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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克里斯提尼改革:

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

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

确立“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

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

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

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

伯里克利改革吸引了下层民众参与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了雅典民主体制。

二、简答与论述

1.古希腊法的特点:

(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古希腊法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

(1)古代东方法由于长期处于土地公有制度,私有制经济不发达,因而法律不健全,与道德、宗教、习惯混为一体;

而古希腊法由于工商业发达,私法发展相当完善,法制相对发达。

(2)古希腊法不同程序地体现了民主色彩;

古东方法则体现对君主专制的维护。

(3)古东方法有关奴隶立法不发达;

而古希腊法对奴隶立法相当完备。

3.雅典民主制度的特点:

P54

(1)主要实行直接民主制

(2)官员制度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罗马法

罗马法复习要点:

1.罗马法的发展特点:

如市民法、万民法与裁判官法的分化与统一;

罗马法学家的作用等

2.《国法大全》及其组成内容、编篡时间与人物

3.罗马私法要点(略)

4.罗马法的重要历史地位

1.《国法大全》:

是古罗马至东罗马帝国时期前后颁布的四部法典《学说回篡》、《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新律》到12世纪后的总称,是研究罗马法的重要资料。

2.《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528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任命以特里波尼为首的10人法典编篡委员会,对历代皇帝的敕令进行汇编整理,并于次年颁布,史称《查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篡》:

公元530—534年编写的《学说汇篡》,并于公元533年颁布施行。

其中收集了40名罗马历代法学家的著述,删去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4者,是19世纪世界最发达的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3.《法学阶梯》:

原为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学术著作,后以其为蓝本进行删改增补,按人法、物法、诉讼法分章,于公元533年底颁布,并作为罗马钦定法学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

查士丁尼死后,后人将在公元534年后颁布的、未列入《法典》的敕令汇编成《查士丁尼新律》。

5.《安东尼努敕令》: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东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地自由民,标志着罗马市民法与万民法的最终统一。

6.学说引证法:

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迪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连体尼安三世颁布学说引证法,宣布罗马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的解答和著述都具有法律效力,使法学家著述成为罗马法重要渊源之一。

7.《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

公元130—138年间,罗马皇帝哈德良命令法学家尤里安编定《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规定此后裁判官在颁布告示时只能局限于以往告示的精神,不得而知另创新原则,标志着裁判官立法权的终结。

8.准契约与准私犯:

是罗马私法首次创立的法律概念,准契约是指在一般契约外,虽未订立契约但具有和契约相同法律后果的事实,如监护、遗赠、共有等;

准私犯是指在法定私犯行为以外的各种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在公共道路丢弃物品致人损害等。

9.裁判官:

罗马共和国为处理法律纠纷而专设的司法官。

公元前367年,设立内事最高裁判官,保证市民法适用,同时通过审判和裁判官告示,补充发展了市民法。

公元前242年罗马法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通过处理外事案件,颁布裁判高示,成为万民法的唯一来源。

10.市民法与万民法:

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公民间的纠纷以及罗马非公民间的纠纷,适用于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全体罗马领域内的居民。

1.简述人格减等

答:

在罗马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人格。

罗马法人格分为自由权、公民权与家长权三个层次。

如果原来享有的身份权有所丧失,人格也就随着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根据罗马法规定,丧失自由权沦为奴隶者,为人格大减等;

丧失罗马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者,为人格中减等;

丧失家长权,为人格小减等。

2.简述有夫权婚姻

是一种男女双方按市民法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又分为共食式、买卖式、时效式。

有夫权婚姻的特点是:

(1)是罗马王政时期的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2)是罗马市民的一项特权;

(3)本质上都是买卖婚姻;

(4)夫妻地位不平等,妻子无财产权与身份,姓氏随丈夫;

(5)离婚很困难

3.简述罗马的法定诉讼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盛行,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诉权和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论物到庭,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4.评述十二表法

(1)十二表法制定于公元前450年,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2)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罗马平民民主斗争的胜利成果

(3)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4)其法律规定打破了贵族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垄断,保护了平民的部分利益,有一定进步意义

(5)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5.评述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1)奠定了罗马私法体系,后经中世纪复兴后形成了大陆法系,《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分的立法体例为后世效仿,而《学说汇纂》则逐渐发展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的德国法学的根本渊源。

(2)罗马法所创造的许多具体制度与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有巨大影响,如法人概念、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中创制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民事责任、代理等被后世继承,沿用至今

(4)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思想学说与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6.罗马法影响的原因

(1)罗马法对简单商品经济所涉及的法系,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其民法特别是物权法极为发达,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内容完备、立法技术发达,创立了大量术语概念与原则,远比其他法律体系先进,甚至直接适用于资产阶级立法,有强大的适应性

(3)罗马法中体现的自然法原则、观念与立法趋势适合资产阶级政治需要

(4)罗马的武力扩张和强行适用罗马法扩大了罗马法的影响力

日尔曼法

1.日尔曼法:

日尔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尔曼国家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2.蛮族法典:

由于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

为了应对纷乱的社会局面,强化新建立的封建制度,受到罗马法律文化影响的各个日尔曼王国纷纷在本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

3.《撒里克法典》:

该法典产生于公元五世纪时期,是日尔曼蛮族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由于该法典几乎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被后世作为日尔曼早期习惯法汇编的典型而加以重点研究。

4.采邑制:

是封建制度中,中小封建领主在向大封建主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二、简答和论述

1.简述日尔曼法的动产追及权利

日尔曼法对动产实施严格的保护,丧失自己的动产可以行使追及权,又分为两种具体效力:

一是给予自己的意思以放弃动产所有权;

二是如果是违反自己的意愿丧失动产的,除了当场发现当场追及外,还可以行使捕捉权来追及。

2.简述日尔曼法的历史地位

(1)日尔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4)日尔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

(5)日尔曼法已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带有极大的古代习惯法特色的制度,于后来复兴的罗马法一起对欧洲各民族各国的社会、历史产生了巨大影响。

英国法

英国法复习要点:

1.普通法、衡平法的定义、特点、重要原则

2.英国法特色制度:

如信托制、对价、陪审制度

3.英国宪法原则、渊源、历史发展等内容

4.英国行政法制度特点

5.英国法的土地所有制

6.英国刑法对罪行的分类

7.英国法院组织结构

8.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1.大宪章:

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迫于贵族与市民的压力而签署《自由大宪章》,该法律文件由序言和63条条文组成,首次以法律形式限制王权,规定了臣民所享有的权利,成为后来《权利法案》与资产阶级革命的典范,是英国宪法的最早渊源。

2.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是指英国法规定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这一权力不经任何个人或机关授权,甚至不来自宪法授权;

任何个人或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也无权限制国会的立法权;

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己能修改和废止原有的法律。

4.对抗制:

又称辩论制,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法官不主动调查,也不参与盘问,而是基于双方的主张和争议进行裁决,充当中立仲裁的角色。

5.对价:

又称“约因”,是指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作出对等的行为来作为保证。

是否存在有效对价,是判断契约或协议中一方的承诺是否有效力、必须履行的根据。

1.简述英国的责任内阁制

所谓责任内阁,是指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

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内阁必须由下议院多数党成员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都必须是下议院议员。

(2)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多数党领袖。

(3)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附署的行政案向英王负责。

(4)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

(5)如果重新选出的下议院仍然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2.简述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

(1)信托制的标的更为广泛,受益制的标的仅仅是封建地产,而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或不动产。

(2)受益制受托人主要按照出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地产;

而信托制受托人则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不受受益人的支配

(3)信托制的受益人范围更广,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封建义务或自由处分地产,而信托制则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财产,更多地增殖财富

3.简述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相互关系

普通法是自11世纪由普通法院通过判例与习惯法汇集逐渐形成的一种普遍适用于全英国的体系。

而衡平法是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与“正义”为基础发展而来。

(1)普通法的实施领域广,创立发展时间早而衡平法实际上建立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对普通法的重要补充。

(2)衡平法主要集中在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如信托、契约等私法领域。

(3)普通法的救济方法通过灵活多样弥补了普通法僵化的程序体系的不足。

(4)如果衡平法与普通法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遵守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

5.简述英国犯罪分类的演变

1967年前,将犯罪划分为叛逆罪、重罪与轻罪。

1967年《刑事法令》颁布后,这三种罪的划分被取消,代之以可起诉罪、可速决罪和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的新分类。

6.简述英国的陪审制度

(1)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度正式确立下来,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陪审团,也即大陪审团。

(2)后在1352年英王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同时参与审判,增设了另外一个12人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即所谓小陪审团。

(3)现在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有权请求陪审团参与的仅限于欺诈、诽谤、诬告、非法拘禁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皇家刑事法庭在审理可起诉罪时才召集陪审团,而陪审团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决,但一般不参与量刑。

美国法

美国法复习要点:

1.美国宪法,原则,发展特点

2.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3.美国行政法特点

4.美国经济立法:

反垄断法

5.美国法院系统

6.美国民事与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与区别

7.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人权法案:

1789年在美国第一届国会上,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前10条宪法修正案,史称《人权法案》。

这10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案来限制、剥夺公民言论与出版自由、和平集会与请愿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扣押和侵犯;

无论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同一犯罪行为而遭到两次生命或身体危害;

公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不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而知剥夺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

2.1787年宪法:

即指于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是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它规定了三权分立、限制政府等宪法原则,并规定了只有宪法修正案是修改宪法的唯一形式,一直适用到今天。

它是美国政治经济生活的最高准则,其规定的宪政制度至今仍然影响深远。

3.谢尔曼法:

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国会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国家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

凡是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于非法;

旨在垄断州际商业贸易的任何一部分垄断或试图垄断以及联合或共谋行为都是犯罪,必须受到民事或刑事制裁。

4.《标准刑法典》:

指于1962年由美国法律协会拟定并被通过的《标准刑法典》,是美国国内法律统一化运动中的重要成就。

该法典旨在促使联邦和各州对刑法进行全面审查,并为联邦和州刑法的修改和制定提供范本。

5.辩诉交易:

又称辩诉谈判、辩诉协议,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庭外活动,指控辩双方磋商谈判,控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向法官建议从轻判决等许诺来换取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以节省诉讼时间和开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避免了审判的不确定性。

但对辩诉交易也有一定限制,如法官不得参加交易、被告人必须是在充分了解后果和完全自愿情况下同意交易的等。

辩诉交易是美国诉讼法中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典型表现。

1.简评《独立宣言》及其历史意义

《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的,在1776年7月4日由大陆会议通过,宣告了美国的独立。

《独立宣言》以“天赋人权”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宣称:

(1)人人生而平等;

(2)政府是为了保障人权而设立,其正当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同意(3)政府如果损害人权,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政府。

《独立宣言》鲜明地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主张与政治主张。

《独立宣言》的历史意义:

(1)《独立宣言》是一部伟大的政治纲领文件,首次以法律形式公开提出了人权与民主共和思想,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2)《独立宣言》不仅鼓舞和推动了美国乃至欧洲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而且为后来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3)《独立宣言》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

2.简述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先例,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

该制度使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来解释联邦宪法,并宣布有争议的联邦法律或州宪法或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如果最高法院发现有法律条款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以通过宣布其违宪来废除它。

3.简述美国反垄断法的特点:

(1)美国反垄断法并不是通过判断企业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而是通过判断企业是否在市场竞争中运用不正当手段阻止其他资本进入市场或损害公平竞争,来确定该企业是否违法。

(2)美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执法宽严标准可以随情况变化而不同,从而可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

(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4)是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与诉讼法为一体,并以判例法为补充的综合体系

4.简述美国的陪审制度

美国联邦宪法第七修正案规定了陪审制度,在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有可能被判处6个月以上刑期,则接受陪审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不得而知取消。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

而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

小陪审团采取意见一致原则,有一人不同意就不得而知作出有罪裁定。

5.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

两者相同点在于:

(1)同属于英美法系,法律风格一致,在许多法律原则、概念、制度上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内容,如遵循先例原则、控辩对抗制、不区分公法和私法体系等。

(2)都是以判例法为主,成文法、法典不发达或仅是对判例原则的汇总。

两者不同点在于:

(1)美国法在移植英国法的过程中重视本土化和批判精神

(2)美国有成文宪法,并由此衍生出复杂而先进的宪法制度体系。

(3)美国法是建立在联邦制度之上,从而形成了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

(4)与英国法中成文法不发达不同,美国法判例与制定法并重,学理与司法实践互补

(5)美国建立了许多独立特色的法律制度,如司法审查制度、反垄断法等。

(6)美国法在法律解释上更为灵活

6.评论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美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首创三权分立体制,其宪政思想与法治原则对整个近代资产阶级宪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2)美国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世界宪法监督与保障制度的先河,大大推动了宪政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模范作用

(3)美国根据分权原则与联邦政体的实际,创造了立法、司法双轨制,为联邦国家的法制实践提供了重要经验

(4)美国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以其独立创新闻名于世:

美国刑法首创缓刑制度、最早建立反垄断法等开创性立法实践。

德国法

德国法复习要点:

1.德国三部宪法,各自内容与特点

2.德国行政法及其诉讼制度特点

3.德国民法典及其内容、特点

4.德国1871年刑法典、1915年刑法典的特点与内容

5.德国经济刑法

6.德国宪法法院制度与多元司法制度

7.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1.《金玺诏书》:

1356年,德王查理四世颁布《金玺诏书》,正式确认了国王由七大选帝侯选举产生,确认了七大选侯的政治特权,是德国封建社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2.《奥托特许权》:

是德王奥托一世在位时,为了加强王权、抑制封建领主而与教会达成的妥协的法律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

赋予教会行政权、司法权,教会像世俗封建主一样向国家履行所承担的封建义务,从而创立了所谓帝国教会体制,这一制度直接导致了后来教会与国王的权力对抗与国王中央集权的崩溃。

3.《加洛林纳法典》:

1532年颁布,包括了刑法与刑事诉讼两方面内容,反映了德国封建后期的刑法特点,具有重要影响,被视为欧洲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刑法典,一直适用到1871年。

4.《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648年欧洲诸国为了结束“30年战争”,在德国明斯特签订的国际和约,这一和约宣告了神圣罗马帝国的彻底解体,奠定了今天欧洲各国的大体分界,开创了由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被视为第一部国际公约。

5.德国经济宪法:

即《魏玛宪法》,于1919年颁布,内容包括:

(1)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联邦组成。

(2)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

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并拥有强制执行权与独裁权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首次作出了全面而详尽的规定。

(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出规定,规定了公民工作权利与经济权利,规定资本自由竞争与国家垄断发展相一致,还根据社会民主主义思想规定了劳工和议制度与经济会议制度,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

6.经济刑法:

是指由单行经济犯罪惩治法、经济立法附带刑事规范和刑法典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三部分构成的刑事法律规范的统称。

7.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

波恩基本法创立的重要政治制度。

联邦总理由联邦总统提名,经联邦议院选举产生,一般由联邦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

联邦议院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迫使总统理下台,但只有杂选出了新的联邦总理并能够立即组成政府时,原政府才可以被推翻,这种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保证了政局的稳定。

1.德国封建法的主要特征

(1)已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和适用范围的属地性为主要特征

(2)罗马法成为德国封建法的重要渊源

(3)德国法的统一是在地方法体系基础上实现的

2.评述《魏玛宪法》的内容、特点与历史意义

《魏玛宪法》的内容:

(见名词解释“德国经济宪法”部分内容)

《魏玛宪法》的特点:

(1)建立起较为先进的民主宪政制度,形成“双头”政体,即联邦议会与联邦政府与总统。

(2)社会化:

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规定,开创了社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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