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doc 12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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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08〕94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进一步加强畜禽污染环境监管,促进畜禽污染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整治任务的完成。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污染环境监管,促进畜禽污染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现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区域
检查对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包括常年存栏量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畜禽养殖场。
检查区域:
各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重点包括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
二、检查内容及整改要求
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2001年5月8日执行)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全面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对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监督业主整改。
(一)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对本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现状。
具体内容包括:
1.厂址是否在畜禽禁养区范围内。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情况。
3.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其污水达标排放情况、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情况。
4.畜禽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5.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问题。
6.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缴纳等情况。
(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
1.对地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2001年底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处罚并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3.对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除依法处罚外,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三、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采取区县(自治县)自查为主,市级抽查、国家级督查相结合的形式。
检查时间从2008年7月至2009年底,分两阶段进行:
1.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7月至12月)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全面开展辖区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自查),将《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自查报告》并附《2008年-2009年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一览表(附表2)》,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送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人:
邓礼宾;
联系电话:
89071229、89071231;
传真:
89188730;
电子邮件:
cqhbdc123@163.com)。
我局将于2008年10月对各区县(自治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环保部将于2008年11月组成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督促整改阶段(2009年1月至12月)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根据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书面限期畜禽养殖场整改,督促畜禽养殖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任务。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处罚外,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将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总结报告,以及《2008年-2009年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一览表(附表2)》的文本及电子文档,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送市环境监察总队,电子文档抄送自然处。
我局将于2009年10月对各区县(自治县)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环保部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要把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督执法作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重视此次专项行动,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注重督导。
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监管,促进整改。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查和整治工作,查处各种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要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工作,定期检查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将畜禽养殖场执法监督工作列入日常的环境监管范围。
3.加强报送信息。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要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执法情况。
信息报送通过..12369.gov.网站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系统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子系统报送,使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登录账号登录。
附表:
1.2008年-2009年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2.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一览表
主题词:
环保畜禽检查通知
抄送:
环保部办公厅、环监局、西南环保督查中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8月22日印发
附表1:
2008年-2009年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项 目
数量
说 明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总数
根据工商注册等途径了解到的实际数值
被检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检查到的企业数量
禁养区
养殖情况
禁养区养殖场数量
2008年6月前禁养区内已有的养殖场数量
提请政府关闭或搬迁数量
通过专项行动提请政府关闭或搬迁的数量(要有文件)
已关闭或搬迁数量
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关闭或搬迁的数量
“环评”
执行情况
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
2008年6月前所有规模化养殖场中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数量
2001年底以后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未办理“环评”手续的
2001年底至2008年6月期间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数量
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通过专项行动补办了“环评”审批手续的数量
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无综合利用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专项行动前无综合利用(包括制肥、沼气等)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新建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通过专项行动新建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达到要求的数量
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其污水达标排放情况
不能正常运转或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设施
专项行动前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整改后达到要求的
通过整治能正常运转并污水能达到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停产整治、
关闭情况
停产整治数量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运行或不达标排放,经整治逾期未完成任务,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关闭数量
废弃物贮存
设施和场所
无防渗漏、溢流、雨水等措施
专项行动前无此措施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通过专项行动整改并达到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排污费
缴纳情况
缴纳排污费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专项行动前缴纳了排污费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排污费缴纳数额(万元)
已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专项行动前已开展排污申报登记的规模化养殖场
已办理排污许可证数量
专项行动前已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罚款数额(万元)
出动检查人次
附表2:
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
(公章)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个)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称
地址
是否在禁养区内
法定
代表人
养殖
类型
规模
(猪:
头;
鸡:
万羽牛:
头)
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情况
执行排污申报制度
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执行
排污
收费
制度
情况
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情况
畜禽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情况
专项整治提出的污染整治要求
污染整治要求落实情况
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情况
外排废水是否达标
注:
1.养殖类型:
包括猪、鸡、牛等。
2.养殖规模:
猪以“头”计,鸡以“万羽”计,牛以“头”计。
3.污染整治要求:
包括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闭取缔、行政处罚、行政及刑事责任追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