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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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重点任务

3.1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3.1.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在整合现有相关土壤调查数据和充分掌握我区土地利用情况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焦化、制革、制药、铅酸电池等重点行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以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为重点调查对象,结合省详查方案工作要求,科学制定我区详查总体方案。

2017年启动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19年底前,掌握已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3.1.2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年底前完成我区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开展土壤监测工作,区级基本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耕地、林草地和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采矿区及周边、尾矿库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果蔬菜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及污水灌溉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每年至少安排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区级全覆盖。

3.1.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共享机制

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后,充分利用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我区数据动态更新。

建立我区环境保护、农林、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3.2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3.2.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我区地处沿淮淮北平原地区,土壤质量较好,是我省粮油和蔬菜集中产地。

作为优先保护地区,我区要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

划定结果按要求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3.2.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将我区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未经依法批准而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区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3.2.3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3.2.4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和国家关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域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3.2.5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按国家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3.2.6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3.3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理

3.3.1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稀土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区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3.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我区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3.3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区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3.3.4严格执行用地准入政策

将我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3.4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3.4.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

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同时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3.4.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区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3.4.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3.5加强污染源监管

3.5.1严控工矿污染

根据我区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区环境保护、经发部门备案;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3.5.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设立涉及重金属产生和排放的园区(或专业片区),推进现有涉重金属企业搬迁入园,实现产业集聚发展。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坚持依法依规,通过加大执法检查等措施,使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编制我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2020年我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3.5.3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编制淮上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从严监控综合利用和处置后产生的废渣去向,切实防止二次污染。

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5.4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选择部分产粮(油)大镇和蔬菜产业重点镇开展试点。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力争到2020年,我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农药利用率均提高到40%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3.5.5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积极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3.5.6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

有针对性的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

到2020年,我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3.5.7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3.5.8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清理工作。

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垃圾填埋场,实行升级改造;

对服役期满的,进行规范封场。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到2020年我区基本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城市建成区域和建制镇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100%以上和70%以上,中心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

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再生资源利用试点工作。

建立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回收机制,强化安全处置与资源再生。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3.6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3.6.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地域原则,由所在地镇政府(社区)承担相关责任。

3.6.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重点做好污染场地排查工作,按场地风险大小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与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2017年9月底前,区级完成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3.6.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区级政府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在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

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3.6.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

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办法,严格责任追究。

3.6.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

2018年起,区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4保障措施

4.1落实工作责任

4.1.1强化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各镇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在2017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要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土壤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各镇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备案。

4.1.2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要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企业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4.1.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区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1.4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镇、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镇)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区域。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危废、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4.2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4.2.1强化政府主导

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4.2.2加大财政投入

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镇财政统筹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

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4.2.3完善激励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4.2.4发挥市场作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4.2.5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

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

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4.2.6引导公众参与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2.7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4.3资金投入

建立相对稳定的资金渠道,发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

区财政要依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应对联防联控工作的经费投入,设立区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资助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新技术、节能新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以“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

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土壤污染技术研发投入。

4.4科技支撑

利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积极开展我区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

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附表:

重点工程一览表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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