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化水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验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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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验证方案批准
B、验证报告
5.确证内容
8.最终批准
9.再验证周期与年度回顾性验证
1概述
由于某些供试品抗菌活性,在建立测定方法或原测定法的检验条件发生改变时,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必须对供试品的抑菌活性及测定方法的可靠性、重现性进行验证。
验证时,按供试液的制备和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所规定的方法进行。
对各试验菌的回收率应逐一进行验证。
2适用范围
纯化水微生物限度检查——薄膜过滤法的验证。
3验证目的
验证纯化水微生物限度检查——薄膜过滤法符合《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的规定要求。
4验证小组及职责分工
成员
职责
组长
负责验证期间各部门的协调及整个验证过程的具体实施
中心化验室
负责验证方案的起草及具体实施,确保验证过程能按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各种验证资料(验证结果)应及时交与GMP组相关人员整理;
负责验证方案的编写规范;
负责各种验证资料(检查结果)的收集整理。
质量保证部
负责验证方案的审核及批准;
负责出具检验报告;
并对微生物限度检查环境进行检测;
负责验证文件的管理。
5验证内容
5.1品种:
纯化水
5.2验证方法: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微生物限度检查——薄膜过滤法
5.3计数方法的验证
5.3.1验证试验用菌种
验证试验用的菌株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从菌种保存中心获得的冷冻干燥菌种为第0代),并采用适宜的菌种保藏技术,以保证试验菌株的生物学特性。
大肠埃希菌(Escherichiacoli)〔CMCC(B)44102〕
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aureus)CMCC(B)26003〕
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subtilis)〔CMCC(B)63501〕
白色念珠菌(Candidaalbicans)〔CMCC(F)98001〕
黑曲霉(Aspergillusniger)〔CMCC(F)98003〕
5.3.2菌液制备
取经32.5℃培养18~24小时的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与枯草芽孢杆菌营养肉汤液体培养物,用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每1ml含菌数为50~100cfu的菌悬液。
取经25.5℃培养24~48小时的白色念珠菌改良马丁培养物,用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每1ml含菌数为50~100cfu的菌悬液。
取经25.5℃培养5~7天的黑曲霉改良马丁斜面培养物,加0.9%无菌氯化钠溶液3~5ml,将孢子洗脱。
然后,吸出孢子悬液至无菌试管内,用9ml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每1ml含50~100cfu的孢子悬液。
5.3.3供试液制备
取纯化水1ml,加pH值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至100ml,混匀,分别人工污染上述5种代表试验菌株。
5.3.4回收率测定
(1)试验组取纯化水1ml,加PH值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至100ml,混匀,过滤。
过滤完毕后加入50~100cfu试验菌,过滤,按薄膜过滤法测定其菌数。
(2)菌液组测定所加的试验菌数。
(3)供试液对照组 取规定量供试液,按菌落计数法测定供试品本底菌数。
(4)稀释剂对照组 用相应的稀释液替代供试品,加入试验菌,使最终菌浓度为每1ml供试液含50~100cfu,按试验组的供试液制备方法和菌落计数方法测定其菌数。
5.3.5试验结果
试验组菌落计数(cfu/ml)
实验次数
大肠埃希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枯草芽孢杆菌
白色念珠菌
黑曲霉
1
2
3
平均菌落数
菌液组菌落计数(cfu/ml)
供试品对照组菌落计数(cfu/ml)
稀释剂对照组菌落计数(cfu/ml)
试验组的回收率(%)=
×
100%
稀释剂对照组的回收率(%)=
试验组的回收率(%)
平均回收率
稀释剂对照组的回收率(%)
5.3.6合格标准计算供试品组的菌回收率、稀释剂对照组的菌回收率。
A、在3次独立的平行试验中,稀释剂对照组的菌回收率(稀释剂对照组的平均菌落数占菌液组的平均菌落数的百分率)应均不低于70%。
B、若试验组的菌回收率(试验组的平均菌落数减去供试品对照组的平均菌落数的值占菌液组的平均菌落数的百分率)均不低于70%,按此该供试液制备方法和计数法测定供试品的细菌、霉菌及酵母菌数。
C、若任一次试验中试验组的菌回收率低于70%,应采重新验证。
5.3.7验证结果分析与评价
稀释剂对照组菌回收率均不低于70%;
试验组菌的回收率不低于70%,表明纯化水无抑菌成分。
可按供试液制备方法和薄膜过滤法测定纯化水的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数。
6漏项与偏差及采取的纠偏措施
在验证过程中,若出现漏项或偏差,立即向验证领导小组报告,征得同意后,将漏项或偏差部分采取的有关措施详细阐明。
结论:
检查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7验证结论
评价人:
年月日
8验证方案最终批准
方案名称
审核及批准意见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复核人:
检验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人:
复核人:
统计人:
稀释剂对照组菌回收率分别为%、%、%,均不低于70%;
试验组菌的回收率分别为%、%、%,均不低于70%,表明纯化水无抑菌成分。
8最终批准
签字:
日期:
9再验证
8.1修订检验方法后;
8.2供试品组分发生改变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
8.3原检验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
8.4定期的方法验证:
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