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说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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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预算的台班单价,应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计算。
十四、本定额中只列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机械台班数量。
对于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施工机具均未一一列出,分别列入“其他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内,以元表示,编制预算即按此计算。
十五、本定额未包括公路养护管理房屋,如养路道班房、桥头看守房、收费站房等工程,这类工程应执行地区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十六、其他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编制补充定额在本地区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还缺少的项目,各设计单位可编制补充定额,随同预算文件一并送审,并将编制依据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备查。
所有补充定额均应按照本定额的编制原则、方法进行编制。
十七、本定额遇有下列情况,可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1)冬雨季施工的工程;
(2)夜间施工的工程;
(3)高原地区施工的工程;
(4)边施工边维持通车的工程。
十八、定额表中注明“某某数以下”者,匀包括某某数本身;
而注明“某某数以外”或“某某数以上”者,则不包括某某数本身。
定额内数量带“()”者,则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十九、本定额的基价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合计价值。
基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基本上是按北京市1992年的人工、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详见附录),机械使用费是按1990年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
二十、定额中的“工料机代号”系编制概预逄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时作为对工、料、机械名称识别的符号,不应随意变动。
编制补充定额时,遇有新增材料或机械名称,可取相近品种材料或机械代号间的空号。
第一章路基工程
说明
1.土壤岩石类别
本定额按开挖的难易程度将土壤岩石分为六类。
土壤分为三类:
松土、普通土、硬土。
岩石分为三类:
软石、次坚石、坚石。
本定额土、石分类与十六级土、石分类对照表如下:
本定额分类
松土
普通土
硬土
软石
次坚石
坚石
十六级分类
I~II
III
IV
V~VI
VII~IX
X~XVI
2.土石方体积的计算
除定额中另有说明者外,土方挖方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填方按压(夯)实后的体积计算;
石方爆破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当以填方压实体积为工程量,采用以天然密实方为计量单位的定额时,所采用的定额应乘以下列系数:
(括号内为系数)
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松土(1.23),普通土(1.16),硬土(1.09),运输(1.19),石方(0.92)
三、四级公路松土(1.11),普通土(1.05),硬土(1.00),运输(1.08),石方(0.84)
上表中运输栏目的系数适用于人工挖运土方的增运定额和机动翻斗车、手扶拖拉机
运输土方、自卸汽车运输土方的运输定额;
普通土栏木目的系数适用于推土机、铲运机施工土方的增运定额。
3.下列数量应由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并入路填方数量内计算。
(1)清除表土或零填方地段的基底压实、耕地填前夯(压)实后,回填至原地面标高所需土、石方数量。
(2)因路基沉陷需增加填筑的土、石方数量。
(3)为保证路基边缘的压实度须加宽填筑时,所需的土、石方数量。
4.路基加宽填筑部分如需清除时,按刷坡定额中普通土子目计算;
清除的土方如需远运,按土方运输定额计算。
5.零填及挖方地段基底压实面积等于路槽底面的宽度(m)和长度(m)的乘积。
6.“人工挖运土方”、“人工开炸石方”、“机械打眼开炸石方”、“抛坍爆破石方”等定额中,已包括开挖边沟消耗的工、料和机械台班数量,因此,开挖边沟的数量应合并在路基土、石方数量内计算。
7.各种开炸石方定额中,均已包括清理边坡工作。
8.机械施工土、石方,挖方部分机械达不到需由人工完成的工程量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其中人工操作部分,按相应定额乘以1.15系数。
9.抛坍爆破的工程量,按抛坍爆破设计计算。
本定额按地面横坡坡度划分,地面横坡变化复杂,为简化计算,凡变化长度在20m
以内,以及零星变化长度累计不超过设计长度的10%时,可并入附近路段计算。
抛坍爆破的石方清运及增运定额,系按设计数量乘以(1—抛坍率)编制。
10.袋装砂井及塑料排水板处理软土地基,工程量为设计深度,定额材料消耗中已包括了砂袋或塑料排水板的预留长度。
11.振冲碎石桩定额中不包括污泥排放处理的费用,需要时另行计算。
12.土工布的铺设面积为锚固沟外边缘所包围的面积,包括锚固沟的底面积和侧面积。
定额中不包括排水内容,需要时另行计算。
13.定额工程内容除注明者外,均包括:
①各种机械1km内由停车场至工作地点的往返空驶;
②工具小修③钢钎淬火。
第二章路面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低级、中级、次高级、高级四种类型路面以及路槽、路肩、垫层、基层等,除沥青混合料路面以100m3路面实体为计算单位外,其余均以1000m2为计算单位。
2.路面项目中的厚度均为压实厚度,培路肩厚度为净培路肩的夯实厚度。
3.各类稳定土基、级配碎石、级配砾石路面的压实厚度在15cm以内,填隙碎石一层的压实厚度在12cm以内,垫层和其他种类的基层压实厚度在20cm以内、面层的压实厚度在15cm以内,拖拉机、平地机和压路机台班按定额数量计算。
如超过以上压实厚度进行分层拌和、碾压时,拖拉机、平地机和压路机台班按定额数量加倍,每1000m2增加3.0工日。
4.泥结碎石及级配碎、砾石面层,不包括磨耗层或保护层,需要时应另按磨耗层及保护层定额计算。
5.水泥、石灰稳定类基层定额中的水泥或石灰与其他材料系按一定配合比编制的,当设计配合比与定额标明的配合比不同时,有关材料可分别按下式换算:
Ci=[Cd+Bd×
(HI-H0)]×
Li/Ld
式中:
Ci——按设计配合比换算后的材料数量;
Cd——定额中基本压实厚度的材料数量;
Bd——定额中压实厚度每增减1cm的材料数量;
H0——定额的基本压实厚度;
Hi——设计的压实厚度;
Ld——定额标明的材料百分率;
Li——设计配合比的材料百分率。
例:
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定额取定的配合比为5:
15:
80,基本压实厚度为15cm;
设计配合比为4:
11:
85,设计厚度为14cm。
各种材料调整后数量为:
石灰:
[14.832+0.989×
(14-15)]×
4/5=11.074(t)
粉煤灰:
[59.33+3.96×
11/15=40.60(m3)
碎石:
[162.07+10.81×
(14-15)×
85/80=160.71(m3)
6.人工沿路翻拌和筛拌稳定土混合料,土的过筛工均已包括在定额中,其预算价格中不应再计过筛费用。
7.本章定额中土的预算价格,按材料采集及加工和材料运输定额中的有关项计算。
8.稳定土基层定额中水泥碎石土、水泥砂砾土、石灰碎石土、石灰砂砾土中的碎石土、砂砾土系指天然碎石土和天然砂砾土。
9.沥青表面处治路面、沥青贯入式路面和沥青上拌下贯式路面的下贯层定额中已计入热化、熬制沥青用的锅、灶等设备费用,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10.沥青混合料路面定额中已包括拌和、运输、摊铺作业时的损耗因素。
路面压实体积按路面设计面积乘以压实厚度计算。
11.沥青路面定额中均未包括粘层、透层、封层,需要时可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12.在冬五区、冬六区沥青路面采用层铺法施工时,其用油量可按定额用油量乘以下列系数:
沥表表面处治1.05;
沥青贯入式基层或联结层1.02;
面层1.028;
沥表上拌下贯式下贯部分1.043;
沥青表透层1.11;
沥青粘层1.20。
13.硬路肩工程项目,根据其不同设计层次结构,分别套用不同的路面结构层定额。
14.混合料路面系按最佳含水量编制,定额中已包括养生用水并适当扣除材料天然含水量,但山西、青海、甘肃、宁夏、内蒙、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由于湿度偏低,用水量可根据出现的具体情况,按定额数量酌情增加。
15.本章定额中凡列有洒水汽车的子目均按5km范围内洒水汽车在水源处自吸水编制,不计水费。
如工地附近无天然水源可利用,必须采用供水部门供水(如自来水)时,可根据定额子目中洒水汽车的台班数量,按每台班35m3计算定额用水量,乘以供水部门规定的水价增列水费。
洒水汽车取水的平均运距超过5km时,可按路基工种的洒水汽车洒水定额中的增运定额增列洒水汽车台班,增列的洒水汽车台班不得再计水费。
16.压路机台班按行驶速度两轮光轮压路机为2.0km/h、三轮光轮压路机为2.5km/h、轮胎式压路机为5.0km/h、振动压路机为3.0km/h计算编制。
如设计为单车道路面宽度时,两轮光轮压路机乘以1.14系数、三轮光轮压路机乘以1.33系数、轮胎式压路机和振动压路机乘以1.29系数。
第三章隧道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开挖,机械开挖轻轨斗车运输,机械开挖自卸汽车运输,半隧道开挖,钢支撑,锚杆、金属网、塑料板防水层,现浇混凝土衬砌,石料、混凝土预制块衬砌,拱顶、边墙回填及洞内管沟,洞门墙,装饰,照明、通风设施等共十二个项目。
2.本规定中按现行隧道技术规定范将围岩分为土质(I、II)、软石(III)、次软石(IV)、坚石(V、VI)共四种。
3.本定额人工开挖、机械开挖轻轨斗车运输项目是按上导洞、扩大、马口开挖编制的,也综合了下导洞扇形扩大开挖方法,并综合了木支撑的工料消耗;
机械开挖自卸汽车运输项目是按“新奥法”原理编的,使用时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变更本定额。
4.本定额的洞内工程项目是按隧道长1000m以内,即施工工作面距洞口500m以内编制的,若工作面距洞口长度超过500m时,每增长500m(不足500m时以500m计),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数量按相应定额增另5%。
5.洞内工程的工程内容均包括施工照明、通风设施及管线和出碴所需线路的安装、拆除及维修等。
6.洞内工程项目的施工照明设施的用电量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7.隧道工程项目采用其他章节定额的规定:
(1)洞门挖基、仰坡及天沟开挖、明洞明挖土石方及明洞顶回填土石等,应使用其他章节有关定额。
洞内管(水)沟盖板如需配置钢筋时,应使用桥梁工程中小型构件的钢筋定额。
(2)洞内工程项目如需采用其他章节的有关项目时,所采用定额的人工工日、机械台班数量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应乘以1.26系数。
8.本定额未考虑地震、坍塌、溶洞及大量地下水处理,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的费用,需要时可根据设计另行计算。
9.工程数量计算规则:
(1)开挖工程量按设计断面(成洞断面加衬砌断面)计算,定额中已考虑超挖因素,不得将超挖数量计入工程量。
(2)锚杆工程量为锚杆、垫板及螺母等材料重量之和。
(3)喷射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厚度乘以喷护面积计算。
(4)模筑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厚度乘以模筑面积计算。
(5)回填工程量为设计容许超挖数量,一般控制在设计开挖工程量4%以内。
(6)洞门墙为主墙、翼墙、截水沟等圬工体积之和。
第四章桥涵工程
本章定额包括开挖基坑,围堰、筑岛及沉井,打桩,灌注桩,砌筑,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制、安装混凝土及钢筋凝土构件,构件运输,拱盔、支架,钢结构和杂项工程等项目。
一、混凝土工程
1.定额中混凝土标号均按一般图纸选用,其施工方法除小型构件采用人拌人捣、支撑梁采用机拌人捣外,其余按机拌机捣计算。
2.定额中混凝土均按露天养生考虑,如采用蒸汽养生时,应从各有关定额中减去人工1.5工日及其他材料费4元,并按蒸汽养生有关定额计算。
3.定额中混凝土均按250L搅拌机拌和考虑,如某一工程的混凝土总数量很大,需要考虑用混凝土搅拌站集中拌和施工时,应从各有关定额中每10m3混凝土减去人工3.5工日及250L搅拌机的全部台班数,另按第十一节杂项工程中混凝土搅拌站定额计算。
4.定额中混凝土工程均已包括操作范围内的混凝土运输。
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混凝土平均运距超过50m时,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混凝土平均运距,按第十一节杂项工程中混凝土运输定额增列混凝土运输。
5.凡预埋在混凝土中的钢板、型钢、钢管等预埋件,均作为附属材料列入混凝土定额内。
至于连接用的钢板、型钢等则包括在安装定额内。
6.定额中混凝土所需的必要的外掺剂的费用已计入有关项目定额的其他材料费中。
7.大体积混凝土项目必须采用埋设冷却管来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计算。
8.定额中采用泵送混凝士的项目均已包括水平和向上垂直泵送所消耗的人工、机械,当水平泵送距离超过定额综合范围时,可按下表增列人工及机械消耗量。
向上垂直泵送不得调整。
单位:
10m3混凝土
项目
定额综合水平泵送距离(m)
每增加水平距离50m增列数量
人工(工日)
混凝土输送泵(台班)
基础工程
灌注桩
100
0.17
0.03
其他
0.14
0.02
上、下部构造
50
0.31
0.04
桥面铺装
250
二、钢筋工程
1.定额中凡钢筋直径在10mm以上的接头,均采用电弧搭接或电阻对接焊。
2.定额中的钢筋按选用图纸分为I级钢、II钢筋,如施工图的钢筋比例与定额有出入时,可以调整钢筋品种的比例关系。
三、模板工程
1.模板不单列项目。
混凝土工程中所需的模板包括钢模板、组合钢模板、木模板均按其周转摊销量计入现浇混凝土或预制混凝土定额中。
2.定额中所列的钢模板材料指工厂加工的适用于某种构件的定型钢模板,其重量包括立模所需的钢支撑及有关配件;
组合钢模板材料指市场供应的各种型号的组合钢模板,其重量仅为组合钢模板重量,不包括立模所需的支撑、拉杆等配件,定额中已计人所需配件材料的摊销量;
木模板按工地制作编制,定额中将制作所需工、料、机械台班消耗按周转摊销量计算。
3.定额中均已包括各种模板的维修、保养所需的工、料及费用。
四、设备摊销费
定额中设备摊销费的设备指属于固定资产的金属设备,包括用万能杆件、装配式钢桥桁架及有关配件拼装的金属架桥设备。
设备摊销费按设备重量每吨每月55元计算(除设备本身折旧费用,还包括设备的维修、保养等费用)。
各项目中凡注明允许调整的,可按计划使用时间调整。
五、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的工程量为构筑物或预制构件的实际体积,不包括其中空心部分的体积,钢筋混凝土项目工程量不扣除钢筋所占体积。
2.构件安装定额中在括号内所列的构件体积数量,表示安装时需要备制的构件数量。
3.钢筋工程量为钢筋的设计重量,定额中已计入施工操作损耗。
施工中钢筋因接长所需的搭接长度的数量本定额中未计入,应在钢筋的设计重量内计算。
节说明
第一节开挖基坑
1.干处挖基指开挖无地面水及地下水位以上部分的土壤,湿处挖基指开挖在施工水位以下部分的土壤。
挖基坑石方、淤泥、流砂不分干处、湿处均采用同一定额。
2.开挖基坑土、石方运输按弃土于坑外10m范围内考虑,如坑上水平运距超过10m时,另按路基土、石方增运定额计算。
3.基坑深度为坑的顶面中心标高至底面的数值。
在同一基坑内,不论开挖哪一深度均执行该基坑的全深度定额。
4.电动卷扬机配抓斗及人工开挖配卷扬机吊运基坑土、石方定额中,已包括移动摇头扒杆用工,但摇头扒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工程需要按吊装设备定额另行计算。
5.开挖基坑定额已综合了基底夯实、基坑回填及检平石质基底用工,湿处挖基还包括挖边沟、挖集水井及排水作业用工,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6.开挖基坑定额不包括挡土板,需要时应据实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7.机械挖基定额中已综合了基底标高以上20cm采用人工开挖和基底修整用工。
8.挖基定额中末包括水泵台班。
挖基及基础、墩台砌筑所需的水泵台班按“基坑水泵台班消耗”表的规定计算,并计入挖基项目中。
9.工程量计算规则:
(1)基坑开挖工程量按基坑容积计算。
(2)基坑挡土板的支挡面积,按坑内需支挡的实际侧面积计算。
10.基坑水泵台班消耗,可根据覆盖层土壤类别和施工水位高度采用表列数值计算:
(1)墩(台)基坑水泵台班消耗=湿处挖基工程量×
控基水泵台班+墩台座数×
砌筑水泵台班。
(2)基坑水泵台班消耗表中水位高度栏中“地面水”适用于围堰内挖基,水位高度指施工水位至坑顶的高度,其水泵消耗台班已包括排除地下水所需台班数量,不得再按“地下水”加计水泵台班;
“地下水”适用于岸滩湿处的挖基,水位高度措施工水位至坑底的高度,其工程量应为施工水位以下的湿处挖基土方数量,施工水位至坑顶部分的挖基,应按干处挖基对待,不计水泵台班。
(3)表列水泵台班均为Φ150mm水泵。
第二节筑岛、围堰及沉井工程
1.围堰定额适用于挖基围堰和筑岛围堰。
2.草土、草、麻袋、竹笼、木笼铁丝围堰定额中已包括50m以内人工挖运土方的工日数量,定额中括号内所列“土”的数量不计价,仅限于取土运距超过50m时,按人工挖运土方的增运定额,增加运输用工。
3.沉井制作分钢筋混凝土重力式沉井、钢丝网水泥薄壁浮运沉井、钢壳浮运沉井三种。
沉井浮运、落床、下沉、填塞定额,均适用于以上三种沉井。
4.沉井下沉用的工作台、三角架、运土坡道、卷扬机工作台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井下爆破材料除硝铵炸药外,其他列入“其他材料费”中。
5.沉井下水轨道的钢轨、枕木、铁件按周转摊销量计入定额中,定额还综合了轨道的基础及围堰等的工、料,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但轨道基础的开挖工作本定额中未计入,需要时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6.沉井浮运定额仅适用于只有一节的沉井或多节沉井的底节,分节施工的沉井除底节外的其余各节的浮运、接高均应执行沉井接高定额。
7.导向船、定位船船体本身加固所需的工、料、机消耗及沉井定位落床所需的锚绳均已综合在沉井定位落床定额中,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8.无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已将所需的地笼、锚碇等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有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未综合锚碇系统,应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9.锚碇系统定额均已将锚链的消耗计入定额中,并已将抛纷、起锚所需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编制预算时,不得随意进行抽换。
10.定位船或导向船之间联结所需的金属设备、钢壳沉井接高所露的吊装设备本定额中均未计算,需要时应按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定额另行计算。
11.钢壳沉井作钢围堰使用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回收,但回收部分的拆除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本定额中未计算,需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12.工程量计算规则:
(1)草土、草、麻袋、竹笼围堰长度按围堰中心长度计算,高度按施工水深加0.5m计算。
木笼铁丝围堰实体为木笼所包围的体积。
(2)套箱围堰的工程量为套箱金属结构的重量、套箱整体下沉时的悬吊平台的重量及套箱内支撑的重量之和。
(3)沉井制作的工程量:
重力式沉井为设计图纸井壁及隔墙混凝土数量;
钢丝网水泥薄壁沉井为刃脚及骨架钢材的重量,但不包括铁丝网的重量;
钢壳沉井的工程量为钢材的总重量。
(4)沉井下沉定额的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乘沉井刃脚下沉人土深度计算。
沉井下沉投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下沉深度的定额。
定额中的下沉深度指沉井顶面到作业面的高度。
定额中已综合了溢流(翻砂)的数量,不得另加工程量。
(5)沉井浮运、接高、定位落床定额工程量为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分节施工的沉井接高的工程量应按各节沉井接高工程量之和计算。
(6)锚碇系统定额工程量指锚碇的数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量计算。
第三节打桩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陆地上、打桩工作平台上、船上打桥涵墩台基础桩,以及其他基础工程和临时工程中的打桩工作。
2.土质划分:
扛桩工程土壤分为I、II两组。
I组土—一较易穿过的土壤,如轻亚粘土、亚粘土、砂类土、腐殖土、湿的及松散的黄土等。
II组土——较难穿过的土壤,如粘土、干的固结黄土、砂砾、砾石、卵石等。
当穿过两组土层时,如打入II组土各层厚度之和等于或大于土层总厚度的50%或打入II组土连续厚度大于1.5m时,按II组入土计,不足上述厚度时,则按I组土计。
3.打桩定额中,均按在已搭好的工作平台上操作,但未包括打桩用的工作平台的搭设和拆除等的工、料消耗,需要时应按打桩工作平台定额另行计算。
4.打桩定额中已包括打导桩、打送桩及打桩架的安、拆工作,并将打桩架、送桩、导桩及导桩夹木等的工、料按摊销方式计入定额中,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但定额中均未包括拔桩。
破桩头工作,已计入承台定额中。
5.打桩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时,机械乘1.20的系数,人工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