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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受到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实践的影响,直接起源于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根据现实政治的变化,他重新铸造了三权分立学说,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来源、内容、意义、启示等方面着重论述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关键词: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孟德斯鸠(1689—1755年),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是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他在书中系统地研究了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素质建设的一系列理论和原则,论证了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和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大力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积极宣传封建专制制度的必然灭亡。

其中分权学说的影响最大,在理论上,这成为近代宪法制度的根本原则:

在实际上,也影响了后来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思想界的重要位置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理论来源

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从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到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再到波利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到了16、17世纪,李尔本率先主张权利分立,强调新兴资产阶级同地主、大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分权。

当然,这还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却为后世的分权学说提供了理论准备。

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主张,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

洛克的分权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三权分立学说的真正创立者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系统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成为这一学说当之无愧的奠基者。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践来源

按照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的划分和相互制约的理论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的社会生产力、社会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获得了迅速发展。

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

1729-1731年孟德斯鸠对英国的政治制度进行了考察,并仔细对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加以研究。

在《论法的精神》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把经验升华为理论,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

把国家权力划分为:

(1)立法权力;

(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①按照他的说法三种权力必须分立,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

他说: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垄断的权力,因为法官也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着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议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利。

”。

③这就必须在制度上把不同的权利分开掌握、分开使用。

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一)立法权

总结了古希腊、罗马政治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来行使。

虽然在理论上说来,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但是,像古希腊、罗马那种大众式直接民主不仅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即使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和弊端。

他说,即使在古希腊罗马,由由全体公民当家作主,“这是人民完全不能胜任的事情。

他们参与政治应当只是选举代表而已,这是十分适合他们能力的。

因为,准确了解别人有多少才能的人虽然为数不多,但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大体上知道他所选举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数人更为通情达理。

”④他认为代议制的好处在于,代表的人数不太多,但有能力讨论事情,而全体人民聚集在一起,事实上不能讨论事情。

由于当时英国事实上存在着两院制度,法国还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因此,孟德斯鸠也赞成不同的阶级在一个国家中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有所不同,否则,占人口比例很少的贵族、特权阶级的利益将被侵害。

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不同的阶级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例”⑤

虽然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彻底推翻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他的两院相互制衡、共同拥有立法权的主张却被美国所接受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

此外,孟德斯鸠还提出:

“立法机关虽然不应该时时集会,但却应当经常集会。

如果立法机关长期不集会,下列二事之一必将发生。

一个是,不再有立法机关的决议,以致国家限于无政府状态;

另一个是这些决议将由行政机关来做,而行政权将要变成专制的”。

(二)行政权

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力需要当机立断,急速行动,所以由一人掌握比由几人掌握更好。

不仅如此,他还认为,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监督,但无权审讯行政首脑或国王。

他认为,最高行政长官“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为行政者之不可侵犯,对国家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来说是很必要的,行政者一旦被控告或审讯,自由就完了”。

行政机关拥有确定立法机关的集会、休会和闭会的权力,所以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应当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会议的召集的时间和期限。

”⑧同时,行政机关拥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

“如果行政权没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立法机关将要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利都授予自己,而把其余二者毁灭。

”⑨在孟德斯鸡看来,行政权尽管拥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但那只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成为专制机关。

因此,并不能授予立法权以对等的钳制行政权的权利。

因为行政权在本质上是有范围的,它仅是执行法律、维护公共安全的权力。

(三)司法权

司法权必须独立,孟德斯鸿将惩罚或裁决私人诉讼的司法权力从洛克的行政权中分离出来,认为,司法权应该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组成一个法院来行使。

这样,法院就不会为一个特定的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而属于社会整体。

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民主的权力。

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

司法权尽管是独立的,但并不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司法权与立法权的融合。

孟德斯鸿认为,虽然一般说来,司法权不应该与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结合,但也有如下三种情况的例外:

第一、贵族权利的需要。

第二、缓和法律严峻的需要。

第三、人民不能既是法官又是控告者的需要。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意义

(一)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政治理论,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

从西方政治学理论发展的历史来看,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分权思想。

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在政治理论上是不完备的,在政治实践上是缺乏现实操作性的。

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从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权利的目标出发,不仅明确界定了国家的三种最基本的权力,而且提出了三种权力的彼此制约的必要性和现实操作性。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成为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的理论形态。

(二)孟德斯鸠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备的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权力制约理论。

孟德斯鸠给予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制约的权力,但在合法运用权力的范围之内,立法权和行政权又是彼此分离的,从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彼此分立和相互制约的理论成为一种完备的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还是一种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的理论。

人类政治实践的发展证明,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在建立君主立宪制度时,大多采用了孟德斯鸠的上述理论,在保障人民的自由、社会的公正和合理的国家权力秩序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曾经深刻地影响了雅各宾派执政时期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发展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1789年8月26日,法国通过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

“没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

⑩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思想,成为雅各宾派制定法国新宪法的重要原则和依据。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理论,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美国的政治家们正是按照孟德斯鸿的政治理论建立了联邦制共和国。

早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美国独立战争的领袖们不仅熟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而且极力主张在美国建立孟德斯鸠所主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联邦制共和国。

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的精神是和平与温厚。

因此,美国的政治领袖们就高声宣布,美国联邦希望和平并遵循温厚的道路。

(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还突出了法治原则。

针对法国当时的政治弊端,孟德斯鸠希望法国实现理想的立宪君主制,君主、贵族和资产阶级各阶层都参与政事。

他所开出的解救、改良社会的药方是三权分立,通过政治权力的划分,以一种权力牵制另一种权力,以一种力量和另一种力量相抗衡,在总体上防止过分扩张和专横地行使政府权力。

这实际上是确定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和现实性。

  当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孟德斯鸠脱离不了他的历史身份,他所谓的“三权分立”不过是阶级分权和分工,这是孟德斯鸠及其学说的局限性。

但总的来说他思想积极的部分是大家众所周知的。

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

它不仅对早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而且直至今天,仍对后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以其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为自己在政治理论领域树立了一座历史丰碑。

四、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孟德斯鸿著述丰富,其中《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鸿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现在就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中关于三权分立的理论,探讨一下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作用。

在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中,孟德斯鸿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

在《论法的精神》中他主张实行君主立宪。

同君主立宪政体相联系的是三权分立。

孟德斯鸿认为,君主立宪政体之所以是最好的政体,就因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

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

孟德斯鸿的三权分权学说,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但这一学说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对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

(一)法治的要害是权力制约。

孟德斯鸿认为,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

法院不固定,存续期间视需要而定,一般在每年的某个时间由人民中选出的人员组成,并且孟德斯鸿还进一步提出了三权互相制约,反对滥用权力。

他指出,政治自由只有在那些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存在。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

多少年来,我国的司法环境一直很不完善,存在着无孔不人的“关系”、“权力的陶醉”等多种陋习,在审判方式上,国家权力完全个人或小团体化操作的方式,使审判的结果难免与法官的个人好恶相联系,因而常常导致许多荒唐的结果。

因此审判权力需要制约,否则就会带来腐败。

正如孟德斯鸠的设想,我国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借鉴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的思想,法院不应该过于独立,行驶审判权需要严格按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执行,要虚心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权利得到制衡,才能实现政治自由,才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要求三权分别属于议会、国王和法院。

立法权,即国家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由议会行使。

行政权,即治理整个国家内政外交的权力。

这一实际主宰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等大权的机构,就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中央政府。

司法权,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三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另一方的限制。

这就是资产阶级国家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

在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理论中,分权是大前提,是基础。

各部门只有权力分明,才会达到相互制衡。

把他的理论结合我国现状来看,当前的司法改革应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

孟德斯鸿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

考查我国当前的检察院体制可以看出,检察院集立案、调查和起诉于一身,并且不受监督,这种司法制度中的权力不平衡是带来很多问题的症结,必然反映到社会上去干扰法治建设。

必须对检察院实行分权,取消检察院的立案、调查和起诉权集于一身,这是保证案件调查和起诉质量的重要条件。

检察院应当区别于执法系统,以“检察官控方律师”身份执业,应当仅仅对调查人员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起诉。

(三)司法改革中必须重视程序法,扭转司法牟利的不正之风。

孟德斯鸠在强烈抨击了专制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之后紧接着就说:

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级都不能不送礼……这种政体是必然如此的。

在这种政体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没有任何义务。

由这一法理所决定,司法牟利的规模,是整个专制社会腐败过程中恶性膨胀最快的因素之一,所以中国过去就有了“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这家喻户晓的俗谚。

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司法机关在要求公民守法的同时,自身也必须守法。

只有切实使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受到有效监督,才能遏制司法牟利。

但目前对当事人规定的程序是硬指标,对执法者规定的程序往往是软指标。

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必须认真执行合法、科学的操作规范,必须缤弃一切不重视程序法的作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权利。

综上所述,建议我国学术界加强对三权分立学说的深人研究,特别是将该学说与我国国情结合起来加以分析和借鉴。

尽量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加强我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与进步。

致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云莉老师多次精心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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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4页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5页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6页

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9页

⑤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9页

⑥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61页

⑦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61页

⑧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7页

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62页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1.

[2]侯鸿勋.孟德斯鸠及其启蒙思想[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7

[3] 

《孟德斯鸠及启蒙思想》 

侯鸿勋 

 

第28页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1.

 

[5] 

金毅 

《孟德斯鸠宪政思想析论》[C] 

吉林大学学报 

2006年

[6][英]罗伯特.夏克尔顿 

《孟德斯鸠评传》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M] 

1991年

[7] 

[法]孟德斯鸠 

《波斯人信札》[M] 

译林出版社 

2000年

[8]龚月琴《再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2000年

DiscussiononMontesquieu'

sthoughtofseparationofpowers

CollegeofLawandPoliticalScienceLianJing

DirectedByyunli

Synop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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