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客运专线桥梁下部结构施工操作手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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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导线亦可采用近似平差。

1.1.3.高程控制测量

施工水准网中的各水准点,应沿桥轴线均匀布设,间距宜为400m左右,并构成连续水准环。

水准测量的等级、精度、限差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1.0.7的规定。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当平均每千米单程测站数多余16站时,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1的规定。

水准测量等级的使用范围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1的规定。

桥墩较高,两岸坡陡上一定高差内加设辅助水准点,其精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水准点应根据地质情况和精度要求分别埋设混凝土标石、钢管标石、岩石标石、钻孔桩标石或基岩标石。

每期作业开始前,所用仪器和水准尺应按表《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4.5.5—1和表《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4.5.5—2的项目要求进行检验。

当有近期资料,可只检验圆水准器准确性和i角误差。

在作业过程中,应使圆水准器安置保持准确。

每次作业开始后第一周内每日检校i角一次,连续使用时当i角较稳定,可延续检校时间,但不应大于15d。

水准测量应在呈像清晰稳定时进行往返观测,并应在仪器与外界气温接近一致后才开始观测,同时应防止日光照晒。

同时一测站不得2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并应按有关操作要求进行作业。

日出后与日落前0.5h、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雨雪、呈像跳动难于照准时、均应停止观测。

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及高度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7的规定。

水准测量限差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8的规定。

桥梁施工水准网中,当跨河水准测量的跨河视线长度小于300m时,可采用双线过河,否则应按等精度在两岸联测,组成四边形闭合环,闭合环精度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1.0.7的规定。

跨河水准的选线及观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跨河水准测量应选在桥址附近河面最窄处,并可利用河中洲渚。

应避免水准视线从沙丘、草丛、沙滩、芦苇的上方通过。

两岸置镜点高差不易过大,至水边的距离应接近相等。

不宜东西向跨河和在交通频繁处设站。

只能东西向设站时,应以人工反光使两岸尺上亮度基本接近。

⑵观测时间,晴天时应在日出后1h至上午10时,下午3时至日落前1h,或在阴天进行。

⑶跨河水准测量的测回数、组数,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9的规定。

⑷各双测回高差的互相不应大于按《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计算式(4.5.9)计算的限值。

施工控制水准网的外业工作完成后,应对水准网中各条件式的不符值进行检验。

其限差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第4.5.1条的有关规定。

施工控制网,宜进行全桥的整体平差。

当各测段单位进度(每千米或每测站精度)不相等时,则应按统一的单位权中误差确定各段的权。

水准测量计算取位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表4.5.12的规定。

1.1.4.控制测量的检查

桥梁施工过程中,应对控制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

当发现控制点的稳定性有问题时,应立即进行局部或全面复测。

当控制网中仅个别控制点位移或沉陷,而周围其他控制点仍然可靠时,可进行局部复测,将己产生位移或沉降的控制点与周围的稳定点联成插点网,经精密测量及平差计算后,对不稳定的点赋予新值。

当控制点中少量控制点发生明显位移,而其他控制点稳定性难以判断时,应进行全面复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⑴全面复测宜在原定测网的基础上进行。

⑵复测精度应与原网保持一致。

⑶桥轴线方向应与原网保持一致。

⑷原坐标系统不得更动。

复测网中轴线上的起算点必须与轴线上的稳定性有密切的联测关系。

⑸高程系统和起算点应与原定测时一致。

经全面复测后的控制网,应采用复测后的平差值。

复测后,控制点坐标或高程的变化值小于2(my为原测中误差,mF为复测中误差)时,可认为其位移或沉降不显著,原放样成果仍然有效。

否则,应对原放样的成果重新测算或重新计算,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1.5.测量成果整理及技术总结

桥梁GPS控制测量完成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控制测量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任务依据、执行的技术标准、以及布网概况、施测日期、测量单位、施测方法、使用的仪器、网基准的选择、投影面要素、平差方法、特殊情况及处理结果;

⑵控制网布设图;

⑶环闭合情况及精度;

⑷控制网边长、方位角、坐标成果及其精度;

⑸工程施工数据;

⑹控制点点之记。

三角网控制测量完成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⑶网环闭差及精度;

⑷控制网边长、方位角、坐标成果表;

⑸控制点点之记

高程控制测量完成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观测手薄;

⑵全网高差观测值一览表;

⑶两岸与国家(或地区)水准点的联测资料;

⑷已知高程起算点资料;

⑸水准网平差计算资料;

⑹单位权中误差、跨河水准点间高差的中误差、水准网中最远2水准点间高差的中误差等精度资料;

⑺水准网成果表。

桥梁控制测量完成后,对施工新技术、新仪器、新方法及遇到重要问题的处理,应按下列内容要求编写技术总结:

⑴基本情况;

⑵施测方法和实测精度;

⑶测量过程中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⑷使用和引进新技术的经验和体会。

1.2施工放样与竣工测量

施工放样应采用重复测量或闭合测量的方法进行,做到处处有检核。

精密施工中的三角测量和水准测量,其施测精度可比控制网低一个等级。

水上拼装沉井前,应在拼装船上设放十字线、轮廓线、检查线及高度基准面,各对角线间或中点连线间的长度互差的限值为10mm,高度基准面的平面符合验算限差为5mm。

沉井拼装完成后,应检查顶平面尺寸及高度,并应投放顶平面十字线与高度面。

在沉井下沉就位过程中,应定时测定沉井位置,根据需要测量沉井附近河床冲刷,必要时应测量局部流速、流向。

从沉井定位至嵌入河床处于稳定状态过程中,应及时测定沉井的位置、扭角、倾斜、刃角高程及施工需要的局部水文资料。

测量方法和精度等符合下列规定:

⑴用以测量沉井刃脚的水准点,其高程应符合四等水准测量精度。

沉井的高度标志应稳固且便于观测,测得的高度验算限差为5mm,取位至毫米。

⑵沉井上的定位观测标志与沉井顶平面的几何相对关系尺寸偏差的限值为2cm,取位至厘米。

⑶沉井所在处河床高程,两次测量互差的限值为水深的1/200,取位至分米。

⑷当沉井处于稳定状态后,应由两岸施工三角点精密测定沉井上的定位观测标志,与施工交会法测得的资料相比,两者互差的限值为5cm,并以前者成果为准纳入施工三角网系统内。

⑸沉井精密定位,可采用前方交会法、前方坐标交会法、前方交会角差图解法、光电测距极坐标或GPS定位等。

沉井接高放样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宜用仪器接高放样。

⑵用丈量方法接高放样时,相应的丈量尺寸互差的限值为2cm,接高精度不得低于接高高度的1/1000;

沉井顶平面尺寸互差的限值为2cm,吵限时,应用长宽比分配不符值。

每接高3~4层,应以仪器检查沉井十字线及基准面,并加以调整,限差为10mm。

沉井竣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应由两岸施工三角点精密测定沉井顶部位置,并与沉井中心比较。

⑵应检查并调整沉井顶部十字线及基准面,推算沉井顶部及底部的位移、倾斜、扭角、刃脚高程。

管柱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每节管柱需要量出长度并编号,管柱接高后,管尖高程应按接长后的延迟长推算。

⑵在振动下沉前后及必要时,应测定管柱倾斜度及管尖高程。

⑶管柱下沉期间,应定期观测其导向设备位置,以使管柱保持在容许位移范围内。

⑷管柱到达设计高程后,应测定其顶、底位置及倾斜值。

⑸在承台灌筑前,应测定管柱群顶部位置,编列单根管柱及管柱群的位移及倾斜竣工资料。

水上管柱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设有导向架时,导向架的定位测量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第6.10.4条有关规定;

不设导向架时,宜用打迎水桩或设立测量平台方法放样桩位,不具备此条件时,可采用单桩直接定位方法。

⑵用仪器定出的控制桩位或桩位控制点的平面位置的限差位1cm;

用直量法放出的桩位,纵横向偏差的限值为2cm。

用直量法放出的桩位及管桩竣工位置,应与交会测角法推算的坐标比较,互差的限值为2cm,以直量法为准。

⑶管桩施工放样测量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第5.10.3条的规定。

水上钻孔灌注桩中心位置应按设计位置设放,并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第5.10.4条的规定。

水下混凝土封底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准备工作:

①提供起始基底高程,两次测量互差限值5cm。

②设置测量平台及测读平面,在布设测点处,均应设立相当于测读平面的稳固标志,其高程误差限值为3cm。

③导管均应编号,应自管底起用钢卷延尺长,标出高程标志,导管应严格按编号拼接。

④测绳应标记齐全。

以钢卷尺检查,每百米长度误差的限值为10cm。

当深度较大时,在保证必要读书条件下,宜用短测绳提高测量精度,余下长度,以镀锌铁线补足。

⑵封底测量:

①定时测读混凝土面及导管底高程,测量限差为10cm,取位至分米。

混凝土灌注接近设计高程时,应随灌随测,严加复测,及时提供测量资料。

②在混凝土灌注完毕,导管提出混凝土面后,应全面测量一次混凝土面高程。

混凝土凝固后,再测一次,供作竣工依据。

承台及墩身施工放样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局部控制十字线及高程:

①墩中心点应由不少于3个施工三角点交会设放,再由另一个三角点连同原来的3个三角点对其示误三角形中心点进行测角复核;

或由不少于2个三角点按光电测距极坐标法设放。

示误三角形边长不得大于3cm,在此限差之内时取三角形的重心。

当其中由一个方向系桥中线时,其余两个方向与桥中线交会点间长度不得大于2cm见《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图6.10.11(b)];

当桥中线方向系用转角放出,按《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图6.10.11(a)情况处理。

前方交会示误三角形求出的墩中心,应同时观测1~2个测回,根据角差值,推算位置偏差,并以图解法检核。

图解的示误多边形,其近似内切圆伴星不得大于1cm。

②再墩中心点置镜,放出桥墩中心的纵横十字线或十字线的平行线,并将其投影至稳固的附属结构物上,以减少交会放样的次数。

交会放样在1次以上时,歌词交会得出的中心点,其点位差值不得大于3cm。

③水准高程精度应符合四等水准测量要求。

⑵模板检查:

承台模板尺寸与桥墩中心的纵横十字线相比,误差不得大于4cm,墩身不得大于2cm,高程用水准仪或钢卷尺设放,限差为3cm,模板上同一高程线上高程互差的限值为1cm。

顶帽与垫石施工放样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局部控制十字线及高程测量:

①设放墩中心点前,应将三角点标的活动标心校正至标石中心的铅垂线上,对固定标心进行归心投影,测定归心改正值。

用前方交会法设放时,应有两岸供3个以上三角点进行交会,其示误多边形边长不得大于2cm;

当其中由一个放心系桥中心时,其余三个方向与桥中线交点间最大长度不得大于1.5cm。

求出墩中心点后,应在各三角点上同时观测水平角2~4各测回;

有条件时,尚应在墩中心点置镜,观测各三角点2~4个测回。

可按单三角形概略平差,并用图解法检核。

与最后一次交会测放的墩中心点比较,点位互差不得大于2cm。

②水准高程精度应符合四等水准测量要求。

设放的十字线与高程标志应准确、坚固、稳妥可靠,在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应进行检查。

顶帽模板尺寸误差不得大于1cm,高程精度应符合四等水准测量要求。

⑶灌注顶帽混凝土至顶部时,应在墩顶桥梁中线上埋设中心标1~2个,并在墩顶上、下游异侧个埋设水准标1个,见《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图6.10.12。

在桥墩建成后,应测定中心标里程及水准标高程。

墩中心点的设放,亦可采用前方交会角图解法以趋近法测出,所需测回数可根据精度要求确定。

墩中心点测出后,仍必须观测检核。

承台、墩身、顶帽、垫石的竣工检查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第6.10.11条和第6.10.12条中模板的检查的有关规定。

架梁前,应顿墩、台顶的水准点高程、桥中线方向及每孔的跨距进行测定。

⑴墩中心十字线测定:

1桥中线方向应在无风、视线清晰、呈像稳定时直接测定。

测定前,应检校仪器的水准器、十字丝、垂球或光学对点器等。

后视点与前视点异向时,正倒镜不符值不得大于3mm,取中值。

②墩台中心里程必须精密测定。

里程的平差值与设计值比较,其不符值超过1cm时,应作适当的调整。

③设放钢梁架设的标志线、支座十字线,其距离与垂直度限差为1mm。

⑵墩顶水准标高程测定:

①墩顶水准标高程精度应与施工控制水准网复测精度相同,取位至0.1mm。

在墩跨较大时,移用DS0.5或DS1型水准仪按跨河水准测量方法测定,并用不同方法复核。

②由地面水准点转的高程至墩顶时,应以水准仪测读接高,并用悬挂钢卷尺复核。

高差较大不易传递时,可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往返测定高差,并用悬挂钢卷尺复核。

③两岸基本水准点与墩顶水准标高程应采用直接逐跨联测1~2次,使全桥贯通。

支座安装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高程:

精度要求与墩顶水准标相同。

⑵位置:

固定支座应按设放的支座十字线安置,活动支座的辊轴倾斜位移应按实测气温计算。

悬臂拼装钢桁梁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在起吊拼装前,应按规定检查钢梁主要杆件的支座误差,并设放测量标志点。

⑵应准确测量平衡梁的平面、立面位置,并使其中线与桥中线取得一致。

每拼装一个节间或起落梁前后,均应测定钢梁的中线、高程、拱度、倾斜值及临时活动支座的位移值。

⑶当采用跨中合龙时,应准确测定合龙部分锚孔前后两支点的相对高差,合龙前应测定两端悬臂部分的中线、挠度及距离,并与工程单位合作,调整至限差以内;

合龙后,应测定钢梁全部中线、高程、拱度,并配合工程单位进行调整。

⑷钢梁高程标志点,应对称与中线分布在上、下游两侧,且点间距离宜大些,观测精度应符合三等水准测量要求,每个测点应取两次读数的中值,并推至弦杆理论中线高程面上。

取位至毫米。

墩顶处中线点位,应投放至横梁顶部,每次投影互差不得大于2mm,取中值。

⑸当能直接传递高程时,应在钢梁上按三等水准测量要求联测两岸基本水准点,并与墩顶水准标原高程成果比较。

⑹所有测量成果,均应及时编绘图表,供指导施工、验算用。

用其他放法进行钢梁架设的测量,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第6.10.17条及第5.11节有关规定。

引桥施工放样与竣工测量应符合《京沪高速铁路测量暂行规定》第5.11节有关规定。

正桥全桥及逐墩跨距的竣工长度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丈量工具、方法、精度要求应与控制三角网的基线或精密光电测距相同。

⑵应在两桥台间,以桥墩实际放样里程中心点位节点,与钢梁上逐墩丈量距离或用光电测距仪以组合法测定各跨距。

⑶测量时间应选在通车前、桥面上不受干扰的夜间或阴天。

⑷应计算逐跨距与全桥的长度,并应与交会成果比较,估算其精度。

墩上支座结构,相对与墩中心竣工位置的测定;

符合下列规定:

⑴测量项目:

①活动及固定支座底板与桥墩实际放样里程中心点的相对关系。

②支座下摆对于铰枢中心的相对关系。

③在不同气温时测出活动支座辊轴顶、底部的相对位移变化值,并以此推算在设计温度时,支座底板与下摆中心的纵向相对关系。

⑵测量时间:

应在试车后通车前(即全部恒载已安装完毕)。

⑶计算:

各墩钢梁对于桥墩里程中心点的相对差值,全桥长度相对差值(即全部相对长度误差综合值)。

为确保桥涵主要承重结构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100年使用期,桥涵结构所用工程材料应符合国家和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要求,所有桥涵工程混凝土必须由拌合站集中拌和,罐车运送至施工地点,其耐久性混凝土按照耐久性混凝土工艺措施进行生产。

高度小于20米的桥墩(台)要求混凝土浇注一次成型。

桥梁墩台的工后沉降量满足规范容许值。

对于外静定结构,其相邻墩台均匀沉降量之差的容许值,除满足外静定结构相令墩台沉降之差的要求外,还应考虑沉降时对结构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

涵洞的地基为软弱黏性土地层时,计算涵洞的沉降,其工后沉降量满足规范容许值要求。

涵洞基础施工时,首先检测基底承载力,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为保证桥涵质量达到设计及规范所规定的强度、刚度与结构几何、变形、变位等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工艺措施及检测方法。

桥涵混凝土模型采用整体钢模,确保混凝土结构尺寸及外观质量。

桥上无碴轨道道床施工标准采用双块式轨枕的工程技术与工艺措施。

第二章桥梁桩基础施工

2.1.桥位网施工测量

2.1.1.施工放样

与业主、设计院、工程监理一道,进行工程测量控制网的交接桩和复测工作。

建立平面控制网,严密平差。

建立高程控制网,并定期对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

设置路基和桥梁沉降观测元件,严格控制路基、站场和桥梁的工后沉降。

将测量成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根据批准后的成果进行施工放样,申请办理开工报告。

2.1.2.施工测量

⑴桩基施工测量

首先对桩基进行测量定位。

混凝土灌注完毕后,全面施测一次混凝土面高程,作为封孔竣工高程。

⑵承台施工测量

承台施工放线可采用倾斜经纬仪法进行,亦可采用常规的水平仪测量方法。

基坑初步定位采用极坐标法或两方向角差—位移图解法进行。

基坑中心位置的确定,可采用极坐标法、测边交会法或自由设站法。

⑶墩身、墩帽施工测量

承台施工完毕后,采用单三角形控制测量结合自由设站法测设各墩控制点于承台上,同时采用全站EDM三角高程对向观测法将水准点引至各墩并进行贯通测量。

利用各墩承台上的控制点,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放样支立模板。

采用常规的悬挂钢尺配合水准仪法测定墩身、墩帽高程。

2.2.基础施工

2.2.1.明挖基础

1、基坑开挖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⑴测定基坑中心线、方向、高程;

⑵按地质水文资料,结合现场情况,决定开挖坡度和支护方案、开挖范围和防、排水措施。

基坑可采用垂直开挖、放坡开挖、支撑加固或其他加固的开挖方法。

在有地面水淹没的基坑,可修筑围堰、改河、改沟、筑坝排开地面水后再开挖基坑。

在天然土层上挖基,如深度在5m以内,施工期较短,基坑底处于地下水位以上,土的湿度接近最佳含水量、土层构造均匀时,则基坑坑壁坡度可参照表2-1选定。

基坑深度大于5m或有其他不利条件时,应将坑壁坡度适当放缓,或加作平台。

如土的湿度过大,能引起坑壁坍塌时,坑壁坡度应采用该湿度下土的天然坡度。

表2-1基坑坑壁坡度

坑壁土

坑壁坡度

基坑顶缘无载重

基坑顶缘有静载

基坑顶缘有动载

砂类土

1:

1

1.25

1.5

碎石类土

0.75

黏性土

0.33

0.5

极软岩、软岩

0.25

0.67

较软岩

0.1

极硬岩、硬岩

注:

①挖基通过不同土层时,边坡可以分层选定,并酌留平台;

②在山坡上开挖基坑,当地质不良时,应防止滑坍;

③在既有建筑物旁边开挖基坑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办理。

基坑顶有动载时,基顶缘与动载间应留有大于1m的护道,如地质、条件不良,或动载过大,应进行基坑开挖边坡检算,根据检算结果确定采用增宽护道或其他加固措施。

弃土不得妨碍施工。

弃土堆坡脚距坑顶缘的距离不宜小于基坑的深度,且宜弃在下游指定地点,不得淤塞河道,影响泄洪。

无水土质坑底面,宜按基础设计平面尺寸每边放宽不小于50cm。

适宜垂直开挖且不立模板的基坑,基底尺寸应按基础轮廓确定。

有水基坑底面,应满足四周排水沟与汇水井的设置需要,每边放宽不易小于80cm。

基坑应避免超挖,松动部分应清除。

使用机械开挖时,不得破坏基底土的结构,可在设计高程以上保留一定厚度由人工开挖。

基坑宜在枯水或少雨季节开挖。

基坑开挖不宜间断,达到设计高程检验合格后,应立即砌筑基础。

如基坑暴露过久,则应重新检验。

必要时,基坑应进行边坡稳定计算。

2、基坑回填

⑴基坑应按设计要求及时回填,应分层夯实。

⑵台后、涵洞两侧基坑回填所用的材料和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⑶台后、涵洞两侧基坑回填应密实、稳定。

若以碎石分层填筑,其压实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⑷台后、涵洞两侧基坑回填顶面高程允许偏差为±

50mm。

3、基坑护壁

⑴下列基坑开挖后可采用护壁加固:

①基坑较深,土方量较大;

②基坑坡度受场地限制;

③基坑地质松软或含水量较大,坡度不易保持。

⑵挡板支撑,可采用横、竖向挡板与钢(木)框架支撑坑壁。

基坑每层开挖深度,应根据地质情况确定,不宜超过1.5m,边挖边支。

⑶对支撑结构应随时检查,发现变形,及时加固或更换,更换时应先撑后拆。

支撑拆除顺序,应自上而下。

待下层支撑拆除并回填后,再拆除上层支撑。

⑷用吊斗出土,应有防护措施。

吊斗不得碰撞支撑。

⑸喷射混凝土护壁适用于稳定性好,渗水量少的基坑。

喷护的基坑深度应按地质条件决定,但不宜超过10m。

⑹喷射混凝土厚度可按表2-2确定。

表2-2喷射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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