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0内部审计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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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细则
一、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一)集团公司创业初期,由集团总部财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二)随着集团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须在总部成立审计部,由财务部牵头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二)公司审计部的职责
1、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3、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计范围
第六条审计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含集团总部、下属子公司、独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三、审计方式
第七条审计方式可根据需要对审计范围内的各单位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
即以集团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
即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
即由集团公司审计部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四、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分内部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须通过对这二部分内容的联系审计来促进审计工作目标的实现的。
根据每次审计的目的不同,审计的内容有不同的重点,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内部财务审计的内容
1、资金及账户管理审计
1)现金库存是否按现金管理制度管理,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超额度库存,是否存在超限额支出;
2)是否存在外借出租账户、私立账户、睡眠账户、账外资金及套取资金、白打子顶库现象;
2、财务收支审计
1)取得的收入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坐支现象,是否有瞒报、漏报情况;
2)各项支出是否超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超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是否都经过集团公司核批;
3、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审计
1)审查账面及报表列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
2)审查账面及报表列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否完整;
3)审查账面及报表列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否合法;
4)审查账面及报表列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否为企业拥有;
5)账面、报表列有的资产是否完好可用;
6)审查企业对其账面列有的资产是否可以有效支配。
7)审查企业对其账面列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计价计算是否正确。
8)审查企业对其账面列有的资本公积分类是否正确。
9)总账与明细账是否一致。
(二)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
1、经营审计
1)对生产过程的审查
(1)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观念是否端正。
(2)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发展规划是否恰当
①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产量产品的近期、中期和远期计划。
②审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发展规划是否相互协调。
③审查被审计单位有无推广先进技术、引进高端人才和进行职工培训的具体计划。
④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各种主要经济指标有着较明确的赶超指标和具体措施等等。
(3)审查被审单位的产品研制计划是否全面。
①审查被审计单位产品研制计划是否与销售计划相衔接。
②审查产品研制计划是否与技术组织措施、财务成本计划相适应。
③审查产品研研制计划是否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有利于新产品、新品种的拓展。
④审查产品研制计划中制定的产量定额是否先进、合理。
⑤审查产品研制计划中制定的劳动定额是否先进合理,研发力量是否有合理的安排。
⑥审查实现产品研制计划的各种途径与方法是否落实等等。
(4)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产品开发业绩是否真实。
①审查其产品开发计划目标是否如期完成。
②审查其产品开发进度是否正常。
③审查其产品质量是否满足了用户的需求。
④审查其主要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使用效率是否达到了预定的指标。
⑤审查其新产品投入运营是否如期进行。
2)对销售过程的审计
(1)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做好销售预测工作。
(2)审查被审计单位所销产品是否适销对路。
(3)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定价策略是否科学合理。
(4)审查被审计单位的销售费用等是否符合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
(5)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拥有较高的信誉。
(6)审查被审计单位产品的售后信息反馈与售后服务工作是否及时。
3、管理审计
1)对各环节价格的制定或确定的审计
2)对经济合同的审计
3)对计划、组织、决策和控制管理职能的审计
4)内控制度审计
(1)被审计对象是否制定了内控制度;
(2)被审计对象制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3)被审计对象制定的内控制度是否已经执行;
(4)被审计对象制定的内控制度是否运行有效;
(5)被审计对象是否对内控制度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价和完善。
六、审计的实施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于每年年底编制次年的年度内审计划,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
审计的频率原则上每年对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单位审计一次;
(一)在集团公司创业初期,集团内部审计单位较少时,集团公司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实施一次内部审计;
(二)在集团公司发展阶段,内部审计对象发展到几十家时,集团公司审计部每年至少对内审对象审计一次;
(三)在集团公司发展到成熟阶段时,可能会有几百家子公司甚至更多,集团公司应广大审计部,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聘请权威的专业审计机构联合审计,保证每年对各内审对象审计一次。
第十条每次按年度计划执行内部审计前,通过OA向集团董事会发送内部审计申请;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需要对集团内部某单位进行临时审计的,通过OA向集团董事会发送内部审计申请。
第十二条得到董事长签批的内审申请回执后,向拟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即可对该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过程中,根据本次审计的重点,采用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内容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过程中,认真做好盘点、约谈、调研、测试、抽查、函证等审计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和审计底稿备案留存。
第十五条审计结束须编写审计报告,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汇报。
报告中应指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须编写审计报告,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七条审计部参加内部审计的成员对该项审计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将内部审计项目组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做为参加审计成员的履职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内审项目组或其成员须保证审计质量、依照审计计划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否则按《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章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内审项目组成员不得利用审计之便,向被审计单位勒索钱财或谋求其他个人利益。
否则按《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章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审查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以披露,不得故意忽略或隐瞒不报,否则按《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章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经复查发现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无法解释清楚的按《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章处罚条例》处理。
第四章附则
1、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