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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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教是近几年教育界谈论的比较多的话题。
今天,我就围绕“依法执教与中学教师法律素质”这个题目说四个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教师法律素质亟待提高;教师应该如何依法执教。
前三个是讲为什么要依法执教,是理论分析。
后一个是如何做,是在行为上具体操作。
那么,依法执教的含义是什么呢?
我认为,它是指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依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活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教师。
与依法执教相关的一些名词还有:
依法治国,其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其核心是管理教育;依法行政,其核心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治校,其核心是校长;依法治班,其核心是班主任;依法受教,其核心是学生;依法家教,其核心是家长。
我列举以上名词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依法执教的含义。
下面,我们切入第一个问题:
教育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我主要是列举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来加以说明: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教育法律(10部):
1980年学位条例;1986年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1993年教师法;1995年教育法;1996年职业教育法;1998年高等教育法;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七部法律是针对教育的。
此外还有三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0年通用语言文字法。
2、国务院——教育行政法规(18部):
1989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
3、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100余项):
1995年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故事处理条例;2006年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故事预防与处理条例……
4、教育部——部门规章(200项):
1996年小学管理规程;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在客观上要求教师必须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下面我举几个案例加以分析:
案例一:
三名小学生状告市教委(“自作自受”案)原告:
张某、黄某、庞某,均系原四川江津市四牌坊小学学生。
被告:
四川江津市教委;四牌坊小学;江津中学。
案由:
侵犯学生成绩客观评价权。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依法纠正错误标准答案,补发录取通知书,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捐资助学费、精神损失费、误工收入、诉讼费)各1万元。
案情简介:
1995年夏天,原告在毕业语文考试中都把“自作自受”一词中的“作”字的读音选择为四声,而校方规定的标准答案则为一声,这就使他们的毕业考试总分数差江津中学(省重点中学)的录取分数线一分。
为此,他们的家长必须向校方交纳6000元的“捐资助学金”。
双方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从1995年7月14日,原告同被告展开了一场波澜壮阔、高潮迭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大概是中国考试史上第一次因“标准答案”有异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起诉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教委。
本案中争论的关键依据和热点主要有:
①小学语文教材(1985年1月第一版;1988年5月第二版(该届学生用书);“作”读四声第一次出现在第2册第12课,在第12册第8课中没有注音。
②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版,1994年出版发行)。
③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年12月27日国家语委教委、广电部审定公布,明确规定:
“作”字除在“作坊”中读一声外,其余都读四声)。
教育法第42条第二项“在学业成绩和行品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
案例二:
河南某教师非法搜查学生身体案
案情简介:
某中学一女生在班上丢失现金50元,班主任未作任何调查且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固执地认为就是本班一位姓张的男生偷拿的,并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进行搜身,虽未搜到,但班主任仍认为是其所为,并屡次将张某赶出教室,后学生将班主任起诉到法院。
偷窃嫌疑人——名誉权;赶出教室——受教育权、健康权;随意搜身——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自然人的人身权,公民去世后的人格权利,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受到非法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参照过错程度、行为方式、损害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素质整体上有较大的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尤为突出。
我们分析一个典型案例:
河南的葛先生因几角钱的“入厕费”状告郑州某车站。
郑州某车站依据铁道部的规定收取入厕费3角钱,而葛先生咨询了发改委及财政部门,铁道部无权规定收费。
于是一张纸状将郑州车站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已收过的3角钱。
用葛先生的话说,三角钱虽少,但不合理的收费存在着,那车站的人流量那么大,若每天进去50人,那一个月、一年、十年,则是一笔大数目。
他认为官司打得值,结果是葛先生胜诉,车站退还3角钱,停止收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此外,还有北京的王先生状告天津某商场和上述葛先生状告郑州某车站相似。
中国乙肝歧视胜诉第一案;广西某中学校舍伤害案;河南某学校开除学生侵权案;河南某学校的非法同居案;北京、武汉、郑州等高校学位权案等不胜枚举。
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迫切要求我们当教师的提高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提高个人素质,依法执教刻不容缓。
三、中学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中学教师法律意识不强,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侵犯学生人身权、侵犯学生财产权、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侵犯学生隐私权。
1、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
人身权是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它大致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前者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名称)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婚姻权等;后者包括亲权、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配偶权等。
教师常见的侵权现象:
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变相体罚、体罚等。
2、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受教育权有以下主要特征:
它是基本法律权利,重要人权之一,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复合性,是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是教育纠纷的焦点,下面我举一个加以说明:
“山东齐玉苓通知书被冒名顶替案”。
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学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
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
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又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1993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齐玉苓胜诉,侵权者赔偿9.8万元。
3、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
生活中教师采用罚款的方法惩罚学生或者是没收学生东西,这就是典型的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
教师没有没收权,更不能采用罚款的方式惩罚学生,学生损坏公物可赔偿,一般是原价赔偿,不能罚。
此外生活中还有很多侵犯学生财产的行为,我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4、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事、个人生活、个人信息、个人日记、个人身体和财产状况、生活习惯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其个人生活领域的秘密依法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悉、公开或干涉的权利。
它大致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如教师未经许可私拆学生信件、翻看学生日记(通讯信息)、披露学生个人或家庭不愿公开或被知悉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行为,就可能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此外,教室里安装摄像头近几年来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是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四、中学教师如何依法执教
关于这一点,我讲四个方面:
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学会善于依法管理学生;依法加强家校合作与交流;学会善于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是一种“规矩”,以权利和义务为尺度来衡量、调整、规范人的行为。
概括而言,大致有以下三种“管人”方式,并以此可以确认人的行为是守法或违法。
这三种方式是:
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可以做什么。
讲一个笑话:
有一对年轻夫妻,妻子对丈夫约法三章:
必须接送孩子上学,必须做饭,不准和女同事聊天,不准擅自外出,中午做米饭或面条自己可以做主。
以上规章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三种管人方式,前两个是“必须做什么”,第三四个是“禁止做什么”,最后一个是“可以做什么”,后听说其妻子是学法律出来的。
2、学会善于依法管理学生。
这点我主要讲一下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①学生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教育机构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教育机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学生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③《教师法》第7条规定了教师的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薪,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④《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质、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明白了师生的权利和义务,中学教师才能善于依法管理学生。
3、依法加强家校合作与交流。
我们首先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家长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依法加强家校合作与交流。
①《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③家长的权利主要有:
有权要求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对学生或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