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防洪紧急应急方案方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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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防洪紧急应急方案方针Word下载.docx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铁路防洪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置

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应急救灾工作。

铁路局设立防洪指挥部,负责领导本单位的防洪工作。

站(段)组成以站(段)长为组长的防洪领导小组。

各级防洪指挥机构下设防洪办公室。

2.2铁路部防洪应急指挥机构(防洪指挥部)人员组成

铁道部防洪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铁道部主管副部长

副组长:

铁道部总调度长

成员:

运输局长、运输局装备部主任、运输局基础部主任、主管工务副主任、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建设司司长、安监司司长、计划司司长、财务司司长、劳卫司司长、公安局局长、宣传部部长、客货运输、生活、卫生等部门予以密切配合。

2.3铁路局防洪应急指挥机构

铁路局比照铁道部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的组成设立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工务部门,成员配备应满足防洪工作的需要。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铁路局应成立专门的防洪办公室。

2.4防洪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2.4.1 各级防洪指挥部职责:

部署防洪工作,组织确定汛期防洪重点地点,检查防洪应急准备工作,制定本级和审批下一级防洪应急预案。

组织领导防洪、预抢及抢险工作,协调与协调与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相关工作,研究善后处理,总结防洪工作。

2.4.2 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责:

(1)工务部门负责检查和掌握线、桥设备状态,对桥隧和路基的病害进行检测;

按期完成防洪及预抢工程,及时制定管内“汛期危险地段一览表”,报上一级防洪应急指挥部。

并汛期线桥设备分段负责冒雨检查,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派人看守,负责防洪抢险及情况通报等工作。

(2)调度部门负责制定和掌握列车疏解方案。

一旦发生水害断道,列车疏解的原则是以旅客列车和抢险救灾物资运送列车为主,以主要干线为主。

(3)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既有线施工的防洪安全,对施工可能影响既有线度汛安全的工程进行防护,并随时做好参加水害抢修的准备。

(4)运输相关部门负责防洪抢险及复旧工程的人员、机具、材料物资的运输,按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将抢险用料运到指定地点,组织水害工地的运输工作,调拨抢险备用车辆,沟通运输、灾情等信息。

(5)机车乘务人员根据防洪指挥部印发的“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和调度命令,加强瞭望,按规定速度运行,并与工务看守人员加强联系。

救援列车发电列车等专用车辆要随时准备参加水害抢修。

(6)电务部门负责重点区段信号设备的巡视和检查,水害发生后要尽快抢修,确保技术状态良好;

协调和督促有关通信运营商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并在病害看守点配备专用电话,保证水害现场优先通话,及时传递情报;

尽快修复因水害破坏的通信信号设备。

(7)供电部门负责对接触网和供电线路进行加固,发生水害及时抢修,并为防洪抢险提供照明。

(8)供水部门负责水源及供水设施的防护,制定应急措施,保证饮水卫生。

(9)计划、财务部门负责防洪项目审批和落实防洪款源,按规定分别在营业外、基建、更新改造、大修及其他有关经费项下列支。

(10)劳资部门负责惩工作。

(11)生活、卫生部门负责抢修现场生活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12)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3)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2.4.3各级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管内铁路沿江江河水库水情及运用情况;

建立管内防洪资料档案;

掌握沿线运输设备抗洪能力薄弱地点有关情况,制定安全度汛措施并督促落实。

(2)负责防洪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整理归档各类防洪资料和数据库;

做好与有关单位的数据联网交换工作。

(3)负责与应急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

指导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铁路公司制定应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防洪演练计划并组织做好落实工作。

(4)制订重点区段防洪抢险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洪料具、备用车辆的调配及抢险队伍的组织。

(5)参加防洪检查,主持制订汛期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预抢工程方案,安排预抢工程的实施。

使用和维护用于气象、水情信息接收与传递的技术设备;

管理应用各类防洪资料和数据库;

(6)使用和维护用于气象、水情信息接收与传递的技术设备;

接收、分析各类气象及水情预报,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并提出防范对策。

(7)参加防洪值班,掌握灾情,随时向领导汇报;

传达上级领导对防洪工作的指示;

编制防洪快报、简报等。

(8)参加水害抢险,提供抢险及水害复旧工程量,组织复旧工程的审查、施工及验收工作。

(9)汛后对当年水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铁路防洪规律,为增强设备抗洪能力,减少灾害损失,提供依据。

(10)推动防洪工作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

组织培训防洪人员,不断提高防洪工作人员的素质。

3 预防预警

3.1 防洪检查

每年汛前,要进行防洪大检查。

各业务部门检查内容如下:

3.1.1工务部门应对既有线路排水设备、路基、桥涵病害处所及其防护、导流设备、及水害地多发区段等进行全面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提出预抢方案;

对可能发生水害的地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上一年汛期过后的秋检结果,提出当年“汛期危险地点一览表”,对可能发生的灾情和预防对策;

对暂时无法整治的汛期隐患处所,要采取临时加固,安装报警装置或派人监视看守等措施;

汛期看守点必须配备与车站、列车同频率的对讲机等可靠的通讯工具。

3.1.2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检查所承担的既有线增建第二线或改造工程施工对既有线路基稳定、桥涵排洪的影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制定加固与度汛措施。

凡是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

如果确系急需工程,应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合理优化施工组织计划、细化安全措施,并经铁路防洪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3.1.3水电、电务部门应对沿线水围电杆、信号设备、电缆沟槽、供电线路和供水设备进行汛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4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积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对铁路沿线可能影响铁路安全度汛的水库、河道、江河堤坝、塘坝、贮木场及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协商解决。

对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防洪指挥部报告。

3.2防洪预抢

防洪指挥部对各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复查和认真处理。

对山坡、堑坡、隧道仰坡、危石、危土;

路基裂缝、溜坍、严重下沉;

桥涵淤塞、椎体下沉破坏、基础严重冲刷及排水设施破坏等汛期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必须立即整治的处所,经防洪指挥部审定,及时安排防洪预抢工程进行处理。

掌握的危险处所、防洪渡汛措施、防洪料具储备情况等,由局防洪指挥部提出防洪预抢工程计划,经局财务处同意后,进行实施。

3.3防洪预警

3.3.1行车部门预警

各级防洪指挥部,应根据当地的汛情规律,合理确定防洪值班起止日期。

讯期内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日夜值班,遇灾害性天气,相关防洪指挥部领导要亲自值班。

3.3.2各级防洪办事机构要加强与当地防汛、气象及水利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地发布雨情、水情和风暴潮预报预警。

3.3.3工务巡守人员和机车、列车乘务人员一旦发现水害险情,必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车站或调度所。

行车调度人员,接到车站值班员,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的报告后,应根据天气和线路情况,及时发布调度命令,指示列车停运或限速运行。

各车站,接到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危及行车安全的报告后,不得盲目放行列车,应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并通知工务领工员或工长迅速赶赴现场检查处理,经确认符合放行列车条件方可开通区间。

3.3.4防洪值班人员一旦接到水害报告,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启动防洪应急响应程序。

因水害引起交通事故,同时按照交通事故等级启动相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标准

根据灾害死亡人数、中断行车时间等将铁路防洪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各级应急响应的判别条件及其启动见下表。

响应等级

判别条件(符合所列条件之一)

启动单位

(1)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3)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紧急响应的其他水害。

国务院国务院授权铁道部

(1)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及100人以下重伤;

(2)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3)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Ⅱ级紧急响应的其他水害。

铁道部

(1)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及50人以下重伤;

(2)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3)铁路局决定需要启动Ⅲ级紧急响应的其他水害。

铁路局

(1)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3小时以上,或者繁忙干线限速8小时以上,中断其他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3)站段决定需要启动Ⅳ级紧急响应的其他水害。

站段

4.2 应急响应标准

4.2.1 Ⅰ级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此前,铁道部及以下各级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铁道部接到水害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水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指导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

(2)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联系通道,随时掌握水害进展情况。

(3)必要时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进行咨询。

(4)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铁道部确定水害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2.2Ⅱ级应急响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铁道部接到水害报告后,认为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启动本级响应。

此前,铁路局及以下单位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铁道部应急响应

①铁道部防洪指挥部领导立即赴现场组织指挥开展救援、控制灾情及工程抢险。

②组织有关铁路局保护好铁路职工及旅客人身安全,尽快疏散滞留旅客,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调整列车运行图,优先保证国家重点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

全力组织抢险、抢救,尽快开通线路。

③对于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的,由铁道部派员组织指挥有关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相关专业专家联合抢修,协调跨局抢修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调运,组织迂回运输。

④可根据需要,及时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汇报,请当地政府或厂矿企业支援防洪抢险。

必要时,协调动用铁路战备器材,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组织具体实施,服从铁道部防洪指挥部指挥,及时提出支援请求。

(2)铁路局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标准的水害,各单位按照本预案信息报送的要求,立即逐级或越级向铁道部防洪指挥部报告,涉及地方的同时通告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由发生水害地点的基层站段进行紧急处置,铁路局防洪指挥部领导带领工务、运输、调度、机务、车辆、电务、水电、劳卫、公安等各专业部门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成立防洪抢险指挥部,(下设技术方案组、信息采集组、后期保障组),负责调查评估灾情,研究抢修方案,调运抢险队伍、机具、物资和组织工程抢修,提供通信、水电、后勤、医疗卫生、治安保障,记录抢险全过程,动态上报抢险信息。

4.2.3应急响应启动

Ⅰ、Ⅱ级应急响由铁道部防洪指挥部以《铁道部关于启动防洪应急预案X级应急响应的命令》的形式宣布,命令内容应包括水害基本情况,响应级别、响应单位及职责等内容。

Ⅲ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负责启动,Ⅵ级应急响应由站段负责启动。

响应程序和内容在铁路局、站段防洪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由铁路局防洪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

4.3应急结束

铁路水害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组织负责宣布应急结束。

Ⅰ、Ⅱ级应急响由铁道部防洪指挥部以《铁道部关于结束防洪应急预案X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的形式宣布。

Ⅲ级应急响应结束由铁路局负责,Ⅵ级应急响应由站段负责启动。

宣布应急响应启动的命令和结束的通知应抄送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防洪指挥部成员单位。

4.4 新闻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统一上报铁道部新闻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

必要时请新闻办组织协调。

4.5事件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铁路局防洪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水害事件处置过程进行总结,10日内将事件评估报告报铁道部防洪指挥部。

主要内容:

4.5.1水害基本情况。

按照5.1信息报送内容编写。

4.5.2水害发生原因。

对预防预警、设备状态、铁路周边环境、降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找出水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4.5.3主要抢险过程。

包括抢险组织、抢险工作量,参加部门、单位,采用的方案,所使用人力、机具、材料,抢险时间、费用,调动社会资源、舆论控制、处置效果等,按照水害抢险写实记录编写。

4.5.4进一步复旧方案意见。

4.5.5抢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改进意见。

4.5.6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5 信息报送

5.1 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

水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雨情、水情、灾情、处置情况、预计抢通时间、水害现场图片(像)等。

灾情包括线路、桥隧、涵渠、接触网、附属设施等受灾体的受灾范围、损害程度、水害直接损失、影响列车车次、人员受灾情况等。

5.2 信息报送时限

(1)正线在2小时以内;

其中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等繁忙干线1小时以内报送水害发生信息。

(2)站线4小时以内报送水害发生信息。

(3)水害现场抢险情况每4小时向铁道部洪指挥部汇报1次。

(4)水害发生后4小时内,启用应急通信系统,将现场图片(像)发送到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

(5)上报信息内容力求准确。

如上报内容有误,经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

要充分利用防洪信息管理系统。

送报水害有关信息。

5.3 信息报送程序

防洪值班人员在收到灾情报告信息后,立即向相应防洪指挥机构值班成员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防洪值班人员报告。

灾害信息原则上按照站段、铁路局、铁道部三级逐级上报。

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通告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或上报国务院。

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线发生中断行车的水害,以及由于通信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6 后期处置

6.1 水害抢险完毕后,水害发生单位对抢险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点收入账,冲减支出,做到工完料净,防洪备用物资的分配,应优先用于复旧加固工程,亦可移作基建、大修、维修使用。

6.2 抢通线路后,水害复旧工程要按照彻底消除水害根源、不留后患的原则,立即开展复旧设计,尽快组织复旧施工,力争当年完成。

6.3 各级财务部门应对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抢险和工程复旧费等进行统计,经核实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

6.4 因水害发生交通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运输、公安、劳卫等部门配合,在最短时间内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奖功罚过,并向铁道部防洪指挥部汇报,向全路通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6.5 因水害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照铁道部、路局交通事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人员伤亡,按国家和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每年汛前,根据历年经验及预计可能发生水害的处所,各单位应在铁路沿线准备紧急加固和抢修的料具。

具体要求如下:

7.1.1 相关单位材料厂、采石场和水害易发地段要储备足够的抢险料具,防洪料具均应在雨季前备齐,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存放在便于装卸的地点,以便发生水害时迅速进行抢运,未经有关防洪组织批准,不得挪用。

各铁路局防洪储备料具的数量、地点在汛前要列表报部备案。

7.1.2 有关单位要对备用的推土机、装载机、拆装梁、工字梁、钢塔架等抢险设备进行状态检查,确保抢险使用,水害多发区段要配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

7.1.3各铁路局在适当地点设置水害抢险备用车,按规定向铁道部申请拨给,作为铁路路用车掌握使用。

遇有特别紧急雨情、水情预报,铁路局长可按铁路路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安排抢险备用车。

7.1.4防洪备用物资应随用随补充,直至汛期结束后,方可纳入分配计划。

7.2 队伍保障

7.2.1 各级防洪指挥部每年汛前应对干部、职工进行防洪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防洪法规,铁路防洪规章制度,《防洪》技术手册有关防洪抢险应急处置技能知识及典型水害抢险案例等。

7.2.2 工务机械大修段及有关施工段(队)组建防洪抢险队。

各级抢险队伍组成后,每年汛前防洪指挥部要组织进行防洪技术演练,熟练掌握铺设便线,架设便桥,组装拼装梁以及搭枕木垛、架设排架等实用技能。

7.3制度保障

汛期,工务段应严格执行对线、桥设备及周边环境的检查、监视制度,确保铁路主要干线安全。

在降大雨、暴雨时,工区、领工区应执行分段负责、冒雨检查制度。

各工区应有一定的人员留宿,以便夜间冒雨检查和参加抢险。

工务段应为留宿人员设置必要的备品并应按规定支付夜餐费。

汛期工务段及有关单位应有轨道车及汽车司机在单位值宿。

7.4 技术和通信信息保障

7.4.1 积极研发和推广使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降雨量自动采集监测报警、桥梁水位和基础冲刷监测报警等防灾、减灾系统和设备。

7.4.2 防洪办事机构应配备较先进的通信、数据处理、气象信息接收等设备,以便快速、准确传递防洪及灾害信息;

配备较先进的计算机、打印机、摄影(像)等办公设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提高办公质量和效率;

应配备专门的交通工具用于防洪抢险工作。

7.4.3加强水害发生规律研究。

推广使用防洪信息管理系统、防洪地理信息系统,努力提高排查险情和灾情监测手段。

7.4.4要建立防洪抢险相关专业专家数据库,必要时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8奖励与处罚

8.1奖励

对参加防洪抢险的人员和单位,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各级防洪指挥部可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认真执行汛期行车安全措施,在灾害地点及时停车、拦停列车,防止重大行车事故者;

(2)坚持巡守检查,遇有险情及时报告,减少灾害损失成绩显著者;

(3)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护得力,奋力抢险,完成任务出色者;

(4)及时测报水情、雨情,迅速传递情报,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及时供应防洪抢险物资等,减轻灾害损失成效显著者;

(5)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8.2处罚

有下列行为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铁路各级行政机关、单位或司法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防洪指挥部的防洪调度方案、防洪抢险指令者;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洪抢险中临阵退缩者;

(3)非法堵塞桥涵等排水孔道或扒决路基者;

(4)挪用、盗窃、贪污防洪物资或钱款者;

(5)阻碍防洪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6)盗窃、毁坏或者破坏铁路路基、桥涵及其调节建筑物等防洪工程设施及水文监测、气象测报、通信照明设施者;

(7)其他危害防洪抢险者。

9附则

9.1 各铁路局、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依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防洪应急预案。

9.2 各省(区、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比照本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制定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防洪应急预案,报铁道部防洪办。

9.3 本预案有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铁路局、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防洪应急预案应每年汛前进行修订,并报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4本预案由铁道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9.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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