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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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基本宗旨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荣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另外还确立了六个基本原则:

3.1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商标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指的是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一经核准注册即获得。

3.3申请在先原则。

由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基于注册,同时申请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处理。

3.4自愿注册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法律主体所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由其自主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注册商标的除外。

3.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明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管理商标注册相关工作。

分级管理指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管辖区域内开展商标管理工作。

3.6司法和行政保护并重原则。

《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在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部分商标授权确权法律服务业务

第一节国内注册

1.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1.1律师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律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1.2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

1.2.1查询目的

查询的目的就是在递交申请前了解在先商标情况,预测申请的前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在先商标。

1.2.2查询方式

进入商标局官网

(1)商标近似查询:

按图形、文字等商标组成要素分别提供近似检索功能,可以自行检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商标综合查询:

可以按商标号、商标、申请人名称等方式,查询某一商标、完全包含某组文字的商标以及某一申请人的所有商标的有关信息。

(3)商标状态查询:

可以通过商标申请号或注册号查询有关商标在业务流程中的状态。

1.2.3查询结果分析

根据商标局网站的查询结果对引证商标的状态、商品/服务类似的认定、商标近似的判断等问题进行分析,出具可注册性法律意见书。

(1)引证商标的状态

商标详细信息页面有“商标流程”项,点击后便显示商标当前的状态。

如果显示商标已无效,该商标就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阻碍。

(2)商品/服务类似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区分表作为参考。

如果两个商标指定商品/服务属于区分表中的一个类似群则原则上属于类似的商品/服务。

但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同一类似群内的不同段落之间可能互不类似,具体需要根据分类表中类似群的注释来判定;

不同的类似群组之间的商品/服务有时也会判为类似,在查询的时候可以选择交叉检索或者通过查阅区分表类似群的注释来确定。

(3)商标近似的判断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可参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1.3申请文件及说明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申请人名称”栏: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

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申请人国籍/地区”栏: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申请人地址”栏: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

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⑤“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

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填写其联系方式。

⑥“代理机构名称”栏:

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⑦“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

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

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内容。

⑧“商标申请声明”栏: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⑨“要求优先权声明”栏: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⑩“申请人章戳”栏: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⑪“代理机构章戳”栏:

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⑫“商标图样”栏:

商标图样应当粘贴或打印在图样框内。

⑬“商标说明”栏: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

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⑭“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

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

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

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⑮“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

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注: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适用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

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通行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3)《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4)商标图样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

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

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A.声音商标的描述。

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B.声音样本的要求:

a.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

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b.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c.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5)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

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6)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

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书。

(7)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

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8)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经营者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A.经营者的身份证;

B.营业执照。

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A.签约人身份证

B.承包合同。

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B.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1.4申请文件的递交

1.4.1递交方式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代理组织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1)书面方式

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送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中国商标大楼 

收发室。

邮编:

100055)。

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2)数据电文方式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并应当事先与商标局签订《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网上申请相关约定,通过商标局网站网上申请系统

目前,商标局已经开放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变更申请、商标续展申请、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等24种业务网上申请。

网上申请系统的开放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

00至16:

30。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商标局将提前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以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1.4.2受理机关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1.4.3申请日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1.4.4预付款

(1)律师事务所办理商标业务的,应首先将规费预付款项汇至商标局账户,商标局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

7111410182600018867

开户行:

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收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商标局对预付款数额不限。

商标局收到代理组织递交的申请书件以后,将所需规费从预付款项中扣除。

需特别强调的是:

如出现预付款少于所需费用的情况,商标局将直接对不足部分的申请件作“不予受理”处理,其后果由代理组织自负,代理组织要及时关注预付款余额,以免造成不予受理的结果。

1.4.5商标业务规费

《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均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1)收费依据: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

(2)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元

(限定本类10个商品。

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4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500元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1000元

7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250元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750元

9

商标异议费

10

变更费

11

出具商标证明费

50元

12

撤销商标费

1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元

1.5商标注册申请的补正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

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补正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申请事宜。

1.6同日申请的处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1.7审查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2.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2.1证明商标

2.1.1证明商标的含义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

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2.1.2申请文件及说明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

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4)《商标代理委托书》。

2.2集体商标

2.2.1集体商标的概念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

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2.2.2申请文件及说明

办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商标.

(2)集体商标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

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

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4)集体成员名单。

(5)《商标代理委托书》。

2.3地理标志

2.3.1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2.3.2申请文件及说明

办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除提交上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3)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

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4)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法人证书、检测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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