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犯罪构成要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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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第4修正案: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5修正案: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第6修正案: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第7修正案: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第11修正案:
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三、1999年宪法修正案
第12修正案: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邓小平理论。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1.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但是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在起因,比较抽象。
而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犯罪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
犯罪动机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
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而一般只有一个犯罪目的。
2.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据此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据此犯罪过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1)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无力排除或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四)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行为
(1)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义务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