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最新文章公路管理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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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分局办理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6、依法对损害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分局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7、对涉及公路路政的行政强制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岗位

公路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

2、按照复审标准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等四项行政许可(国道和二级[含]以上市道)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3、按照复审标准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许可(跨省或跨区县)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4、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对上述2、3各项行政许可中涉及公路占用费的行政征收项目进行复审。

执法权限

1、对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使复审权。

2、行政处罚批准权: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及岗位关系

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及行政征收过程中,接到分局路政大队初审岗(职责2中所列四项)或公路管理处初审岗(职责3中所列一项)提交的行政许可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签署复审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过程中,接到案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进行书面审查。

属于本岗位批准权限的,签署批准意见,退回执法机构;

超出本岗位批准权限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路政局主管副局长。

关联岗位:

市路政局主管副局长,本岗位执法过程中处在其上游位置;

分局局长、分局路政大队行政许可初审岗、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初审岗,本岗位执法过程中处在其下游位置。

法律责任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局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受理岗

负责跨省或区(县)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许可的受理工作。

具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制作并送达《北京市路政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北京市路政局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北京市路政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权限:

跨省或区(县)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许可。

1、承接当事人申请材料。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路政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4、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路政局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路政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初审岗,本岗位执法过程中处在其上游位置。

 

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初审岗

负责跨省或区(县)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许可的初审工作。

具体负责实地查验路线、征求意见、提出许可初审意见等。

跨省或区(县)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许可的初审。

1、接收受理人员移交的许可材料。

2、实地查验机动车超过限制通过的路线,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3、现场勘察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时,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需要向有关处室征求意见的,发出《北京市路政局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

有关处室应写出反馈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5、需要进行桥梁检测或桥梁加固及公路设施拆、改、移工程施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汇总上述意见后,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7、对不符合标准的,应与有关处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填写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公路管理处处长(行政许可复审岗),本岗位执法过程中处在其上游位置;

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受理岗,本岗位执法过程中处在其下游位置。

各分局路政大队

1、负责本辖区内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2、办理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等四项行政许可。

其中涉及国道和二级(含)以上市道的,负责受理和初审,涉及二级(不含)以下市道和县道的,负责受理、初审和复审。

3、办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许可(本区县内),负责受理、初审和复审。

5、按照巡视要求对辖区内的公路进行路政巡视。

6、依法查处公路路政违法行为,以市路政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7、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

各分局路政大队大队长

2、按照复审标准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许可、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等四项行政许可(二级[不含]以下市道和县道)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3、按照复审标准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许可(本区县内)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5、依法查处公路路政违法行为。

6、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

7、监督检查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对案卷质量负责。

对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使复审权;

对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行使立案(结案)批准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审核权。

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及行政征收过程中,接到分局路政大队行政许可初审岗位人员提交的行政许可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审定。

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过程中,接到案件承办人(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岗)提交的案卷材料后,批准是否立案。

对承办人提出的处罚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人意见,并报分局主管局长。

最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批准结案。

分局主管副局长,本岗位执法过程中处在其上游位置;

分局路政大队行政许可初审岗、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岗,本岗位执法过程中处在其下游位置。

各分局路政大队行政许可受理岗

负责公路路政有关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等四项行政许可的受理。

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全部等级公路。

本区(县)内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许可受理。

(跨省或区县的由市局直接受理)

分局路政大队行政许可初审岗,本岗位执法过程中处在其上游位置。

各分局路政大队行政许可初审岗

负责公路路政有关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

具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验、提出初审意见等。

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等四项行政许可的初审。

本区(县)内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许可初审。

2、进行现场勘察。

3、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4、发现该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时,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组织听证的,应将听证笔录一同转复审人员。

5、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6、对不符合标准的,在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7、国道和二级[含]以上市道报市局公路管理处处长复审,二级[不含]以下市道和县道、本区(县)内超限运输报分局路政大队大队长复审。

公路管理处处长、路政大队大队长,本岗位执法过程中处在其上游位置;

路政大队行政许可受理岗,本岗位执法过程中处在其下游位置。

各分局路政大队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岗(外勤岗)

负责对有关公路路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负责巡视、现场勘验、询问、提出立案(结案)申请、提出处罚意见、具体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案卷的归档整理工作。

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监督检查权、巡视权,对公路路政违法案件现场享有现场勘验权,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可进行询问,提出立案及结案建议,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1、发现违法行为。

2、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做好现场勘验笔录;

需要拍照、摄像的,保存好照片及影音资料。

3、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做好询问笔录。

4、根据初步调查取证的情况,提出立案申请,经批准后进一步调查取证。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如需采取强制拆除、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并提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

6、根据最终批准的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7、行政处罚全部执行完毕后,撰写结案报告,经路政大队大队长批准后结案,并及时将卷宗按要求归档。

路政大队大队长,本岗位执法过程中处在其上游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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