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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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救助款物监督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更新与管理
8.4预案解释
8.4预案生效时间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临沧市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临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当毗邻国家和周边州(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坚持依靠基层,群众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1.5启动要求
1.5.1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1.5.2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边境地区维稳处突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1.5.4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的减灾救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防灾减灾规划;
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
研究制定减灾救灾工作有关政策制度;
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指导各县(区)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
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委副主任:
临沧市军分区副司令员、77231部队副部队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地震局局长、武警临沧支队副支队长。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外办、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发展委、统计局、地震局、供销社,市红十字会,临沧机场,孟定海关,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人保临沧市分公司、寿保临沧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沧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沧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沧分公司,临沧供电局、临沧公路局,临沧军分区、77231部队、武警临沧市支队、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临沧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其职责是:
承担全市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的重点区域,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
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减灾救灾工作,代市减灾委起草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减灾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负责灾情和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完成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适时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市重大减灾救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工作调研,为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建言献策。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民政厅和省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4人以下或房屋部分倒塌、农作物部分面积受灾(达到市级应急预案四级标准任意一项)等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级政府、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向省民政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达到省级应急预案四级标准任意一项)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级政府,同时上报市级和省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向省民政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县(区)级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达到省级预案四级标准任意一项)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级政府,同时报市、省级民政部门和国家民政部,市级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向省民政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4.1.2特别严重、严重自然灾害(指达到市级预案四级标准以上任意一项)灾情稳定前,县(区)乡(镇)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级民政部门接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稳定后,市级民政部门在10日内牵头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4.1.3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指达到省级预案四级标准以上任意一项)灾情稳定前,县(区)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逐级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级民政部门及时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市、县(区)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好省级民政部门组织的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
4.1.4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
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天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5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汇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市、县(区)两级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等级,市减灾委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15人(含本数)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0间或0.25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报请市长同意后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1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市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
公安、交通运输、驻临解放军、武警部队等部门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
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减灾委或市减灾委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
编发灾情快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省政府资金补助请示。
(7)市减灾委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临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市公安边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
市供电局做好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集中安置点、医院等临时重要场所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工信委组织做好应急频率及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
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9)市民政局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适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死亡(含失踪)人数10人以上,14(含本数)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损坏居民住房5000间或0.125万户以上,1万间或0.2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领导或委托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全体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省政府资金补助的请示。
(6)市减灾委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临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市公安边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工信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无线电应急频率协调工作,保障无线电救援通信台站正常运行,组织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
(8)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死亡(含失踪)人数6人以上,9人(含本数)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间或250户以上,5000间或1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要;
组织召开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市级灾害救援队。
(3)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省政府资金补助请示。
市民政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编发灾情快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情况。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3人以上,5人(含本数)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间或125户以上,100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民政局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市民政局派出救灾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省政府资金补助请示。
(5)根据灾区需求,市民政局向灾区调拨救物资。
市卫生计生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
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3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
灾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发放工作。
6.1.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一览表;
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受灾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
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温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受灾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温等问题;
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5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2.6市民政局、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6.3.1自然灾害结束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一览表。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灾情损失。
6.3.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