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承保服务项目采购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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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内容:
具体详见采购文件《项目需求》。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在本项目购买采购文件截止前在“信用中国”网站(,所有联合体成员任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注:
有关要求和事项见《谈判须知》。
4、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健康保险业务(本项目允许分公司或支公司以独立投标人的名义参与投标,但必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或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的授权),一家保险公司为一个投标人。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已登记报名并购买了采购文件。
五、购买采购文件的时间:
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1日(每天上午9:
30至11:
30,下午3:
00至5:
30;
节假日除外)。
六、购买采购文件的地点:
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标书售发室。
本采购文件不接受邮购。
七、采购文件售价:
人民币100元/套(售后不退)。
八、购买本采购文件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有效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有效期内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信用中国网站.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4、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报名均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九、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十、递交谈判文件地点:
十一、谈判开始时间:
在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后,以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全部就位为准。
十二、谈判地点:
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具体以项目签到表注明的会议室为准)。
十三、特别说明:
已购买采购文件而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在谈判时间截止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函告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1、集中采购机构:
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2、地址:
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四楼;
3、邮政编码:
524000;
4、咨询购买采购文件事宜:
联系人:
廖小姐;
联系电话及传真:
;
5、项目咨询电话:
标前咨询电话:
(黄小姐);
标后咨询电话:
、3332798
6、谈判保证金的咨询电话:
(李生);
7、有关本项目的补充(更正)通知和采购结果查询请注意浏览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cn/
本项目不举行答疑会,供应商对项目需求具体详情及存有疑问可向采购人了解。
采购人联系方式:
1、采购人:
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联系人:
梁生;
联系人电话:
3、地址:
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31号;
邮政编码:
524000
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部分
项目需求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承保服务
二、项目内容及预算价格: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保费预算单价(元/人/年)
小计(元/年)
1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承保服务
人
6400000
23.1
预算总价:
0元/年
三、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健康需求,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业务。
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社保[2017]2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参保人员每年约640万人,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费预算按参保个人缴费额和政府补助额合计的筹资总额的3.5%确定。
四、项目具体内容
1)保险险种: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2)保险对象:
已参加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参保人数:
约640万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以各年度参保人数为准)。
4)服务期:
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受保期,承保期从2018年1月1日0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以入院时间为统计口径)共3年。
5)采购预算:
0.00元(大病保险保费筹资标准为当年度参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总额的3.5%,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暂定为660元/人·
年)。
五、基本服务要求: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不受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的限制。
(二)严格执行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保障参保人的待遇,医保政策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相抵触时,按医保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不受商业保险条款的约束。
已承办过该项目的公司如参与本次采购,必须结清原项目的赔付款项。
(三)★保险公司需在社保经办机构(含五县市社保局)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服务机构,配备不少于70人的专业管理队伍(其中医疗专业服务人员40人,一般工作人员30人)和不少于7台7座以上的稽核检查用车(其中五县(市)社保局各1台,湛江市社保局2台)。
(四)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和参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医疗保险经办、监督工作,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特定门诊、住院医疗的管理。
(五)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必须予以认可。
(六)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应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无缝对接,保证社保经办机构和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待遇审核规则的一致性。
经审核移交承保公司后,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院(包括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发生的大病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定点医院,参保人异地就医(在非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发生的大病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保人。
六、参保人大病保险费用赔付办法:
1.特困供养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达到4000元以上,大病保险待遇按85%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达到6000元以上,大病保险待遇按80%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其他人员:
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个人自付费用确定。
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达2万元以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递增支付的办法:
参保人住院,其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50%;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由大病保险支付60%;
8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由大病保险支付70%;
10万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支付80%.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4.经审核移交承保公司后,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院(包括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发生的大病保险金额由承保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定点医院,参保人异地就医(在非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发生的大病保险金额由承保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保人。
七、本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谈判报价要求:
以每个自然年度为单位,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作无效谈判处理。
2、所报的价格已包括本项目相关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
(二)付款方式:
1、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保费按季度支付给保险公司。
2、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八、其它要求:
1、为保证大病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建立大病保险待遇周转金制度,以保险费用的10%存入大病保险周转金账户,并且保险公司要保证周转金账户始终有保险费用总额的10%。
2、盈亏分担方法: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当年度盈亏率【盈亏率=(保费总额-赔付总额)÷
保费总额】在保费总额的3%以内时由成交供应商自负盈亏;
当盈利超过保费总额的3%时,超过部分的80%纳入医保基金,20%纳入成交供应商;
当亏损超过保费总额的3%时,超过部分由医保基金负担80%,成交供应商负担20%。
3、报价文件必须列明每人壹年的保费和保险金额(均为人民币),保险责任,索赔手续,赔付的范围,保险金额的赔付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参保人员变动的处理,服务承诺,责任范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商业保险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参保居民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
一、有关说明
1.1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
本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及有关各方当事人适用本须知。
1.2采购范围:
本采购文件所需采购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二部分《项目需求》。
1.3“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采购人及联系方式见《谈判采购邀请函》。
本文件《项目需求》中所涉及的“用户、使用单位”若无特别说明,均指采购人。
1.4“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1.5“采购监管部门”是指负责采购人本级预算项目的财政部门。
1.6“谈判供应商”是指在国内经合法的工商注册登记、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并依循正当途径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资格登记审查后获取本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1.7“合格供应商”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谈判文件和缴交谈判保证金、通过谈判并经采购人谈判小组确认的供应商。
1.8“成交供应商”是指经成交公告后,收到集中采购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并按规定缴交了成交服务费的供应商。
1.9“质疑人”是指已参加本采购项目谈判活动并以书面形式在按质疑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的谈判供应商。
1.10“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
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装卸、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1.11本文件的专业技术内容如涉及到有官方或行业法定规定的标准、要求、规范指引、限制和禁止性内容时,应必须以法定技术规范为准;
没有涉及法定规范时,则以本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为准。
1.12本文件未注明具体配置的产品和相关服务,均以出厂标准配置或行业通用标准为准。
1.13本文件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供应商必须确保采购人拥有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并免受任何侵权诉讼或索偿,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18谈判有效期:
(1)谈判有效期是指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截止期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就本项目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及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修改,并且以谈判保证金进行担保。
(2)特殊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可于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谈判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不同意或拒绝延期的供应商将视为自动放弃谈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3)本项目从谈判之日起,谈判有效期为60天。
成交供应商有效期延续到项目验收通过之日。
1.19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信函、电报和传真。
1.20采购文件所指的公章若无特别说明,是指供应商单位公章,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
需签名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亲笔签署。
1.21日期、天数、时间:
未特别说明的,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
1.22采购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采购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1.23关于《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有关要求及事项。
(一)供应商对本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供应商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出具,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采购项目若涉及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供应商须申请对该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3、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4、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有关的申请函格式和要求可参考本采购文件的附件。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见竞争性谈判邀请函供应商资格要求)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3.1本采购文件是用以阐明项目采购需求,以及采购谈判程序和成交原则以及相应的合同条款的参考范本。
本采购文件由下述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谈判采购邀请函;
第二部分项目需求;
第三部分谈判须知;
第四部分附件---谈判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采购合同(格式)。
四、谈判文件的编写及组成
4.1谈判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谈判文件,从而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否则,其谈判将被拒绝。
4.2谈判供应商必须对其谈判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4.3谈判供应商须按本采购文件中提供的谈判文件格式(见附件)以A4版面统一编制(自制部分必须打印,每份内页须按序加注页码),以及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附件。
4.4谈判供应商对本采购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将视为不响应并按无效谈判处理。
4.5供应商的谈判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谈判响应书;
(2)第一次报价表;
(3)服务方案及承诺;
(4)投标人偿付能力及理赔权限;
(5)投标人概况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在谈判文件的正本、复印件附在谈判文件的副本)、全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谈判活动的附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中小企业声明函;
(8)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情况表;
(9)有效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0)采购文件要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附件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1)信用中国网站.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12)《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4.6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参加谈判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原件、《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以备核对。
特别说明:
1、经核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与谈判响应文件所附复印件不相符的,其谈判资格将被拒绝。
2、《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经核对后不予退回。
3、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因年审、变更、换证等原因未能出示核对的,必须出示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办理回执手续原件核实,否则,其谈判将被拒绝。
五、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的谈判。
六、供应商谈判文件的签署及有关规定
6.1谈判文件及有关附件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准备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并在每一份谈判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6.2谈判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全权代表签字。
6.3、谈判文件若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予以证实,否则其谈判将视为无效。
6.4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每一密封的信封封面上应按以下要求清楚标明:
“收件人:
项目名称:
(按谈判采购邀请函填写)
谈判文件正本(或副本)
采购编号:
谈判供应商:
(谈判供应商全称)
谈判供应商地址:
(谈判供应商详细地址)
投寄人:
(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姓名)
本项目谈判时间截止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6.5谈判文件不按要求的份数提交或未装订成册或未密封的,其谈判将被拒绝。
6.6谈判文件应装订牢固,不能轻易脱落。
如谈判文件因装订问题而出现漏页或缺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6.7集中采购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谈判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供应商谈判文件语言及计量单位
7.1谈判文件和与谈判来往的文件及信件,须以中文书写。
谈判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谈判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7.2除在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在谈判文件中以及所有谈判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往来文件的所有计量单位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八、谈判报价要求
8.1报价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8.2报价采用单价核定法,如总报价发生计算错误,将按单价核定总报价。
8.31、供应商的报价被视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或成交价,报价为按采购要求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之和,应包括成本、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措施等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
8.4谈判供应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谈判供应商报价不得超出预算价(包括预算总价和预算单价),超出预算价的其谈判将视为无效。
8.5本采购项目货物若以分包形式进行谈判采购的,谈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及资格条件选择所有的分包进行报价,也可只选择其中一个分包或两个以上的分包进行报价。
但谈判供应商报价不得超出该分包项目预算价(包括预算总价和预算单价),超出预算价的,其该分包项目谈判将视为无效。
8.6谈判供应商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九、供应商递交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截止时间
9.1本采购项目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下简称截止时间):
见谈判采购邀请函。
9.2谈判文件的递交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派专人送达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标书售发室,并在侯标室的项目签到表上签到。
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谈判文件和签到,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被拒绝。
9.3集中采购机构于截止时间前1小时开始接收谈判文件,提前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谈判文件恕不接受。
9.4电报、电话、传真和电子文件和电子邮件形式的谈判概不接受。
9.5在推迟了截止时间的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谈判供应商受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力和义务应延长至新的截至时间。
9.6供应商未办理报名手续和未购买采购文件而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的谈判文件为无效谈判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不予接收。
9.7截止时间后,本项目谈判供应商少于3家的(经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谈判按实际合格供应商数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除外),本项目废标,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人要求对该项目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根据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9.8项目谈判后,集中采购机构将不退还所有的谈判文件。
十、谈判保证金
10.1谈判保证金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在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谈判须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不退还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0.2谈判供应商须在提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下简称截止时间)之前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2950000元的谈判保证金。
10.3谈判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前到达集中采购机构银行帐户。
谈判保证金必须以谈判供应商名义汇入,不接受个人或其他供应商代为缴交,以现金(包括现金汇款)、支票、汇票和其他票证方式交纳的不予接纳。
提交保证金户名:
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银行: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盛新城支行;
帐号:
789-3。
转账时须注明采购编号。
10.4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将谈判被视为无效。
10.5如无质疑或投诉,未成交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办理退还的程序和手续:
谈判供应商递交谈判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交《谈判保证金退还申请函》(格式见采购文件附件),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谈判保证金退还申请函》提供的帐户办理退款。
10.6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满足以下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与采购人已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报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后;
(2)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已支付成交服务费。
10.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集中采购机构将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取消其湛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1)谈判供应商在本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及谈判承诺的;
(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
a、按采购文件及谈判要求签订合同;
b、接受对谈判文件错误的修正。
(3)提供虚假的材料及证明文件的;
(4)采购人如对成交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质量及服务问题投诉,经核查如属有效投诉的。
十一、谈判费用
11.1无论谈判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谈判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十二、谈判小组的组成
12.1供应商谈判小组组成:
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及技术人员1人。
12.2采购人评审小组是依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项目采购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其成员为3人或以上的单数。
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