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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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少制定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处2千元罚款;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的,每发现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处2千元罚款。

  (4)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实施标准:

  

(1)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不足规定30%的,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超过规定30%但不足70%的,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超过规定70%但不足100%的,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3)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之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4)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之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但不足300人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之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每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四)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罚款额按人数计,每发现1人未经考核合格的处1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五)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30日内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

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按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给从业人员每1人处2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七)违法行为: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的;

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的;

未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的;

未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有1项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项违法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项违法行为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4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

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15日内改正;

  每发现1台机械冲压设备违反规定处5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5万元。

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按照规定报经审查批准的;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法律规定: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按照规定报经审查批准的;

  

(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30日内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法,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登记记录保存1年6个月以上,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初次违法,登记记录保存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初次违法,登记记录保存1年以下,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4)再次违法,或者没有登记记录的,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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