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毕业实习案例分析+月总结+总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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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毕业实习案例分析+月总结+总结Word格式.docx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且该房屋为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原始购房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发生纠纷时已经符合上市要求,故该协议有效。

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原告张哲吉在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后便交付了被告李克明22万元房屋转让费,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在涉诉房屋已经符合上市条件后并未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所以李克明应当就自己未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本案原告所提诉求为要求被告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而适合继续履行,即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法院判处被告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正确的。

案例二

案情简介

齐先生与马女士是一对老夫妻,育有两名子女:

齐大、齐二。

老夫妻俩有一套共有房产,登记在马女士名下。

2012年,老夫妻俩觉得身体每况愈下,怕子女在身后争夺上述房产,便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指定上述房产由正在念大学的齐二一人继承。

该遗嘱由齐先生执笔,老夫妻俩均在立遗嘱人一栏签了名。

2013年,老夫妻俩先后去世,两人的父母均已先行去世。

齐大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较大赡养义务,父母却偏心,将整个房产给了齐二,真是太不公平了,齐大也认为,父母共同订立一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应为无效遗嘱,故此,将齐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遗嘱无效,并要求按法定继承相关规定继承上述房产。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了齐大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老夫妻俩共同订立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该法第十七条虽然列举了五种遗嘱形式,但并未明文禁止立遗嘱人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

本案中,诉争房产是齐先生和马女士夫妻共有房产,遗嘱上齐先生和马女士的签名也是真实的,齐大虽然主张该遗嘱不合法,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此,上述遗嘱,即使在形式上有所瑕疵,但却是老夫妻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遗嘱实质性要件,也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故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在此情况下,齐大诉请继承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由此我也得到了一点启示:

夫妻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因此类遗嘱不在继承法第十七条列举的五种遗嘱范围内,故此,在诉讼中往往会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从内容上看,此类遗嘱如涉及到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处理,双方有可能就该部分内容的效力产生争执。

故此,夫妻双方在订立遗嘱时,最好还是丈夫和妻子每人单独订立一份遗嘱,更为稳妥。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02年至2003年期间,某工程机械公司向某化工厂出售了一批工程机械配件,经核账后,化工厂尚欠机械公司货款20565.15元。

经多次催收无果,机械公司于2004年6月诉至法院。

化工厂承认欠款事实,但以系特困企业,无经济能力支付为由拒付。

一审判决支持了机械公司的诉求,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中,重点不在于根据欠条诉欠款这一简单问题。

关键在于2002年出具的那张欠条刚超诉讼时效如何能得到法院支持。

2002年初出具欠条,未还款期限的叙述,2004年底,机械公司财务在清理账目的过程中才发现这张欠条,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机械公司在律师的帮助下解决了时效问题。

虽支持了诉求,但在该案(2005)渝北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中只支持了货款本金,未裁判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很重要。

若是分期履行,是以每期届满为起算点,还是以整笔款项届满时起算呢?

当然是以每期届满为起算点。

若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支付全部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参照《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

最早的一期不要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案例四

案情介绍:

申请人朱XX,被申请人重庆XXXXX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酒店”)。

2010年3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朱XX的月总上班时间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朱XX以酒店变相迫使朱XX超强度工作为由主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12年7月15日终止。

月均工资为2802.27元。

朱XX请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7005.68元。

酒店辩称:

朱XX所在的岗位已经劳动部门核准为非标准工作制度,且酒店也按按此制度执行,朱XX的工作没有超时。

酒店没安排陈XX延时工作,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且朱XX突然离职还给酒店造成了损失,酒店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认为,据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朱XX工作期间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酒店未支付加班工资。

故,朱XX以酒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加班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加班且不予补休,也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之规定,本委对朱XX请求的经济补偿予以支持。

酒店未提交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度证据。

加班工资应计入朱XX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

其月均工资应为:

3776元。

经济补偿金应为9440元。

酒店没有向法院起诉。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其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应当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内。

加班工资也应当是按法律规定而计算出的,即应当是150%、200%、300%后的金额。

不过,这样一来,也给劳动者主张时带来了苦恼:

因加班的认定及计算金额需待裁判机关得出结果后才能予以确定,这就得要求律师们作好诉讼前的策划以及在庭审中的巧妙推理论辩了。

才能给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化。

2、非标准工时制度与标准工作制度在案件中的主张和具体运用也是要重视技能技巧的运用的。

用人单位往往都会主张对劳动者实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度以此来规避责任,其实,律师朋友在代理劳动者一方时,除了在某一方面确定站不住脚或对赔偿金额影响较大时,我们不必去做过多辩论。

我们要抓住一点强力辩论就能达到目的。

案例五

案情简介:

老郑与何某于1964年离婚,不久后,两人又开始同居,直至2012年老郑去世,一直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复婚手续。

两人未生育过子女,1960年曾共同收养一名孤儿小郑当养女。

老郑父母均先于老郑去世。

老郑生前未订立过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

老郑去世后,小郑找到何某,要求单独继承老郑的全部遗产,遭何某拒绝,小郑遂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郑的全部遗产,诉讼费由何某承担。

法院认定,何某和小郑均为老郑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老郑遗产应由何某和小郑共同继承。

本案焦点是,何某和老郑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

如果是同居关系,那么,何某将无权继承老郑遗产。

如果是事实婚姻关系,那么,依据继承法规定,何某作为老郑的配偶,有权继承老郑的遗产。

本案中,何某为证明其与老郑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提供了户口簿和老郑生前单位证明,作为证据。

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于1990年颁发的,其中记载老郑是何某之夫。

老郑生前单位证明记载,何某和老郑在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直至老郑去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依据上述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

何某与老郑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老郑去世后留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何某所有,另一半为老郑遗产,由何某和小郑共同继承。

案例六

赛某是区管干部,某创业服务中心是公办事业单位。

1992年5月,创业服务中心经政府部门批准,出资创办了某创业总公司,同年9月,赛某受政府委派担任创业总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1995年赛某任期届满后,未获续聘,同年11月后赛某不再去创业总公司上班,创业总公司于1995年12月停止向其支付工资及其他待遇。

2006年,创业总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7年-2010年,赛某曾多次找创业服务中心的上级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补发1995年11月后的工资、补缴社保以及解决住房问题。

未果后,遂于2011年将创业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该中心为其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并解决住房。

赛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本案中,赛某败诉的原因,主要包括:

1、超过诉讼时效才起诉。

创业总公司于1995年12月向赛某停止支付工资及其他待遇。

即使假定创业总公司和赛某存在劳动关系,赛某早在1995年12月就应知道其劳动权益受到侵犯,但直到2011年才起诉,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

2、创业服务中心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赛某具有区管干部身份,是经政府部门任命才担任创业总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其虽在创业总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但其与创业总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更未与创业总公司的出资人创业服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故此,本案以创业服务中心为被告,存在被告不适格问题。

退一步说,即使假定赛某和创业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创业总公司本身是独立企业法人,其只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失,在此情况下,也只适宜以创业总公司为被告,而不宜直接以创业服务中心为被告。

3、赛某离职原因与创业服务中心无关。

赛某于1995年任期届满后不再继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是因为创业总公司或创业服务中心解除了他的职务,而是因为未获得政府部门的续聘。

1995年11月,赛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就自行离开创业总公司,此后未再向创业总公司及创业服务中心提供过任何劳动及服务,应对由此导致的被停发工资等后果自负其责。

4、补缴社保及解决住房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实习报告之月总结2则

月总结1:

我是今年10月下旬进入这个所,到现在也一个月有余,有些许感悟,总结下自己这一个月的收获,为下个月更好的出发做好准备。

有一个案子印象很深刻,也是这个案子让我写下本篇的原因。

案件基本情况是因交通事故致人当场死亡,死者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有六个原告、三个被告,五个被扶养人,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作为肇事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代理的是保险公司,因为手里只有一份起诉书和法院发的一套程序性文件,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所以让我去拍些证据材料回来。

  我早上6点多起来往法院所在地赶。

到法院拍完照,法官说对方当事人也来了,好不容易大老远的来一次,要不先调解下,能调解成就不用开庭了,大家都方便。

我也不知可不可以(实习应该不可以吧),就给老师打了电话问怎么办,老师说,那你先初步接触下,看看对方的意思是什么。

  调解就要计算清楚应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在这基础上调解。

可就是这一下子就让我懵了,不知所措。

虽说在书本上我知道应赔项目、计算方式,可我不清楚具体的怎么算。

因本案受害者是直接死亡,所以没有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等项目,只有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其他损失等。

因第一次接触到实务,事先没有意料到会让我今天计算,加上不知法院所在地不同项目具体赔偿数额,所以我慌了。

记得很清楚,承办法官看到我的窘境就主动教我怎样计算(感谢加惭愧)。

在算的过程中,十分钟内我给老师打了七次电话,询问有关项目计算,其他没有意义,可是在被抚养人生活费上出现了争议。

因为死者有五个被扶养人,为多人,以前没算过在这项上我不会算,老师说的方法我不理解,法官的方法我不知道是否正确但我内心认为她的是正确的,意见不同意,就僵持到这。

最后的结果是,法官说今天估计调不成,下次吧,回去和你老师一起好好算算;

原告方情绪很激动,虽没有直接骂我但能感觉到来一次不容易却因为我而白做努力的失望,而我则带着拍好的证据材料回去了。

随后老师带着我又去了一次,在三方的努力下,最终也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30日内支付20万。

  这个案子虽说是我第一次接触,但暴露出的问题无疑是致命的,专业知识不熟练。

说的比较啰嗦,具体细节也没有讲解清楚,就说几点我从这个案子中学到的吧!

估计很难忘却吧。

1.开庭的至少前一天应把案子所涉法律依据、计算方法、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及证明力搞清楚,列好证据清单和赔偿清单,标明计算方法和所赔项目;

  2.当天要提前去,早到一会给自己留有应急时间,提前与承办法官沟通好,别到时候手忙脚乱;

  3.在整个过程中要做好沟通工作,在与自己指导老师之间、与己方当事人之间、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与法官之间都要做好及时协调、沟通。

律师更要注重沟通,不要怕麻烦,怕不好意思,一定要不厌其烦的一次又一次沟通,只到问题解决为止,不可私自做当事人的主、自以为是,不可随便在文书上签字;

4.尊重所有人。

5.自己的专业知识重要性更是不用说,那是自己吃饭的保障,怎能不精不透。

这个案子中,我不清楚各项具体数额怎样计算,特别是被抚养人为多数时更是不知。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以处理交通事故为我的实习起点,相信律师是解决问题的。

潜下心来学习,努力锻炼专业执业技能,端正态度,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

特别是程序上的一定要慎之又慎,从文书格式到各项期限都要注意;

放平心态,不跟别人比,只跟自己较量,做到每天都有新收获。

在收入上,不奢望、不强求,以学习为主。

月总结2:

虽然我只在律所呆了短短2个月,对律师职业也没有特别深刻的认识,但仅在这短时间内,我对律师职业也深有感触。

律师的定位我想应该是矛盾的协调者,与法院,仲裁庭等等一起协调当事人矛盾。

以此为出发点,律师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在我见到的大大小小的律师中,有负责勤恳的,有懒惰的,有精通人事的,形形色色的律师都有,每种律师都以自己的方式生存在这个行业中。

作为律所新人,需要认真看清其中的厉害,博取众人之长是最好的办法,同时要坚持下去,切勿在职业道德方面有闪失。

  下面,我来说说律师和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这也是我这两个月以来最大的体会。

当事人是我们的案源,如何对待当事人是一门学问。

我想这方面,我还没有探到些许皮毛。

不过,保持负责的态度是非常关键的。

保持联系是很关键的,时常联系顾问单位,与委托人保持联系,这也算是律师营销的基本手段。

但谨记,伴君如伴虎,时常有一颗谨慎的心。

说说法院与律师的关系,这关系的确很复杂。

法院里有熟人,在法律程序上,你会得到非常好的帮助,缩短诉讼周期,但对于法律事实认定上,这点就不好说了,现在法官也很少会冒着风险去改变法律事实。

我想随着律师的成长,与法院的关系必然会有所提升,但如何控制好一个度是很关键的。

法院现在也越来越看重律师的观点,起码在民事上是这样的,职业之间尊重也在加强,有时也会一起讨论一些法律问题,我就碰到过在县上开庭时,那个法官和我老师一起讨论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然后,我谈谈作为一名律师助理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也是我本人吃过一些亏的经验:

  1.注重人际,加强沟通。

律师是一个用嘴,用知识的职业,沟通是最基本的职业素质。

所以初到律所后,多于自己的师傅沟通,多与其他律师助理聊天,方式有很多种,用最适合自身的方式去让大家了解你。

  2.注意细节!

我在这点上吃亏很多,现在仍在困扰我自己。

因为这是律师非常重要的职业素质。

在律师函,诉状上的所有字,都要仔细审核,要让自己养成一种检查再检查的习惯。

  3.文字功底很重要,时常去推敲一些法言法语。

这在审核合同,起草律师函,诉状中非常重要,不要随意用词,口语与书面语言有许多区别。

  4.注意自己被授权的多少。

切勿自己做主处理一些文件,如果已被授权,你可以放心去做,但最好之前与老师多沟通。

5.保持一颗学习的心。

首先在专业知识上,其次在企业管理方面也要有所学习。

现在服务顾问单位时,更多的会涉及企业的一些知识,你需要理解企业的运作流程,会计事务的一些简单处理。

实习报告

从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月3日为止,我在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三个多月。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期间最后一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的三个多月,却让我从单纯学习“书本上的法律”到感受了“行动中的法律”。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我更全面认识到了法律职业人应由的素养。

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是在安康是一家比较出名的律师事务所,律所里的律师要么是在公检法打拼多年的老手,要么是做了七八年、十几年专职律师的前辈,他们身上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屈涛律师是我的指导老师,他是一个严谨认真,有着一种法律人的大胸怀。

他曾让我帮他检查法律文书中的语法错误,也曾让我尝试着去写辩护词。

第一次接到写辩护词的任务时,我万分激动。

因为我毕竟不是在这里正式实习,老律师费心愿意带我,让我感激万分。

这也是我第一次看到完整的证据卷宗,这才发现以前课堂上让我们写的案例分析都是被“阉割”的案例分析。

真正的一个案卷材料,光一个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就有七八份。

还有各种证人的询问笔录,每个人的口径还不相同。

要从中找出写蛛丝马迹还真是不容易,需要极强的文书数据分析能力。

屈律师还处理过好几个工程建设的案子,那些案子光看案卷已经让我头疼不已。

看来律师不仅仅要有法律功底,其他一些领域,例如经济、建设工程、医学等,都要有所了解。

我非常珍惜这次在律所实习的机会,认真完成律师们交个我的任务,遵守律所的工作制度。

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

我在律所主要的实习工作包括以下几项:

1、帮助律所的其他律师办公,例如复印材料,查找卷宗等。

这是基本的一些办公室文书工作,律师们需要接触很多的材料证据文书,每一份都关乎案子的裁判,必须万分注意。

在这些处理文书的过程中,锻炼了我的细心和耐心

2、接待来客。

听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前辈说过,律师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就是要有案源,当事人信任你才会把重要的案子交给我。

每一个来律所咨询的来客都是怀着焦急的心态来寻求援助的,律师这个时候可以说是他们的救民稻草。

当然作为实习律师,我们还不能为他们答疑解惑,但是至少要做到对他们亲切接待,让他们相信我们律所。

3、整理卷宗。

我的主要工作就是整理卷宗。

早就听说实习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这个,如何如何无聊乏味。

但是我到觉得还蛮有趣的。

有案卷可以整理的日子,时间总是过的特别快。

各种民事刑事的案件,从借贷纠纷到离婚纠纷,从医疗纠纷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经济合同纠纷到建设工程纠纷,我都看的津津有味。

从中我大致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办案流程。

原本神秘的司法实践过程开始变得清晰明朗。

在学校里学习的各种学说终究还是要体现在各种法律文书中。

一份说理清晰,引用完整正确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能让人看起来有一种赏心悦目的感觉。

4、起草法律文书。

就像我前面说到的那样,从第一次接到写辩护词的任务是的激动万分,到第二次再写辩护词时的从容应手。

我了解了一个真正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是怎样的,又应该如何根据一堆材料来写法律文书。

从一份法律文书中可以体现一个律师职业素养。

5、跟随律师旁听法院开庭。

在大学里也曾跟学院一起去旁听过几次开庭,包括在知识产权月宣传保护知识产权而在我们学院开庭的那一次。

在自己家乡旁听法院开庭还是第一次,据带我们去的沈律师介绍,安康这边的司法环境还不错,即使是公民个人,只要持身份证去旁听,法院也是很配合的。

很荣幸可以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可以来到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实习。

这也为我将来从事法律事业打下来一个良好的基础。

但是我不能骄傲,毕竟以前都是在象牙塔里,大学毕业真正走上工作岗位,还需要转变心态,变换思考问题的角度,继续努力。

最后。

我想向为我的实习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实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触颇深。

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

感谢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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