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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胶带运输机引发的火灾,液压连轴节着火,综采支架安装、拆卸、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等等,特别是瓦斯煤尘爆炸和井下突水等特大事故,往往造成矿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3、煤矿生产工艺复杂

煤矿井下生产是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平行作业。

不论哪个工种、哪个岗位、哪道工序、哪个系统、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或者井下人员违章或失误都可能酿成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

例如,因1人在小煤窑井下吸烟造成瓦斯爆炸;

一个电工明火作业引发瓦斯爆炸;

局部通风机停运,没有按规定立即撤人,形成瓦斯积聚而继续放炮,造成瓦斯爆炸。

类似这样血的教训,不止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二、煤矿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严重性,要求强化安全检查

1、煤矿事故伤亡严重

据统计,20世纪末,我国铁路、冶金、建筑、纺织、化工、石油、建材、有色金属、地质、轻工、电力、煤炭等12个产业中,煤矿事故最频繁,伤亡最多,每年死亡近万人,相当于1h死亡1人,比其他11个产业的死亡总数还多,占国内工业死亡总人数的60%以上。

全国每产煤100万t死亡6人左右。

死亡总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都远远高于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

就每款安全而言,我国不但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发展中国家。

以1996年为例,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美国为0.039,俄罗斯为0.70,南非为0.23,印度为0.54,波兰为0.33。

美国煤炭产量与我国大致相同,近年来每年煤矿死亡总人数没有超过60人,1996年后没有超过40人,1998年只有29人。

我国1996年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为1.168,国有地方矿为4.02,乡镇高达7.70。

据报纸所载,山西省2001年11月14日至22日短短9天内,先后5个小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和透水事故,死亡达99人。

2、事故多伤亡大

我国煤矿事故伤亡严重,除零星事故频繁发生外,主要表现是造成多人伤亡的重、特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其中主要的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981年—1999年9年中仅以此死额昂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发生5971起,死亡39480人,其中以此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发生872起,死亡16296人,相当于1.11d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8.0d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4、尘肺病人多

据1996年统计,全国省属以上煤矿尘肺病患者高达17.5万人,占全国尘肺病人总数的40%以上,已累计死亡5.4万人,现有患者121278人。

20世纪90年代每年约有3000人死于尘肺病,这还不包括防尘措施更差的省属已下的煤矿。

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开采强度的加大,产尘条件有所增加,而粉尘对身体的危害有个积累过程,因此有些煤矿企业对粉尘的防止重视不够,这就更要求加强安全检查。

5、煤矿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煤矿伤亡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事故发生后,事故抢救、伤员救治、家属抚恤要支付一笔费用,事故造成停产、减产、设备设施的损坏以及恢复生产等都要额外支付一大笔费用。

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要么不堪重负,要么由盈变亏,甚至一蹶不振,大伤元气。

据文献记载,每年因伤亡事故和尘肺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7亿元,约占国有重点煤矿年销售收入的5%左右。

煤矿事故多、伤亡大,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每发生一起重、特大事故都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直接涉及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甚至国家的形象,煤矿形象更受到巨大的损害。

事故给伤亡家属造成的痛苦是无法弥补的,给亲人带来的心理伤害是无法愈合的。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工作格外关心,多次召开会议下达指示和作出批示。

各级政府、各煤炭企业对煤矿安全采取了不少措施。

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要求把安全工作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对待,切实把每款安全抓紧、抓实、抓出成绩来。

三、实行安全检查是我国煤矿安全工作的成功经验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状况极为重视,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就曾多次对职工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煤矿安全工作作出指示。

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建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机构,颁发了《煤矿保安规程》等一系列法规。

半个世纪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全国煤炭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煤矿企业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摸索和积累了一整套安全工作经验,安全监督和安全检查对煤矿安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煤矿安全状况朝着逐渐好转的方向发展,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1949年的22.54降到20世纪末的5.94。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原煤炭部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加强科技进步,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开展“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活动,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监督检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煤矿安全生产的实践证明,凡是领导干部重视安全管理,支持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安全检查的作用就发挥的好。

因此实施强有力的安全检查是搞好煤矿安全的得力措施。

经过半个世纪的探索,我国煤矿安全监察进行了重大改革,实现了政府执法垂直监察,这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历史性进步。

但是国家监察不可能完全代替内部的安全检查工作。

煤矿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日常安全检查活动以及各种类型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大检查,仍然是煤矿不可缺少的“常规武器“和”战术手段“,煤矿安全检查员依然是肩负安全重任的”矿山安全卫士“。

第二节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检查工作简述

一、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就国家安全管理而言,我国现行的安全工作是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法规为基础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就企业单位而言,就是企业的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

企业负责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承担风险的管理体制中,必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防止在安全工作中的思想松、管理松、纪律松的问题,坚持生产必须管安全、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停产的原则,坚持安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防止安全水平的下降。

企业和企业法人必须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任,企业经营者或承包集团对安全生产负责。

国家和上级用下达安全指标的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控制,对超标的企业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安全超标的煤矿企业实行法人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给予经济行政或法律的处罚。

行业管理就是各级经济生产管理部门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保护煤矿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

包括对安全工作制定规划,提出要求,做出计划,下达指令,组织实施并检查督促;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经验交流;

要求有关单位进行隐患整改,执行新建项目安全与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即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执行安全与生产的“五同时”(即企业各级领导在计划、不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国家监察即由国家安全监察局及其下属的省(区)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煤炭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国家监察是由国家法规确定建立安全监察制度,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地位、设置原则、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安全监察人员的资格以及任免程序等。

因此,它的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并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来进行的,它的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群众监督是广大职工通过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不脱产的义务劳动保护安全网员等形式监督和协助企业各级行政领导,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各方便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的煤矿的共青团组织了青年安全监督团,党委组织党员身边无违章、无事故活动和党员安全“责任区”活动,妇女和区委会组织了家属安全联保活动等。

群众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一般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来实现,是人人管理的一种好形式。

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三者性质不同,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三者从不同的角度、层次、方面结合起来形成合力,目标是相同的,这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执行安全法规、搞好安全生产。

企业负责和执行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执行者,它所要解决的是遵章守法、有法必依和从严治矿的问题,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和基础;

国家监察是代表国家、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所要解决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是加强安全工作的必要条件;

群众监督一方面代表职工利益协助国家监督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是支持配合行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工作的有力保证。

二、国家监察与企业安全检查的区别

建国以来,我国的劳动保护盒安全由政府各级劳动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察。

除了劳动部门监察外,煤矿安全的管理和监察主要由行业和企业共同承担。

煤炭部设有安全局,各省(市、区)煤炭局设安全监察局,各局矿企业设安全监察(处、站),对煤矿实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有的局矿是一个机构行施两种职能,谓之“单轨制”;

有的局矿设立两个机构,管理的监察分属两个部门,谓之“双轨制”。

这种机制运行了半个世纪,其“自己监察自己”的局限性和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但从实践中看,企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都离不开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其原因就在于无论国家或上级哪种形式的监督监察都不可能细化和深入到矿井的每个岗位和作业面,更不可能全天候24小时全覆盖地进行。

在实行国家垂直监察后,我们把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督定位为安全检查。

国家监察与企业安全检查,既有业务交叉和类似之处,又有本质上的区别。

如前所述,国家监察是代表国家,以法律赋于的强制力推动行业和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监察对象只要是行业和企业及其法人和法人代表,进行的是政府的执法活动,具有明显的法律权威性和命令性,具有宏观和提纲挈领的特点,而对现场隐患和人的行为的监察则是抽查性的,而非普遍经常性的工作。

行业和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活动,虽然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国家监察有很多类似和交叉,但这种检查行为只代表行业或企业,在行业和企业内部运作,它的检查对象主要是企业安全管理、人的行为和现场,需要细化。

深入岗位和作业面。

各矿的安全检查员还要跟班活动,,实行24小时全覆盖的检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隐患。

反“三违”、堵漏洞。

由此可见,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时企业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行自我控制的自律行为。

这种检查一旦需要超越企业管理体系或企业自身利益发生矛盾是,就难以发挥作用了。

第三节世界重要产煤国家的煤矿安全监察与管理简介

一、美国

美国煤炭工业发展史也经历过安全状态恶化、死亡事故严重的年代。

1905年~1930年间,美国煤矿平均每年死亡2000多人,最严重的1907年美国煤矿死亡总人数上升到3242人,为历史最高纪录,其中西弗吉尼亚州的蒙偌加矿发生瓦斯大爆炸造成360多人死亡,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为8.37。

20世纪30年代~40年代美国煤矿事故虽有波动,但总趋势是下降的,到40年代末期百万吨死亡率降到1.5以下。

50年代以后,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安全装备的不断改进,安全法规的日益完善,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60年代末,百万吨死亡率降为0.5左右。

70年代以来,美国煤矿安全状况彻底改观,恶性事故基本消灭,工伤事故稳步下降。

1970年百万吨死亡率为0.46,1980年降为0.166,10年间死亡人数下降52%,百万吨死亡率下降64%。

1990年死亡总数下降到60人,百万吨死亡率降为0.064,已明显好于其他行业。

进入90年代,煤矿事故继续减少,保持世界最好水平,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04以下。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1977年美国颁布了《1977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该法规定政府设立联邦矿山与健康管理局,归属劳工部,该局包括两个主要业务部门即煤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司和金属及非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司。

煤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司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的阿灵顿。

下设司长办公室、健康处、安全处、技术处和调研处。

在全国11个地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处和65个矿区煤矿安全监察站。

1991年煤矿安全与健康司有正式工作人员1475人,1992年美国共有848名由政府委任的国家级煤矿安全监察员,负责美国27个州的3500个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

煤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司负责对美国所有煤矿强制执行《采矿法》和《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

具体职能包括:

(1)对井下煤矿进行一年4次安全大检查和对露天煤矿进行一年2次安全大检查;

(2)调查死亡事故和严重非伤亡事故;

(3)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

(4)组织违法矿主召开安全与健康会议;

(5)对违法矿主处以罚款;

(6)审批煤矿顶板控制和通风设计及培训计划;

(7)管理煤矿安全与健康科研计划;

(8)培训安全教员和颁发合格证。

煤矿安全检查员如果发现煤矿或存在对矿工安全健康构成直接威胁的情况,有权命令受影响的工作地点停止作业,关停或撤除有关设备,撤走矿工,直到条件恢复正常为止。

该法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无任何隶属关系,且必须具备采煤区和现场工程师的资格,并每年到安全培训学员参加一周轮训。

各地的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

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联邦及州政府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处理,各产煤州必须建立相应的机构来实施《安全与健康法》,并可结合本州情况制定煤矿安全法。

3.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5人组成,由总统任命,是一个独立机构,不隶属于劳工部。

根据法律授权劳工部主管副部长对违法矿主向联邦法院起诉,矿主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在30d内通知劳工部主管副部长,由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复审。

4.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培训学院

1971年9月美国成立了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培训学院,设在西弗吉尼亚州,隶属内政部,1979年划归劳工部,是联邦政府七大国家学院之一。

学院负责培训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所属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员及技术人员。

该学院也为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采矿技术人员提供矿山安全与健康培训。

二、俄罗斯

俄罗斯煤矿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现有的199个生产矿井中,有73个高瓦斯矿,93个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65个矿井有冲击地压,160个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

前苏联时期,由于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尽管矿井生产条件不断恶化,但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仍有明显改善,煤矿伤亡事故不断减少,1991年全国煤矿死亡总人数184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52.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煤炭产量锐减,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上升,1997年煤矿死亡总人数241人,百万吨死亡率为1.06。

造成俄罗斯煤矿事故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表明,几乎所有事故都是矿井工程技术人员和挈事者不负责任,纪律松弛,忽视安全规程,违犯安全规程所致。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近年来,俄罗斯国家监察体制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成立了独立的监察机构,各联邦政权机构进行了改组。

根据俄罗斯总统1992年11月12日第1355号令,设立了俄罗斯联邦矿山和工业安全监察局,在全国各地共设有47家分支机构,目前从事矿山和工业安全的监察员共有6000多人。

俄罗斯联邦矿山和工业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实行监察,但不受煤矿的制约。

在各矿区派驻安全监察员,这些监察员有权命令停止作业,甚至封闭矿井。

煤炭行业个企业也设有监察机构,负责检查执行安全规程的情况。

此外,俄罗斯联邦安全和矿山安全监察局还负责各种关许可证的颁发,负责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综合利用,还负责对爆破器材使用的监督。

2.煤矿安全法规体系

随着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俄罗斯进一步完善监察体制,相继出台了《安全法》、《防火安全法》、《矿山资源法》以及《危险生产项目的工业安全法》。

这一切都提高了俄罗斯联邦矿山和工业安全监察局作为工业安全方面的协调机构的作用。

三、波兰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和战后初期,波兰煤矿事故严重。

1954年是事故最严重的一年,死亡人数达592人,百万吨死亡率为6.46.千人死亡率为2.1。

此后波兰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和保健。

1954年波兰政府作出决议,将负责劳动安全的监察机构从产业部分(主要是当时的采矿部和冶金部)中独立出来,成立最高矿业监察局,直属部长会议领导,以加强矿山安全监察,从此波兰煤矿安全状况逐步转好。

目前,波兰煤矿安全指标已达到世界先进产煤国家水平。

百万吨死亡率从1955年的5.5降到1960年的2.3,1970年为1.13,1980年为0.66,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直保持在0.5左右。

波兰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机构是波兰最高矿业监察局,总部设在卡维玆。

最高矿业监察局是中央政府的部级机构,局长和副局长由政府总经理任免。

职能部门设有5个司,分别为:

采矿司、动力和机械司、环境保护和储量司、劳动保护司及采矿法律研究与欧洲一体化司。

最高矿业监察局下设14个地区监察局,还设有机电设备检测监察局。

整个矿业监察系统,包括附属的采矿灾害委员会等共604人,其中390人是矿山监察员。

根据波兰《地质与采矿法》,最高矿业监察局对包括煤矿在内的所有矿山企业进行监察,内容包括:

1、劳动和保健;

2、矿山救护;

3、矿物资源管理;

4、矿物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5、矿山的建立于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能包括:

1、矿山安全检查;

2、事故调查;

3、矿山救护监察;

4、强制煤矿及其职工执行安全法规,监察救护活动,必要时撤换救灾指挥等;

5、审查矿井技术设计和生产计划;

6、考核工程技术人员,核发矿山测量员和地质师资格证书;

7、审批回采保安煤柱等特殊工程项目;

8、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及采矿设备和爆破器材使用许可证等。

3.安全培训

波兰巴尔巴拉实验矿井未矿井安全培训中心。

每个煤矿工人下井前都要经过安全培训。

四、印度

印度是亚洲一哥发展中大国。

20世纪60年代初煤矿伤亡事故严重,1961年百万吨死亡率为4.77.1973年印度煤矿实行国有化后,煤矿安全大为好转,煤炭产量迅速增长。

1979年百万吨死亡率为1.74。

20世纪80年代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下降,1987年~1988年度百万的死亡率降为0.908,1991年降为0.60,1995年降为0.54。

1、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及职能

(1)劳工部矿山安全管理总局。

这是印度矿山安全监察的最高权力机关,总部设在丹巴德。

1952年印度《矿山法》规定,劳工部矿山安全管理总局具有以下职能:

①全国矿山强制性实施《矿山法》和安全法规;

②对安全管理不善的矿山控制招工指标;

③对安全状况不好的矿井,未防止火灾、水灾的发生,有权停止生产;

④矿山单位必须向矿山安全管理总局报告事故死亡和重伤情况;

⑤矿山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时,总局局长或其委托代表必须前往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印度各级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中共1000多名矿山安全监察官,主要负责对煤矿的安全监察。

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每年1次,局部检查时间不定,事先不通知。

煤矿安全监察官的权力很大,可向矿长发出警告,发布停产整顿直到关闭矿井的命令。

根据事故情节,可对有关人员给予取消或吊销专业资格证书一个月到半年、罚款等处分。

对取得一级和二级矿长证书的矿长处理,必须由事故调查委员会研究形成决议,逐级上报,也可以取消其资格证书直至向法院起诉、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矿山事故调查法庭。

印度设有国家矿山事故调查法庭,直属中央政府领导,负责直接调查和处理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矿山事故,并写出总结报告,提出颁布新安全法规和安全条例的建议。

2、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1)煤矿安全常设委员会。

煤矿安全常设委员会直属煤炭部领导,是印度煤矿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由煤炭工业、全国工会和矿山安全管理总局的代表组成。

煤矿安全常设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煤矿安全形势,制定煤矿安全政策。

(2)地区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印度划分若干地区,组建地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其职能是负责各所在地区的煤矿安全管理。

(3)各煤炭公司设安全处室。

各煤炭公司内部设置的安全处室主要负责执行安全法规和安全条例。

安全处室的成员都由技术干部组成,其职责是深入煤矿,检查和落实煤矿安全法规和安全条例的执行,并有权制定煤矿的具体安全措施。

各煤炭公司的总经理主管煤矿安全。

(4)煤矿安全委员会。

煤矿由矿长或采煤总工程师主管安全,设煤矿安全委员会。

煤矿安全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各部门各采区的代表组成,一般情况下由30人——40人组成。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讨论安全问题,并针对煤矿安全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煤矿安全委员会还定期举办采区之间、工作面之间的安全竞争。

3、安全技术培训

印度《矿山职业培训条例》规定,新矿工和在职矿工必须经过矿山安全技术培训。

根据规定,印度各煤炭公司都建立并健全职业培训中心。

新矿工下井前必须在中心接受为期24d的安全培训,在职的非技术工人为12d,矿工每5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进修培训。

第四节煤矿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其职责、权利和道德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安全生产人员主要包括承担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任务的人员。

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负责安全管理业务和监督检查业务的安全检查员(工)。

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检查的安全干部,应参照国家安全监察员条件选任,要从担任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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