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贸易壁垒REACH法规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与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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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无论是已经使用还是新发明的化学品,只要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吨,生产商或进口商就必须进行产品注册,向REACH中央数据库提供信息。
对于化工品下游产品,履行这一新规更为复杂。
比如出口汽车,就必须对胶粘剂的成分进行分析测定,需要弄清楚有哪些化学成分、累计含量一年是否超过1吨,然后再进行针对性注册。
评估。
评估产品所含每种化学物质的安全性参数。
具体包括文件评估、物质评估和风险评估三项内容。
成员国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查,以确定企业是否履行了其义务。
授权。
评估并审定某些受到极高关注的化学物质的风险,如果相关风险已经得到充分控制,或其社会经济效益大于产生的风险,且没有适当的替代物或技术,欧委会将对其使用给予授权;
对于以上物质XX,不得使用。
限制。
限制程序在整个。
REACH法案系统中,起着总安全网络的作用。
对于风险不可接受的物质,欧委会将以法律形式进行限制甚至禁止。
对化学品安全性的判定与传统的观点相反。
传统的观点认为“一种化学物质,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它是危险的,它就是安全的。
”而REACH法规认为:
“一种化学物质,在尚未证明其是否存在危险之前,它就是不安全的。
”因此,REACH法规有一些新特点。
一是实施力度大。
欧盟REACH法规包括16个部分和17个附件,英文共1152页,约32万个单词。
它是在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无毒环境的前提下,对目前销售量超过1吨的3万多种化学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300万-500万种产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等进行管理。
二是涉及范围广。
欧盟REACH法规实施过程中,涵盖的产品范围广、数量多,不仅包括所有的化学品,而且涉及下游产品;
对化工产品的注册、评估和许可的要求严、内容多、检测量大。
三是注册费用高。
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
四是持续时间长。
按照欧盟拟定的时间表,产量在1000t以上的化学物质,应于3年内完成注册;
产量在100-1000t的化学物质,于6年内完成注册;
产量在1-100t的化学物质,于11年内完成注册,未能按期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五是责任主体改变。
将更多的控制化学品风险的责任从管理部门转到企业。
履行欧盟REACH法规各项工作的主体,是各化学品及其下游产品的生产商,任何政府机构和中介组织均不能代替。
二、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企业带来的影响分析
REACH法规将促进化学工业的革新,使其生产更安全的产品,刺激竞争和增长,有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在REACH法规实施过程中,将促进中国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环境污染,实现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但REACH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应。
而对于资金、技术、信息和生产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REACH的苛刻要求将成为他们进入欧盟市场的新贸易壁垒。
我国企业出口到欧盟的化工产品及化学品相关的产品要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将面临严峻挑战。
REACH法规实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削弱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据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中欧的化学品贸易已经达到亿美元,涉及化学品多达1000多种。
出口产品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比较严重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涂料、燃料、橡胶、塑料制品和有机中间体等领域,出口超过1000吨的化学品有230多种,超过100吨的有500多种。
具有资源密集和劳动密集优势,且向欧盟出口的大多是中小化工企业。
因此,欧盟实施REACH法规,中国至少将会有730多种出口欧盟的化学品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等考验。
随着产品注册等成本的增加,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少,以及欧盟对评估、许可审批时间的延长,预测将有一半产品的优势将逐渐丧失,这将大大削弱中国化工企业在欧盟的竞争力,减少中国生产企业的利润。
导致相关企业成本增加
欧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和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一时还离不开欧盟市场。
REACH法规实施后,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必将转入产品成本,据欧洲委员会预测,REACH法规生效后的最初11年内,其本国化工业需付出的直接成本为23亿欧元,整个工业部门的总成本估计在28亿-52亿欧元之间。
欧盟估算认为,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万欧元,每一新物质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
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成本将同步提高,无疑它们会将巨额检测费等增加的成本转嫁给下游企业。
据行业测算,这将使我国从欧盟进口化学品的平均价格普遍提高6%以上。
我国化工企业的进口成本相应增加,这不仅影响我国石油和化工产业的发展,还将导致相关下游产品成本的连锁增加,影响我国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检测项目多和费用高将影响出口企业订单
欧盟的REACH法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规体系。
它监控着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涵盖了数万种化学品的生产、使用、销售。
其正式法规的法规文件达850页,相应的配套技术指导文件近万页。
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力单独应对和执行该法规的。
REACH法规规定的检测费用之昂贵是我国许多企业所难以接受的。
例如,以我国的印染企业为例,目前印染布测试的项目就多达10多项,进口商甚至因其中一项检验不合格而拒收全批订货,当然此时检测费用要比REACH法规中检测费低,即使如此,企业几乎也招架不住蒙受的损失。
印染企业在生产某种产品时急需进口某些染料或助剂,耽搁时间过长,处理不好也会影响订单。
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使我国企业产品出口遭受的障碍扩大
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精细、深加工的化学物质如染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且多数为依赖程度较高的不可代替产品,而我国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间体。
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较高的注册、评估要求和注册、评估费用将打破现有贸易格局,迫使我国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而新市场的开拓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市场的转移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石油和化工产业的发展。
更为严重的是由REACH法规而引起的链锁反应,将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
如受欧盟的影响,美国已在2003年启动了立法提案;
日本在2003年5月28日宣布未来将要建立商品检验注册制度,其做法与REACH法规非常相似。
其实这个化学品新法规像其它“绿色壁垒”或技术贸易壁垒一样,将会呈现迅速蔓延的趋势,使我国企业产品出口遭受的障碍扩大,对我国化工及相关产品的出口影响可以说是全方位的。
大幅度增加企业新产品开发成本。
不利于企业产品创新与开发
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国家对知识产权问题更为关注以及对环境保护与人体健康的要求日益提高等一系列原因,我国石油化工、纺织等行业加快了产品的创新和新产品的开发速度,近几年来创制新产品已超过数千种。
但欧盟的REACH法规中规定自1981年9月30日以后创制的化学品皆属新物质,对这些物质的注册、评估和许可的要求严,内容多,检测量大,费用高,新产品的开发成本大幅上升,严重制约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利于企业产品创新与开发。
三、我国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主要对策
企业是应对REACH法规的主体
欧盟REACH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更多的控制化学品风险的责任从管理部门转到企业。
根据该法规的要求,当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每年超过1吨时,生产者或进口商必须予以注册,这样,企业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应对该法规的主体。
该法规对我们相关企业造成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
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应对。
1.结合自身产品,深入研究REACH法规。
每家企业具体情况、生产的产品都有所差别,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评估REACH法规对本企业造成的影响,并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应对策略。
制定战略措施,包括预注册和注册、测试、研发、内部能力和资料以及对第三方协助的需求、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交流并进行内部沟通等。
抓紧准备好预注册和注册所需的相关技术材料,迎接REACH法规的全面实施。
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应熟悉REACH法规的内容,尤其是技术指南文件的内容。
与上下游企业进行沟通,搞清自己经营或使用的化学产品或下游制成品中的化学品是否需要注册,何时必须完成注册,并尽快按法规要求搜集注册所需数据和信息。
清查本企业内部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并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确定这些化学品的类别,如果企业的产品中涉及到了REACH法规中涵盖的化学品,应该尽快着手进行咨询,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企业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既可以积极与国内外同行、国内外先进的化工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也可以与欧盟相关的咨询机构进行合作,以及时获得信息方面的支持。
要按照REACH法规建立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管理机制,确保企业按照REACH法规的要求运转。
从控制原材料的来源着手,掌握最终产品的流向,是否对欧盟直接和间接出口、客户的使用情况等;
了解在供应环节需要向下游客户提供哪些生产数据、测试结果等;
评估REACH法规会不会对非欧盟市场的业务产生影响;
放眼整个产业,留意哪些上游产品将有可能因违反规定而停供。
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从经济角度看,欧盟的REACH法规对我国化工企业与使用化工产品的企业来说是不利的,但这种外部压力正是我国生产企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大好时机。
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它的主线就是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发展先进制造业。
推进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而欧盟REACH法规正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
我国企业应借此契机。
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淘汰那些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出口不规范的生产企业:
淘汰污染严重的产品,严格控制技术含量低的生产装置的重复建设,加快淘汰高消耗、高能耗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
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外各种公司的合作和交流,正确引导外资,为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提高企业自身产品质量
我国企业要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最根本的是要有自己的过硬产品。
打破REACH法规等各种“绿色壁垒”根本办法是提高企业自身产品质量。
面对欧盟REACH法规,我国生产企业只有从根本上狠抓产品质量才能应对其各种标准和制度的限制。
我国化学品及下游产业要努力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不断跟踪各国技术限制法规、技术标准和实物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调整我国企业产品的质量指标,适应国内外市场不断提升的需求。
加大技术投入和科技创新
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国化工行业及其相关下游企业产生巨大的冲击;
我国的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大技术投入和科技创新。
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企业竞争力的高低越来越取决于企业的创新能力。
企业必须加快技术进步步伐,使技术创新能力有新的更大的提高。
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吸引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增加技术储备,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开发投入的主体、推广运用的主体。
要建成面向行业、开放式的技术开发基地,提高行业技术攻关的能力和水平。
要进行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的结合与统一,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起开放的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可以到人才集中、科技发达的地区甚至国家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或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跟踪国际上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在此基础上吸收消化,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
强化检验技术和手段,开展GLP实验室认证
REACH法规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和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将全部由企业承担。
我国企业多数是中小型企业,高昂的费用将使他们望而止步。
但企业在国内开展检测的费用只是送到欧盟检测的十分之一。
REACH法规规定物质评估结果的数据必须来源于GLP认证的实验室,GLP是1981年由OECD制订的一个在其30个成员国内部实行化学测试数据互认的认证计划,这些测试主要用于评估化学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
1998年,欧盟正式接受此计划,并发布相应的指令99/11/EEC和99/12/EEC。
我国还没有欧盟规定的GLP实验室,因此,在登记注册时,由于我国的实验室未达到实验室良好行为规范原则即GLP标准,未被认证,从而导致国内企业在国内进行试验、登记后,所出具的试验结果在欧盟不予承认,要求重新提供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报告。
这大大增加了我国产品在欧盟登记的负担,严重影响了申请注册进程。
我国应当尽快组建符合GLP标准的实验室。
国内要开展GLP认证,需要强化实验室测试手段,提升技术水平,达到GLP实验室标准,做好与其他国家的检测数据互认工作,争取得到欧盟REACH机构的承认,减少国内企业履行REACH法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