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库工程监理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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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目标:

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合格标准;

进度控制目标:

达到施工承包合同和发包人总工期要求,合同工期730日历天;

安全控制目标:

无安全事故发生;

资金控制目标:

按施工承包合同价进行控制。

1.3工程项目组织

发包人:

祁县左家滩水库工程项目部

质量监督机构:

晋中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设计单位:

晋中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1.4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1.4.1监理工程范围

施工监理范围:

1.4.2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制定施工图供图计划,建议发包人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供应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施工图供图调整计划,报经发包人审批,及时按调整计划供图。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理解设计意图,核查设计图纸及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技术要求、设计变更及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发包人,重要问题书面报告发包人。

经核查后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向承包人签发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

(3)组织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督促发包人现场移交控制点。

(4)审核设计变更,并提出意见和优化建议。

协助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设计优化进行专题讨论。

(5)审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及文件的会审意见,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予答复。

(6)保存、管理所收到的施工图纸、文件及相关资料。

(7)审核工程量和核验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参加现场复核工作。

(8)积极做好现场监理服务工作及其它相关业务。

(二)材料和设备方面

(1)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承包人提交的主要工程原材料供应计划(年、季、月)。

(2)参加承包人拟为本工程项目的实施而新增采购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采购招标及合同谈判。

(3)在发包人授权委托后,组织进场永久设备的质量检测及到货设备交接验收。

(4)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质量及工艺试验、标准试验。

(5)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6)依据监理合同约定,审查工程施工、安装和采购等分包合同事宜。

(7)其它相关业务。

(三)施工准备阶段

(1)编制工程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主持召开工地监理例会。

(2)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

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分包项目(若有),报发包人批准。

定期检查收集承包人非法分包和转包情况,报请发包人。

(3)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合同项目、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及报告,具备开工条件时,报请发包人批复,签发合同项目开工批复。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督促承包人整改完善存在的问题。

(5)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检查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并检查是否与合同文件一致,并对其管理能力与施工经验做出评价;

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是否符合合同文件,检查设备完好状况,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核查人力、设备资源等。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四)工程进度控制

依据施工合同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发包人制定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审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

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较大偏差时,及时督促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符合计划进度要求。

当出现影响施工进度的客观因素时,建议发包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

(1)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

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承包合同,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并确定进度控制的关键线路、阶段性目标、控制性目标及总工期目标,作为施工监理项目的进度控制依据。

依据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年、季度进度计划,必要时编制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应当包括准备工作进度安排、计划施工部位和项目内容、计划完成工程量及应达到的工程形象进度目标、实现进度计划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施工图供图计划、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资金流的使用计划等内容,并作为工程项目阶段性进度控制依据。

(2)以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和阶段性(年、季度)进度计划为基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进度计划(年、季、月)审核批准。

(3)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出调整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确保进度计划的实施。

(4)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检查,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5)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时,监理机构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指示承包人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

(6)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结合现场实际事件记录,科学分析,公平、公正、合理地提出初步意见,报发包人审批。

(7)检查督促承包人现场施工情况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是否开展文明施工及采取施工安全措施,及时防范,以免因此影响正常施工进度。

(8)建立健全进度控制机制,配备进度控制专业监理工程师。

(9)定期(月、周)向发包人报告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年、季、月、周报。

(五)施工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以工序和单元工程的过程控制为基础,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化、数量化的全过程、全面控制。

(1)协助发包人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划分,依据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制定相应措施;

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依据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措施,拟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案及主要方法。

(3)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全面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测量人员配备、资质情况、测量仪器及其它设备配备和检验、测量规程、合同项目施测方案、控制点的保护等;

审查复核承包人加密控制网测量成果及关键部位施工测量放样成果。

(5)审查批准承包人自建或委托的试验室,审查内容主要有试验室资质、设备和仪器的计量认证、试验检测设备及其它设备的配备、试验室人员的构成、上岗资质、试验室的工作规程、规章和制度等。

(6)审查批准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进行的粒径级配和配合比试验、工艺试验及确定施工参数的生产性试验等;

审查批准经试验提出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审查确认有关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成果,并按规定抽样检测。

(7)审查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的复检结果,监理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若现场发现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构配件不合格时,立即指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并将不合格材料限期清理出场,不得用于工程。

(8)检查施工前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四通一平、图纸供应、施工组织、施工机械以及其它环境)。

(9)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

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监理,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对发现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征得发包人同意,签发暂停施工通知。

(10)监理机构建立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要求和频率,独立检验和抽检;

运用监理的质量控制检查签证手段,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检验工作;

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单元工程的联合验收;

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工等验收工作。

(11)填写监理日志,记录施工现状、施工部位、施工形象面貌等,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详细记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相应工作。

(12)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的质量活动,消除影响质量的因素。

(13)协助发包人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重要阶段的验收,按规范要求及合同授权,及时开展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工、阶段等验收工作,提交监理资料,做好监理验收准备工作。

(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履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5)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质量控制工作。

(16)对施工质量进行分析,定期提出工程施工质量报告,按规定编制工程施工质量统计报告(年.季.月),并报告发包人。

(六)工程资金控制

对工程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其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

(1)协助发包人编制资金控制目标和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通过对工程计量的审核,以及必要的抽查等控制手段,实现对工程量总量的控制和阶段性的控制;

建立工程量和支付价款的台帐。

(3)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申请和结算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并签发计量支付证书。

(4)受理承包人的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5)依据发包人授权审核工程变更,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复后签署变更文件。

(6)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签署前,组织技术人员检查复核,前后部位和结构的衔接、错、漏、碰、缺;

复核计算工程量,建立计量台帐;

记录变更、索赔的原因和处理结论;

对于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索赔,按施工合同规定程序和时效及时处理,记录定性、定量、计量、计价等处理情况,并建立台帐。

所有变更和索赔的处理,应有原始记录的凭据,并随处理文件存档备查。

(7)对合同计量支付与已完工程量、工程形象进行综合分析,编制每月合同价款计量支付分析报告。

(8)编制计量支付原始支撑材料。

(七)做好监理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及技术服务工作

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研究,对施工技术、改进施工工艺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提出预控措施,指导合理施工。

(八)安全施工监督

(1)检查监督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督促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审查批准承包人预防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3)对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按照规范及合同要求,检查承包人的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

(5)检查承包人在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标准要求。

(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评比表彰活动。

协助发包人做好合同实施期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7)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审查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承包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8)定期(每月)向发包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

对安全事故的处理符合要求,并向发包人报告。

(九)积极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召开协调会,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十)定期或不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监理工作情况。

编制监理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监理月报、季报、年报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月工程施工概况

(2)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3)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4)工程资金控制情况

(5)施工安全监理情况

(6)文明施工监理情况

(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情况

(8)监理机构的运行情况

(9)监理工作小结

(10)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

(11)下月工作安排

(12)监理大事记

(13)附表

①合同完成额月统计表

②工程质量评定月统计表

③工程质量平行检测试验月统计表

④变更月统计表

⑤监理发文月统计表

⑥监理收文月统计表

(十一)编写监理工程项目的“大事记”、“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机构定期(一般每年末提交,但涉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照片、声像及资料等应及时提交)提交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照片、资料、报告及声像制品等资料。

(十二)工程验收

(1)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计量。

(2)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3)进行单元工程检验与评定,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

在委托授权的前提下,组织分部工程和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协助发包人进行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4)对承包人的移交申请进行核查,组织对拟移交工程项目检查和验收。

(5)协助发包人签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

(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国家有关部门及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7)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8)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实施,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划分责任。

(9)审核承包人的缺陷责任终止申请,提请发包人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0)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提请发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十三)咨询方面

与发包人聘请的咨询专家开展相应的工作。

(1)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2)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报告。

(十四)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文件目录

(1)定期信息文件:

①根据施工监理项目工程的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向发包人报告监理月报、和年报,必要时提供日报;

②工程质量分析专题报告;

③工程进度分析专题报告;

④施工安全专题报告;

⑤工程质量统计报表;

⑥施工安全统计报表;

⑦设计变更与索赔处理的台帐。

(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①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③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④工程质量状况及其分析的专题报告(部分的和总体的);

⑤发包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它报告。

(十五)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它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上述监理机构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和资料,应符合合同及规程、规范要求;

提供份数满足合同规定。

根据规定及要求,需要建立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时,按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

1.5监理主要依据

1.5.1国家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5号)(199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46号)(2011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3号)(2014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201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77号)(2003年);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条例279号)(2000年);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2008年);

(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2006年)。

1.5.2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但不限于)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2012;

(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5)《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2014。

(6)《胶结颗粒料筑坝技术导则》SL678-2014;

(7)《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8)《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9)《混凝土坝安全检查监测技术规范》SL601-2013;

(10)《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LT5720-2015;

(11)《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1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

(13)《水工建筑物止水带技术规范》DL/T5215-2005;

(14)《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2007);

(15)《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11345-2013;

(16)《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1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

(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20)《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2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2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0;

(2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2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4;

(2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导则》(SL/Z690-2013);

(2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1.5.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年版)

(一)土石方工程

1《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0.8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者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5.2.2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5.5.5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

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11.2.8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

12.3.7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

12.4.5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13.2.6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

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13.2.7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13.2.10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3《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

9.1.17竖井或斜井中的锚喷支护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井口应设置防止杂物落入井中的措施。

2采用溜筒运送喷射混凝土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应封闭严密。

(二)混凝土工程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3.6.1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L≤2m,75%;

跨度L>2m,100%。

2)其他梁、板、拱:

跨度L≤2m,50%;

2m<跨度L≤8m,75%;

跨度L>8m,100%。

10.4.6各种预埋铁件应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三)灌浆工程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2014

8.1.1接缝灌浆应在库水位低于灌区底部高程的条件下进行。

蓄水前应完成蓄水初期最低库水位以下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及其验收工作。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1《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

4.2.2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

4.5.7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4.2.6地网分期建成的工程,应校核分期投产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其数值应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

4.2.9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

4.2.11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4.2.13独立避雷针、装有避雷针或避雷线的构架,以及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均应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埋地金属管的绝缘导线,且埋入地中长度不应小于10m。

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严禁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4.2.16已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4.5.8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3.1.4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1.8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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