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25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国税发1999125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税发1999125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3.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附件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
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7〕14号
1997年7月14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
部门统一审批
办发〔1996〕17号)中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
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
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
(一)、
(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附件2:
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2日
(通知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但不得超过百分之
第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第四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
M.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五条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功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
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
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还应
第七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办理确认手续。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疋: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
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包括
专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
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条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
第
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一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本规定;
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
科学技术部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
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高新技术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认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以下统称企业)注册
业。
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第四条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五条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并在申请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第六条月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
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天报
O
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科学技术部批准第七条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技管
第八条
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科
理部门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九条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米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改正,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
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二)项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一
附件:
要求
二、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范本
附件一: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
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三、技术出资者对该项技术的权利状态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该项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专利技术:
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新缴纳年费记录;
计算机软件非专利技术:
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
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E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
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附件二: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科高认字199第号技术成果名称:
审查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出资入股申请材料齐
备。
经审查,该项技术成果是高新技术。
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
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