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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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嘉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嘉政发〔2011〕46号)、《嘉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47号)精神,为贯彻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思想,落实基本原则,实现发展目标,建立嘉兴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管市长任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经信委分管副主任兼任;

办公室成员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和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

管委会职责:

审定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方向;

审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补助数额;

决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协调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事项;

提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初步意见;

实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监管;

定期向管委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等。

二、资金筹集、重点范围

“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每年筹集5亿元专项资金,其中,市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重点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目录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及相关产业、节能环保、生物和核电关联产业项目及有关平台建设。

三、申请对象

专项资金申请对象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思路,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税收上交市本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

(二)内部管理规范,诚信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信用良好;

(三)对申报日期前一年内及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申报企业的年度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有重大技术突破,属技术密集型。

对虽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环节,但技术含量不高、能耗过高和影响环境的项目不属于支持范围。

四、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

1、范围

依托现有各类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形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创新、先进制造示范区。

2、条件

示范区要有总体发展规划,产业集中度高且产业规模优势明显,有较为完善的协作体系、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对我市的产业支撑、引领、示范和带动能力较强。

技术优势明显,具有相当的研究开发力量,其研究开发经费稳步增加,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3、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建设主体单位,经认定后每年补助500万元,连续三年专项用于示范区建设。

示范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基地)称号的建设主体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和200万元。

(二)专业公共创新技术服务平台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产学研相结合工作,进行公共技术服务,属于技术研发与转化、检测等专业公共创新技术服务平台。

集聚高端人才进行前端技术若干领域的研发与转化,经认定,技术研发成果属重大发明或重大突破,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本地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检测技术服务的国家级重要平台。

平台形成地方新增财政贡献在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的,对创新平台主体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60万元和90万元。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嘉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列入市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经区级及以上经信部门核准或备案;

在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安全生产及消防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

项目已完工投产并经中介机构审计,设备投资额达到补助起点;

当年新开工建设或上年度续建项目,投入时间跨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1)对经审定的总投资在1亿元(含,下同)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其中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下同),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2)对经审定的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竣工投产后,在享受上述设备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对企业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全额扶持,后3年给予50%的扶持,专项用于企业创新投入。

此项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含10年)以上,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级承担部分由本专项资金列支)。

(3)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一是属新引进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

属技改类项目的企业,应具备成长性好,近两年年均利润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

二是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且项目具备创新驱动和产业带动能力,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4)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部件制造、整机制造和系列制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四)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组织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技术优势突出,市场前景广,对产业拉动作用大;

产业化实施取得明显效果。

经认定的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项目产业化形成新增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且研究开发费用已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对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按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五)其它

1、各类专项资金要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倾斜。

2、战略性新兴产业表彰牌匾(证书)、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发布等经费由专项资金列支。

3、对经过认定,引领作用强、财政贡献大、设备投资额超2亿元的项目,可按审计实际到位设备投资额实行预安排制度,待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确定补助额。

4、对特别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应用示范项目、创业引导基金等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5、本办法中的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企业实际缴纳的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6、项目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奖励)。

7、同一项目在各类专项资金中不重复安排,在同一专项资金中只能享受相应一项补助。

五、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表;

(二)纳入经信部门网上统一管理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项目申报书,实施项目规定的有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节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绩效预算报告;

(四)项目申请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项目实施和实际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申请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投资经营期承诺协议;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采用定额性和竞争性分配方式分类实施。

(一)组织申报。

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市级各部门和各区组织当地企业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准入评审。

办公室成立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由行政单位以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必要的实地了解、核实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项目安排。

市经信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联合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抽查、汇总,并征询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意见,然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初步安排计划,并提交书面讨论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四)项目公示。

评审结果报管委会审核后,进行项目公示,对有疑义的再次审核。

(五)下达计划。

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局、经信委联合发文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六)资金拨付。

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单位到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程序办理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资金。

七、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管委会办公室应切实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

(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财政部门将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扶持政策和资金纳入财政绩效评价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获得市财政补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管委会。

(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一年内取消该企业所在区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含项目重复申报);

2、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企业运行、年度会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3、将财政资金专项补助资金挪作它用或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4、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

(四)中介机构在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中介机构提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1、审计报告反映不全面真实,有较大的遗漏、差错;

2、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或假报告,致使财政资金分配违反本办法的;

3、抽查中发现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

4、其他严重违反审计规定的。

(五)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协议承诺年限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回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经信委负责解释。

主题词:

印发新兴产业资金办法通知

抄送:

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

李卫宁书记、鲁俊市长、蒋仁欢副市长、来永胜副秘书长。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2011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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