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规范化司法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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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受
过何种奖惩
自评报告
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得分
组织机构建设
(5分)
1、司法所经编制部门正式行文批准设立,以县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为准(1分);
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1分)。
2、已经下达的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没有被挤占挪用,无空编,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档案和编制本为准(1分);
司法所增配有地方编制(2分)。
队伍建设(15分)
1、司法所应由3名以上(包括3名)有编制的专职人员组成,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档案和编制本为准(3分);
司法所长落实副科级待遇,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的任命文件为准(2分);
司法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1分);
司法所工作人员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5周岁以上的同志可放宽至高中或相当学历,需提供学历证明(1分)。
2、凡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司法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党支部(党小组),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1分)。
3、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人员明确分工,严格区分行政职能和服务职能,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2分)。
4、司法所工作人员具备撰写机关常用公文的能力,具备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和起草常用法律文书的能力(3分);
司法所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并有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能力(1分);
熟练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1分)。
基础
设施
管理
(20分)
1、办公用房建设规范化
(10分)
(1)司法所拥有独立办公用房,并拥有产权证、土地证(3分)。
(此项如是与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合署办公的得1分。
)
(2)司法所办公用房功能设施齐全:
办公室、所长室、调解室、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谈话室、法律服务室、会议室、档案室、值班室等(3分);
其中具备统一的人民调解室布局,即有人民调解标识、调解员席位、当事人席位、旁听席位(2分)。
(3)司法所办公用房无出租、出让和转借现象(2分)。
2、设施管理规范化(10分)
(1)司法所配备办公桌椅、电话机、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和必要的法制宣传器材(2分);
有交通工具(摩托车或汽车)(2分)。
(2)司法所所容所貌整洁美观,周围环境清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工作台帐齐全(2分)。
(3)司法所要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要求,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1分)。
(4)司法所按要求悬挂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示意图、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图文、法律服务所和调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图文等,有关公开办事的制度上墙明示(2分)。
(5)司法所办公室内有一定数量常用法律书籍、有关业务书籍等(1分)。
业务建设(50分)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11分)
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和完善,全部达到“六统一”(统一标牌、统一印章、统一标识、统一程序、统一制度、统一文书)标准(3分);
辖区内年度纠纷调解率达到100%以上,调解纠纷成功率达到97%以上(3分);
调解工作中,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内容符合规定,调解文书制作规范详细(2分);
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发民转刑案件或酿成群体性事件(2分);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息上报工作机制(1分)。
2、社区矫正工作(11分)
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3分);
入矫、解矫手续完备,资料齐全(2分);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材料齐全,记录及时、真实、规范(2分);
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社区服刑人员无脱管、漏管(2分);
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培训、生活保障和困难帮扶工作(1分);
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1分)。
3、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11分)
司法所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衔接工作规范,衔接率达到100%(2分);
当年的刑释解教人员名册和安置帮教档案齐全(2分);
运用刑释解教信息化管理软件按时进行信息录入、上报,实现信息化管理(2分);
安置帮教措施落实,总安置率达到95%以上(2分),帮教率达到100%(2分);
帮教对象中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司法所协调相关部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范围给予保障的(1分)。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7分)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按时参加年检、注册工作(2分);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面开展业务工作(1分);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1分);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1分);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年内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发生(1分);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1分)。
5、法制宣传教育工作(3分)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设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栏,有法制宣传工作计划(1分);
每季度至少出版一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法制宣传专栏(1分);
每年至少为群众(含学校)上4次法制宣传课(1分)。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1分)
一年中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被采纳1件以上(含1件)(1分)。
7、积极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2分)
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及时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村(社区)解决不了的疑难矛盾纠纷(1分);
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1分)。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分)。
9、积极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1分);
当地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满意率达到95%以上(1分)。
经费保障(4分)
1、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07]566号)要求,司法所公用办公经费列入预算并保障到位(2分)。
2、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云财[2007]311号)要求,人民调解经费落实(2分)。
制度建设(6分)
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1分)。
2、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每年对辖区内的调解人员进行2次以上培训,并坚持持证上岗、佩戴胸徽调解(1分)。
3、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每月不少于半天政治学习,每月不少于一天业务学习(1分)。
4、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制度、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方案完善(1分)。
5、建立健全与业务工作开展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1分)。
6、按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1分)。
加分项目
1、司法所自行增配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加1分;
自行增配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辆加1分。
2、司法所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订阅当年《人民调解》杂志加2分。
3、当年受到省(部)、州市、县级表彰的司法所分别加3、2、1分。
4、司法所上报信息被省厅采用加1分,被司法部采用加2分。
扣分项目
1、司法所调解处理矛盾纠纷不及时,发生民转刑案件,每件扣3分;
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每件扣5分。
2、司法所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脱管、漏管,1名扣2分。
3、司法所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扣3分。
总计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县级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州、市级司法局意见
省司法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