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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教案

引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概括了解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明确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关系;初步掌握民法在国内外的基本发展脉络;掌握民法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及难点】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是一个历史范畴;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2学时。

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2、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范畴的含义。

举例说明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如商标法、专利法、噐官移植法、格式合同、网络侵权、人格权的扩大等等。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

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历史地位的高度评价。

查士丁民国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

四个汇编:

《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法学阶梯》、《新津》。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法和物法两部分:

人法部分主要包括人格、家和家属、家长权、婚姻和夫权、家主权和恩主权、准奴隶等;物法主要内容是物权、继承、债和准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私犯(侵权行为)等。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总则和三编构成,共2283条。

第一编:

人。

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

第二编:

财产权。

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

第三编:

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1、中国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但长期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事立法不发达。

原因:

小农经济,重农抑商,礼法不分。

2、《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典草案。

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

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

3、《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0年,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民法典。

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

民商合一模式。

4、建国后的民事立法。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四编,共525条,体例采《苏俄民法典》模式。

1962年,全国人大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提出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继承三编,共262条。

多为当时的经济与民事政策。

1979年,全国人大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2年5月完成草案,分8编,共465条。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目前我国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为基本法,156条,以传统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内容为基础,对传统民法中分则部分内容也作了简要规定。

★《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合同法分总则、分则两部分,共条,总则部分基本反映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分则对各种合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物权法》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五编。

婚姻法、继承法基本上相当于传统民法典中的亲属编和继承编。

★《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模式。

6、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

目前已制定了草案,但仍有争议。

主导观点是:

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四、民法的主要内容

(一)本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

1、民法总论。

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同时参考传统民法典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时效与期间。

2、人身权法。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人身权,其基本内容正在深入广泛的发展。

3、物权法。

主要法律根据是新颁布的《物权法》、民法通则的第五章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和担保法的有关部分。

学理体系上参考传统民法学的物权编。

4、债权法。

主要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第五章和第六章以及合同法。

其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和具有商品交换性质的各种动态的财产关系。

5、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内容较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已单独列为核心课程,本课程不再讲述。

6、亲属法。

包括婚姻和家庭,我国婚姻法早已成为独立学科,另设婚姻法课程,本课程不作讲述。

7、继承法。

主要法律根据是现行继承法及司法解释。

8、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法。

此外,公司法、票据权、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是民事特别法,在学理上称为商法,另开设商法课程,本课程不作论述。

(二)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8个字)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2、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

3、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4、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三)民法的核心-----权利

1、讲主体是讲谁有权利;

2、讲权利是讲有什么权利;

3、讲行为是讲如何取得和行使权利;

4、讲责任是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调整方法、我国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深刻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我国民法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效力范围。

掌握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私法、权利法、市民法。

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6学时。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人们私人生活的基本准则之一,其内容十分宽泛,涉及到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

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我们从一出生,就和父母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就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我们到商店去购物,就与商店形成了买卖关系;我们完成了一项发明、出版了一本著作,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某个自然人去世,就在其特定的范围的亲属间形成了财产继承关系。

可见,不管你有没有意识到,民法已深深地介入了我们的生活,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于1929年5月民国政府公布的民法总则。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后者演变为现在的国际私法。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在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古代文明的同时,也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法律文化。

从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开始,我国的法律制度就已萌芽,夏朝即有“禹刑”之说。

至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步形成。

历经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我国的法律制定、法典编纂不断发展,不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而且对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但是,在我国漫长的法制发展过程中,刑法占据统治地位,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特点。

据史料记载,我国在殷商时期就有了禹刑、汤刑等以刑法为主的法律,这一时期虽也有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但内容不多、散见于史书之中。

如《礼记》有“田里不鬻”之记载,意为土地不得买卖;《周礼》有“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必质剂焉”之记载,意为重要的买卖关系应当有书面契约。

《诗•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之说,意为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媒人说合。

到了唐代,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已涉及到财产法、契约法、亲属法、继承法等诸多方面,有些内容还规定得较为详细。

随后的历朝历代,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均有所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自始未能形成具有学科意义上的民法。

我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之所以未能形成独立、系统的民法,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商品经济不发达。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其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

而我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占主导地位,历代统治者在经济政策上也一直采用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的措施,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这就使民法缺少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二是我国的刑法一直比较完备,统治者往往以刑代民、利用刑法来调整民事关系,从而使得社会对民法的要求不甚迫切。

三是我国历史上一直缺乏人权、平等的理念。

民法的核心理念是权利、平等,没有权利、平等,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

而我国历史上缺少的恰恰是这些,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严重抑制了民法产生的思想基础。

直到清朝末年,随着当时法制改革的发展,民法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

1907年,清政府决定制定《大清民律》,并着手起草。

至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

该草案仿《德国民法典》拟定,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编,共33章,1569条。

其中,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岗正义、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后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草案曾提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该法也未能公布。

1925年,北洋军阀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律草案》,该草案的内容与《大清民律草案》大致相同,但该草案也没能公布施行。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成立后不久,即在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从1929年至1930年,立法院先后通过民法典的总则(1929年5月)、债(1929年11月)、物权(1929年11月)、亲属和继承(1930年12月)5编。

该法共计1225条,于1931年5月起施行。

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败退台湾后,该法在台湾地区继续施行。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民法典,该法的内容主要来自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典,同时也保留了不少封建传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即明令废除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六法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几经周折,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也几上几下,至今仍未制定出来。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至1956年,起草小组完成了民法典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计五编、433条。

但由于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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