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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0

16

二类保护物

12

三类保护物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5

室外变电站

铁路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6

次干路、支路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一般

架空电力线路

注:

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

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4.0.4本规范6.1.2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

据我们调查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

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站外建筑物分为:

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重要公共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规范不再定义。

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最为重要,加油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远小于其它建筑物。

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本规范按照民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的程度,并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了加油加气站与各类民用筑物的防火距离。

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第4.4.2条中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51-100m3与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15m、20m、5m,浮顶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25%。

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设。

其安全性比地上的储罐好得多,故防火距离可以适当减小。

考虑到一类保护物质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数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防火距离,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油站与一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0m、和16m,而与二类保护物、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0m、16m、12m和16m、12m、10m。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小,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防火距离,本规范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25m、22m和18m。

2油罐与明火的距离:

一级站规定为30m,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修订版)的规定,二级、三级站考虑油罐是埋地敷设,且罐容减小,风险度降低,防火距离相应减少为25m和18m。

3油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中相应规定为: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间距当储罐总容量为1~50m3时,为25m,当储罐总容量为51—200m3时,为30m。

考虑到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等有利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一、二、三级站的埋地卧式油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2m和18m。

另外,对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由于其电压等级较低,防火距离按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是合适的。

4站外铁路、退路与有关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J16-87(2001年修订版)从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确定的。

5对于架空通信线,按照其重要性分别确定防火距离是合理的。

根据实践经验,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少。

一般架空通信线若受加油站火灾影响,危害程度较小,为便于建站,只要求其不跨越加油站即可。

6没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内,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故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0%;

同时没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故其防火距离可减少30%。

4.0.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二级站

三级站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5

38

33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35

28

14

22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0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r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28

18

室外变配电站

45

铁路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8

6

快速路、主干路

11

10

一般

0.75倍杆高

电压>

380V

电压≤380V

1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级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2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下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

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5液化石油气罐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4.0.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100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16

14

13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架空通信线

4.0.5、4.0.6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是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以及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参考国内外相关规范分别确定。

表I列出国内外相关规范的防火距离。

表I各种LPG加气站设计标准防火间距对照表(M3)

本规范制定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技术和设备要求,基本上与澳大利亚、荷兰等发达国家相当,并规定了一系列防范各类事故的措施。

参考表I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修订版)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加气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加气站发生火灾可能可能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和损失,因此,不分级别,防火间距均规定为不小于l00m,基本上在加气站事故影响区外。

2民用建筑物按照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

并分别确定防火距离。

在参照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的基础上,对防火距离略有调整。

3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与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37(2001年修订版)第4.6.2条基本一致,而地下储罐按地上储罐的50%确定。

2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确定。

3与铁路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修订版)第4.8.3条确定地上罐的防火间距为45m,而地下罐按照地上储罐的50%确定防火间距为22m。

4对与公路的防火间距,考虑到加气站主要为之服务,且公路上的车辆和人员易疏散的特点,故本规范的防火距离比《建筑设设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定版)的规定值有所减少。

5与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的防火间距,按照其重要性或电压等级高低分别确定防火距离是合理的。

由于一般通信线路或小于等于380V的电力线路即使发生事故,其影响也较小,故防火距离可略有减少。

6液化石气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基本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第3.3.10条一致。

对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由于其电压等级较低,防火距离可按室外变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4.0.7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2.3总平面布置

在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对加油站的围墙、进出口、道路和加油(气)岛进行规范,其中5.0.1、5.0.2、5.0.8时强制性规范。

2.3.1加油加气站的围墙.道路等设置

5.0.1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例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1 

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可隔离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保障站内安全。

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安全性要好的多,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主要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墙为非实体围墙即可。

3加油加气站面向进、出口的一侧,可建非实体围墙,主要是为了进、出站内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方便操作人员对加油、加气车辆进行管理,同时,在城市建站还能满足城市景观美化的要求。

5.0.2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2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汽车槽车能迅速驶离。

在运营管理中还应注意避免加油、加气车辆阻塞汽车槽车驶离车道,以防止发生事故时阻碍汽车槽车迅速驶离。

5.0.3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

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地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个应采用沥青路面。

5.0.3本条规定了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的布置要求。

1根据加油、加气业务操作方便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并通过对全国部分加油加气站的调查,一般车道宽度需不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小于6.0m。

2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主流车型确定,不宜小于9.0m。

汽车槽车卸车停车位宜按平坡设计,主要考虑尽量避免溜车。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采用沥青路面,容易受到泄漏油品的侵蚀,沥青层易于破坏。

此外,发生火灾事故时沥青将发生熔融而影响车辆撤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故规定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2.3.2加油(气)岛及汽车加油(气)场地相关规定

5.0.4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15m。

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0.41)加油岛、加气岛及加油、加气场地系机动车加油、加气的50028-93相比,适当减少了防火间距。

与荷兰规范要求的5m相比,又适当增加了间距。

2)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车载卸车泵)与站内道路之间的防火距离。

规定两者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2m,主要是考虑减少站内行驶车辆对卸车点(车载卸车泵)的干扰。

5.0.5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一0.2m。

2加油岛、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干1.2m。

3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0.6液化石油气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罐应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地上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离不应小于2m。

3埋地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罐与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

如需设罐池,其池内壁与罐壁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m。

2.3.3站内主要设施的规定

5.0.7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与汽油罐之间。

5.0.8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1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房的防火间距与现行的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基本一致,比荷兰规他要求的距离略有增加。

2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主要是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8确定的。

31台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具有投资省、占地小、使用方便等特点,目前在日本使用较多。

由于采用整体装配,系统简单,事故危险性小,为便于采用,本表规定其相关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中三级站的地上储罐减少20%。

4撬装式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具有投资省、占地小、使用方便等特点,目前在欧洲国家使用较多,我国尚未成套生产,有些加气站己采用进口撬装设备。

根据天然气的将点,规定橇装设备与站内其它设施的防火距离与本表的相应设备的防火距离相同。

5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车载卸车泵)与站内道路之间的防火距离。

6压缩天然汽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它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在参考美国、新西兰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使用的天然气质量,分忻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共对周围的影响程度后,应当加大防或距离。

7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CNG)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第5.2.3条,并参照美国消防协会规范NFPA52的有关规定(该规范规定:

压缩天然气车辆燃料系统室外压缩、储存及销售设备距火源、建筑物或电力线不小于3m,距最近铁路铁轨不小于15m;

储气瓶库距装有易燃液体的地上储罐不小于6m。

),结合我国CNG加气站的建设和运行经验确定。

2.4.2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

1) 

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储罐的规定

7.1.1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7548的有关规定。

7.1.2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卧式容器》JB4731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7MPa。

3.储罐的出液管道端口接管位置,应按选择的充装泵要求确定。

进液管道和液相回流管道直接入储罐内的气相空间。

7.1.21关于压力容器的设计的制造,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卧式容器JB4731的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有详细规定和要求,故本规范不再做具体规定。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版)第34条规定:

固定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应不低于50丙烷的饱和蒸汽压力(为1.623Mpa);

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3074-95规定:

钢制压力容器储存介质为液态丙烷时,设计压力取1.77MPa。

根据这些规定,本款规定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7MPa。

3液化石油气充装泵有多种形式,储罐出液管必须适应充装泵的要求。

进液管道的液相回流管道接入储罐内的气相空间的优点是一旦管道发生泄漏事故直接泄漏出去的是气体,其质量比直接泄漏出液体小得多,危害性也小得多。

7.1.3储罐首级关闭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止回阀。

2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宜设过流阀。

3止回阀和过流阀宜设在储罐内。

1止回阀和过流阀有自动关闭功能。

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设止回阀,

2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设过流阀可有效防止LPG管道发生意外泄漏事故

3止回阀和过流阀设在储罐内,增强了储罐首级关闭阀的安全可靠性。

7.1.4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

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

地下储罐的放散管口应高出地面2.5m及以上。

放散管管口应设有防雨罩。

3.在储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两道切断阀,阀间宜设排污箱。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从储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应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

4.对储罐内未设置控制阀门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应在罐的第一道法兰处配备堵漏装置。

5.储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并宜与安全阀接管共用一个开孔,

6.过流阀的关闭流量宜为最大工作流量的1.6~1.8倍。

7.1.4 

1)因为7.1.2条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7MPa,再考虑泵的提升压力,故规定阀门及附件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必须安装安全阀。

规定“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是为了便于安全阀检修和调试。

对放散管管口的安装高度的要求,主要是防止液化石油气放散时操作人员受到伤害。

3)要求在排污管上设置两道切断阀,是为了确保安全。

排污管内可能会有水分,故在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对从储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以防止排污管阀门及其法兰垫片冻裂。

4)储罐内未设置控制阀门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最危险点在储罐的第一道法兰处。

本款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安全。

5)储罐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便于检修储罐时将罐内液化石油气气体放散干净。

要求该放散管与安全阀接管共用一个开孔,是为了减少储罐开口。

6)为防止在加气瞬间的过流造成关闭,故要求过流阀的关闭流量宜为最大工作流量的1.6~1.8倍。

7.1.5液化石油气罐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台下列规定:

1.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

2.储罐宜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3.在一、二级站内,储罐液位和压力的测量宜设远传二次仪表。

7.1.5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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