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离婚协议案由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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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以往,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关于本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本案由。
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本案由,也不应适用《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2.姓名权纠纷
【案由释义】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的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企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也拥有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法律适用】审理姓名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20条,《婚姻法》第14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第150条、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纠纷主要有:
(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不标表或不正确标表他人姓名,应称呼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音;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干涉他人的命名权、名称使用权、改名权;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
(4)故意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的行为;
(5)侵害死者的姓名权。
以上纠纷均应按本案由受理。
应当注意,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还可能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此时案由应以当事人的诉由选择来确定。
另外,我国法律将企业名称(包括其中的商号)确认为一类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应按《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案由确定。
3.肖像权纠纷
【案由释义】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是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包含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肖像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第150条、第15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涉及肖像权的纠纷主要有:
(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
(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
涉及上述纠纷的案件案由均应确定为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案由释义】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
名誉是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
【法律适用】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50条、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名誉权引起的纠纷主要有:
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及因过失致人名誉权损害。
这些案件案由均可概括确定为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案由释义】荣誉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荣誉权而引起的纠纷。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荣誉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第15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对于荣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的侵害引起的纠纷,均应适用本案由。
6.隐私权纠纷
【案由释义】隐私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引起的纠纷。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适用】审理隐私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5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隐私权的内容通常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保护权和隐私支配权。
在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引起的纠纷主要有:
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
对涉及侵害以上权利的纠纷,确定适用本案由。
7.婚姻自主权纠纷
【案由释义】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
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法律适用】审理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103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婚姻法》第2条、第3条。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公民基于其订婚自主决定权、结婚自主决定权或离婚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应确定为本案由。
至于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提起的婚姻无效之诉或者婚姻撤销之诉,则应适用“婚姻无效纠纷”或者“撤销婚姻纠纷”案由,而非本案由。
8.人身自由权纠纷
【案由释义】人身自由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权利”的原则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人身自由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也作了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发展到了普遍适用的范围,其第1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然
人因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本案由。
9.一般人格权纠纷
【案由释义】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
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上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通常被称为具体人格权,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法律尚未规定的其他人格权,在不能依照前述案由确定案由的情况下,可以依本案由确定。
依此,本案由可以说是人格权纠纷案由的兜底案由。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10.婚约财产纠纷
【案由释义】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返还彩礼等财产的纠纷。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按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
【法律适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4条的原则性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对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解除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的区别。
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有些财产的赠
篇二:
一方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如何处理?
一方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如何处理?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
篇三:
签离婚协议后不履行如何处理?
签离婚协议后不履行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实行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只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际内容的审查,因此也会存在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欺骗一方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会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立案受理。
律师接待咨询和代理案件时要注意受理的条件和限制;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应在一年内提出。
如果有证据证明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认定无效的,不受一年的限制。
2、提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只限于;
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和重大误解’等情形。
而且必须举证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十分严格。
3、民法中的显失公平,不属于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定理由。
4、人民法院审理后,没有发现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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