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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掌握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材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供应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次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登记、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掌握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担当责任的声明,次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材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材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与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状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运营管理责任形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状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担任人和企业财务担任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担当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其次十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状况说明;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选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其次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削减当年应纳税所得、添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状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状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状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其次十七条规定: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2.存货盘亏状况的说明怎样写

存盘亏的状况比较多

1、是人为的缘由导致损失需赔偿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盘亏

贷:

原材料

库存商品

半成品

托付加工商品

其他应收款

待处财产损益--盘亏

2、是当然的缘由导致的损失

营业外收入-盘亏、

3、因管理方面形成的缘由

借;

管理费用

待待处财产损益--盘亏

3.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如何认定损失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历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状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状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状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依据哪些证据材料确认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状况说明及核销材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状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削减当年应纳税所得、添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看法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存货正常损耗外的报废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和其次十一条规定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缘由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提示: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精确     辨别能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6.存货报废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是的,贵单位此状况属于管理不善形成的,必需审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

》(国税发[2009]88号)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实行了正列举方式,其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企业在正常运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买卖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也就是说,对上述六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7.存货报废损失数额较大能否要做专项审计

存货报废应有专业技术鉴定看法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缘由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供应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存货正常损耗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但也需根据企业内部管理掌握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材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存货报废、盘亏不属于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对流程及材料的提交应按该文件的如下规定处理:

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掌握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材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供应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次要包括:

第十二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掌握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担当责任的声明,次要包括:

其次十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其次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

8.公司拟定对存货做报废,怎样处理

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供应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该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5号公告废止]规定,存货正常损耗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但也需根据企业内部管理掌握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材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运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买卖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次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登记、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一)有关会计核算材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材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与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状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运营管理责任形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状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担任人和企业财务担任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担当法律责任的声明。

其次十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状况说明;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选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削减当年应纳税所得、添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

9.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拓展材料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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