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文体中心建设工程PPP项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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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文体中心建设工程PPP项目Word下载.docx

3.1项目全生命周期:

本项目合作期为25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22年。

3.2投资概算:

估算总投资339089.57万元人民币,其中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为90%。

3.3建设内容:

包含文化艺术科技中心和体育中心两个片区。

主要建设内容为:

文化艺术科技中心(包含大剧院、音乐厅、文化馆、科技馆)、体育中心(包含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和游泳馆、配套服务设施)、道路广场、绿地景观、水域景观、室外运动场地等,其中:

1、文化艺术•科技中心总建筑面积约96000㎡,分为地上四层(65000㎡),地下一层(31000㎡),建筑高度为35m。

由大剧院、音乐厅、文化馆、科技馆组成;

2、体育馆总建筑面积约35000㎡,分为地上四层(25000㎡),地下一层(10000㎡),建筑高度:

35m。

3、全民健身和游泳馆总建筑面积约22000㎡,分为地上三层(16000㎡),地下一层(6000㎡),建筑高度:

30m。

4、体育场总建筑面积约40000㎡,为地上四层建筑,建筑高度:

45m。

5、中轴广场配套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约20000㎡,为地下一层建筑,建筑高度:

-6m。

6、西南地块配套服务设施暂不开发。

3.4项目地点:

本项目选址为安阳市中轴线中部,文昌大道以南、中华路以东、弦歌大道以北、永明路以西,规划总面积约78.33公顷(注:

规划面积包含道路,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59.61公顷),隶属的行政区为文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接着新老城区的古今转换。

3.5运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的PPP模式为设计-建造-运营-移交(DBOT)。

3.6其他采购需求:

无。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7年成立的企业仅提供月度财务报表即可);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17年9月-11月份连续三个月依法纳税凭证及社保资金缴纳凭证,非盈利性机构提供非营利性机构证明材料后可不提供纳税凭证);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2申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在暂扣期内)。

4.3申请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至少三个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类似场馆设计业绩。

4.4申请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至少一个观众坐席不少于4000座的体育馆运营经验。

4.5申请人需提交金融机构对本项目开具的不低于33亿元的融资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6申请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作为不同主体参与申请(可作为一个联合体内的不同成员)。

4.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及后续采购活动,申请人为联合体,则须满足以下条件:

(1)联合体各成员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2)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超过7家;

(3)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上述第4.1、4.6条,联合体成员中的牵头人须满足第4.5条,施工方须满足第4.2条,设计方须满足第4.3条,运营商可为多家,但其中一家必须满足第4.4条;

(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申请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及后续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须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中各方的角色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方、运营商最低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

5.资格预审方法

5.1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5.2不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

6.政府采购政策

6.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6.2如有外方社会资本方的,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

无;

6.3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

外方社会资本应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优先采购我国货物和服务。

7.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7.1请申请人于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17:

30时之前(北京时间,下同),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8.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

时分,

8.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为:

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安阳市文锋道东段559号四楼)。

8.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安阳市政府网》上发布。

10.项目资料目录

10.1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0.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0.3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

10.4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

10.5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如为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或2013年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范围的存量项目)。

10.6其它相关审批文件。

11.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68

采购人联系人:

采购人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市民之家四楼A0446)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采购人

1.1.2

采购代理机构

1.2.1

项目名称

1.2.2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1.3

采购需求

项目全生命周期:

估算总投资:

339089.57万元人民币,其中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为90%。

建设内容:

项目地点:

运作模式:

其他采购需求:

1.4.1

申请人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2、申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申请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至少三个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类似场馆设计业绩。

4、申请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至少一个观众坐席不少于4000座的体育馆运营经验。

5、申请人需提交金融机构对本项目开具的不低于33亿元的融资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申请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作为不同主体参与申请(可作为一个联合体内的不同成员)。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及后续采购活动,申请人为联合体,则须满足以下条件:

(3)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上述第1、6条,联合体成员中的牵头人须满足第5条,施工方须满足第2条,设计方须满足第3条,运营商可为多家,但其中一家必须满足第4条;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接受

2.2.2

申请人提出疑义的截止时间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提出

3.2.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格式中所有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明示的方式签字或盖章;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如果有涂改、插字、删除等情况,必须由资格预审申请人在文件改动处加盖资格预审申请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3.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要求

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电子版一份。

3.2.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单独装订成册。

每册采用左侧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4.2.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市民之家四楼)

5.1.2

评审小组构成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

依法确定;

人数:

5。

其中,财务专家:

1名;

法律专家:

1名。

5.2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6.1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

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后2工作日

1.总则

1.1定义

1.1.1采购人:

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

本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2采购代理机构:

受PPP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申请人:

是响应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方。

1.1.4全生命周期:

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1.2项目概况

1.2.1项目名称: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采购方式:

1.2.3项目概况:

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1.3采购需求

本项目采购需求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采购需求”。

1.4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申请人应具备资格要求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除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否则,将导致其申请被否决。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申请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申请人确定资质等级(如有要求)。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申请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申请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

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家数,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

(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1.4.3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2)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

1.5语言文字

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

申请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证件或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

1.6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资格预审文件

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采购需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以及所有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1.2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修改内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供应商有义务上网查看,澄清或修改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书面通知。

2.2.2如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

如答复内容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将按照第2.2.1条执行。

2.2.3申请人收到书面答疑后,应向采购人回函确认。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如为自然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近年财务状况表;

(6)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7)投融资初步方案及能力说明;

(8)声明;

(9)其他资料。

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2.3申请人应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和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和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2.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活页装订),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4.1.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申请截止时间:

4.2.2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4.2.3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评审小组

5.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采购人成立的评审小组负责本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一名财务专家和一名法律专家。

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项目咨询人员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评审(不得超过1人)。

5.1.2评审小组人数:

5.2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通知和确认

6.1通知

采购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同时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采购邀请书。

6.2解释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

6.3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采购邀请书后,应以书面形式回执确认。

7.重新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的(除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外),采购人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2家的,采购人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8.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应当通知采购人,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9.纪律与监督

9.1严禁贿赂和弄虚作假

严禁申请人向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

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2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9.3保密

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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