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处罚条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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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瓦检员、电钳工、主提升司机、皮带运输机司机、刮板运输机司机、通风员、主风机司机、焊工、维修工、电盘工等规程规定的特殊工种。
第6条:
各连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并有会议记录,如无故不开,本队队长罚款100元。
第7条:
各连队每班必须召开班前会,少开一次,对本队队长罚款30元,对跟班副队长罚款50元。
第8条:
对“三违”人员,安全科实行强制培训。
培训期间,若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元,无矿旷课一次罚款10元。
第9条:
队长、副队长、质检员、正副科长等有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例会,调度例会及有关会议,迟到一次罚款10元,无故不参加的,罚款20元。
第10条:
科(队)长必须将安全例会,调度例会等会议精神及时传达贯彻到职工中去,如不传达贯彻,一次罚款20元。
规程管理
第11条:
井下开拓、掘进、回采等工作地点、开工前必须制定作业规程。
特殊情况应有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补充规程及安全预防措施。
如开工前未能制定出相应的作业规程,对技术科罚款100元。
第12条: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在开工前必须贯彻到职工当中,并有贯彻、学习记录等,如开工无贯彻学习,对连队队长罚款200元。
第13条:
各类机电设备及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并清楚填写相关内容及责任人,未按规定挂牌的,发现一处对机电科罚款50元。
第14条:
各科(队)对各类规程及规章制度必须妥善保存,如检查发现丢失缺少的,对科(队)罚款50元。
第15条:
各科(队)各种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记录完整、齐全,并妥善保存,如检查发现记录不完全或损毁的,对科(队)罚款50元。
现场管理
第16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必须执行矿有关规定,每少下一次罚款5元。
第17条:
跟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开工前敲帮问顶制度,确保安全及时排除隐患,违者罚款100元。
第18条:
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19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距不得超过50厘米,违者罚款50元。
火药放炮
第20条:
井下火药、雷管领退制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规定,违者罚款100元。
第21条:
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输。
运输途中至少保持20米距离。
若一人运输火药雷管,当事人罚款50元。
第22条:
井下放炮工必须由专职人员担任,并执行“一炮三检”联锁制度,否则,对违反规定人员罚款100元。
第23条:
各工作面必须将火药、雷管分箱加锁,严禁乱扔乱放.乱扔火药一节或雷管一枚罚款30元,有箱无锁罚款30元。
第24条:
放炮工装配引药必须到指定地点按正确方法进行装配,违者罚款50元。
第25条:
一个工作面严禁两台放炮器放炮,违者罚款50元。
第26条:
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不同型号的雷管,违者罚款50元。
第27条:
炮眼封口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炮泥,绝对不允许用煤粉或炭块代替,违者罚款20元,如炮泥供应不足对职能科室罚款100元。
第28条:
工作面不允许放明炮、糊炮,不准明电放炮,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
第29条:
放炮必须使用合格完好的放炮器,违者罚款10元。
第30条:
开拓、掘进巷道放炮必须使用挡身板,违者罚款20元。
第31条:
井下各工作面火药箱、雷管箱距离必须大于20米,避开电器设备,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处,违者罚款50元。
第32条:
井下严禁使用失效火药,违者罚款50-100元。
第33条:
井下放炮必须设置警戒线,执行大喊三声的规定,违者罚款50元。
第34条:
巷道相对掘进贯通距离达到20米时,只能一头掘进放炮,另一头掘进设置警戒线,违者罚款100元。
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35条:
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工随身携带,不许乱扔乱放,更不准放在放炮器上,违者罚款50元。
第36条:
放炮线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短少一米罚款2元。
第37条:
放炮母线不准用雷管脚线代替,违者每米罚款2元。
第38条:
雷管脚线必须扭结,违者每对罚款2元。
第39条:
处理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要求处理,违章处理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40条:
职工盗窃雷管一枚(或火药一管)罚款500元,除名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瓦斯煤尘通风
第41条:
掘进、开拓工作面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顶头最大距离不准超过5米,每超一米罚款10元。
第42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严加管理,随意破坏通风设施者,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全部承担。
第43条:
对盲巷、采空区必须及时加打密闭或花闭,违者罚款100元。
第44条:
风筒必须做到接口严密,吊挂平直,不得拐弯。
发现一处破口(或接口不严),罚款10元。
第45条:
局扇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无故停转一次,对当班连队罚款100元。
第46条:
局扇的安装位置、吊挂高度由通风科指定,擅自移动局扇者罚款50元。
第47条:
如瓦斯积聚需要排放,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措施后按规定进行排放,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48条:
加强巷道中所设的防尘设施的保护,对故意破坏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全部承担。
。
第49条:
如人为原因不及时洒水,造成巷道煤尘飞杨,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50条:
通风科必须坚持每十天一次的测风制度,否则对其罚款100元。
第51条:
所有局扇必须设有风电闭锁装置,违者对当班电工罚款100元。
第52条:
盲巷、无风区域严禁施工作业,否则,对违章人员罚款100---200元。
第53条:
瓦斯牌悬挂地点距离施工地点不得超过20米,如不符合规定,对瓦斯员罚款50元。
第54条:
瓦斯员必须做到瓦斯日志、牌板、报表三对照,数据填写准确无误,报表及时,出现差错一次罚款50元。
第55条:
出现特殊情况瓦斯员命令工作面人员撤出时,不听命令者罚款100元,并除名。
工作面支护
第56条:
每个回采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其高度、支护应符合《规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
第57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空顶距大于20厘米时必须加打壁帮柱,违者罚款5元。
第58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至少每隔3米打一架戗棚、少打一架罚款10元。
第59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加打临时戗柱、密集柱,少打一棵柱罚款5元。
第60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超前支护20米,每少支护一米罚款30元。
第61条:
超前支护不准出现折梁、断柱、煤帮空虚现象,发现一处罚款20元。
第62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安全完好浮煤净”,违者当班连队罚款100元。
第63条:
长壁回采工作面放炮后必须及时挂梁,每少挂一梁罚款5元。
第64条:
采、掘、开各工作面柱距,排距不准超《规程》规定,违者每架罚款10元。
第65条:
回采工作面铰接顶梁必须挂板销,每少挂一个罚款2元。
第66条:
井下各工作面不准随便乱回戗棚、戗柱、木垛等临时支护,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67条:
回采工作面放顶必须执行两人联锁制,即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违者罚款50元。
第68条:
回采工作面临时支护必须穿靴戴帽,违者每棵罚款5元。
第69条:
金属铰接顶梁必须加垫小板两块,切实保证金属梁的平衡,违者一处罚款2元。
第70条:
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前,戗棚必须保持一梁三柱,违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71条:
帮柱确需回撤时,必须加打临时帮柱,实行“先处理隐患,后进行移溜”的原则,违者罚款2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72条:
工作面铰接顶梁若发现三棵梁未铰接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73条:
端头支护每对兀型钢梁必须保持10-15厘米的间距,同时迈步前进,违者罚款10元。
第74条:
每个工作面应有10%的备用梁柱,如发现不足对当班连队罚款50元。
第75条:
回柱放顶工作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违者罚款50元。
第76条:
老空顶板悬距超过5-10米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违者罚款100元。
第77条:
工作面移溜严格执行《规程》20-30米一次的规定,违者罚款20元。
第78条:
准备巷道维护不善,出现塌落一次(处)罚款50元。
第79条:
岩巷开拓及主要煤巷掘进巷道必须按《规程》规定实施光面爆破,违者每米罚款100元。
第80条:
岩巷开拓及主要煤巷掘进巷道按《规程》规定使用锚喷工艺,锚杆裸露部分不超过10厘米。
巷道墙壁平整度凹凸不超过10厘米,违者每处罚款30元,并进行返工。
第81条:
开拓大巷按《规程》规定中心线误差正负不超过5厘米,超过规定每处罚款100元。
第82条;
开拓大巷选用料石砌碹,要求料石规格整齐,砂浆饱满,二傍灌浆,巷顶填实,违者每处罚款50元。
第83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程》规定施工,其中心线正负偏差不允许超过10厘米,违者每处罚款50元,并返工。
第84条:
煤巷掘进巷道支护按《规程》规定施工,严禁空帮,棚梁要勾顶,违者每架罚款20元,并返工。
电气设备
第85条:
井下电缆不许出现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和破口,发现一处罚款20元。
第86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不准带电检修、移动、安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87条:
井下矿灯不准随便拆开,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88条:
井下自救器若无故打开,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89条:
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违者每台(处)罚款30元。
第90条:
井下所有电缆必须分层悬挂,吊挂平直,不允许盘在地上,违者罚款50元。
第91条:
井下潜水泵在运行中不准人员过往,必须执行“人过泵停,泵开人停”的原则,违者罚款50元。
第92条:
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200元。
第93条:
机电设备因短缺密封圈、挡扳、罗丝、弹簧垫等造成失爆现象,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94条:
机电设备检查中发现罗丝长度不符合规定(3-5丝),当事人罚款30元。
第95条:
职工不准扒乘矿车,爬坐皮带运输机或在运行的刮板运输机上行走,违者罚款20元。
轨道运输
第96条:
井下各巷道职工不得私自加设挡风设施,违者罚款20元。
第97条:
各类绞车必须保持完好运行,无挡身板罚款20元,无绳卡罚款20元。
第98条:
主运输巷和工作面回风巷上下行车必须设置警戒,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违者罚款50元。
第99条:
井下水平运输必须执行重车串联不超过3辆,空车串联不超过6辆的规定,多挂一个罚款20元。
第100条:
矿车在运行过程中,贯销、联结环不得用任何物品替代,违者罚款20元。
第101条:
绞车钢丝绳头必须保持50厘米的长度,绳卡4个,两正两反,违者罚款50元。
第102条:
运输巷道的绞车固定必须要设够两棵戗柱两棵压柱(地锚),违者罚款50元。
第103条:
刮板运输机机尾必须打两棵压柱,违者罚款20元。
职工入井
第104条:
入井职工必须按规定着装,并穿戴整齐,违者罚款10元。
第105条:
未经培训入井者罚款50元。
第106条:
入井者不戴自救器罚款20元。
第107条:
严禁酒后入井。
违者罚款100元,停班6天并写出检查,同时对当班检身工罚款30元。
第108条:
副井的防坠器,阻车器必须保持完好可靠,出现故障一次对机电科罚款50元。
第109条:
罐笼升降信号工必须坚守岗位,擅自离岗罚款2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110条:
把钩工必须对上下井的矿车和材料挂好保险装置,违者罚款10元。
第111条:
井口检身工必须严格执行检身制度,违者罚款10元。
第112条:
井下防探水必须严格按照“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操作,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113条:
井下抽烟者,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立即除名。
第114条:
故意破坏井下设备、设施者按照损坏价值加倍处罚后除名,并交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第115条:
井下职工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对安全管理人员行进行谩骂、殴打、围攻的,当事人罚款50-100元,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其它
第116条:
充灯房对矿灯要及时维修,保证矿灯完好无失爆现象,发现失爆,每盏矿灯罚款100元。
第117条:
矿灯出现漏液,灯泡失亮,缺少螺丝、弹簧垫圈等不完好现象,一处罚款10元。
第118条:
无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者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全部损失。
第119条:
井上职工酒后上班罚款50元,停班三天并写出检查。
第120条:
井上井下职工在岗睡觉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21条:
井上井下职工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当事人罚款50元,并交矿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122条:
严禁职工使用电炉取暖或做饭,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电炉外,罚款100元。
第123条:
偷窃煤矿财物者按照所窃财物价值加倍处罚,不足100元按100元处罚,并交矿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者承担将法律责任。
第124条:
严禁上班时间打麻将,违者罚款50元。
第125条:
严禁上班时间打毛衣,纳鞋垫等,违者罚款50元。
第126条:
严禁使用煤矿设备材料做私活,如发现对当事人员各罚款200元。
第127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