28、关于高规第7.2.7条
高规7.2.7增大系数与7.2.6、7.2.10增大系数同时考虑(连乘)。
3.30、地震内力计算的调整
高规10.2.12.6框支柱地震产生的轴力乘增大系数是否在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后调整?
还是前后都要调整?
高规10.2.6转换构件水平地震内力计算的调整应均应在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前调整。
注意:
组合前的调整为对地震作用单项内力(一般为标准值)的调整。
4.8、关于梁柱钢筋的搭接
混凝土规范中10.4.4条中提到位于柱子节点外侧和梁端顶部的弯折搭接接头的情况(柱筋锚入框架梁),如果框架梁比较高,那么柱筋很可能在大于等于1.5La的情况下未伸到柱内侧,那么与规范中要求“伸入梁内的外侧柱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少于外侧柱纵向钢筋全部面积的65%”“梁宽范围以为的外侧柱纵向钢筋宜沿节点顶部伸至柱内边”有出入?
规范只提及外侧柱纵向钢筋伸入梁内,那么到底伸入梁内长度多少?
是否大于等于1.5La情况下就不用伸至柱内边?
这里说到的是柱外侧钢筋在梁高度范围内的搭接和锚固
1、柱外侧钢筋在梁宽度范围内的搭接,规范要求梁柱钢筋搭接不小于1.5La,没有其他要求(注意:
规范并没有要求一定要伸到柱内侧);
2、在梁宽度以外的柱外侧钢筋,需伸至柱内侧,并宜向下弯锚,这属于柱钢筋在柱顶内的锚固问题。
上述两者不矛盾。
4.16、关于最小配筋率问题
1、不要把最小配筋率和配筋率混为一谈,应仔细研读规范的规定,最小配筋率和配筋率的计算是有区别的,最小配筋率按全截面计算,配筋率按有效截面计算。
6.3、关于砌体的强度修正问题
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γa,小截面时,fg=f+0.6αfc,γa是修正f,还是修正f+0.6αfc?
。
我的理解是:
应该是对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fg的调整,即对f+0.6αfc的调整,其理由是:
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fg与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f(表3.2.1-3)不同,另外,规范第3.2.3条规定“各类砌体,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γa”,因此,对f+0.6αfc的调整,符合规范要求,是对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fg的调整。
而网状配筋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fn计算中,只是用到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是砖砌体的延伸,fn本身不属于第3.2节规定的砌体计算指标。
所以只对f修正。
6.10、关于砌体规范
砌规4.2.8条:
“每侧翼缘宽度可取壁柱高度的1/3”,“可取壁柱宽加2/3墙高”此处壁柱高度、墙高是否就指5.1.3条构件高度H吗?
是。
砌规3.2.3条的1款“跨度不小于9米的梁下烧结砖砌体强度设计值乘折减系数”,我不知道若是跨度不小于9米的屋架下烧结砖砌体强度设计值是否乘折减系数?
”?
情况类似,也应该要折减。
6.14、关于砌体规范的ra问题
砌体设计规范3.2.3条ra调整:
1、请问在确定砌体弹性模量E时f是否考虑ra调整?
许多书中(不是权威书)此时并不调整,不知对否?
砌体的弹性模量与砌体的强度有关,我觉得应该调整。
6.16、关于砌体规范6.1.2条
砌体规范6.1.2条有:
“1
......当确定带壁柱墙的计算高度H0时,s应取相邻横墙间的距离。
”;
“3
......此时s应取相邻壁柱间或相邻构造柱间的距离。
......”
这两个说法好像不一致。
一般横墙间距都十几米以上,而相邻壁柱间距一般才几米,这样得到的s差距太大了。
到底应该按哪个取值?
规范里涉及的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用于验算带壁柱墙的高厚比;
二是用于验算壁柱间墙的高厚比,两者差别很大,带壁柱墙的作用与柱接近,而壁柱间墙则以壁柱为依托,因此两者采用不同的验算要求合理。
7.2、抗震规范与混凝土高规——墙柱的轴压比计算异同
剪力墙和框架柱轴压比的计算规定有何不同?
剪力墙和框架柱轴压比的计算规定异同分析见下表:
剪力墙和框架柱轴压比的计算规定异同分析表
项目
框架柱
剪力墙
轴压比定义
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Nc与柱的全截面面积Ac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乘积之比值;
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取无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设计值
在重力荷载代表值GE作用下剪力墙墙肢的轴向压力设计值Nw与墙肢截面面积Aw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乘积之比值;
计算公式
Nc/(Acfc)
Nw/(Awfc)
轴力设计值的取值
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Nc取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最大值,即Nc=NcEmax
在重力荷载代表值GE作用下剪力墙墙肢的轴向压力设计值Nw=γGNGE,计算中取重力荷载分项系数=1.2,NGE为重力荷载代表值GE下,墙肢的轴力。
轴压比
真正的轴压比
是名义轴压比
7.5、抗震规范与高规——关于倾覆力矩比的控制问题
问:
在“抗规”6.1.3-1条及“高规”8.1.3条中,“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采用....”其中,“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是指结构每一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还是指结构底层(嵌固部位)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
为什么?
我以前一直用结构底层(嵌固部位)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当作“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
回大连后,现在的审图中心的同行们认为: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系“结构每一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概念上是把结构作为竖向悬臂构件,倾覆是对底部而言;
衡量的是各层框架的总效应;
这从“抗规”6.1.3-1条文说明公式中可看出;
89规范与新规范概念上是一致的,应为底层(嵌固部位)。
关于“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的问题,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底层,也没有说明就是每层,传统意义上底层控制是可行的,因为,抗震设计有刚度均匀的总体要求,所以你说按89规范实行底部控制是可行的。
但是,不知你是否注意到2000规范的改变,高规8.1.4条提出对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剪力的调整要求时,规定可以沿结构高度分区段调整的要求,我想这一条规定可以借鉴来解释你的问题,就是对沿竖向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可考虑采用分区段控制原则。
但抗震设计还是应该重视概念设计,不应采用沿竖向无规律变化的结构。
归纳以上结论如下:
对沿竖向基本不变化的规则结构,可只进行底层控制就可以;
对复杂结构建议应进行底部加强部位范围内各层的控制;
不应采用沿竖向无规律变化的结构。
7.7、抗震规范与混凝土规范——关于剪力墙翼缘宽度的取值
规范对剪力墙的有效翼缘宽度取值有两条不同的规定,根据计算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翼缘宽度。
抗震规范第6.2.13条确定的是:
计算内力和变形(即:
效应S计算)时的翼缘宽度取值原则;
而混凝土规范第10.5.3条确定的是:
计算承载力(即:
抗力R计算)时的翼缘宽度取值原则。
两者有明显差异。
7.8、抗震规范与高规——关于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高规5.6.3条及抗震规范S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公式中,SEhk,SEv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和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在抗震设计中那些属以此时需调整并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的,能谈具体些吗?
组合前调整和组合后调整是否会有冲突?
如何避免?
我的理解是组合后调整是具体构件的调整,组合前调整是整个结构的调整还包括一些,你的书规范图解手册我仔细拜读了,就此只谈了一小部分。
你的理解很准确,在对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分为先调整和后调整两部分:
1、先调整——主要是对地震作用标准值的调整,如: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有关地震剪力的调整、薄弱层地震剪力的增大、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的调整和框支柱地震轴力的调整等。
凡是规范规定对地震作用标准值的调整,都是属于先调整的内容,也就是说先调整只针对地震作用标准值。
2、后调整——主要是对组合内力设计值的调整,如:
抗震规范第6.2节中的部分内容。
凡是规范规定对组合内力设计值的调整,都是属于后调整的内容,也就是说后调整只针对组合内力设计值。
2)关于短肢剪力墙:
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要求见表2。
表2
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要求
序号
规定
1
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H
(抗震与非抗震)
比剪力墙适当降低,且7度H≤100m、8度H≤60m
2
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
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
≥0.5
为结构总底部倾覆力矩
3
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
应比一般剪力墙提高一级
4
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时分别不宜大于0.5、0.6和0.7;
无翼墙或端柱时其轴压比限值降低0.1
5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除底部加强部位外的各层剪力设计值增大系数
一级1.4、二级1.2
6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截面的全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底部加强部位1.2%
其他部位1.0%
7
短肢剪力墙的最小截面厚度
200mm
8
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
短肢剪力墙宜设置翼缘。
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平面外不宜布置与之单侧相交的楼面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