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民族事务委员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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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言研究;

4、阿尔泰语系语言研究、蒙古语族语言研究;

5、蒙古语文献研究;

6、古文字研究;

7、语文学历史研究;

8、辞典学研究;

9、文化语言学研究等。

(二)应用研究。

1、规范化、标准化研究;

2、语言教学研究;

3、语言应用研究;

4、翻译研究;

5、语言政策、规划研究;

6、具有蒙古语文工作决策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等。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蒙古语文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七条民委科研处于每年1月底前在自治区民委网站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蒙古语文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自治区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

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八条申报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民委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聘用期限不得少于1年;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博士生导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第九条申报蒙古语文科研项目应填写“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民委科研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已承担蒙古语文科研项目且尚未结项的;

(四)课题组成员以相同课题或内容已于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基金立项的。

  第十一条民委科研处负责组织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民委科研处按照本办法第八至十条的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二)民委科研处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评审专家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属学科专业领域。

实行活页匿名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立项方为有效,由专家组组长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三)民委科研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自治区民委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自治区民委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二条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民委科研处向项目主持人下达“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下达之日为准。

第十五条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蒙古语文科研项目协议书”,签字后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自治区民委审核签章,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蒙古语文科研项目协议书”是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第三章过程管理与结项

  第十六条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2年半。

  第十七条民委科研处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民委科研处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民委科研处可终止项目,停止拨付经费:

  

(一)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二)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

第二十条民委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报“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民委科研处;

  

(二)民委科研处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

  (四)民委科研处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鉴定结论并通知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之后重新申请鉴定。

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在网上公示,并3年内不得申请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民委科研处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颁发结项证书,拨付项目经费的其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一)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与《协议书》中项目研究计划任务不符的;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

  (五)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调研报告、数据库、专著等。

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自治区民委蒙古语文科研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民委设立蒙古语文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委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民委科研处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如下支出:

  

(一)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六)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出版费或版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费或版面费等。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等专用支出。

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2000元,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不得超过3000元。

  民委科研处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参照上款标准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可重复提取。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第三十条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成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民委科研处可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自治区民委蒙古语言文字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

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三十二条民委科研处可通过工作信息,以及通过举办报告会、推介会等方式,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第六章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三条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自治区民委有权优先使用。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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