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487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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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决定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合同
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不能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有违债权平等性原则。
因此A项错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1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交人民法院认可,故B项的做法是违法的。
第18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因此,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D项正确。
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故C项错误。
因此本题应选D。
第3题:
A商场委托B告知C厂欲批发某类型冷气机6部。
B却表示成A欲批发30部冰箱。
C为此面作了准备工作,后A仅表示批发6部。
问C为订立合同而作准备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A.B承担赔偿责任
B.A承担赔偿责任
C.A和B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D.C自己承担损失
B
误传。
误传是指经传达的意思表示在传达中发生错误。
例如传达人记忆有误而传达错误,或者所表示的意思与其所传达的意思不相一致,即属误传。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4题:
王二与周三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王二卖给周三钢材5万吨,周三转手将这些钢材卖给了吴某,吴某接到钢材后,发现该钢材有严重质量问题。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查明王二和周三的买卖合同中有一个仲裁条款:
若因该合同发生争议,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则本案中王二的诉讼地位可能是:
A.被告
B.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不应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
“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本案中吴某起诉只能以周三为被告,因为其与王二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王二不可能作为被告;
王二本来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又由于其与周三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因此也不能追加其作为第三人。
其在该诉讼中不能参加诉讼。
第5题: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下列哪一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可予以支持?
A.对方当事人认可
B.本人陈述前后没有矛盾
C.陈述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
D.陈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A
第6题:
2000年8月,住在A市甲区的赵飞向孙洋的户口所在地A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孙洋的婚姻关系,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0年12月,经政府批准,孙洋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划归A市丙区,此外,乙区人民法院发现自1999年10月起,孙洋即与赵飞分居,开始居住于A市丁区,受理案件后1个月,孙洋即在丁区居住满1年,在这种情况下,赵飞诉孙洋离婚一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审理?
A.由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B.由乙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孙洋现在户口所在地的丙区人民法院审理
C.由乙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孙洋经常居住地的丁区人民法院审理
D.由乙区人民法院将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题考查管辖恒定原则以及指定管辖的情况。
根据《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当事人住所地变更为由移送案件。
第7题:
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本题涉及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清算问题。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本题中,甲病故后,该企业解散的,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故选D。
第8题:
陈辉因其存于中国银行河南省郑州市分行甲区支行东风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
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A.东风储蓄所
B.甲区支行及郑州市分行
C.甲区支行
D.中国银行总行
C
诉讼主体的确定。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之一,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故本题中甲区支行可为被告。
至于甲区支行的东风储蓄所,并不具备法人分支机构条件,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所以选C项。
第9题:
王小二,居住于A市,15岁,在2004年3月,其父母不幸身亡,有关部门依法指定居住于B市的王小二祖母张某为其监护人。
王小二外祖国刘某(居住于C市)对此表示不满,请求变更监护关系,下列有关该案的管辖法院说法正确的是()。
A.A市法院有管辖权
B.B市法院有管辖权
C.C市法院有管辖权
D.A市、B市法院均有管辖权
依《民诉意见》第10条,本条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即A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10题:
甲、乙两公司于1994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套水处理设备。
甲公司于1994年12月自行派车运回了全套设备,当即安装调试,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于1995年6月按期交付了货款。
1997年8月甲公司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要求退款。
下列何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A.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裁决
B.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和裁决,仲裁活动中不考虑诉讼时效
C.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D.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经审理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的诉讼时效从甲公司安装调试之日起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起已超过2年,所以仲裁委员会在经审理后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第11题:
某企业投保财产险100万元,在一次电线短路引发的火灾中遭受损失95万元,为保护和抢救财产必要费用为10万,为确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支付的合理费用为2万元,保险公司应向该企业赔偿______。
A.95万元
B.100万元
C.105万元
D.107万元
参见《保险法》第42条。
第12题:
一英国商人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外资企业,在向中国的一名律师咨询时,该律师就其设立外资企业提出下列咨询意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该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该企业的投资人
B.该外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的30天后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C.投资人出资的货币只能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D.投资人可以分期出资,但是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并且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90日内缴清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规定: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据此,D项是正确的。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下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故B项不正确。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寸,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所以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投资人。
可知A项错误。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所以货币出资不一定必须是外币。
所以C项不当选。
第13题: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依据是什么()
A.委托合同
B.委托授权
C.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
D.委托合同或委托授权
本题考委托代理权之根据,见《民法通则》第64条的规定。
第14题:
某外商向律师咨询:
"
在中国已经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哪项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
该律师的下列回答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第15题:
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哪种行为属于要约性质?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定标
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即构成承诺。
第16题:
以下为F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
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
“F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
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F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工厂主张抵销49万元:
“破产案件受理前,F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
F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
“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187万元;
在F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F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
“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256万元;
在F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2个月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F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考点]破产抵销权《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C选项中丙公司获得对F公司的债权时间是在F公司破产宣告后,在时间上不符合抵销的规定,因此不能抵销。
D选项中丁公司向银行偿付142万元后享有对F公司的追偿权,但是从时间看是在F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所以,D选项可以主张。
第17题:
甲在一栋临街的单元楼里有一套住房,位于该栋楼的顶层。
2005年3月,乙房地产公司决定在该单元楼楼顶上悬挂一个广告牌,甲便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允许乙公司使用楼房房顶的合同,乙公司每年向甲支付使用费5万元。
该栋楼的其他住户丙、丁等人知道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要求甲给予补偿,甲坚决不同意。
于是,丙和丁便代表其他住户,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有权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因为乙公司悬挂的广告牌正在其单元房的上方
B.房顶属于单元楼各房主共有部分,甲无权独自处分
C.甲无权独立决定将房顶的使用权让与乙公司,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D.丙、丁等住户有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出租楼顶获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第7条规定: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甲虽然是楼顶一套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即区分所有权人,但是楼房那个房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甲一人,甲无权独自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据此,A项错误。
第18题:
A村的甲向B村的乙买木材,当初没有说明价格,后来到了交货和付款时木材价格上涨,甲和乙对价格有异议相持不下,这时,价格应当按照()。
A.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B.合同履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合同订立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D.合同履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本题涉及合同价款条款确定问题。
依《合同法》第62条规定,价款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故本题选项为A。
第19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而乙公司则欠丙公司50万元,于是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将欠乙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
后甲公司迟迟不向丙公司付款。
在此情形之下,谁(乙公司还是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乙公司
B.丙公司
C.乙公司和丙公司
D.乙公司或丙公司
本题考查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规定,甲公司不如约向丙公司付款时,只有其债权人即乙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丙公司,由于其与甲公司之间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第20题:
甲、乙、丙3人各出资2000元买一条船后,甲欲投资开商店,故想转让自己的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原出15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00元买下,丙即表示愿以2000元买下。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将其份额卖给谁?
A.乙
B.丁
C.丙
D.丁或丙都可以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依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题中,乙只愿出1500元购买甲的份额,不具备同等条件。
丁不为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故本题选项为C。
第21题:
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由其子丁继承。
丁尚未成年,丁母为丁的法定监护人,以下分析错误的是:
A.经合伙人乙丙同意,丁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丁母如果拒绝丁为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应退还丁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C.丁若退伙,则丁对甲死亡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乙丙承担的部分不再承担责任
D.经合伙人乙丙同意,丁母可在丁未成年时代行其合伙人的权利
本题考查合伙人死亡的财产归属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22题:
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A.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B.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C.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D.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最大特点是证明力的或然性,间接证据一般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事实。
A、B、D项列举的证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所规定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但是作为物证和证人证言,却可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不必然就属于间接证据。
而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只能以其他事实推论,对这些事实证明的证据即属间接证据。
故本题应选C。
第23题: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
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
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
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王某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可依法不允许撤诉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依《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A项正确。
又依《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据此,BCD项均不正确。
第24题:
王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进行的限制性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
C.王某一人制定了该公司的章程,并决定了董事长和经理的人选
D.因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王某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可能有连带债务
本题的考点是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选项A正确,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选项C正确。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王某仍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人格混同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
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
选项D错误,所以,本题的答案为D。
第25题:
1997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
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
1998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本题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权利人如何行使权利,参见《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
第26题:
甲与乙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向法院起诉甲。
乙为了赢得诉讼,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则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是哪一项?
A.乙的儿子小乙,17岁,某知名大学法律系学生
B.乙的哥哥丙,美籍华人,目前回中国探亲,住在乙家中
C.乙的邻居丁,曾经因为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D.乙的舅舅戊,个人欠乙5万元借款未还
[考点]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民诉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小乙只有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A项当选。
丙是乙的哥哥,属于近亲属,尽管是美籍华人,但仍可以,所以B项不选。
丁虽然受过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